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立法的末来走向

关键词: 消费者 立法 消费者保护法 内容 提要: 对 中国 现行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回顾,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应当考虑采用系统化、一体化的立法模式,拟含消费者政策(法) 、消费者合同(法) 、消费者安全(法) 三部分;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 理论 创新应从立法指导思想及性质定位上探讨;制度创新拟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及“强行持续”制,建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制、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及强化对不公平条款控制的制度。 世界范围内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的兴起,迄今不过五十多年,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尚处于初期阶段,尤其在中国,市场 经济 尚处于形成和完善过程,消费者政策的 科学 确定,尚待经济的进一步 发展 和稳定,同时,法学理论对于消费者保护 问题 ,尚缺乏更为深入的 研究 ,经济法学者过分注重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生活的干预,常常单方面强调消费者保护法中国家行政权力介入的因素,而民法学者则忙于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的制订,少有研究力量直接投入消费者保护法学理论领域,由此导致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和幼稚。在这种背景之下,立即启动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尚不具备条件,但对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立法走向探讨应提上日程。

一、现行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及其评价 (一) 现行立法体系 1.中国保护消费者的基本 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建立中国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1993年lo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该法共有8章55条,其立法宗旨,就是要通过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问的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章内容的规定都与经营者密切相关。 2.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建立的“一般法律模式”立法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律,但除此法律之外,消费者保护还具体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商品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等等,因此,消费者保护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系统工程,牵涉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各个法律部门。故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刑法》等等相互配合所共同构成,采用的是前述“一般法律模式”。 (二) 对现行立法体系的评价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保护之立法大致采用两种体系:一为“基本政策模式”,即以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基本的政策性纲领和实施任务,在此基础上,另行制订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单行法规;一为“一般法律模式”,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直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某些特定义务,同时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其他各种具体问题,则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其他单行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 “消费者保护”的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和阐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责任,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但此种立法体系的缺陷在于: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不明;消费者权利性质不明,范围不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性质不明;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结构松散,导致重复立法及法律冲突。

为此,笔者认为,如同消费者保护立法冲破传统民法的立法体系和法律基本原则一样,中国未来的消费者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不妨另辟蹊径,抛弃外国有关立法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大胆创新,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教训,探索和确定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全新的立法模式即“基本法模式”。 二、中国未来《消

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 如前提及,笔者设想,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考虑采用系统化、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即以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准则为基础,以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等) 为支撑,以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乃至刑事法律等作为辅助,制订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此部综合性的法律,其基本性质为民事特别法,将全面、系统、成体系的对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准则做出全方位的规定,成为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法。此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将由三部分构成:

关键词: 消费者 立法 消费者保护法 内容 提要: 对 中国 现行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进行回顾,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应当考虑采用系统化、一体化的立法模式,拟含消费者政策(法) 、消费者合同(法) 、消费者安全(法) 三部分;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法的 理论 创新应从立法指导思想及性质定位上探讨;制度创新拟确立消费者反悔权及“强行持续”制,建立经营者惩罚性赔偿制、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及强化对不公平条款控制的制度。 世界范围内消费者保护立法运动的兴起,迄今不过五十多年,有关消费者保护法的理论和实践,尚处于初期阶段,尤其在中国,市场 经济 尚处于形成和完善过程,消费者政策的 科学 确定,尚待经济的进一步 发展 和稳定,同时,法学理论对于消费者保护 问题 ,尚缺乏更为深入的 研究 ,经济法学者过分注重国家权力对市场经济生活的干预,常常单方面强调消费者保护法中国家行政权力介入的因素,而民法学者则忙于合同法、物权法以及民法典的制订,少有研究力量直接投入消费者保护法学理论领域,由此导致消费者保护法理论研究上的薄弱和幼稚。在这种背景之下,立即启动全新的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程序,尚不具备条件,但对中国消费者保护法的未来立法走向探讨应提上日程。

一、现行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及其评价 (一) 现行立法体系 1.中国保护消费者的基本 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在建立中国 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不仅涉及到消费者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也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1993年lo 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该法共有8章55条,其立法宗旨,就是要通过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问的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章内容的规定都与经营者密切相关。 2.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中心建立的“一般法律模式”立法体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法律,但除此法律之外,消费者保护还具体涉及到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商品生产、质量监督、卫生检疫、市场管理、商标广告管理等等,因此,消费者保护是一项复杂的法治系统工程,牵涉到民事、行政甚至刑事等各个法律部门。故在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体系实际上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商标法》、《刑法》等等相互配合所共同构成,采用的是前述“一般法律模式”。 (二) 对现行立法体系的评价 当今世界各国对于消费者保护之立法大致采用两种体系:一为“基本政策模式”,即以消费者保护法规定基本的政策性纲领和实施任务,在此基础上,另行制订各种保护消费者权利的单行法规;一为“一般法律模式”,即将消费者保护法作为一部具体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直接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某些特定义务,同时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而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其他各种具体问题,则由《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其他单行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采用“一般法律模式”,其优点在于: “消费者保护”的观念通过一部单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强调和阐明,明确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地位,具体规定了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及其法定责任,其中某些规定可以作为裁判规范加以适用,并与其他单行法规中有关消费者保护的规定相互衔接,可以发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但此种立法体系的缺陷在于:消费者保护法的性质不明;消费者权利性质不明,范围不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关系性质不明;消费者保护法立法体系缺乏系统性,结构松散,导致重复立法及法律冲突。

为此,笔者认为,如同消费者保护立法冲破传统民法的立法体系和法律基本原则一样,中国未来的消费者保护法在立法模式上不妨另辟蹊径,抛弃外国有关立法所采取的“基本政策模式”和“一般法律模式”,大胆创新,根据中国的国情,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经验和教训,探索和确定中国消费者保护法之全新的立法模式即“基本法模式”。 二、中国未来《消

费者保护法》的立法构想 如前提及,笔者设想,中国未来消费者保护立法,应当考虑采用系统化、一体化的立法模式,即以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准则为基础,以民法典所确定的基本制度(物权法、债权法、侵权法等) 为支撑,以民事单行法、行政法规、经济法规乃至刑事法律等作为辅助,制订相对独立的《消费者保护法》。此部综合性的法律,其基本性质为民事特别法,将全面、系统、成体系的对有关消费者保护的基本法律准则做出全方位的规定,成为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法。此部法律的具体内容将由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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