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商机都是一闪而过,为了抓住商机,很多人都会迅速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来进行运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规范的运营下去,“歇业、破产宣告、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这些字眼可能会出现在企业发展历程中,那么这些词语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一、歇业

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不作为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破产法第七十八条》;3、企业进行和解失败(《破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佰零四条) 。

三、撤销

撤销,主要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批准企业工商登记申请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在企业登记时,若存在上述情形,经行政机关内部自查发现错误、知情者举报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都可能出现企业被撤销的结果。

四、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

1、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以及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同时违反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3、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情节严重的。

5、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7、股分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样,情节严重的。

8、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后,逾期不办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9、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结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

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注销

注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在特定客观事实和法定事由出现后,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注销登记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且完毕。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企业注销适用情形: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3、投资人或者其授权机构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企业法人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6、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注明理由,收回营业执照或者予以公告。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从主体资格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上体资格被强行剥夺,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仅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 而被注销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前,仍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企业被注销后,除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再向已经注销的企业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公司申请,可以恢复营业,但是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

企业撤销、吊销、注销之间的区别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商机都是一闪而过,为了抓住商机,很多人都会迅速的选择适合自己的企业形式来进行运营。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规范的运营下去,“歇业、破产宣告、被撤销、被吊销、注销”,这些字眼可能会出现在企业发展历程中,那么这些词语在法律上的含义是什么?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

一、歇业

歇业是指企业停止经营活动且不再继续。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不作为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对歇业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

二、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法院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企业没有进行和解或重整,被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破产;2、企业进行重整失败(《破产法第七十八条》;3、企业进行和解失败(《破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佰零四条) 。

三、撤销

撤销,主要是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作出的撤销行政行为的决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批准企业工商登记申请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因此,在企业登记时,若存在上述情形,经行政机关内部自查发现错误、知情者举报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都可能出现企业被撤销的结果。

四、吊销

吊销,是指企业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手段剥夺其经营权或资质、资格。这是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的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贿赂的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或者触犯了其他法律、法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企业被吊销的主要情形有:

1、企业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虚报注册资本,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经营条件的,以及伪造证件骗取执照的。

2、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同时违反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

3、侵犯企业法人名称专用权,情节严重的。

4、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执照,情节严重的。

5、拒绝监督检查或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6、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7、股分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不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公告或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不一样,情节严重的。

8、不按规定填报年检报告、提交资金平衡表或资产负债表的,责令限期补办后,逾期不办的,或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9、企业依法破产,解散结算结束后,不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

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五、注销

注销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作出准予企业解散的登记决定的行政行为。其特点是在特定客观事实和法定事由出现后,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作出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注销登记的前提是必须依法进行清算且完毕。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企业注销适用情形:

1、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3、投资人或者其授权机构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企业法人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 6、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准予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注明理由,收回营业执照或者予以公告。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注销和吊销的区别。

从主体资格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营上体资格被强行剥夺,不能进行经营活动,但是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仅停止清算范围外的一切活动; 而被注销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已不存在,已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从责任承担主体来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注销前,仍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企业被注销后,除负有清算义务的人未履行清算义务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债权人不能再向已经注销的企业主张权利,也不能要求其他股东或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公司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经公司申请,可以恢复营业,但是公司被注销后,无论通过何种方式都不能再恢复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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