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总公司质量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完善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效益观念、产品品牌意识、质量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调动每个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产品实物质量的稳定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损失,不断健全完善质量体系。

第三条 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1、控制关键质量指标原则。按照影响质量、效益的程度,对关键的质量指标、关键质量管理活动实行重点管理和考核。

2、满足市场和顾客需求及下道工序要求原则。对工序和产品质量按照“内控标准”进行控制、验收和考核。

3、量化考核原则。所有考核内容均有量化的目标要求和考核标准;考核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数出一家。

4、加大对统一核算单位及子公司产品质量抽查频次和考核力度。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2、质量事故;3、质量异议;4、产品质量抽查。

第五条 总公司技术监督处负责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质量事故、质量异议、产品质量抽查的考核,其它事项的考核由总公司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

第六条 工序及产品质量考核指标根据提高产品质量和实现技术经济指标、成本计划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炼钢、二炼钢、三炼钢厂、中板厂、中厚板厂、一小型、二小型、中轧厂、一炼铁、二炼铁、一烧结、二烧结、球团厂、原料厂、焦化厂计15个单位。

第八条 对部分指标2004年考核说明如下:

⑴一烧、二烧烧结矿品位和球团厂球团矿品位计划参照济钢技字[2003]20号文中《2004年炼铁系统原料结构计划》配料方案一制定。

⑵原料厂TFe稳定率、SiO2稳定率以及一烧、二烧烧结矿转鼓指标参照济钢技字[2003]17号文《二○○四年科技进步计划》中2004年重点技术经济指标攻关计划制定。

第九条 绩效考核办法

对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的考核以数据结果考核为重点,辅以钢后内部质量损失考核,同时兼顾质量工作的考核。

1、每月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的考核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否工资额=各单位质量指标考核分值×(100-各单位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实得总分Q)

各单位质量指标考核分值,按照企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实得分Qi,采用百分制,大部分考核指标未完成一档时为0分;完成一档时,得30分;完成二档时,得60分;完成三档时,得100分;超过三档时,实行105分封顶。

各单位考核的质量指标及考核公式详见附件1《总公司2004

年工序及产品质量考核明细表》。

2、钢后内部质量损失考核

内部质量损失计算:以各相关生产厂的年度合格率、操作废品率三档质量指标为基准,把超出计划部分的不良品和废品量按正品与废品的价格差计算。

3、改判率考核: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合同兑现率和减少遗留板数量,必须尽量减少改判,技术监督处参照2003年实际改判量制定改判量考核指标,对超出考核指标的改判,按每吨20或30元否决。

各单位改判率考核公式为:

(1)一炼钢:冶炼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30元/吨。

(2)三炼钢:冶炼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20元/吨。

(3)中板厂:轧制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20元/吨。

(4)中厚板厂:轧制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20元/吨。

4、质量工作主要有以下考核内容:

各单位是否能按照2004年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计划建立起较完善的保证措施并有效运行;是否能按要求高质量实事求是地完成本单位月、季、年质量诊断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技术监督处。

对以上质量工作的考核内容,相关单位若未按规定达到要求,视情况扣罚500~1000元,纳入考核。

第三章 质量事故

第十条 产品质量事故分钢铁产品质量事故和非钢铁产品质量事故。钢铁产品质量事故分特大(特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级别的判定执行三体系现行有效文件;质量事故的扣罚标准执行总公司企字(1997)7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考核部门必须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责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撰写事故分析报告。在提出考核意见时必须附上事故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执行三体系现行有效文件及技术监督处便字(2002)6号文《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管理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质量异议

第十四条 售后产品质量异议的处理部门是技术监督处和销售公司,对其中影响不大、用户反应不强烈且是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销售公司负责处理。处理结果逐月报企管办纳入考核。

第十五条 售后产品质量异议的管理执行三体系现行有效文件的有关规定。质量异议的考核执行附件2《2004年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抽查的范围是总公司生产或使用的产

