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6514-2008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GB 6514-200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67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 术语

GB 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773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 15607—2008 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750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GB 20101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3.1

涂漆工艺 painting process

涂装作业中涂料涂覆的整个工艺过程。包括涂料的调配、工件的输送、各种方法的涂覆、干燥或固化、打磨和刮腻子等工序。 3.2

涂漆作业场所location of painting operations 为涂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 4 涂漆区范围

4.1 涂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喷粉室)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涂漆流水线上相对封闭的内容; c)涂料直接、刷到的其他作业场所。

4.2 除4.1外,涂炭作业其他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汽、漆雾、粉尘等区域,亦应划入涂漆区范围。 5 涂漆工艺安全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漆作业场所安全

5.1.1.1 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进行。涂漆作业场所应符合GB7691的有关规定。

5.1.1.2 在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建筑物内不应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对以上建筑物进行装修需涂漆者除外。

5.1.1.3 除桥梁等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如需要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4 涂漆作业场所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中3.7的要求。其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其中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区域。

5.1.1.5 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1.1.6 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宣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宣布置在外边跨越或同跨的顶端。

5.1.1.7 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GB 50016—2006中3.1.1规定执行。涂炭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 涂炭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续)

5.1.1.8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地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5.1.1.9 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表4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涂漆作业场所卫生

5.1.2.1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见表2。

表2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续)

表2(续)

表2(续)

5.1.2.2 涂炭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湿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涂炭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湿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工作地点室外温差限制

2)当作业地点气温≥370C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减少接触时间。 3)涂炭作业场所应设计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作业地点气温。 5.1.2.3 涂炭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

5.1.2.4 涂炭作业场所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采暖室温不低于表5中的规定。

表5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表5 (续)

5.1.2.5 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的确定见表6

表6 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称级别

5.1.2.6 涂漆作业场所噪声

5.1.2.6.1 涂漆工艺过程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

5.1.2.6.2 涂漆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见表7,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7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5.1.3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 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5.1.3.2 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 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 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 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 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Ⅱ危险区域。

表8 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5.1.4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 5.1.4.1 涂料的储存

5.1.4.1.1 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地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5.1.4.1.2 涂漆作业场所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存放涂料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5.1.4.2 涂料的调配

5.1.4.2.1 装配涂料一般应在调漆室进行,调漆室应符合5.1.3.1、6.1.1和6.1.4的规定。 5.1.4.2.2 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5.1.4.2.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现场配制,但调配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4.3 涂料的输送及处理

5.1.4.3.1 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严禁滴漏。

5.1.4.3.2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倒入密闭容器中。

5.1.4.3.3 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和辅料及其容器,应放到有明显标志的指定的废物堆放处,按当地有关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集中妥善处理。

5.1.4.3.4 废弃的液体涂料和辅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5.2 空气及无气喷涂

5.2.1空气及无气喷涂应在喷漆室内进行。

5.2.2喷漆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4——2006的规定。

5.2.3喷漆室的作业场所,与相邻其他非涂漆作业场所之间,宜用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5.2.4无气喷涂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均应按高压管件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配套的高压软管除经上述试验合格外,管缆布置时,其最小曲率半径宜不小于软管直径的2.5倍。

5.2.5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5.2.6压缩空气驱动无气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超压安全报警装置。

5.3 静电喷涂

5.3.1静电喷涂

5.3.1.1 静电喷涂应在静电喷涂室内进行。

5.3.1.2 静电喷涂室的安全技术应符合GB14444—2006和GB 12367的有关规定。

5.3.1.3 静电喷涂室的出入口宜设置防火门,并应装有闭门器。

5.3.1.4 静电喷涂室的门宜与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有门开即断电的联锁装置。

5.3.1.5 静电喷涂枪与供漆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773的规定。

5.3.1.6 供漆管道周围800mm空间内,应悬挂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其他导体和电缆。

5.3.2静电喷粉

5.3.2.1 粉末静电喷漆工艺安全应符合GB15067—2008的有关规定。

5.3.2.2 粉末静电喷涂应在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的喷粉室内进行,操作者应在室外操作。

5.3.2.3 喷粉室室内的金属构架与工件应可靠接地。

5.3.3高压静电发生器

5.3.3.1 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应有控制保护系统,使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

5.3.3.2 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联结端,应设置限流安全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线应牢固地接入专用地线上。

5.3.3.3 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防爆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联接,不应用零线代替地线。

5.3.3.4 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宜配置具有恒场的自动控制系统,在已整定的工作条件,如喷枪与工件间距在许可范围内变化,则其电流值宜不超过整定值的10%。

5.3.3.5 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和联接电缆与粉末喷枪配套后,当电压调到最大值时,对地短路应无火花产生。

5.4 电泳涂漆

5.4.1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装置。

5.4.2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5.4.3电泳涂漆需排放的废水应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5.4.4电泳设备需采取接地措施,且电泳涂装设备的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4.5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kV。

