总结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不仅仅要关注纳税调增,还要关注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中有些天生就必须调减的项目,如“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 不仅要考虑当期的纳税调整,还要考虑以前年度的“遗留调整”,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过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业务实际发生损失时,涉及纳税调减。
3.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不需要单独账务处理,是直接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5. 企业弥补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直接按照减免弥补亏损的应纳所得税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额费用(如果应纳所得税额是0,不计提)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别忘了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本期弥补亏损额*适用税率/优惠税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 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也不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企业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整后亏损额*适用税率)贷:所
得税费用
7. 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改变原始会计记录,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的关系: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如: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不需要调“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原始记录,只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刚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考虑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不是时间性差异的都要确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贷:所得税费用或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纳税调减以后纳税年度调增)。
8. 因企业存在递延所得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科目有可能是负数。
9.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别忘了“确认为股息所得”;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0. 市场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财产损失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
处理;增值税进项也不需要转出,即使产生进项税留底。 11. 为职工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如子女和父母)医疗费用或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只要合理,没有扣除标准,特别提醒工作服不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有标准扣除。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不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13.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含商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14.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1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16. 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是好事,如: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但“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从用处来看,大部分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如此就不能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要进行衡量,是否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17.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
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调减视同成本。 19. 将自产产品发给自己的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20. 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21.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需要考虑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装修费,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赁期超过3年,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也可)。
24. 自有或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注意两个条件)
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用延长折旧年限,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账务处理建议先进在建工程,再转固定资产的形式,会有节税空间。
25. 自有或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费(不符合改建支出条件),则应予费有化,全额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26.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性赞助支出则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企业赞助政府举办的运动会,如在运动场上有企业的广告牌,均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
27. 如果防暑降温用品确属于工作现场必须的用品,则可以作为劳动保户支出税前扣除;若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的职工福利用品,则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8. 单位向个人借款,对于个人来说,属于向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的行为,个人在收取利息时应出具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资金使用方应取得合规票据后在税前扣除。 29.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在税前扣除需代扣代缴个税和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30.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
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数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1. 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屋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需要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间早于扣除时间即可。 32. 企业内设食堂可以凭内部资金凭证与企业财务之前结算,企业内设食堂发生的支出则需要相关发票等合法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33. 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少数地方只需要清单即可,但是有风险)。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手续;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由外单位送餐,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需凭餐饮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公告2011年第62号)税前扣除。
34. 食堂为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比如招待审计人员吃的费用。
35. 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36. 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除外)不能税前扣除。
37.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为个人支付的住房,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8. 企业发生的景点和运动会等门票若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单位发生的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如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证,可按年度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9. 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40.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福利等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1. 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给其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不能税前扣除。 43. 职工(含股东)读MBA,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
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需要应全额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直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入工资核算,由个人自行报名学习。
44. 公司与附近的一家重点初级中学签订协议,该公司的职工子女在该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跨片赞助费,由该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5. 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所支付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46. 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7. 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不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8. 企业经营活动过程,支付的应由对方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9.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0. 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51. 有租赁合同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私车公用,个人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赁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有些地区不需要代开发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2. 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3. 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处以的行政罚款,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4. 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55. 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6. 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部门的处罚,其交纳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7. 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若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58. 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9. 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60.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由母公司统一代收代付的形式缴纳,可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61. 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幼儿园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自行或由所在单位购买的商业大病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际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由个人缴纳。 63.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扣除。
64. 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的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65. 企业为员工支付取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扣除。
