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坦桑的外国人都应在其居留期间遵守坦桑当地的法律条例,与法律执行机构包括移民局、公安局等进行良好的、合法的合作,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异常事项。坦桑尼亚和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源远流长,共同维护《移民法》及其他当地法律条约对坦中人民而言意义深远。因此了解哪些移民是被坦桑尼亚《移民法》禁止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这是十分必要的。以下,将对坦桑尼亚《移民法》对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类型、对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的处置、对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带入坦桑境内行为的处理、有关驱逐出境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三、被禁止入境的移民
1.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类型
(1)“被禁止入境的移民”指该人试图进入坦桑尼亚或已进入坦桑尼亚时,具有以下情况:
(a)该人无资力;
(b)该人精神有缺陷或患有精神疾病;
(c)具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i)未按医生要求进行检查的人;
(ii)被医生诊断患有传染病,或若进入坦桑尼亚会对坦桑尼亚公众带来危险的人;
(d)该人在坦桑尼亚以外的国家构成犯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未获得赦免且就当时环境而言,移民局认为该人不适合移民。但若移民部部长认为该犯罪具有政治性质或涉及反公德行为时,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e)该人为卖淫者或进入坦桑尼亚前该人以卖淫的方式获取收入;
(f)移民局认为该人不应进入坦桑尼亚且移民部部长宣布该人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除根据本款规定,移民局局长所做声明需受移民部部长限制,而移民部部长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时除外;
(g)根据法律规定,若裁定该人离开坦桑尼亚,且该裁定当时具有法律效力;
(h)根据当时法律,该人进入坦桑尼亚为非法行为;
(i)该人为上述释义条款适用之人的被扶养人;
(j)该人涉及毒品交易。
若以上情况不再适用该人时,该人不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
(2)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为根据本法规定签发的有效许可证或通行证之持有人,则不适用第(1)条之规定,除非其许可证或通行证被撤销。
2. 对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的处置
(1)若任何属于被禁止入境的移民进入坦桑尼亚,即为非法行为。
(2)根据本法规定,任何移民局官员或警察可阻止被禁止入境的移民进入坦桑尼亚,且若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时,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该移民。
(3)根据第(1)条逮捕的任何人应被立即送交法官,以下情况除外:
(a)若该人之前乘坐的船只或飞机准备离开,除非该人要求被送交法官,否则不应将其送交法官,应将其送交船长或机长进行拘留;
(b)若该人进入坦桑尼亚所属陆地或领水,除非该人要求被送交法官,否则不应将其送交法官,应将其送至边界;
(c)若宣布该人为禁止进入坦桑尼亚的移民,在将其送交法官之前,可将其拘留,直至找到船只、飞机或其他交通可将其送至坦桑尼亚境外为止。
3.对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带入坦桑境内行为的处理
(1)若移民局官员发现任何飞机、火车、船只或汽车所有人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带入坦桑尼亚,则上述交通工具所有人应按移民局要求将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送至坦桑尼亚境外,且应向政府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对该移民的拘留费及驱逐费。
(2)第(1)条所提及的费用应被视为所欠坦桑尼亚共和国之债务,且可以移民局局长的名义或具有司法管辖权法院的名义提起诉讼。
4. 有关驱逐出境的相关规定
(1)根据移民局所作裁定,不包括坦桑尼亚公民在内的任何人若因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而被移民局驱逐出坦桑尼亚,则应离开坦桑尼亚境内。