5.4.6两端电压间连接铜排应保证平整,防止拉弧现象产生。

5.5 浸涂,淋(流)涂,滚涂

5.5.1浸涂工艺安全应符合GB17750的规定。

5.5.2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设间壁防护设施。

5.5.3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安全操作。

5.5.4淋涂、滚涂作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

5.5.5工件滴落漆液的地方应设置漆液收集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

5.5.6浸漆槽、淋涂、滚涂装置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

5.5.7浸漆槽与烘干室公用厂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5m。水性涂料的浸漆槽除外。

5.5.8大型浸漆槽、淋漆装置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入贮槽,发生火警时应能迅速将漆液排入贮槽。水性涂料除外。

5.6 手工涂漆、手工刮磨腻子

5.6.1手工涂漆及手工刮磨腻子等操作应符合GB 7691的有关规定。

5.6.2手工涂漆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涂漆区。

5.6.3手工刷漆大型固定设备时,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6.4手工刷涂、滚涂和揩涂时,操作者应戴防溶剂手套和口罩。

5.6.5干式打磨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操作者应戴防尘口罩。

5.6.6清洗涂漆工具的溶剂宜用毒性小、挥发性低的溶剂。

5.7 有限空间的涂漆作业

5.7.1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942的规定。

5.7.2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指对有限空间本身或设在有限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装修,除此之外,有限空间内不应作为涂漆作业场所。

5.7.3在有限空间内进行脱漆作业者,也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7.4有限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宜增开一个工艺口。

5.8 干燥、固化

5.8.1涂漆设备不宜交替地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5.8.1.1 涂漆设备兼用于涂料的空间自然干燥、固化,则其自然干燥、固化的空气温度不应高于周围环境温度,且通风系统应符合6.1.4的规定。

5.8.1.2 喷烘两用设备,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以交替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 a)涂漆区内表面(特别是地面),保持无可燃性残存物;

b)应设置温度安全保护装置,其设定温度超过93℃,应自动关闭加热装置; c)涂漆区内的固定式辐射加热装置上,不应溅落漆物;

d)漆涂装置、干燥装置和通风系统应设置联锁装置,且当加热装置运行时或涂漆区内有便携式辐射加热器时,涂漆装置不应运行。涂漆或干燥装置运行时,通风系统应始终在运行,且应符合6.1.3和6.1.4的规定;

e)其他易燃物质不应带入涂漆区;

f)喷烘两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除符合GB 14443-200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4444-2006的规定。

5.8.2干燥时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加热系统,不应安装在涂漆区内,在配备了按下述要求设计的联锁通风系统时,可靠近涂漆区安装。

a)在加热系统启动之前,干燥所在空间必须彻底地通风;

b)在任何可能出现火源处应符合6.1.4的规定;

c)通风装置失灵时,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5.8.3涂漆作业的流平段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8.4进入烘干室的工件不应有余漆滴落。

5.8.5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作应放在有良好通风的场所内。如在室内,应为专用室,如在室外,周围5m内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5.8.6烘干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4442-2007的规定。

5.9 生产管理及设备检修

5.9.1加热涂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介质间接加热。

5.9.2沾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等物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9.3涂漆区入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和生产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9.4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贺物料输送系统等在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专人监管并配备灭火设施。

5.9.5涂漆区应GB 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6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6.1 一般要求

6.1.1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或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或大面积涂漆作业放散面广,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

5.1.2.1规定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6.1.2排风系统排出的还有害气体、烟尘等污染物,应按GB 20101的有关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气体排放应符合GB 16279及其所在地区的总量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涂漆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当通风系统停止运转或失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喷涂设备,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

6.1.4在通风净化设备和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汽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弄得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浓度50%。

6.2 局部排风

6.2.1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漆雾净化或粉尘回收的装置。

6.2.2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

a)排风罩应设置在污染源处;

b)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c)排风罩的形式、大小和位置应根据排出污染物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6.2.3散发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工艺过程应加以密闭,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应根据生产条件和通风效果分别采用侧吸式、伞形式、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6.3 设备通风

6.3.1喷漆室通风

6.3.1.1 喷漆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

6.3.1.2 喷漆室的通风应符合GB 14444-2006第8章的规定。

6.3.2喷粉室通风

6.3.2.1 粉末净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符合5.1.2.1规定。

6.3.2.3 喷粉室的通风应符合GB 15607-2008第6章的规定。

6.3.2.4喷粉室粉末净化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6.3.3烘干室通风

烘干室通风应符合GB 14443-2007中4.3的规定。

6.4 全面通风

6.4.1数种溶剂(芳烃类,醇类,乙醚酯类等)的蒸汽同时发挥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中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6.4.2散入涂漆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量,在没有工艺设计资料或不可能用计算方法求得时,全面通风所需的换气量可根据类似车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

6.4.3全面通风系统排出有害气体时,其吸风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全面通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使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6.5送风系统

6.5.1设有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涂漆作业场所,应进行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使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符合5.1.2.1规定或涂漆作业环境温度不符合5.1.2.2,5.1.2.3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6.5.2机械送风系统送入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30%。

6.5.3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b)应设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低于排风口2m;

c)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进风口和排风口,如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并不应小于10m。

