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学科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三:

3-1:重庆大学学科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持续进步,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各学院在本考核年度围绕学科建设所作的工作、措施、成效和产出成果进行考核。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所指的考核年度均与学校设岗聘任的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分为:基本考核、奖励考核,其中奖励考核包括:学位点建设显著成效考核、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两部分。在考核评价时将考虑各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人均贡献率,以及突出的特色贡献。

第二章 基本考核

第五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对应学校设岗聘任中各学院学科建设的面上奖励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包括:

1、完成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211”重点学科、博士一级、博士点、硕士点和专业学位、重庆市重点学科、校内学科等学科建设任务,在保持或形成学科的优势或特色的基础上,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实力,提升学科影响力;

2、各学院在结合自身学科发展及学科点情况的基础上,确保己学院对应所属的国家重点学科、“211”重点学科、博士一级学科、博士点、重庆市重点学科、校内学科建设项目等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力争成功增列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3、在各级各类考核评估中不得出现不合格或被“亮黄牌”的情

况;

4、在各级各类评估中的排名不得低于前一次评估成绩。

第三章 学位点建设显著成效考核

第七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对应学校设岗聘任中各学院学科建设的专项奖励考核内容(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第八条 学位点建设显著成效考核的奖励范围包括:

1、博士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成功增列;

2、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校内学科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成功立项、中期检查合格、验收评估合格;

3、教育部学科排名评估中,相对排名百分比约束条件下的绝对排名提升。

第四章 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

第九条 本部分考核主要针对各学院围绕学科建设,在凝炼学科方向、汇聚人才队伍、培育高水平成果、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力等方面所作的代表性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产出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

1、各学院在本考核年度围绕学科建设所作的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措施及成效;

2、各学院在本考核年度围绕学科建设产出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参加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重庆大学各学院学科建设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为奖励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三等,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等级为“优”和“良”的学院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三:

3-1:重庆大学学科建设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促进我校的学科建设工作持续进步,特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各学院在本考核年度围绕学科建设所作的工作、措施、成效和产出成果进行考核。

第三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所指的考核年度均与学校设岗聘任的考核年度保持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的考核内容分为:基本考核、奖励考核,其中奖励考核包括:学位点建设显著成效考核、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两部分。在考核评价时将考虑各学院在学科建设方面的人均贡献率,以及突出的特色贡献。

第二章 基本考核

第五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对应学校设岗聘任中各学院学科建设的面上奖励考核内容。

第六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包括:

1、完成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211”重点学科、博士一级、博士点、硕士点和专业学位、重庆市重点学科、校内学科等学科建设任务,在保持或形成学科的优势或特色的基础上,提升学科水平,增强学科实力,提升学科影响力;

2、各学院在结合自身学科发展及学科点情况的基础上,确保己学院对应所属的国家重点学科、“211”重点学科、博士一级学科、博士点、重庆市重点学科、校内学科建设项目等的检查、考核、评估工作顺利完成,力争成功增列国家重点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

3、在各级各类考核评估中不得出现不合格或被“亮黄牌”的情

况;

4、在各级各类评估中的排名不得低于前一次评估成绩。

第三章 学位点建设显著成效考核

第七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对应学校设岗聘任中各学院学科建设的专项奖励考核内容(具体计分办法见附件一)。

第八条 学位点建设显著成效考核的奖励范围包括:

1、博士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成功增列;

2、国家重点学科、“211工程”重点学科、重庆市重点学科、校内学科等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成功立项、中期检查合格、验收评估合格;

3、教育部学科排名评估中,相对排名百分比约束条件下的绝对排名提升。

第四章 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

第九条 本部分考核主要针对各学院围绕学科建设,在凝炼学科方向、汇聚人才队伍、培育高水平成果、促进学术交流、扩大学术影响力等方面所作的代表性工作、采取的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和产出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条 本部分考核内容包括两部分:

1、各学院在本考核年度围绕学科建设所作的最突出、最具代表性的工作、措施及成效;

2、各学院在本考核年度围绕学科建设产出的最具代表性的成果。 第十一条 各学院参加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需按要求填写并提交《重庆大学各学院学科建设年度考核表》(见附件二)。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工作成效考核为奖励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三等,学校将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结果等级为“优”和“良”的学院分别给予相应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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