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增值税转型

  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分配蛋糕,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将蛋糕做大。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可以使我们在今后把蛋糕越做越大的改革。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现在时间只剩了两年半,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试点改革也已经分别进行了近四年和近一年的时间,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能否如期进行?它对企业到底会有哪些影响?      试点的效果如何?      增值税改革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试点效果,从税负角度来看,从2007年7月1日到去年底为止,一共为中部六省的相关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惠及12000多户企业。截至2006年底,东北地区已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抵退88亿元,其中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分别为51.6亿元、22.9亿元和13.3亿元。   从企业结构角度讲,经辽宁省国税部门认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装备制造业有11181户、冶金工业有1104户、石油化工业有3934户、汽车制造业有584户、船舶制造业有32户、农产品加工业有3537户,高新技术企业有71户、军品工业有1户。但大部分抵退税集中于少数企业,如2007年鞍山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和北台钢铁公司三家企业累计享受抵退税11.91亿元,占辽宁省抵退税总额的40.6%。   从行业角度讲,截至2007年底,辽宁省抵退税主要集中于冶金、石化和装备制造等传统工业行业。其中,冶金工业抵退税44.51亿元,石化行业12.59亿元,装备制造业12.52亿元,三行业的实际抵退税占全部抵退税规模的91.9%。按照2007年数据测算,上述三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由原来的5.4%下降至4.9%,下降0.5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尽管企业户数众多,但实际退税户数很少,规模均不大,抵退税5.3亿元,增值税税负由3.34%下降至3.3%,下降0.04个百分点。(以上部分数据来源于范耀卿,《增值税转型在“振兴东北”中的积极作用》,《中国税务报》2008.4.2――作者注)   可见,试点改革对拉动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试点企业、行业的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和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等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有资料显示,根据安徽省有关专家预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新政后,八大行业的企业生产成本约下降1/6至1/7。   当然,试点工作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增量抵扣政策更多地惠及新企业。对于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老企业而言,新政策只是在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时才有效果,客观上造成了新老企业的税负不公。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的差别待遇,又很容易滋生各种形式的偷税、避税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什么时候能在全国推广?      增值税是目前世界上开征最为广泛的税种之一,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具有“中性税”特征,不会对社会经济造成扭曲。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恰恰偏离了这种“中性”导向,因此在世界其他国家极少采用。   目前所实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恰恰是我国增值税向中性税的回归:无论企业资本有机构成如何,其税负最终都是由企业的增值水平决定的,税收不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既然是非理想状态向理想状态的回归,就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不是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企业。   同时,长期在部分地区实行这种试点,还会带来新的扭曲:试点地区将形成“洼地效应”,虽然有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对于全国而言,却有可能使资源不能够进行最优的选择,甚至有可能在“洼地”中形成一些骗取优惠税收政策的“空壳公司”。   当然,从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确实可以起到对相关企业的扶持作用。在改革起步阶段选择一些需要尽快发展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既然是试点,就不宜时间太长。2007年中部地区进行试点改革时,东北地区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三年,但转型政策与东北地区相比并没有太大区别。至今中部地区的试点也已经进行了一年,也没有发现试点方案存在多大的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试点方案是比较完善的,具备进一步推广的制度条件。      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如何?      从国家的角度讲,两个地区的试点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摸清了底数。在东北地区试点之前,社会各界对增值税转型后国家税收收入所受的冲击,有各种各样的预测,一些悲观的预测似乎意味着这一改革根本无法实施。但从两个地区试点的结果看,国家对这项改革是完全有承受能力的:据统计,自2004年7月至2007年底的三年半中,辽宁省因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新增的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达88.33亿元,国税部门实际为企业办理抵退税额75.7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9%,其中地方25%部分为18.94亿元,平均每年不过5亿多元。从实际抵退税规模看,这一政策对辽宁省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应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放眼全国,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1.56万亿,如果按照前述的5.19%计算,总额为800亿左右。而当年税收增收数额(即比上年税收收入增加数)就达11806亿元。800亿元,只占增收数的6.8%,或全年税收收入(近5万亿元)的1.6%,国家怎么会没有承受能力?!      是否会加重就业压力?      增值税转型有助于产业升级,具有鼓励企业以机器设备替代人力劳动的倾向。因此,在经济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产业升级确实会导致就业总量的减少。但是,经济总量的增长也会降低产业升级所带来的就业压力。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分配蛋糕,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将蛋糕做大。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可以使我们在今后把蛋糕越做越大的改革。   更何况,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而促进就业,并不是增值税本身的职能所在。   (作者供职于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

