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Type dividing and class rating for
Commercial motor-vehicle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325—2004)代替JT/T 325—2002 2004-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本标与JT/T325-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
1. 根据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修改或增补下列评级指标:营运客车安装ABS 、行驶记录仪、车外顶行李架、汽车安全带、匀速(50km/h)行驶车内噪声及特大型营运客车; 2. 增加了一些条款的具体要求或规定:车身承载式结构、复合悬架、比功率及人均通风量计算等; 3. 修改了高级卧铺客车卧铺布置及各部位尺寸的规定;
4. 新增了特大、大型高三、高二级的客车“在底盘动力总成间配置CAN 总线”; 5. 表格中减少文字叙述内容。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吉林大学交通学院、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及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铭、孟秋、王云耀、蔡团结、吴明、谢星、李显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JT/T325-1997,JT/T325-2002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评定内容、规则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经营性客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评级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实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9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T 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 GB 18352.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GB 18565-2004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 /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JT /T 198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QC /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QC /T633 客车座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运客车 commercial motor-vehicle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汽车。 3.2
客舱 passenger Space
供乘员使用的区域,即驾驶区和乘客区的总称 4 类型划分
4.1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轿车两类。
4.2 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见表1。
4.3 轿车不分类型。
5 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见表2。
表2
6 等级评定内容
6.1 客车主要评定:客车结构与底盘配置;动力性;安全性;舒适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及服务设施等。
6.2 轿车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空气调节与控制、卫星定位系统及行李舱容积等。 7 等级评定规则 7.1 必要条件
第8章规定的所有评定指标均为必要条件。 7.2 新车等级评定
客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根据该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实车检测结果,依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统一
以“评定表”形式发布。 7.3 在用车等级评定
7.3.1 在用客车经检测符合GB 18565标准有关规定时,才具备评定等级资格。 7.3.2 在用客车经检测,按JT/T 198评为一级车时,才具有评定高级客车资格。 7.3.3 根据7.3.2车辆现有技术等级和设施的实车检测结果,按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
7.3.4 已评定等级的在用客车,当过户时应重新评定等级,应按自新车投入营运之日计算,当累计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超过表3规定时,将由已评等级至相邻下一等级:
表3
8 等级评定条件
8.1 一般规定
8.1.1 座椅尺寸按QC/T633规定测量。 8.1.2 座间距按GB 13094规定测量。
8.1.3 内饰件应软化处理,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并符合GB 8410的规定。 8.1.4 卫生间应设洗手池,冲洗便器污水应存入污水箱。
8.1.5 行李舱与客舱隔离并在车外具有独立舱门的完整空间,若分置若干处时,任一处容积不得小于0.15m3(其中任意边长不小于0.4m) ,否则不记入总容积。核计行李舱容积时,其乘客数按评定该等级核实人数(不含司机及导游员) 。 8.1.6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规定。
8.1.7 客车底盘润滑点少于五处时,可选装自动润滑装置。 8.1.8 ABS(一类) 按GB 13594规定。
8.1.9 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发动机排放值应满足GB 18352.1、GB 18352.2及GB 17691要求。 8.1.10 高级客车质量保证期按如下规定:
a) 按新车投入营运之日起计保质里程或年限,质量保证期按表4规定,并以先达到为准;
表 4
b) 质保项目按客车使用说明书或质量保证书的规定。
8.1.11 座椅地脚安装结构符合 GB 18565-2004中11.8.3规定。 8.1.12 比功率等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厂定最大总质量的比。
8.1.13 人均换气量等于车顶安全窗上风扇(或独立式风扇或空调新风风扇) 进气量与核定的乘客数的比值。 8.1.14 特大型高级客车第二(三) 车桥应有随动转向机构。
8.2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5,表中关于ABS 、车外顶行李架、车内噪声及行驶纪录仪规定符合GB 7258、GB 12676及GB/T 19056的要求。
8.3 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8.3.1 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应符合8.2各项条件(座椅、行李舱容积、车内行李架等除外) ,卧铺尺寸按 GB /T 16887测量,并应符合表6规定。
8.3.2 卧铺客车中卧铺类型应相同,且不得设置折叠铺
8.3.3 在驾驶区、踏步间及其他服务设施(卫生间等) 上方空间不得设置卧铺(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车型除外) 。 8.3.4 卧铺的支撑杆件、扶梯及护栏等金属表面应采用软性材料包覆。
8.3.5 卧铺客车上下铺间的空气流应均布,且人均换气量大于同等级座位客车的30%。 8.3.6 卧铺客车行李舱容积规定见表7。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表5)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续表5)
表 6
表 7
8.4 轿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轿车(供出租、租赁) 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8。
表8
