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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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及明确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新修订所得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3﹞188号

【发文日期】2003-10-30

【实施时间】2003-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省局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从7月下旬到8月初,省局组织人员对TAIS软件中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在整合、补充、完善软件需求过程中,省局针对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

号、(1999)65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式、适用范围做了较大的修改变动,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亏损抵补及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行的纳税申报表按照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大类。本次修订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两种,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造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又按月份(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细分为《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由一张主表和十五张附表组成。各种纳税申报表的表式、适用范围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二、三、四。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少需填报一式三份申报表,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签收盖章后各份的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

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的保存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对于汇总(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其申报表还需增加两份,这两份申报表均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签收盖章后退还纳税人,并由纳税人上报其上一级企业,一份由其上一级企业留存,另一份由其上一级企业作为汇总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为了使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做到规范统一,省局决定集中印制各种纳税申报表,并逐级下发至基层征收单位后,由纳税人申请领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纳税人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启用过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从纳税人预缴2004年1月份或1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启用。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省局确认,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办理月份(季度)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1996]172号、[2000]185号文件规定,将纳税申报表报经当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受理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其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汇总(合并)纳税的上级企业,在办理月份(季度)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本级企业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申报表,其中汇总纳税申报表必须按照本级及所有下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汇总编报,不得简单地直接按照汇总财务会计报表编报。

三、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经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认定,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月份(季度)应预缴税款一律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当期减免的所得税额计算。对当年以前各期发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其当期所得抵补当年以前各期及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计算当期应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按规定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税率来确定。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可抵补的当年以前各期亏损额一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适用税率-当期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亏损抵补。准予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按抵补当年以前各期亏损以前年度亏员后的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纳税人实际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尽可能接近,尽量避免在年终汇算清缴期间频繁发生收入退库的现象。纳税人预缴税款的亏损抵补,不需履行报批程序,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征收机关严格审核确认。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虚报补亏、不如实申报应预缴税款的,责令其重新申报或依法调整其申报数据,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严处理。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设置《月

份(季度)所得抵补亏损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五),详细记载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的亏损抵补情况。

五、亏损弥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的抵补亏损仅仅是确定预缴税款额的一个计算因素,抵补亏损计算并不是允许纳税人未经批准就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仍然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六、预缴税款期间多缴税款的处理。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税款期间多预缴的税款,平时不做退库处理,在年终统一进行清算。但对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情形,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在纳税期内按照其上期实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先预缴,后结算而形成的多缴应退税款,可在确认多缴税款发生的当时办理退库。

七、预缴申报形成欠税的处理。受资金紧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在月份(季度)计算预缴税款时,出现申报的应预缴税款欠缴的问题,各级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预缴税款外,同时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应缴税款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期间的所得与年度所得之间存在着差异,年度申报的应缴税款可能会小于月份(季度)申报的应预缴税款之和。此时,若纳税人预缴申报的应缴税款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仍然欠缴,则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另一份由税收会计作为核算抵顶预缴申报形成欠税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处理。各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是税收计会部门核算应征和征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凭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致使应征和征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会计核算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各种原始凭证编制的税收会计分录详见附件七。

九、本通知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亏损抵补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2001)75号、晋国税函[2003]99号文件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及填报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主表、附表表式及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及填报说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5.《月份(季度)所得抵补亏损台帐》及登记说明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及使用说明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分录编制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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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

报表〉及明确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新修订所得税申报表,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发﹝2003﹞188号

【发文日期】2003-10-30

【实施时间】2003-10-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按照省局信息化建设的整体规划,从7月下旬到8月初,省局组织人员对TAIS软件中企业所得税业务需求进行了整合、补充和完善。在整合、补充、完善软件需求过程中,省局针对近年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90

号、(1999)65号文件精神,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表式、适用范围做了较大的修改变动,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亏损抵补及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处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现行的纳税申报表按照纳税人类型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两大类。本次修订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按纳税人税款征收方式的不同,分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两种,其中《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造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又按月份(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细分为《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由一张主表和十五张附表组成。各种纳税申报表的表式、适用范围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一、二、三、四。纳税人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至少需填报一式三份申报表,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签收盖章后各份的用途分别为: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作