(2)移民部部长可对以下任一情况之人作出裁决:
(a)任何被禁止入境的移民(不包括根据本法签发的有效通行证或其它许可证之持有人);
(b)进入坦桑尼亚为非法行为的移民;
(c)若坦桑尼亚总统认为该移民(不包括坦桑尼亚公民)的行为对坦桑尼亚和平和秩序构成威胁,则应根据裁决,将该移民永久或暂时驱逐出坦桑尼亚。
(3)根据第(1)条或第(2)条做出的裁决应以移民部部长要求的方式生效。
(4)若移民局下达驱逐令,要求将该移民驱逐出坦桑尼亚,则在该移民等待离开期间,可被拘留,且该拘留为合法拘留。
(5)若根据本法规定,将该移民送交法院,并被告知已就该移民作出裁决,则法院可暂时拘留该移民,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除非移民局对驱逐令进行变更或撤销,否则驱逐令的有效期为其注明的期限。若未注明有效期,则有效期截止到移民部部长对驱逐令进行变更或撤销为止。
(7)若根据本条规定所作出的驱逐令对象为正在服役的移民,即使其服役期未满,也可按总统要求执行该驱逐令。且总统为将该移民驱逐出坦桑尼亚有权将该移民释放。
5. 违法行为及处罚
(1)任何人,若具有以下任一情形,则被视为犯罪:
(a)未能或拒绝回答移民局官员所提出的合法的或合理的问题。或在回答问题时,明知或应知信息错误而给出错误信息;
(b)为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本法规定的任何许可证、证书、许可通行证、签证等在坦桑尼亚境内或境外作出虚假声明、报告或陈述;
(c)变更根据本法签订或制定的任何许可证、证书、通行证或其他文件及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d)若某人未经许可使用所授权或签发的许可证、证书、通行证、背书或其他文件;或非法代表许可证、证书、通行证等其它文件的合法使用人使用上述文件;
(e)使用或持有伪造的或不合常规的护照、许可证、证书或伪造的签证等文件;或未经法律许可变更或签发任何护照、许可证、证书或通行证;
(f)阻止或妨碍移民局官员履行其职责;
(g)在移民局官员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引导或试图引导移民局官员获取有关任何事宜的错误信息;
(h)根据本法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法规,未能按要求提供信息;
(i)违反本法之条款,非法进入或非法出现在坦桑尼亚境内;
(j)作为一名禁止入境的移民,未按移民局局长要求离开坦桑尼亚;
(k)未能遵守就任何许可证、证书或犯罪确立的条款或条件;
(l) 明知他人行为构成犯罪而包庇该人;
(2)根据本法规定,任何人若构成犯罪,除另有其他处罚外,应处以10万先令以下的罚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时处以10万先令以下罚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本法或其他有效的法律,任何被驱逐出坦桑尼亚之人若在驱逐令有效期内返回坦桑尼亚则构成犯罪,应被处以25万先令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时被处以25万先令以下罚金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第14条款规定,应被再次驱逐出坦桑尼亚。
(4)不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是否告知管理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所有人、代理人或其他人而乘坐上述交通工具进入坦桑尼亚,则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应被处以30万先令以下罚金,且根据本条款规定,不论是否提起诉讼,法院会裁定扣留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直到该船只、飞机或车辆所有人按移民局要求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运送至坦桑尼亚境外;若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为根据本法所签发的合法通行证或其它许可证之持有人,且被授权进入并留在坦桑尼亚,则本条对其不适用。
(5)根据本法规定,若对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所有人处以罚金,法院可裁定扣留上述交通工具直到该罚金支付完毕。若该罚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法院可裁定扣押或变卖上述交通工具用以支付该罚金。
(6)若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某人违法本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该警察为防止司法受到阻碍,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且逮捕后尽快送交法官。