  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分配蛋糕,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将蛋糕做大。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可以使我们在今后把蛋糕越做越大的改革。      “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2006年到2010年期间,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现在时间只剩了两年半,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试点改革也已经分别进行了近四年和近一年的时间,中国增值税转型的改革能否如期进行?它对企业到底会有哪些影响?      试点的效果如何?      增值税改革在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的试点效果,从税负角度来看,从2007年7月1日到去年底为止,一共为中部六省的相关企业抵退增值税34.5亿元,惠及12000多户企业。截至2006年底,东北地区已实现固定资产增值税抵退88亿元,其中辽宁省(含大连市)、吉林省和黑龙江省分别为51.6亿元、22.9亿元和13.3亿元。   从企业结构角度讲,经辽宁省国税部门认定符合退税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装备制造业有11181户、冶金工业有1104户、石油化工业有3934户、汽车制造业有584户、船舶制造业有32户、农产品加工业有3537户,高新技术企业有71户、军品工业有1户。但大部分抵退税集中于少数企业,如2007年鞍山钢铁公司、本溪钢铁公司和北台钢铁公司三家企业累计享受抵退税11.91亿元,占辽宁省抵退税总额的40.6%。   从行业角度讲,截至2007年底,辽宁省抵退税主要集中于冶金、石化和装备制造等传统工业行业。其中,冶金工业抵退税44.51亿元,石化行业12.59亿元,装备制造业12.52亿元,三行业的实际抵退税占全部抵退税规模的91.9%。按照2007年数据测算,上述三行业的增值税税负由原来的5.4%下降至4.9%,下降0.5个百分点。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尽管企业户数众多,但实际退税户数很少,规模均不大,抵退税5.3亿元,增值税税负由3.34%下降至3.3%,下降0.04个百分点。(以上部分数据来源于范耀卿,《增值税转型在“振兴东北”中的积极作用》,《中国税务报》2008.4.2――作者注)   可见,试点改革对拉动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结构的调整,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对试点企业、行业的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促进固定资产的投资,以及资源型城市的转型和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等都有很重要的意义。有资料显示,根据安徽省有关专家预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新政后,八大行业的企业生产成本约下降1/6至1/7。   当然,试点工作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例如,增量抵扣政策更多地惠及新企业。对于已经具有相当规模的老企业而言,新政策只是在机器设备进行更新时才有效果,客观上造成了新老企业的税负不公。地区之间、行业之间、新老企业之间的差别待遇,又很容易滋生各种形式的偷税、避税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什么时候能在全国推广?      增值税是目前世界上开征最为广泛的税种之一,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它具有“中性税”特征,不会对社会经济造成扭曲。我国目前所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模式,恰恰偏离了这种“中性”导向,因此在世界其他国家极少采用。   目前所实施的增值税改革试点,恰恰是我国增值税向中性税的回归:无论企业资本有机构成如何,其税负最终都是由企业的增值水平决定的,税收不会对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影响。既然是非理想状态向理想状态的回归,就应该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而不是某些地区、某些行业的企业。   同时,长期在部分地区实行这种试点,还会带来新的扭曲:试点地区将形成“洼地效应”,虽然有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对于全国而言,却有可能使资源不能够进行最优的选择,甚至有可能在“洼地”中形成一些骗取优惠税收政策的“空壳公司”。   当然,从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确实可以起到对相关企业的扶持作用。在改革起步阶段选择一些需要尽快发展的地区和行业进行试点,也是完全必要的。但既然是试点,就不宜时间太长。2007年中部地区进行试点改革时,东北地区的试点已经进行了三年,但转型政策与东北地区相比并没有太大区别。至今中部地区的试点也已经进行了一年,也没有发现试点方案存在多大的问题。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目前的试点方案是比较完善的,具备进一步推广的制度条件。      国家财政承受能力如何?      从国家的角度讲,两个地区的试点还有一个重要的作用,那就是摸清了底数。在东北地区试点之前,社会各界对增值税转型后国家税收收入所受的冲击,有各种各样的预测,一些悲观的预测似乎意味着这一改革根本无法实施。但从两个地区试点的结果看,国家对这项改革是完全有承受能力的:据统计,自2004年7月至2007年底的三年半中,辽宁省因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新增的应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达88.33亿元,国税部门实际为企业办理抵退税额75.74亿元,占同期全省国内增值税收入的5.19%,其中地方25%部分为18.94亿元,平均每年不过5亿多元。从实际抵退税规模看,这一政策对辽宁省财政收入的影响较小,应在地方财力可承受范围内。   放眼全国,2007年国内增值税收入1.56万亿,如果按照前述的5.19%计算,总额为800亿左右。而当年税收增收数额(即比上年税收收入增加数)就达11806亿元。800亿元,只占增收数的6.8%,或全年税收收入(近5万亿元)的1.6%,国家怎么会没有承受能力?!      是否会加重就业压力?      增值税转型有助于产业升级,具有鼓励企业以机器设备替代人力劳动的倾向。因此,在经济总量不变的情况下,产业升级确实会导致就业总量的减少。但是,经济总量的增长也会降低产业升级所带来的就业压力。我们不仅要考虑如何分配蛋糕,更应该思考如何才能将蛋糕做大。增值税转型就是一个可以使我们在今后把蛋糕越做越大的改革。   更何况,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而促进就业,并不是增值税本身的职能所在。   (作者供职于天津财经大学财政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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