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窗
漏提固定资产折旧能补提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如发现漏提固定资产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尚未计入费用的差旅费凡能取得合法票证凭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
内资企业何时确认坏账损失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住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中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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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提固定资产折旧能补提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第五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小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0〕28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要凭合法的票证凭据确认;凡不能提供合法凭征的,一律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如发现漏提固定资产折旧,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尚未计入费用的差旅费凡能取得合法票证凭据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进行补扣(若在年度申报之后申请,则不能进行补扣)。
内资企业何时确认坏账损失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八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住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中规定:考虑到实际经济活动中,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正常交易,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