(7)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应对其根据本条规定签署或签名的陈述、报告或声明之内容有所了解,不论其是否阅读过该陈述、报告或声明。
(本文内容由基腾会计事务所提供。基腾会计事务所业务涉及日常记账、税务优化咨询、年终审计、CTA办理及延期、A/B/C级居住证许可登记、工商注册、营业执照、TIN证和VAT证办理等。咨询请联系:Anna Jiang 0773 717 789/QQ:269603008或Lydia Cheng 0773 917 789/QQ:2028204075)
在坦桑的外国人都应在其居留期间遵守坦桑当地的法律条例,与法律执行机构包括移民局、公安局等进行良好的、合法的合作,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异常事项。坦桑尼亚和中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源远流长,共同维护《移民法》及其他当地法律条约对坦中人民而言意义深远。因此了解哪些移民是被坦桑尼亚《移民法》禁止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对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这是十分必要的。以下,将对坦桑尼亚《移民法》对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类型、对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的处置、对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带入坦桑境内行为的处理、有关驱逐出境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及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三、被禁止入境的移民
1.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类型
(1)“被禁止入境的移民”指该人试图进入坦桑尼亚或已进入坦桑尼亚时,具有以下情况:
(a)该人无资力;
(b)该人精神有缺陷或患有精神疾病;
(c)具有以下任一情况的人:
(i)未按医生要求进行检查的人;
(ii)被医生诊断患有传染病,或若进入坦桑尼亚会对坦桑尼亚公众带来危险的人;
(d)该人在坦桑尼亚以外的国家构成犯罪并处以有期徒刑未获得赦免且就当时环境而言,移民局认为该人不适合移民。但若移民部部长认为该犯罪具有政治性质或涉及反公德行为时,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e)该人为卖淫者或进入坦桑尼亚前该人以卖淫的方式获取收入;
(f)移民局认为该人不应进入坦桑尼亚且移民部部长宣布该人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除根据本款规定,移民局局长所做声明需受移民部部长限制,而移民部部长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时除外;
(g)根据法律规定,若裁定该人离开坦桑尼亚,且该裁定当时具有法律效力;
(h)根据当时法律,该人进入坦桑尼亚为非法行为;
(i)该人为上述释义条款适用之人的被扶养人;
(j)该人涉及毒品交易。
若以上情况不再适用该人时,该人不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
(2)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为根据本法规定签发的有效许可证或通行证之持有人,则不适用第(1)条之规定,除非其许可证或通行证被撤销。
2. 对被禁止入境的移民的处置
(1)若任何属于被禁止入境的移民进入坦桑尼亚,即为非法行为。
(2)根据本法规定,任何移民局官员或警察可阻止被禁止入境的移民进入坦桑尼亚,且若有合理理由怀疑该人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时,可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该移民。
(3)根据第(1)条逮捕的任何人应被立即送交法官,以下情况除外:
(a)若该人之前乘坐的船只或飞机准备离开,除非该人要求被送交法官,否则不应将其送交法官,应将其送交船长或机长进行拘留;
(b)若该人进入坦桑尼亚所属陆地或领水,除非该人要求被送交法官,否则不应将其送交法官,应将其送至边界;
(c)若宣布该人为禁止进入坦桑尼亚的移民,在将其送交法官之前,可将其拘留,直至找到船只、飞机或其他交通可将其送至坦桑尼亚境外为止。
3.对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带入坦桑境内行为的处理
(1)若移民局官员发现任何飞机、火车、船只或汽车所有人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带入坦桑尼亚,则上述交通工具所有人应按移民局要求将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送至坦桑尼亚境外,且应向政府支付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交通费、对该移民的拘留费及驱逐费。
