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良性循环模式经验交流

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良性循环模式

经验交流

——******法院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践纪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县系农业县,省道国道穿插,移民多、车辆多,矛盾纠纷多,因交通事故案件多发,被执行人往往因下落不明或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委托执行成效也不明显,申请执行人拿不到执行款,往往情绪激动,把矛盾转嫁给法院,容易到法院吵闹或向相关各部门信访。我院自实行司法救助实施以来,通过多年的执行实践管理经验,总结建立了以政法牵头,财政拨款为主、慈善救助为辅、内部追缴等循环使用管理模式,在我院探索的运转中,坚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缓解了执行难、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化解了不少的缠诉上访案件。

一、政法支持、财政拨付、化解信访案件

我院严格按照政策法规,根据***县地域广、移民多等实际特点,紧密联系县人大、政协以及县委、政府,上下联动,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金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对申请司法救助金范围、条件、金额及申请审批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将司法救助金纳入政法委统一管理、审批的模式,并明确执行救助额度。总体来说,财政支持与辖区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涉执特困案件数基本一致,使部分案件上访信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自2011年至2013年,我院以政法支持,财政拨付,化解上访、信访案件共15件。

二、统一管理和二元化管理并存

我院执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基本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法院年度预算,经审批后由财政

拨付到法院专户,用于规定执行案件和对象的救助;2、小额救助原则。执行救助资金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救助金额一般有限额,一般一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三万,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3、适时救助原则。执行救助资金适时发放,时间不宜过长;4、一次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金仅限一次,一般不得重复救助。

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和审批机制实行统一管理和二元管理并存:一种是法院独立审批的统一管理模式。经与县政法委沟通,直接由财政将定额的司法救助金拨付到法院专户,而后由我院经“申请—承办法官—合议—庭长审批—院长(分管院长)审批—审委会最终决定”,逐案严格审查、审批后,由我院即时发放。另一种是法院和政法委双重审批的二元管理模式。经法院内部严格审查后报县政法委审批,再由县财政核拨相关金额到法院专户并最终发放。在法院报送政法委审批方式上在年内集中报送和特案审批报送两种方式,且以年内集中报送为主。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既完善了资金发放的管理,又监督了疑难上访信访案件的执行情况掌握。

三、充分使用、救助对象特定

执行救助金的发放案件相对集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占救助案件总数的65%。

执行救助款发放对象为经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由其居住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我院审查、审批方可给与申请人救助,且每年发放金额基本趋于稳定,除因特定时期集中进行清理积案,出现过执行救助金额较高的情形外,基本都稳定在1万到2万元之间。

四、继续追偿、循环化使用

我院所救助的案件,逐个建立备案台账,明确执行法官的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定期复查,待被执行人出现或者经济等

各方面稍有好转后,再进行逐案清理执行收回,以此,动态补充司法救助资金,循环予以使用。例如,王某诉张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其同住家属生活也极其困难,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实现,穷尽了执行措施,也无法得到执行款,而申请人因受伤后,大量的医疗资金又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家属四处上访、信访,我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从司法救助金中给予先行垫付,而后,对被执行人进行跟踪查找,最终将被执行人找到,将案件款陆续收回。自2011年至2013年有10件案件以此种方式,得以化解。

五、成效显著、实体结案息诉罢访

自我院执行救助机制运行以来,30%的案件当事人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表示放弃其他权利,案件实体终结;51%的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就案件作程序终结;涉诉信访执行救助案件中有80%的案件受助人在领取救助资金后,虽未放弃实体权利,但明确表示不信访或者没有再向有关部门上访、信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器”和“减压阀”。

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良性循环模式

经验交流

——******法院司法救助资金使用管理实践纪实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县系农业县,省道国道穿插,移民多、车辆多,矛盾纠纷多,因交通事故案件多发,被执行人往往因下落不明或在损害行为发生地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使委托执行成效也不明显,申请执行人拿不到执行款,往往情绪激动,把矛盾转嫁给法院,容易到法院吵闹或向相关各部门信访。我院自实行司法救助实施以来,通过多年的执行实践管理经验,总结建立了以政法牵头,财政拨款为主、慈善救助为辅、内部追缴等循环使用管理模式,在我院探索的运转中,坚持司法为民、以人为本,切实缓解了执行难、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化解了不少的缠诉上访案件。

一、政法支持、财政拨付、化解信访案件

我院严格按照政策法规,根据***县地域广、移民多等实际特点,紧密联系县人大、政协以及县委、政府,上下联动,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关于司法救助金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对申请司法救助金范围、条件、金额及申请审批程序等做了具体的规定。将司法救助金纳入政法委统一管理、审批的模式,并明确执行救助额度。总体来说,财政支持与辖区的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涉执特困案件数基本一致,使部分案件上访信访案件得以圆满解决。自2011年至2013年,我院以政法支持,财政拨付,化解上访、信访案件共15件。

二、统一管理和二元化管理并存

我院执行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基本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列入法院年度预算,经审批后由财政

拨付到法院专户,用于规定执行案件和对象的救助;2、小额救助原则。执行救助资金设立目的是为了解决权利人的实际生活困难,救助金额一般有限额,一般一万元以内,最高不超过三万,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3、适时救助原则。执行救助资金适时发放,时间不宜过长;4、一次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发放执行救助金仅限一次,一般不得重复救助。

执行救助资金管理机构和审批机制实行统一管理和二元管理并存:一种是法院独立审批的统一管理模式。经与县政法委沟通,直接由财政将定额的司法救助金拨付到法院专户,而后由我院经“申请—承办法官—合议—庭长审批—院长(分管院长)审批—审委会最终决定”,逐案严格审查、审批后,由我院即时发放。另一种是法院和政法委双重审批的二元管理模式。经法院内部严格审查后报县政法委审批,再由县财政核拨相关金额到法院专户并最终发放。在法院报送政法委审批方式上在年内集中报送和特案审批报送两种方式,且以年内集中报送为主。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既完善了资金发放的管理,又监督了疑难上访信访案件的执行情况掌握。

三、充分使用、救助对象特定

执行救助金的发放案件相对集中,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占救助案件总数的65%。

执行救助款发放对象为经法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由其居住的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相关证明后,经我院审查、审批方可给与申请人救助,且每年发放金额基本趋于稳定,除因特定时期集中进行清理积案,出现过执行救助金额较高的情形外,基本都稳定在1万到2万元之间。

四、继续追偿、循环化使用

我院所救助的案件,逐个建立备案台账,明确执行法官的工作职责,严肃工作纪律,定期复查,待被执行人出现或者经济等

各方面稍有好转后,再进行逐案清理执行收回,以此,动态补充司法救助资金,循环予以使用。例如,王某诉张某雇员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某下落不明,其同住家属生活也极其困难,强制执行无法得到实现,穷尽了执行措施,也无法得到执行款,而申请人因受伤后,大量的医疗资金又无法得到保障,导致家属四处上访、信访,我院经过严格的审查审批,从司法救助金中给予先行垫付,而后,对被执行人进行跟踪查找,最终将被执行人找到,将案件款陆续收回。自2011年至2013年有10件案件以此种方式,得以化解。

五、成效显著、实体结案息诉罢访

自我院执行救助机制运行以来,30%的案件当事人在领取司法救助金后,表示放弃其他权利,案件实体终结;51%的当事人表示同意法院就案件作程序终结;涉诉信访执行救助案件中有80%的案件受助人在领取救助资金后,虽未放弃实体权利,但明确表示不信访或者没有再向有关部门上访、信访。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促进器”和“减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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