中型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Type dividing and class rating for
Commercial motor-vehicle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JT/T 325—2004)代替JT/T 325—2002 2004-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JT/T325-2002《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本标与JT/T325-2002的主要差异如下:
1. 根据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及GB 1589-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修改或增补下列评级指标:营运客车安装ABS 、行驶记录仪、车外顶行李架、汽车安全带、匀速(50km/h)行驶车内噪声及特大型营运客车; 2. 增加了一些条款的具体要求或规定:车身承载式结构、复合悬架、比功率及人均通风量计算等; 3. 修改了高级卧铺客车卧铺布置及各部位尺寸的规定;
4. 新增了特大、大型高三、高二级的客车“在底盘动力总成间配置CAN 总线”; 5. 表格中减少文字叙述内容。 本标准由交通部公路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公路学会客车分会、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总公司、吉林大学交通学院、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及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金铭、孟秋、王云耀、蔡团结、吴明、谢星、李显生。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JT/T325-1997,JT/T325-2002 。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及评定内容、规则和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经营性客车。是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评级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
GB 12676 汽车制动系结构、性能和实验方法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594 汽车防抱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T 16887 卧铺客车技术条件
GB 17691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8352.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 ) GB 18352.2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 GB 18565-2004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JT /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JT /T 198 汽车技术等级评定标准 QC /T 476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QC /T633 客车座椅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营运客车 commercial motor-vehicles of passenger transport 用于营业性旅客运输的汽车。 3.2
客舱 passenger Space
供乘员使用的区域,即驾驶区和乘客区的总称 4 类型划分
4.1 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及轿车两类。
4.2 客车按车长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种,见表1。
4.3 轿车不分类型。
5 等级划分 等级划分见表2。
表2
6 等级评定内容
6.1 客车主要评定:客车结构与底盘配置;动力性;安全性;舒适性(车内噪声、空气调节、乘客座椅(卧铺)及服务设施等。
6.2 轿车主要评定:发动机排量、空气调节与控制、卫星定位系统及行李舱容积等。 7 等级评定规则 7.1 必要条件
第8章规定的所有评定指标均为必要条件。 7.2 新车等级评定
客车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根据该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文件及实车检测结果,依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统一
以“评定表”形式发布。 7.3 在用车等级评定
7.3.1 在用客车经检测符合GB 18565标准有关规定时,才具备评定等级资格。 7.3.2 在用客车经检测,按JT/T 198评为一级车时,才具有评定高级客车资格。 7.3.3 根据7.3.2车辆现有技术等级和设施的实车检测结果,按第8章规定评定等级。
7.3.4 已评定等级的在用客车,当过户时应重新评定等级,应按自新车投入营运之日计算,当累计行驶里程或使用年限超过表3规定时,将由已评等级至相邻下一等级:
表3
8 等级评定条件
8.1 一般规定
8.1.1 座椅尺寸按QC/T633规定测量。 8.1.2 座间距按GB 13094规定测量。
8.1.3 内饰件应软化处理,所使用的非金属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并符合GB 8410的规定。 8.1.4 卫生间应设洗手池,冲洗便器污水应存入污水箱。
8.1.5 行李舱与客舱隔离并在车外具有独立舱门的完整空间,若分置若干处时,任一处容积不得小于0.15m3(其中任意边长不小于0.4m) ,否则不记入总容积。核计行李舱容积时,其乘客数按评定该等级核实人数(不含司机及导游员) 。 8.1.6 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规定。
8.1.7 客车底盘润滑点少于五处时,可选装自动润滑装置。 8.1.8 ABS(一类) 按GB 13594规定。
8.1.9 各类型、等级营运客车发动机排放值应满足GB 18352.1、GB 18352.2及GB 17691要求。 8.1.10 高级客车质量保证期按如下规定:
a) 按新车投入营运之日起计保质里程或年限,质量保证期按表4规定,并以先达到为准;
表 4
b) 质保项目按客车使用说明书或质量保证书的规定。
8.1.11 座椅地脚安装结构符合 GB 18565-2004中11.8.3规定。 8.1.12 比功率等于发动机额定功率与厂定最大总质量的比。
8.1.13 人均换气量等于车顶安全窗上风扇(或独立式风扇或空调新风风扇) 进气量与核定的乘客数的比值。 8.1.14 特大型高级客车第二(三) 车桥应有随动转向机构。
8.2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5,表中关于ABS 、车外顶行李架、车内噪声及行驶纪录仪规定符合GB 7258、GB 12676及GB/T 19056的要求。
8.3 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8.3.1 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应符合8.2各项条件(座椅、行李舱容积、车内行李架等除外) ,卧铺尺寸按 GB /T 16887测量,并应符合表6规定。
8.3.2 卧铺客车中卧铺类型应相同,且不得设置折叠铺
8.3.3 在驾驶区、踏步间及其他服务设施(卫生间等) 上方空间不得设置卧铺(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车型除外) 。 8.3.4 卧铺的支撑杆件、扶梯及护栏等金属表面应采用软性材料包覆。
8.3.5 卧铺客车上下铺间的空气流应均布,且人均换气量大于同等级座位客车的30%。 8.3.6 卧铺客车行李舱容积规定见表7。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表5) 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续表5)
表 6
表 7
8.4 轿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轿车(供出租、租赁) 等级评定必要条件见表8。
表8
中型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客车评定等级申报表(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