(2)第(1)条所提及的费用应被视为所欠坦桑尼亚共和国之债务,且可以移民局局长的名义或具有司法管辖权法院的名义提起诉讼。
4. 有关驱逐出境的相关规定
(1)根据移民局所作裁定,不包括坦桑尼亚公民在内的任何人若因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而被移民局驱逐出坦桑尼亚,则应离开坦桑尼亚境内。
(2)移民部部长可对以下任一情况之人作出裁决:
(a)任何被禁止入境的移民(不包括根据本法签发的有效通行证或其它许可证之持有人);
(b)进入坦桑尼亚为非法行为的移民;
(c)若坦桑尼亚总统认为该移民(不包括坦桑尼亚公民)的行为对坦桑尼亚和平和秩序构成威胁,则应根据裁决,将该移民永久或暂时驱逐出坦桑尼亚。
(3)根据第(1)条或第(2)条做出的裁决应以移民部部长要求的方式生效。
(4)若移民局下达驱逐令,要求将该移民驱逐出坦桑尼亚,则在该移民等待离开期间,可被拘留,且该拘留为合法拘留。
(5)若根据本法规定,将该移民送交法院,并被告知已就该移民作出裁决,则法院可暂时拘留该移民,时间不得超过28天。
(6)除非移民局对驱逐令进行变更或撤销,否则驱逐令的有效期为其注明的期限。若未注明有效期,则有效期截止到移民部部长对驱逐令进行变更或撤销为止。
(7)若根据本条规定所作出的驱逐令对象为正在服役的移民,即使其服役期未满,也可按总统要求执行该驱逐令。且总统为将该移民驱逐出坦桑尼亚有权将该移民释放。
5. 违法行为及处罚
(1)任何人,若具有以下任一情形,则被视为犯罪:
(a)未能或拒绝回答移民局官员所提出的合法的或合理的问题。或在回答问题时,明知或应知信息错误而给出错误信息;
(b)为获得或协助他人获得本法规定的任何许可证、证书、许可通行证、签证等在坦桑尼亚境内或境外作出虚假声明、报告或陈述;
(c)变更根据本法签订或制定的任何许可证、证书、通行证或其他文件及上述文件的复印件;
(d)若某人未经许可使用所授权或签发的许可证、证书、通行证、背书或其他文件;或非法代表许可证、证书、通行证等其它文件的合法使用人使用上述文件;
(e)使用或持有伪造的或不合常规的护照、许可证、证书或伪造的签证等文件;或未经法律许可变更或签发任何护照、许可证、证书或通行证;
(f)阻止或妨碍移民局官员履行其职责;
(g)在移民局官员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引导或试图引导移民局官员获取有关任何事宜的错误信息;
(h)根据本法或依据本法制定的法规,未能按要求提供信息;
(i)违反本法之条款,非法进入或非法出现在坦桑尼亚境内;
(j)作为一名禁止入境的移民,未按移民局局长要求离开坦桑尼亚;
(k)未能遵守就任何许可证、证书或犯罪确立的条款或条件;
(l) 明知他人行为构成犯罪而包庇该人;
(2)根据本法规定,任何人若构成犯罪,除另有其他处罚外,应处以10万先令以下的罚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时处以10万先令以下罚金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根据本法或其他有效的法律,任何被驱逐出坦桑尼亚之人若在驱逐令有效期内返回坦桑尼亚则构成犯罪,应被处以25万先令以下罚金或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同时被处以25万先令以下罚金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第14条款规定,应被再次驱逐出坦桑尼亚。
(4)不论被禁止入境的移民是否告知管理船只、飞机或车辆的所有人、代理人或其他人而乘坐上述交通工具进入坦桑尼亚,则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应被处以30万先令以下罚金,且根据本条款规定,不论是否提起诉讼,法院会裁定扣留该船只、飞机或车辆,直到该船只、飞机或车辆所有人按移民局要求将被禁止入境的移民运送至坦桑尼亚境外;若该被禁止入境的移民为根据本法所签发的合法通行证或其它许可证之持有人,且被授权进入并留在坦桑尼亚,则本条对其不适用。
(5)根据本法规定,若对任何船只、飞机或车辆所有人处以罚金,法院可裁定扣留上述交通工具直到该罚金支付完毕。若该罚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法院可裁定扣押或变卖上述交通工具用以支付该罚金。
(6)若警察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某人违法本法规定或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该警察为防止司法受到阻碍,可在无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该人,且逮捕后尽快送交法官。
(7)根据本条规定提起的诉讼,应对其根据本条规定签署或签名的陈述、报告或声明之内容有所了解,不论其是否阅读过该陈述、报告或声明。
(本文内容由基腾会计事务所提供。基腾会计事务所业务涉及日常记账、税务优化咨询、年终审计、CTA办理及延期、A/B/C级居住证许可登记、工商注册、营业执照、TIN证和VAT证办理等。咨询请联系:Anna Jiang 0773 717 789/QQ:269603008或Lydia Cheng 0773 917 789/QQ:2028204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