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及工序质量。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抽查的内容、要求及整改考核执行现行有效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在产品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技术监督处汇总提出考核意见,纳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得随意变更规定和标准。考核结果每月6日前向总公司考核小组汇报,比较特殊的必须提交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质量运行体系考核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质量事故、质量异议、产品质量抽查的考核由技术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2004年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考核明细表

2、2004年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办法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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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4年外销产品质量异议 和质量问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对质量要素的过程控制,提高系统的质量保证能力,提高对质量责任的分析、责任界定和整改措施的考核力度,加大职能管理处室质量责任,增强总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程序

第二条:销售公司负责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收集和整理,除微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销售公司负责处理后转技术监督处外,其它异议和质量问题均需及时转技术监督处处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处收到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报告后,按照形成异议和形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类,转各有关职能处室。

第四条:凡因外形、尺寸及表面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技术监督处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凡因发货失误、质保书等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销售公司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因内在质量(主要指分层、夹杂、裂纹等)和性能不合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技术中心牵头,技术监督处和生产部参与,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

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凡因计量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计量管理处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凡因总公司外销产品质量问题并形成索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各责任单位承担否工资比例由考核单位确定。

第九条:各职能管理处室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凡因责任不清难以兑现考核的,否工资额由职能管理处室承担。

第十条:凡因玩忽职守和不执行操作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赔偿额10万元以上)或对总公司产品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赔偿额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下岗。

第十一条:对已提出整改措施但仍重复性发生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按考核标准加倍否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技术监督处负责按照下表格式对所有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

并于每月6日前报总公司企管办。

第十三条:企管办将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结果及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一并向经理办公会汇报,并按办公会确定的意见兑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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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绩效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总公司质量管理力度,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不断完善现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增强全体职工的质量效益观念、产品品牌意识、质量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调动每个部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产品实物质量的稳定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质量损失,不断健全完善质量体系。

第三条 本细则的基本原则是:

1、控制关键质量指标原则。按照影响质量、效益的程度,对关键的质量指标、关键质量管理活动实行重点管理和考核。

2、满足市场和顾客需求及下道工序要求原则。对工序和产品质量按照“内控标准”进行控制、验收和考核。

3、量化考核原则。所有考核内容均有量化的目标要求和考核标准;考核数据来源真实可靠、数出一家。

4、加大对统一核算单位及子公司产品质量抽查频次和考核力度。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2、质量事故;3、质量异议;4、产品质量抽查。

第五条 总公司技术监督处负责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质量事故、质量异议、产品质量抽查的考核,其它事项的考核由总公司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

第六条 工序及产品质量考核指标根据提高产品质量和实现技术经济指标、成本计划的要求确定。

第七条 考核范围

一炼钢、二炼钢、三炼钢厂、中板厂、中厚板厂、一小型、二小型、中轧厂、一炼铁、二炼铁、一烧结、二烧结、球团厂、原料厂、焦化厂计15个单位。

第八条 对部分指标2004年考核说明如下:

⑴一烧、二烧烧结矿品位和球团厂球团矿品位计划参照济钢技字[2003]20号文中《2004年炼铁系统原料结构计划》配料方案一制定。

⑵原料厂TFe稳定率、SiO2稳定率以及一烧、二烧烧结矿转鼓指标参照济钢技字[2003]17号文《二○○四年科技进步计划》中2004年重点技术经济指标攻关计划制定。

第九条 绩效考核办法

对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的考核以数据结果考核为重点,辅以钢后内部质量损失考核,同时兼顾质量工作的考核。

1、每月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的考核按照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否工资额=各单位质量指标考核分值×(100-各单位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实得总分Q)

各单位质量指标考核分值,按照企管办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实得分Qi,采用百分制,大部分考核指标未完成一档时为0分;完成一档时,得30分;完成二档时,得60分;完成三档时,得100分;超过三档时,实行105分封顶。

各单位考核的质量指标及考核公式详见附件1《总公司2004

年工序及产品质量考核明细表》。

2、钢后内部质量损失考核

内部质量损失计算:以各相关生产厂的年度合格率、操作废品率三档质量指标为基准,把超出计划部分的不良品和废品量按正品与废品的价格差计算。

3、改判率考核:

