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与市场定位研究

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了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2010年,全国4家消费金融公司陆续成立,经过3年多的发展,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北京、上海、成都和天津的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已达 40.16 亿元,贷款余额为37.09 亿元,客户总户数达 19 万多人,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中3家公司实现了盈利,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1 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成立条件

1.1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1)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2)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办理信贷资产转让;(4)境内同业拆借;

(5)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6)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7)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8)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9)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10)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中:

(1)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2)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3)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4)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2 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条件

2.1 公司基本要求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2 主要出资人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有较高要求,《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b)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c)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d)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f)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g)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h)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

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

2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当前试点情况

银监会在《办法》颁发后圈定了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城市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

(1)2010年2月底,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北银消费”)在北京正式挂牌营业,该公司由北京银行独资设立,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

(2)2010年3月1日,四川锦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锦城消费”)在成都宣布成立,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2010年6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消费”)在上海成立,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5亿元组建,中国银行控股。

(4)2010年12月,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下称“捷信消费”)在天津成立。与中银消费、北银消费和锦城消费3家“银行系”色彩不同,捷信消费为外资独资,由中东欧最大的私有投资集团――ppf集团全资建立,注册资金3亿元。

以下是这4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前贷款规模如下:

3 当前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和产品定位

3.1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还有待培育

虽然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余额以7万亿人民币的规模居亚洲第一,但需求主要集中在房产、汽车和小贷消费信贷,这三类需求主要由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银行卡中心的产品所满足。并且,在消费信贷总量中,扣除住房和汽车以外的消费信贷仅占贷款总量的1%左右,而美国这一比例大约为25%。这说明,面向个人的消费信贷市场在中国尚处起步阶段,还有待培育和发展。

3.2 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

当前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聚焦中低端消费者,期望能填补银行传统个贷、信用卡业务和小贷公司等的空白区域。例如:中银消费就把目标客户归结为“小新”和“大新”。所谓“小新”,就是处于大学毕业初期、需要用钱的社会“新人”;而“大新”,即工作若干年、处于结婚生子阶段又有资金需求的“新人”们。目前中银消费的客户构成中,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家庭占比达70%以上,刚走入社会的年轻人占比超过60%,郊区居民占比近30%。

3.3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产品

家电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个人现金贷款是所有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但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拓展对象略有不同,中银消费还推出了信用卡逾期转为贷款的新业务。

从销售模式上看,消费金融公司产品主要分成两大类:

1)商户合作,面向商户服务的客户退出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者通过商户pos刷卡使用,行业涵盖教育、装修、旅游等多领域;

2)个人现金贷款,即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交和审核贷款用途证明后,直接向客户发放现金贷款,资金转入消费者绑定的银行卡供消费者使用。

从还款要要求看,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同样可以分成两类:

1)长期分期产品:该类贷款期限长、还款压力小、计息方式灵活。比如针对那些即将走上工作岗位或处于实习期工资少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获得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以6000元一笔贷款为例,前3个月只要付180元;

2)短期应急产品:该产品主要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应急之需,突出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如中银消费的“应急贷”和“mini循环消费贷”等产品。

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颁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了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2010年,全国4家消费金融公司陆续成立,经过3年多的发展,截至 2012 年 10 月底,北京、上海、成都和天津的四家试点消费金融公司资产总额已达 40.16 亿元,贷款余额为37.09 亿元,客户总户数达 19 万多人,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其中3家公司实现了盈利,标志着我国消费金融公司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1 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和成立条件

1.1 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

《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人民币业务:(1)办理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2)办理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办理信贷资产转让;(4)境内同业拆借;

(5)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6)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7)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8)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9)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10)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中:

(1)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2)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3)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的余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月收入的5倍。

(4)消费金融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未经银监会批准,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之外开展业务。

2 成立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条件

2.1 公司基本要求

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管理等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2.2 主要出资人要求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有较高要求,《办法》规定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下列条件:

(a)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b)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c)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d)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e)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f)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g)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h)境外金融机构应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对中国的市

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

2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当前试点情况

银监会在《办法》颁发后圈定了北京、上海、成都、天津四地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试点期间,每个试点城市设立一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是:

(1)2010年2月底,国内首家消费金融公司――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下称“北银消费”)在北京正式挂牌营业,该公司由北京银行独资设立,注册资金3亿元人民币。

(2)2010年3月1日,四川锦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锦城消费”)在成都宣布成立,注册资本3.2亿元人民币;其中,成都银行出资占比51%,马来西亚丰隆银行出资占比49%。

(3)2010年6月,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下称“中银消费”)在上海成立,由中国银行、百联集团及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投资5亿元组建,中国银行控股。

(4)2010年12月,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下称“捷信消费”)在天津成立。与中银消费、北银消费和锦城消费3家“银行系”色彩不同,捷信消费为外资独资,由中东欧最大的私有投资集团――ppf集团全资建立,注册资金3亿元。

以下是这4家公司的基本情况和当前贷款规模如下:

3 当前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和产品定位

3.1 中国消费金融公司的市场还有待培育

虽然目前我国的消费信贷余额以7万亿人民币的规模居亚洲第一,但需求主要集中在房产、汽车和小贷消费信贷,这三类需求主要由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银行卡中心的产品所满足。并且,在消费信贷总量中,扣除住房和汽车以外的消费信贷仅占贷款总量的1%左右,而美国这一比例大约为25%。这说明,面向个人的消费信贷市场在中国尚处起步阶段,还有待培育和发展。

3.2 消费金融公司的目标客户

当前中国的消费金融公司主要聚焦中低端消费者,期望能填补银行传统个贷、信用卡业务和小贷公司等的空白区域。例如:中银消费就把目标客户归结为“小新”和“大新”。所谓“小新”,就是处于大学毕业初期、需要用钱的社会“新人”;而“大新”,即工作若干年、处于结婚生子阶段又有资金需求的“新人”们。目前中银消费的客户构成中,年收入低于6万元的家庭占比达70%以上,刚走入社会的年轻人占比超过60%,郊区居民占比近30%。

3.3 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产品

家电耐用消费品贷款及个人现金贷款是所有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业务,但各消费金融公司业务拓展对象略有不同,中银消费还推出了信用卡逾期转为贷款的新业务。

从销售模式上看,消费金融公司产品主要分成两大类:

1)商户合作,面向商户服务的客户退出消费贷款,个人消费者通过商户pos刷卡使用,行业涵盖教育、装修、旅游等多领域;

2)个人现金贷款,即消费者向消费金融公司提交和审核贷款用途证明后,直接向客户发放现金贷款,资金转入消费者绑定的银行卡供消费者使用。

从还款要要求看,消费金融公司产品同样可以分成两类:

1)长期分期产品:该类贷款期限长、还款压力小、计息方式灵活。比如针对那些即将走上工作岗位或处于实习期工资少的大学毕业生,可以获得3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只付利息,以6000元一笔贷款为例,前3个月只要付180元;

2)短期应急产品:该产品主要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应急之需,突出随借随还、按日计息,如中银消费的“应急贷”和“mini循环消费贷”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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