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进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各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二章 分包的条件和规定

第五条 承担施工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业绩和能力,并且是与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必须报经业主确定的监理机构审查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总量的30%;

(三)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项目实施分包或劳务分包;

(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五)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料,其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六)分包单位未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严禁违法转包、违规分包、层层分包工程;严禁企业和个人出借企业资质。

第八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非法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合同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未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

(三)承包单位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无产权关系,无统一财务管理的;

(四)承包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九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分包行为: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借用有资质单位的资质并以其名义分包工程的;

(三)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五)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六)借用劳务分包之名,实施专业分包工程内容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合作,指承包单位聘(雇)用的从事工程生产,并加入到承包单位施工班组的人员或劳务队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借劳务合作之名,行分包之实的行为:

(一)承包单位未对劳务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的;

(二)劳务队伍自行组织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

(三)劳务队伍自带承包单位合同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

(四)劳务队伍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下列合同。

(一)分包合同;

(二)分包涉及的工作任务、图纸、技术规范等;

(三)构成分包合同的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文件,其中:应明确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双方提供履约担保或付款担保;

第十三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分包审查制度。对工程分包及分包合同实行监理单位审查,业主批准和登记备案制度。承包单位对投标文件未载明的项目如需进行分包,必须首先把分包工程的内容、数量、选定的分包单位等事项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分包申请。监理单位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

业绩等条件,审核分包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经监理单位签证后报业主批准。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报业主审核。

第十四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分包审查登记制度,并加强日常的动态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负总责,统一管理,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建立对分包单位承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需要劳务合作时,承包单位应与劳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与每位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所有农民工工资必须由项目部严格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对某些专业化程度较强或特殊工艺部分的专项工程,由承包单位通过招标或邀标选择分包单位,报业主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不得擅自将承包单位合同内的工程指定分包,或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业主及其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职权在自己管理的工程中介绍分包业务。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价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准压低分包单价,承包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劳务作业分包或劳务作业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获得业主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分包计量工程款,专业分包单位在获得承包单位的计量工程款后7天内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

第二十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考核制度。按合同中应到位主要人员的约定,定期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和各工区主要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及时发现和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有效的行业监管,每年进行1—2次分包工程专项检查。

第四章 责任及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取得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免除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负总责。

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引起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应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并承担所有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施工现场设置驻地管理机构,接受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分包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返工,并承担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施工分包情况,主动准确地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由于工程施工分包引起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及时做出处理,视整改情况对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违规分包的,分包单位二次分包的,转和以挂靠形式进行分包的,一经发现要责令整改纠正,逾期未改的视其情节对承包单位予以通报,直至清退出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服从统一管理、扰乱交通建设市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视其情节对承包人予以通报,直至清退出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主、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介绍或安排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或业主违规批准工程分包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业主、监理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及其附属工程和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

进入安徽省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市、县(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国省道、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的行政监督,各项目业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非主体)工程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行为。

本办法的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把劳务作业交由具备劳务分包资质的单位并支付劳务费的行为。

第二章 分包的条件和规定

第五条 承担施工工程分包的单位,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施工业绩和能力,并且是与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分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施工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必须报经业主确定的监理机构审查并取得业主的批准;

(二)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不得分包,分包工作量不能超过与业主签定的承包合同总量的30%;

(三)施工承包单位应按投标文件载明的拟在中标后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的部分项目实施分包或劳务分包;

(四)分包单位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五)分包单位应向施工承包单位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级、人员设备等资料,其分包范围必须与合同约定的内容相符;

(六)分包单位未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近3年内未出现过重大施工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无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其他不良行为。

第七条 严禁违法转包、违规分包、层层分包工程;严禁企业和个人出借企业资质。

第八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非法转包行为: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整体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合同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二)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工程未建立项目管理机构,未对该工程的施工组织进行有效管理的;

(三)承包单位与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机构无产权关系,无统一财务管理的;

(四)承包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的。

第九条 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分包行为: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

(二)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而借用有资质单位的资质并以其名义分包工程的;

(三)将主体工程和关键性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四)在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业主批准,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

(五)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的;

(六)借用劳务分包之名,实施专业分包工程内容的。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合作,指承包单位聘(雇)用的从事工程生产,并加入到承包单位施工班组的人员或劳务队伍。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借劳务合作之名,行分包之实的行为:

(一)承包单位未对劳务队伍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指导的;

(二)劳务队伍自行组织工程的试验检测和质量检验的;

(三)劳务队伍自带承包单位合同承诺的主要机械设备;

(四)劳务队伍负责部分或全部的材料采购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假劳务之名,行分包之实的。

第三章 分包管理

第十二条 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下列合同。

(一)分包合同;

(二)分包涉及的工作任务、图纸、技术规范等;

(三)构成分包合同的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文件,其中:应明确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分包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双方提供履约担保或付款担保;

第十三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工程分包审查制度。对工程分包及分包合同实行监理单位审查,业主批准和登记备案制度。承包单位对投标文件未载明的项目如需进行分包,必须首先把分包工程的内容、数量、选定的分包单位等事项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并提出分包申请。监理单位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资信、

业绩等条件,审核分包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经监理单位签证后报业主批准。分包合同签订前应报业主审核。

第十四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建立分包审查登记制度,并加强日常的动态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承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负总责,统一管理,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计划,建立对分包单位承建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等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承包单位需要劳务合作时,承包单位应与劳务提供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后附农民工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并与每位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报监理工程师备案,所有农民工工资必须由项目部严格按照《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统一发放。

第十六条 对某些专业化程度较强或特殊工艺部分的专项工程,由承包单位通过招标或邀标选择分包单位,报业主确认。

第十七条 业主不得擅自将承包单位合同内的工程指定分包,或与承包单位串通转包工程。业主及其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不得利用职权在自己管理的工程中介绍分包业务。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价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准压低分包单价,承包单位可依据相关规定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劳务作业分包或劳务作业聘用的劳务人员工资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 承包单位应当在获得业主计量支付款后7天内向专业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支付分包计量工程款,专业分包单位在获得承包单位的计量工程款后7天内向劳务人员支付劳务费。

第二十条 业主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考核制度。按合同中应到位主要人员的约定,定期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和各工区主要人员进行检查核实,及时发现和制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公路工程建设实行有效的行业监管,每年进行1—2次分包工程专项检查。

第四章 责任及追究

第二十二条 取得批准的分包工程不免除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负总责。

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引起的债权、债务及其他经济纠纷应积极给予协调、解决,并承担所有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施工现场设置驻地管理机构,接受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履行分包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分包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返工,并承担业主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应当承担的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深入现场了解工程施工分包情况,主动准确地获取第一手资料,对由于工程施工分包引起的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及时做出处理,视整改情况对承包人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违规分包的,分包单位二次分包的,转和以挂靠形式进行分包的,一经发现要责令整改纠正,逾期未改的视其情节对承包单位予以通报,直至清退出场。

第二十六条 分包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不服从统一管理、扰乱交通建设市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视其情节对承包人予以通报,直至清退出场。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违法转包、违规分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合同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业主、监理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介绍或安排承包单位分包工程的,或业主违规批准工程分包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纠正,并追究业主、监理单位及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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