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拆除建筑物、设备(以下简称拆除物)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除施工前,负责施工单位应对拆除物进行详细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经工程负责人审批后,对全体拆除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宣传教育。拆除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技术人员要到现场指挥施工。
第三条 为保证拆除工程中的安全,施工单位必须在拆除施工前将拆除方案、安全保证措施和现场负责人名单上报安保部。施工单位必须设一名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条 拆除作业前,应首先将电源、天然气管道、供水供热管道、机电设备等通往拆除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并在拆除物周围设立安全防护围栏并设监护人,严禁非拆除人员进入拆除现场。
第五条 拆除作业时,必须按照拆除方案,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操作者应站在脚手架或牢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拆除梁柱时,必须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拆除作业时,楼板或屋顶上严禁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沉重的设备和材料时,应用起重机械吊运。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禁止向下乱抛。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
第七条 拆除中,如发现有倒塌、浮物等危险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支柱、支撑、系索等临时加固措施。
第八条 在拆除中发现地下隐蔽不明物或有疑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待同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原因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拆除中,如遇有机电等设备不能事先转移时,应先搭好坚固的防护棚,再进行上部分的拆除。
第十条 当拆除物采用推、拉倒拆除法或爆破时,必须经设计和爆破专业人员计算后,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安全教育,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当采取拉倒的方法时,所用的钢丝绳必须经工程技术人员测算和查验,选出满足抗拉要求的钢丝绳。拆除物拉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拆除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用具应齐全、可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承揽公司拆除工程时,必须执行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企管部监督执行。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拆除建筑物、设备(以下简称拆除物)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拆除施工前,负责施工单位应对拆除物进行详细勘察,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经工程负责人审批后,对全体拆除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措施宣传教育。拆除中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技术人员要到现场指挥施工。
第三条 为保证拆除工程中的安全,施工单位必须在拆除施工前将拆除方案、安全保证措施和现场负责人名单上报安保部。施工单位必须设一名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
第四条 拆除作业前,应首先将电源、天然气管道、供水供热管道、机电设备等通往拆除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并在拆除物周围设立安全防护围栏并设监护人,严禁非拆除人员进入拆除现场。
第五条 拆除作业时,必须按照拆除方案,自上而下按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操作者应站在脚手架或牢固的结构部位上操作。拆除梁柱时,必须先拆除其承重的全部结构后方可进行。
第六条 拆除作业时,楼板或屋顶上严禁多人聚集和集中堆放材料,拆除较大或沉重的设备和材料时,应用起重机械吊运。散碎材料应用溜放槽溜下,禁止向下乱抛。拆下材料要及时清理运走。
第七条 拆除中,如发现有倒塌、浮物等危险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支柱、支撑、系索等临时加固措施。
第八条 在拆除中发现地下隐蔽不明物或有疑异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待同有关部门联系查明原因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拆除中,如遇有机电等设备不能事先转移时,应先搭好坚固的防护棚,再进行上部分的拆除。
第十条 当拆除物采用推、拉倒拆除法或爆破时,必须经设计和爆破专业人员计算后,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进行安全教育,由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防止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当采取拉倒的方法时,所用的钢丝绳必须经工程技术人员测算和查验,选出满足抗拉要求的钢丝绳。拆除物拉倒前,应发出信号,待全体拆除人员避至安全地带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现场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用具应齐全、可靠。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三条 外来施工单位承揽公司拆除工程时,必须执行公司《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保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企管部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