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区教育局关于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昌邑区教育局关于核发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决定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按照《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1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实际,现就做好民办培训学校核发新办学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原则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从2008年9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程序

(一)各民办培训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向审批机关报送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工作时间: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8月30日。

三、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报审材料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填写学校基本情况信息一览表;

(三)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正、副本);

(四)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二)未完全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所需的材料的;

(三)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

(四)未参加审批机关对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检查的;

(五)未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刊(播)发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设置牌匾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发布广告,甚至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

(六)核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暂停招生的民办培训学校,暂不核发办学许可证,待其重新申请办学时方可核发办学许可证;

(八)未申请核发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否则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并由审批机关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其它事项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其它事项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民办培训学校在换证期间,进行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变更校址以及变更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学校名单及学校章程向社会予以公告。 (二)为保证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顺利开展,昌邑区教育局成立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昌邑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高玉田担任,副组长由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丽洁担任,组员由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核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民办培训学校要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领导,把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作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契机,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附件: 2

1、昌邑区民办培训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材料目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3

附件1

昌邑区民办培训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2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

登 记 表

附件3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材料目录

1、 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 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 3、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 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6、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7、 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证明复印件 8、 核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

昌邑区教育局关于核发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区属各民办培训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决定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现按照《吉林市教育局关于核发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吉市教通字[201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民办教育实际,现就做好民办培训学校核发新办学许可证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原则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从2008年9月1日起启用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程序

(一)各民办培训学校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吉林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吉林市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及《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并向审批机关报送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二)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工作时间: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8月30日。

三、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报审材料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二)填写学校基本情况信息一览表;

(三)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复印件(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正、副本);

(四)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五)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民办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核发办学许可证 (一)学校办学条件达不到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

(二)未完全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所需的材料的;

(三)抽逃、挪用办学资金的;

(四)未参加审批机关对民办培训学校评估检查的;

(五)未按照《关于加强全市民办学校(民办教育机构)刊(播)发招生简章和广告以及设置牌匾和户外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发布广告,甚至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

(六)核发办学许可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暂停招生的民办培训学校,暂不核发办学许可证,待其重新申请办学时方可核发办学许可证;

(八)未申请核发许可证的民办培训学校,要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情况说明,否则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并由审批机关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五、其它事项

(一)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其它事项

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民办培训学校在换证期间,进行分立、合并、变更举办者、变更校址以及变更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的,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批同意后,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结束后,将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学校名单及学校章程向社会予以公告。 (二)为保证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顺利开展,昌邑区教育局成立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昌邑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高玉田担任,副组长由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主任李丽洁担任,组员由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昌邑区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核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各民办培训学校要高

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的领导,把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作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契机,推动我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附件: 2

1、昌邑区民办培训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材料目录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3

附件1

昌邑区民办培训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

附件2

吉林市民办培训学校核发《办学许可证》

登 记 表

附件3

民办培训学校提交核发《办学许可证》材料目录

1、 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2、 学校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 3、 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 民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6、 校舍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 7、 缴纳风险保证金的证明复印件 8、 核发《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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