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聚焦聂树斌案:21年冤案平反,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

在得知聂树斌被改判无罪的结果后,聂树斌父亲与聂树斌姐姐放声大哭。

新华网12月2日消息,“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语刚落,72岁的聂母张焕枝失声痛哭。为这一刻,她已经在来回奔波中苦苦等待了太久。

法槌落下,冤案终于得以昭雪,而年轻生命的逝去给人们带来的深思远远没有结束。近年来,司法机关直面历史疑案,坚决纠正错案,无疑将在全社会提升法治权威、树立法治信仰。但人们更加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让正义不再“迟到”。

“等了21年总算还了儿子的清白”

庄严的法庭里,一位老人因儿子平反昭雪而泣不成声。旁听席上,许多人在悄悄拭泪。

“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怎样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张焕枝说。

旁人很难想象,为给儿子讨回清白,老人在21年间经历的种种波折和四处碰壁的辛酸。“我知道我儿子没有犯过这些罪,这个信念让我这么多年坚持了下来。原审里有那么多重大疑问,我始终坚信,这个案子会澄清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她说,司法制度在进步,法治环境在完善,从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她真切感受到了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张焕枝的代理律师李树亭同样难掩脸上的激动之情:“过去我们多次申请阅卷而不得,但在最高法指令异地复查此案后,不但此前的20多本卷宗允许我们查阅,山东省高院复查阶段形成的18本卷宗和最高法再审合议庭调查取证形成的卷宗也让我们充分查阅了。在此次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再审合议庭都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我认为最后的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给出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李树亭表示,他接受张焕枝的委托代理本案至今已经11年了,但直到2014年底最高法启动复查聂树斌案后,他才从张焕枝老人脸上看到了笑容。“之前的种种波折都在今天翻篇了,此案的判决充分说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判决中对原审所收集、引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和审查,进行了公正评判,在这个基础上确认了一系列的存疑之处,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样的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旁听了宣判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杨兴权说。

宣判后,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胡云腾当面向张焕枝介绍,根据相关法律,张焕枝一家可在2年之内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还能申请法律援助。“这个案子是历史形成的,能够改判是因为国家司法的进步。”他对张焕枝说,“生活还要继续,你们要多多保重向前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的再审判决,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

再审判决充分体现证据裁判精神

“这是一场令人震撼的宣判,看到聂树斌母亲激动落泪,我的眼泪也忍不住掉下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可以说体现了真正的证据裁判精神,对于各方的意见哪些采纳哪些不采纳,判决书说得非常清楚,而且标准就是证据,我相信这将成为一个标杆性的案件。”

再审判决书指出,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等重要证据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原审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最高法负责人说。

“两个基本”,实际上是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严打”时期确立的刑事司法标准,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

“用当年的标准,来裁判当年的案件,这正是该案再审判决的一个特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这意味着,根据现在法庭调查的情况,即使是按照当年的刑事诉讼法,也足以判定聂树斌案就是一个错案,就是应当平反。”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还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

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对记者说,“不合常理”实际上指的是该案中的三个缺失。“一是我们通过调查和审查原审卷宗,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显示聂树斌在被抓获后的前5天曾被讯问且有笔录,其间他的供述有认罪的也有辩解的。按法律规定,询问笔录应该入卷,这些笔录却缺失了。”

“二是我们通过审查和了解,确认案发后办案人员曾找到多位重要证人,这些人里有死者丈夫,有最早发现被害人失踪并最早找到被害人衣服的死者工友兼同寝室好友等。这些证人都证实,办案机关在案发之后很快找他们做过笔录。”夏道虎说,“这么重要的证人证言,应该是破案的重要线索,但案卷中他们的证言直到破案后才出现,他们之前的证言到哪里去了?这也是一个明显反常。”

夏道虎说的第三个不合常理,是指本案一份重要的原始书证——聂树斌工作的工厂车间考勤表莫名缺失。“我们了解到,当年车间主任曾拿着考勤表向公安机关作证,还要求公安机关用完后退还,结果也不见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缺失的证据,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曾经提取到案,到案后又缺失,办案机关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合议庭依法作出对申诉人有利的认定。”夏道虎说。

聂树斌和王书金不是“非此即彼”

说起聂树斌案,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王书金案。

在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上,2005年王书金供述其是“真凶”成为一个关键节点。夏道虎坦言,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再审与王书金自认“真凶”有关系。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抢劫杀人案(即聂树斌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中,对王书金也并没有提及太多。

“聂案的平反,并不需要一定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王敏远说,“只要认定此案不能排除另有真凶就足以了,不能以王书金案作为聂案平反、改判的一个重要根据。”