66. 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67. 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交通补贴等,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68. 按月按标准发放的职工的车改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发放的午餐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69.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70. 业务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71. 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72. 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73. 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74. 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
75. 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容易出错,不要将不好开支的费用都往里装。其实,上述费用开支有具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如范围,程序,证据,材料等,税务机关审核也往往把关较严。
76.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77. 办公用品发票:发票上能列下明细,可不开清单,如果发票列不下,要另开一张清单。
78.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但一些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如“无抬头”,“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有一些入帐发票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79. 国外支出不需要发票,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有异议时才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80.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81. 如2014年8月发生的费用到2015年7月才收到发票,发票
开具日期是2015年7月,企业在2015年汇算清缴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2014年度计算扣除。
82. 2015年补缴了2013年应纳的房产税,2015年补交房产税款,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2013年)计算扣除。
83. 境外凭证。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以该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合同、外汇支付单据等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84.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5.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证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86. 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自行缴纳的,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87. 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8.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9. 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0.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
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1.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用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单据。
发票相关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3.取得未填开付款方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4.票面信息开具有误,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5.经认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失控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6.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的凭证:直接上交工会的,应当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由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
的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代收凭证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税前扣除是上缴部分,非“上缴部分-返还部分”返还部分不入企业的,直接单独入工会的帐。
98.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联丢失,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9.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
100.跨期发票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会计上进行确认,同时作为2015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不是5月31日,5月31日是申报截止日)到得发票的,(即使发票开票日期是2016年),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总结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不仅仅要关注纳税调增,还要关注纳税调减,调整项目中有些天生就必须调减的项目,如“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2. 不仅要考虑当期的纳税调整,还要考虑以前年度的“遗留调整”,如“资产减值准备金”,调增过的资产减值准备金业务实际发生损失时,涉及纳税调减。
3. 纳税调整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需要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不需要单独账务处理,是直接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借:所得税费用贷:应缴税费-应缴企业所得税(享受税收优惠后的应纳所得税额)。
5. 企业弥补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直接按照减免弥补亏损的应纳所得税额,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额费用(如果应纳所得税额是0,不计提)如果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别忘了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本期弥补亏损额*适用税率/优惠税率)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6. 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亏损,不涉及“改变会计原始记录”,也不计提和确认企业所得税费用,企业可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纳税调整后亏损额*适用税率)贷:所
得税费用
7. 在实务操作中,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不改变原始会计记录,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的关系:凡当期不能税前扣除,以后各期均不得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永久性差异,则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无须调账。如: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不需要调“业务招待费”等会计原始记录,只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当期不能扣除,以后年度按规定可分期摊销或计提并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即时间性差异。刚通过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需要考虑是否确认递延所得税(不是时间性差异的都要确认),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当期纳税调增,以后年度纳税调减) 贷:所得税费用或借:所得税费用贷:递延所得税负债(当期纳税调减以后纳税年度调增)。
8. 因企业存在递延所得税,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科目有可能是负数。
9.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别忘了“确认为股息所得”;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投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10. 市场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做财产损失应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亏损直接计入当期利润总额进行纳税申报
处理;增值税进项也不需要转出,即使产生进项税留底。 11. 为职工报销的供养直系亲属(如子女和父母)医疗费用或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属于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人人有份的福利费支出,不属于免税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并入报销当月员工的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只要合理,没有扣除标准,特别提醒工作服不是作为职工福利费有标准扣除。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不需要合并到员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
13.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含商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税前扣除。
14.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15.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叠加享受,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如: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与软件企业两免三减半不得同时享受;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
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如: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安置残疾人就业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以享受。
16. 税收优惠政策不一定是好事,如: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也不能税前扣除,但“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支出,从用处来看,大部分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范围,如此就不能在税前加计扣除,所以企业要进行衡量,是否将即征即退增值税款作为不征税收入。
17. 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
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8. 调增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需要调减视同成本。 19. 将自产产品发给自己的员工作为福利费需要在企业所得税上按视同销售处理。
20. 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企业所得税上销售收入。(在增值税上做视同销售处理)。
21.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2.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或者建筑物的改建支出,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需要考虑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23.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装修费,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租赁期超过3年,摊销期限不得低于3年也可)。
24. 自有或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注意两个条件)
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如果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适用延长折旧年限,采用计提折旧的方式进行费用列支,账务处理建议先进在建工程,再转固定资产的形式,会有节税空间。
25. 自有或融资租入的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费(不符合改建支出条件),则应予费有化,全额计入当期的损益进行税前列支。 26.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广告性赞助支出则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如:企业赞助政府举办的运动会,如在运动场上有企业的广告牌,均属于广告性赞助支出。
27. 如果防暑降温用品确属于工作现场必须的用品,则可以作为劳动保户支出税前扣除;若以防暑降温的名义发放的职工福利用品,则应当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28. 单位向个人借款,对于个人来说,属于向单位提供贷款业务的行为,个人在收取利息时应出具发票,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资金使用方应取得合规票据后在税前扣除。 29. 支付给个人的劳务费在税前扣除需代扣代缴个税和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
30. 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