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合同兑现率和减少遗留板数量,必须尽量减少改判,技术监督处参照2003年实际改判量制定改判量考核指标,对超出考核指标的改判,按每吨20或30元否决。

各单位改判率考核公式为:

(1)一炼钢:冶炼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30元/吨。

(2)三炼钢:冶炼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20元/吨。

(3)中板厂:轧制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20元/吨。

(4)中厚板厂:轧制原因改判率否工资额=超计划改判量×20元/吨。

4、质量工作主要有以下考核内容:

各单位是否能按照2004年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计划建立起较完善的保证措施并有效运行;是否能按要求高质量实事求是地完成本单位月、季、年质量诊断分析,并在规定时间上报技术监督处。

对以上质量工作的考核内容,相关单位若未按规定达到要求,视情况扣罚500~1000元,纳入考核。

第三章 质量事故

第十条 产品质量事故分钢铁产品质量事故和非钢铁产品质量事故。钢铁产品质量事故分特大(特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产品质量事故由技术监督处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及质量事故级别的判定执行三体系现行有效文件;质量事故的扣罚标准执行总公司企字(1997)7号文规定。

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考核部门必须对产品质量事故进行责任分析,提出整改意见,撰写事故分析报告。在提出考核意见时必须附上事故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执行三体系现行有效文件及技术监督处便字(2002)6号文《关于产品质量事故管理的补充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质量异议

第十四条 售后产品质量异议的处理部门是技术监督处和销售公司,对其中影响不大、用户反应不强烈且是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销售公司负责处理。处理结果逐月报企管办纳入考核。

第十五条 售后产品质量异议的管理执行三体系现行有效文件的有关规定。质量异议的考核执行附件2《2004年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质量抽查

第十六条 产品质量抽查的范围是总公司生产或使用的产

品、半成品、原辅材料及工序质量。

第十七条 产品质量抽查的内容、要求及整改考核执行现行有效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在产品质量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技术监督处汇总提出考核意见,纳入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规定,不得随意变更规定和标准。考核结果每月6日前向总公司考核小组汇报,比较特殊的必须提交考核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质量运行体系考核由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质量事故、质量异议、产品质量抽查的考核由技术监督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规定有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2004年工序及产品质量指标考核明细表

2、2004年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办法

200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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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04年外销产品质量异议 和质量问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加大对质量要素的过程控制,提高系统的质量保证能力,提高对质量责任的分析、责任界定和整改措施的考核力度,加大职能管理处室质量责任,增强总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管理与考核程序

第二条:销售公司负责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收集和整理,除微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销售公司负责处理后转技术监督处外,其它异议和质量问题均需及时转技术监督处处理。

第三条:技术监督处收到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报告后,按照形成异议和形成质量问题的原因进行分类,转各有关职能处室。

第四条:凡因外形、尺寸及表面质量等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技术监督处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条:凡因发货失误、质保书等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销售公司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六条:因内在质量(主要指分层、夹杂、裂纹等)和性能不合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技术中心牵头,技术监督处和生产部参与,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

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七条:凡因计量原因造成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由计量管理处负责责任界定,对产生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按责任大小对责任单位提出考核意见。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八条:凡因总公司外销产品质量问题并形成索赔的,按以下标准进行考核:

各责任单位承担否工资比例由考核单位确定。

第九条:各职能管理处室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凡因责任不清难以兑现考核的,否工资额由职能管理处室承担。

第十条:凡因玩忽职守和不执行操作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赔偿额10万元以上)或对总公司产品形象造成重大损害的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厂籍、留厂察看处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赔偿额 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下岗。

第十一条:对已提出整改措施但仍重复性发生的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按考核标准加倍否工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技术监督处负责按照下表格式对所有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和整理:

并于每月6日前报总公司企管办。

第十三条:企管办将外销产品质量异议和质量问题考核结果及月度经济责任制考核一并向经理办公会汇报,并按办公会确定的意见兑现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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