夏道虎表示,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的确可以排除聂树斌。但是如果不能确定王书金是真凶,同样也不能就此认定聂树斌是真凶。我们对聂树斌案的复查,绝不是仅仅复查王书金这一个线索,而是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依法作出结论。”

从2014年底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起,山东高院的复查工作先后4次延长期限。最高法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的再审直至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介绍说,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的复查耗时1年半之久,主要是因为该案属于历史遗留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疑点重重。此外,案件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在复查期间也曾经向山东高院提出延期意见以及新的证据线索。“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其中仅复查卷宗就达到一百多件。”夏道虎说。

“就我所知,冤错案件的纠正,一帆风顺的很少,都会经历很曲折的过程。冤错案件形成之后,纠正它就要费很大力气,投入大量资源,成本巨大,损失巨大。”王敏远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更重要的。”

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

“20多年前,在作案地点、时间等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扎实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这就是当时的实际状况,更是‘有罪推定’的惨痛教训。”莫洪宪说,“当前司法界普遍认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从聂树斌案可以看到,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互相制约原则和有错必纠理念。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夏道虎说。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

(原题为《21年冤案平反 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聚焦最高法宣判聂树斌无罪》)

在得知聂树斌被改判无罪的结果后,聂树斌父亲与聂树斌姐姐放声大哭。

新华网12月2日消息,“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语刚落,72岁的聂母张焕枝失声痛哭。为这一刻,她已经在来回奔波中苦苦等待了太久。

法槌落下,冤案终于得以昭雪,而年轻生命的逝去给人们带来的深思远远没有结束。近年来,司法机关直面历史疑案,坚决纠正错案,无疑将在全社会提升法治权威、树立法治信仰。但人们更加期待,司法机关能够坚守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健全完善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让正义不再“迟到”。

“等了21年总算还了儿子的清白”

庄严的法庭里,一位老人因儿子平反昭雪而泣不成声。旁听席上,许多人在悄悄拭泪。

“我等这个无罪判决等太久了,我很满意这个结果,可我儿子再怎样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张焕枝说。

旁人很难想象,为给儿子讨回清白,老人在21年间经历的种种波折和四处碰壁的辛酸。“我知道我儿子没有犯过这些罪,这个信念让我这么多年坚持了下来。原审里有那么多重大疑问,我始终坚信,这个案子会澄清的,只是时间早晚问题。”她说,司法制度在进步,法治环境在完善,从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她真切感受到了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张焕枝的代理律师李树亭同样难掩脸上的激动之情:“过去我们多次申请阅卷而不得,但在最高法指令异地复查此案后,不但此前的20多本卷宗允许我们查阅,山东省高院复查阶段形成的18本卷宗和最高法再审合议庭调查取证形成的卷宗也让我们充分查阅了。在此次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和再审合议庭都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我认为最后的判决无论是程序还是实体都给出了一个公正的结果。”

李树亭表示,他接受张焕枝的委托代理本案至今已经11年了,但直到2014年底最高法启动复查聂树斌案后,他才从张焕枝老人脸上看到了笑容。“之前的种种波折都在今天翻篇了,此案的判决充分说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判决中对原审所收集、引用、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和审查,进行了公正评判,在这个基础上确认了一系列的存疑之处,本着疑罪从无的理念宣判聂树斌无罪,这样的判决体现了程序正义。”旁听了宣判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杨兴权说。

宣判后,该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胡云腾当面向张焕枝介绍,根据相关法律,张焕枝一家可在2年之内向河北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聘请律师的费用还能申请法律援助。“这个案子是历史形成的,能够改判是因为国家司法的进步。”他对张焕枝说,“生活还要继续,你们要多多保重向前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坚决服从并执行最高法的再审判决,向聂树斌的父母及其亲属表达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汲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并就是否存在违法审判问题及时展开调查。

再审判决充分体现证据裁判精神

“这是一场令人震撼的宣判,看到聂树斌母亲激动落泪,我的眼泪也忍不住掉下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聂树斌案再审判决,可以说体现了真正的证据裁判精神,对于各方的意见哪些采纳哪些不采纳,判决书说得非常清楚,而且标准就是证据,我相信这将成为一个标杆性的案件。”

再审判决书指出,聂树斌的作案时间、作案工具来源以及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这些基本事实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等重要证据缺失,导致聂树斌原在卷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原审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个基本’的要求,未达到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最高法负责人说。

“两个基本”,实际上是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严打”时期确立的刑事司法标准,旨在强调办案不要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枝末节,而要卡死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证据。