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数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1. 按合同约定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处理时应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房屋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处理时,也是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需要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间早于扣除时间即可。 32. 企业内设食堂可以凭内部资金凭证与企业财务之前结算,企业内设食堂发生的支出则需要相关发票等合法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33. 企业食堂到菜市场采购大米,白面和蔬菜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不得税前扣除(少数地方只需要清单即可,但是有风险)。若收款方没有开票资格,可向其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发票手续;企业未办职工食堂,统一由外单位送餐,需要与供餐单位签订合同,同时还需凭餐饮业发票/增值税发票(公告2011年第62号)税前扣除。
34. 食堂为招待外来人员提供餐饮服务,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比如招待审计人员吃的费用。
35. 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36. 未缴纳社保的工资薪金(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除外)不能税前扣除。
37.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为个人支付的住房,物业管理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38. 企业发生的景点和运动会等门票若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但是,如果单位发生的招待客人的景点门票,如属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凭能够证明有关支出确已实际发生的真实合法凭证,可按年度发生额的60%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39. 个人车辆消费的油费,修车费,停车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个人家庭消费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40. 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及福利等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1. 不在公司任职的股东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发放给其工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2. 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维修费不能税前扣除。 43. 职工(含股东)读MBA,参加社会上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在职教育所需费用,不属于职工教育经费的列
支范围,所需费用应由个人承担,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同时还需要应全额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建议:直接发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入工资核算,由个人自行报名学习。
44. 公司与附近的一家重点初级中学签订协议,该公司的职工子女在该学校就读,每年需要缴纳一定的跨片赞助费,由该公司承担这些费用,不属于与企业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5. 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他人所支付利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46. 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47. 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若不属于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8. 企业经营活动过程,支付的应由对方负担的税款,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49. 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0. 用人单位为在本企业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法缴纳(包括异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税前扣除。用人单位为在非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允许税前扣除。 51. 有租赁合同且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私车公用,个人车辆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辆保险及维修费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属于与其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与员工应签订租赁合同,企业将租赁费支付给员工。若该租赁费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且租车费合理,则向员工所支付的租赁费应凭员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租车费发票(有些地区不需要代开发票)按照租赁期限均匀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2. 因以前月份少申报税款,向税务机关缴纳罚款及滞纳金,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3. 因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被工商处以的行政罚款,属于税收行政性罚款和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4. 向工商银行贷款,逾期归还款项,被银行加收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55. 单位的司机因交通违章被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6. 因消防设施维护不到位,受到消防部门的处罚,其交纳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7. 与其他企业签订合同,因不能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的违约金,若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可以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58. 办理丢失增值税发票挂失手续而产生的罚款,属于行政性罚款,不得税前扣除。
59. 未按要求履行合同而支付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罚款,可以税前扣除。
60. 子公司员工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母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如果由母公司统一代收代付的形式缴纳,可在子公司税前扣除。
61. 公司为职工报销的幼儿园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2. 个人缴纳的大病医疗保险金(应是指个人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自行或由所在单位购买的商业大病险)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实际条例里列举的基本保险类,由于目前未有相应的政策规定,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还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建议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由个人缴纳。 63.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 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准予扣除。
64. 企业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应在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应在追补至医疗费发生的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65. 企业为员工支付取暖费,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扣除。
66. 企业预提的职工奖金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允许在汇算清缴年度扣除,否则预提的职工奖金不能税前扣除。
67. 企业随同工资薪金一并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用,交通补贴等,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68. 按月按标准发放的职工的车改补贴,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贴,未统一供餐而发放的午餐补贴,均应纳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69. 员工年终聚餐,午餐费,加班餐费应计入应付福利费。 70. 业务途中符合标准的餐费计入差旅费。
71. 员工培训时合规的餐费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72. 企业管理人员在宾馆开会发生的餐费,列入会议费。 73. 企业开董事会发生的餐费,列入董事会会费。
74. 企业委托加工的,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宣传作用的,作为业务宣传费;企业因业务洽谈会,展览会的餐饮住宿费用作为业务宣传费.
75. 办公用品,差旅费,会议费等也容易出错,不要将不好开支的费用都往里装。其实,上述费用开支有具体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如范围,程序,证据,材料等,税务机关审核也往往把关较严。
76. 企业列支的会议费,票据既有写明会议费的各酒店,会议中心的机打发票,也有大量的定额发票,无会议明细附送,这种情况下,企业列支在会议费中但无法确定费用性质的支出,无法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相关性,税前不能扣除。 77. 办公用品发票:发票上能列下明细,可不开清单,如果发票列不下,要另开一张清单。
78. 企业所得税的很多税前扣除项目一般都通过发票来进行确认。但一些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如“无抬头”,“以前年度发票”甚至“假发票”,列支成本,费用,违反了真实性原则;还有一些入帐发票没有填开时间,发票版式过期,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等。
79. 国外支出不需要发票,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但税务机关审查有异议时才需要由贵单位提供确认证明。
80. 有部分发票是不需要加盖发票的,比如:目前在上海范围试点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该类发票上已打印纳税人名称(即收款单位名称),纳税识别号,为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该类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
81. 如2014年8月发生的费用到2015年7月才收到发票,发票
开具日期是2015年7月,企业在2015年汇算清缴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2014年度计算扣除。
82. 2015年补缴了2013年应纳的房产税,2015年补交房产税款,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2013年)计算扣除。
83. 境外凭证。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以该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合同、外汇支付单据等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84.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85.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凭证做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86. 企业缴纳的职工工会经费,自行缴纳的,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87. 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8.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9. 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90.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
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1.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的,用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等单据。
发票相关
9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仅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3.取得未填开付款方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94.票面信息开具有误,手工改正并在改正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95.经认定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失控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6.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签字或盖章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97.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的凭证:直接上交工会的,应当取得《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或由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
的可以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用税收缴款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等合法代收凭证税前扣除。
特别提醒:税前扣除是上缴部分,非“上缴部分-返还部分”返还部分不入企业的,直接单独入工会的帐。
98.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发票联丢失,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99.对已开具的普通发票遗失,不可重新开具发票。
100.跨期发票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会计上进行确认,同时作为2015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不是5月31日,5月31日是申报截止日)到得发票的,(即使发票开票日期是2016年),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的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