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工作时间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业务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行政后勤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工作性质、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 、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外勤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由于审计、评估、造价、咨询、 等工作业务的特点,本单位除安排员工在本事务所办公地点工作外,还需要经常、长时间派驻员工进入本单位的客户单位进点工作,此进点工作具有外勤工作的性质。标准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属于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休息与休假制度,并鼓励在业务淡季实行带薪休假,具体执行《 考勤和请假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员工的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 ;下午 ;周六、周日休息。
员工出差期间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工作时间。
第五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加班申报规
定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本单位计算工作时间以 年(半年或一年)为计算周期,以保障员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员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员工享受休息休假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度执行。
第七条 带薪年假。为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本单位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加班的补偿: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本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补偿可选择调休、支付绩效工资等其他补偿方式。
第九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工作时间制度
(参考文本)
第一条 根据《劳动法》、《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安徽省企业工作时间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的特点和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业务岗位人员实行不定时工时制,行政后勤岗位人员实行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工作性质、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 、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外勤作业的员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由于审计、评估、造价、咨询、 等工作业务的特点,本单位除安排员工在本事务所办公地点工作外,还需要经常、长时间派驻员工进入本单位的客户单位进点工作,此进点工作具有外勤工作的性质。标准工时制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属于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 本单位实行休息与休假制度,并鼓励在业务淡季实行带薪休假,具体执行《 考勤和请假制度》及相关规定。
第四条 员工的工作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上午 ;下午 ;周六、周日休息。
员工出差期间由项目负责人安排工作时间。
第五条 因业务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按照加班申报规
定事先申请,批准后方可加班。
本单位计算工作时间以 年(半年或一年)为计算周期,以保障员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员工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法定节假日,员工享受休息休假按《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制度执行。
第七条 带薪年假。为了合理安排员工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障员工身心健康,维护员工休息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本单位根据《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为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
第八条加班的补偿:实行不定时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计算工时周期内,员工实际工作时间达到正常工作时间后,本单位安排员工工作的,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补偿可选择调休、支付绩效工资等其他补偿方式。
第九条 本制度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