“用当年的标准,来裁判当年的案件,这正是该案再审判决的一个特点。”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说,“这意味着,根据现在法庭调查的情况,即使是按照当年的刑事诉讼法,也足以判定聂树斌案就是一个错案,就是应当平反。”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在评判本案原办案人员当年的行为和事后的解释时,还多次使用了“不合常理”这一表述。

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对记者说,“不合常理”实际上指的是该案中的三个缺失。“一是我们通过调查和审查原审卷宗,发现有确实的证据显示聂树斌在被抓获后的前5天曾被讯问且有笔录,其间他的供述有认罪的也有辩解的。按法律规定,询问笔录应该入卷,这些笔录却缺失了。”

“二是我们通过审查和了解,确认案发后办案人员曾找到多位重要证人,这些人里有死者丈夫,有最早发现被害人失踪并最早找到被害人衣服的死者工友兼同寝室好友等。这些证人都证实,办案机关在案发之后很快找他们做过笔录。”夏道虎说,“这么重要的证人证言,应该是破案的重要线索,但案卷中他们的证言直到破案后才出现,他们之前的证言到哪里去了?这也是一个明显反常。”

夏道虎说的第三个不合常理,是指本案一份重要的原始书证——聂树斌工作的工厂车间考勤表莫名缺失。“我们了解到,当年车间主任曾拿着考勤表向公安机关作证,还要求公安机关用完后退还,结果也不见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缺失的证据,有证据证实办案机关曾经提取到案,到案后又缺失,办案机关又没有合理解释的,合议庭依法作出对申诉人有利的认定。”夏道虎说。

聂树斌和王书金不是“非此即彼”

说起聂树斌案,大多数人会第一时间想到王书金案。

在聂树斌案的平反之路上,2005年王书金供述其是“真凶”成为一个关键节点。夏道虎坦言,聂树斌案的复查和再审与王书金自认“真凶”有关系。

2013年9月,河北高院对王书金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王书金供述与石家庄西郊抢劫杀人案(即聂树斌案)证据不符,不能认定王书金作案。记者注意到,此次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再审判决书中,对王书金也并没有提及太多。

“聂案的平反,并不需要一定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王敏远说,“只要认定此案不能排除另有真凶就足以了,不能以王书金案作为聂案平反、改判的一个重要根据。”

夏道虎表示,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认定王书金是真凶,的确可以排除聂树斌。但是如果不能确定王书金是真凶,同样也不能就此认定聂树斌是真凶。我们对聂树斌案的复查,绝不是仅仅复查王书金这一个线索,而是要对所有的证据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并依法作出结论。”

从2014年底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起,山东高院的复查工作先后4次延长期限。最高法提审此案后,第二巡回法庭的再审直至宣判时也是接近法定期限。

夏道虎介绍说,聂树斌案在山东高院的复查耗时1年半之久,主要是因为该案属于历史遗留案件,案情疑难复杂,疑点重重。此外,案件申诉人和代理律师在复查期间也曾经向山东高院提出延期意见以及新的证据线索。“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其中仅复查卷宗就达到一百多件。”夏道虎说。

“就我所知,冤错案件的纠正,一帆风顺的很少,都会经历很曲折的过程。冤错案件形成之后,纠正它就要费很大力气,投入大量资源,成本巨大,损失巨大。”王敏远说,“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预防冤错案件的发生才是更重要的。”

正义如何才能不再“迟到”?

“20多年前,在作案地点、时间等基本的证据都没有扎实的情况下,聂树斌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这就是当时的实际状况,更是‘有罪推定’的惨痛教训。”莫洪宪说,“当前司法界普遍认同‘无罪推定’原则,就是巨大的司法进步。”

最高法负责人表示,从聂树斌案可以看到,有很多深刻教训值得审判机关认真汲取,必须强化人权保障理念、程序公正理念、证据裁判理念、互相制约原则和有错必纠理念。

“我们作为司法人员,一定要牢记错杀的沉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夏道虎说。

不少法学界专家认为,我国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造成庭审过分依赖侦查卷宗笔录等书面材料,庭审流于形式,使得刑事诉讼通过法庭审理发现事实真相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大打折扣,既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要进一步探讨造成冤错案件的原因,不能简单地把冤错案件归结为当时的历史条件。必须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冤错案件的源头治理,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说。

不久前,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不少专家表示,随着这份意见的出台,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实际已经落地生根,这也可被看作是摒弃旧有诉讼模式的标志。

王敏远认为,最高法在聂树斌案中采取的异地复查、直接提审等形式,对于解决久拖不决的疑难案件而言是很好的办法。“这个做法值得肯定,以后能不能上升为程序性规定,是可以期待的。”

“我相信,对这个案件中负有责任、具有重大过失的人员,司法机关是一定会追责的。至于具体如何追责,追什么样的责,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定,现在下定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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