为税款征收及征管档案的保存资料;一份作为税收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对于汇总(合并)纳

税成员企业,其申报表还需增加两份,这两份申报表均由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签收盖章后退还纳税人,并由纳税人上报其上一级企业,一份由其上一级企业留存,另一份由其上一级企业作为汇总纳税申报表的附表报送其主管国税征收机关。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印制。为了使全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做到规范统一,省局决定集中印制各种纳税申报表,并逐级下发至基层征收单位后,由纳税人申请领用。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启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纳税人办理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启用过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从纳税人预缴2004年1月份或1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时启用。

二、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或省局确认,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办理月份(季度)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8号、[1996]172号、[2000]185号文件规定,将纳税申报表报经当地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受理审核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其上级企业汇总申报纳税。汇总(合并)纳税的上级企业,在办理月份(季度)申报及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本级企业纳税申报表和汇总纳税申报表,其中汇总纳税申报表必须按照本级及所有下属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汇总编报,不得简单地直接按照汇总财务会计报表编报。

三、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经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认定,按纳税期的实际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月份(季度)应预缴税款一律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当期减免的所得税额计算。对当年以前各期发生亏损及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纳税人,可按其当期所得抵补当年以前各期及以前年度亏损后的所得计算当期应预缴所得税。

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按其当年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按规定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换算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所对应的税率来确定。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可抵补的当年以前各期亏损额一按规定可抵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适用税率-当期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四、亏损抵补。准予纳税人在预缴税款时,按抵补当年以前各期亏损以前年度亏员后的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纳税人实际预缴税款与全年应纳税款尽可能接近,尽量避免在年终汇算清缴期间频繁发生收入退库的现象。纳税人预缴税款的亏损抵补,不需履行报批程序,由纳税人自行申报,主管国税征收机关严格审核确认。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纳税人虚报补亏、不如实申报应预缴税款的,责令其重新申报或依法调整其申报数据,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从严处理。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设置《月

份(季度)所得抵补亏损台帐》(参考式样见附件五),详细记载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的亏损抵补情况。

五、亏损弥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的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预缴税款时的抵补亏损仅仅是确定预缴税款额的一个计算因素,抵补亏损计算并不是允许纳税人未经批准就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仍然应当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六、预缴税款期间多缴税款的处理。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人在月份(季度)预缴税款期间多预缴的税款,平时不做退库处理,在年终统一进行清算。但对于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发生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情形,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在纳税期内按照其上期实纳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先预缴,后结算而形成的多缴应退税款,可在确认多缴税款发生的当时办理退库。

七、预缴申报形成欠税的处理。受资金紧张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纳税人在月份(季度)计算预缴税款时,出现申报的应预缴税款欠缴的问题,各级主管国税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除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应预缴税款外,同时按规定计算加收滞纳金。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应缴税款的,纳税人预缴税款期间的所得与年度所得之间存在着差异,年度申报的应缴税款可能会小于月份(季度)申报的应预缴税款之和。此时,若纳税人预缴申报的应缴税款在年度纳税申报后仍然欠缴,则主管国税征收机关应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见附件六)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纳税人,另一份由税收会计作为核算抵顶预缴申报形成欠税的原始凭证。

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处理。各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是税收计会部门核算应征和征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凭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修订,致使应征和征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会计核算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各种原始凭证编制的税收会计分录详见附件七。

九、本通知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及亏损抵补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晋国税所发[1999]23号、[2001)75号、晋国税函[2003]99号文件及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

附件:1.《企业所得税月(季)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及填报说明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纳税人?主表、附表表式及填报说明

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及填报说明

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5.《月份(季度)所得抵补亏损台帐》及登记说明

6.《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抵顶月份(季度)欠税通知书》及使用说明

7.《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修订后的税收会计分录编制

二00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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