6.5.4机械送风系统送入的新鲜空气,应送至操作者经常停留的工作地点。

6.6 通风管道

6.6.1涂漆作业场所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设防护网,并应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坠落的地方。排风管上设有防火阀,并应设置防雨、防风措施。

6.6.2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6.6.3涂漆工艺用的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6.6.4需进行调节风量的通风系统,应在管道内气流较稳定的截面处设置风量测定孔。

6.6.5为观察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温度,应在风管上设置温度测定孔和温度计。

6.6.6通风装置和风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积,并应定期清理。

6.6.7通风净化设备和管道所输送的空气温度有较显著地提高或降低时,或者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隔热、保温或防冻措施。

6.6.8直径300mm以下的排风口,敷设长度每隔3m左右应设置检查孔,但大管径风管上检查孔之间的距离可加大。检查孔宜设在管道拐弯处。

6.6.9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温度为80℃~20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5m,距耐火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25m。

6.6.10管壁温度高于80℃的排风口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汽、粉尘的管道直接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铺设子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80℃以上的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烧体制成的

6.6.11电线、煤气管、热力管道和输送液态燃料的管道不应装在通风管的管壁或穿过风管。

6.6.12当风管穿过易燃材料的屋顶或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应敷以耐火材料或使风管四周脱空。

6.6.13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墙吗,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穿过的空隙应用非燃烧体填塞。

6.6.14用于过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6.15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正压段风管不应通过其他房间。

6.6.16确定通风机风量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5%~10%;除尘系统附加10%~15%。

6.6.17确定通风机风压时,应同时考虑压力损失附加值。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10%~15%;除尘系统附加15%~20%。

6.7 废气净化

6.7.1涂装作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201001的有关规定。

6.7.2废气净化装置排放的有害气体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GB 6514-2008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的安全卫生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涂漆工艺及其通风净化系统的设计、安装及使用。桥梁、建筑物、大型储罐、船舶等大型构件的室外涂漆工艺的通风净化亦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面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使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67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6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静电喷漆工艺安全 GB 1294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GB/T 14441 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 术语

GB 14443—2007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 14773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静电喷枪及其辅助装置安全技术条件 GB 15607—2008 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粉末静电喷涂工艺安全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7750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 浸涂工艺安全

GB 20101涂装作业安全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200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41 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使用于本标准。 3.1

涂漆工艺 painting process

涂装作业中涂料涂覆的整个工艺过程。包括涂料的调配、工件的输送、各种方法的涂覆、干燥或固化、打磨和刮腻子等工序。 3.2

涂漆作业场所location of painting operations 为涂漆作业专门设置的场地和特定的周围空间。 4 涂漆区范围

4.1 涂漆区一般应包括以下范围:

a)喷漆室(喷粉室)内部及与其相连接的排风系统内部; b)涂漆流水线上相对封闭的内容; c)涂料直接、刷到的其他作业场所。

4.2 除4.1外,涂炭作业其他尚存在有危险量的易燃、可燃性蒸汽、漆雾、粉尘等区域,亦应划入涂漆区范围。 5 涂漆工艺安全 5.1 一般要求

5.1.1 涂漆作业场所安全

5.1.1.1 涂漆作业应在涂漆作业场所,或在划定的涂漆区进行。涂漆作业场所应符合GB7691的有关规定。

5.1.1.2 在文化教育、医疗等公共建筑物和居住建筑物内不应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对以上建筑物进行装修需涂漆者除外。

5.1.1.3 除桥梁等大型构件外,一般不应在露天设置涂漆作业场所,如需要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1.1.4 涂漆作业场所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GB 50016—2006中3.7的要求。其出入口至少应有两个,其中出口应直接通向安全区域。

5.1.1.5 涂漆作业场所的门应向外开,其内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2m。

5.1.1.6 涂漆作业场所的厂房一般采用单层建筑或独立厂房。如布置在多层建筑物内,宣布置在建筑物上层。如布置在多跨厂房内,宣布置在外边跨越或同跨的顶端。

5.1.1.7 生产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照GB 50016—2006中3.1.1规定执行。涂炭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1。

表1 涂炭作业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续)

5.1.1.8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地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封闭喷漆空间内保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5.1.1.9 涂漆作业场所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防爆和安全疏散措施应根据表4确定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执行。 5.1.2涂漆作业场所卫生

5.1.2.1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允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不应超过表2的规定。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见表2。

表2 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容许浓度

表2(续)

表2(续)

表2(续)

5.1.2.2 涂炭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湿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涂炭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夏季空气湿度,应按车间内外温差计算。其室内外温差的限度,应根据实际出现的本地区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确定,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工作地点室外温差限制

2)当作业地点气温≥370C时,应采取局部降温和综合防暑措施,并减少接触时间。 3)涂炭作业场所应设计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作业地点气温。 5.1.2.3 涂炭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工作地点的冬季采暖空气温度

5.1.2.4 涂炭作业场所的生产辅助用室,冬季采暖室温不低于表5中的规定。

表5 冬季辅助用室的温度

表5 (续)

5.1.2.5 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征级别的确定见表6

表6 涂漆作业场所卫生特称级别

5.1.2.6 涂漆作业场所噪声

5.1.2.6.1 涂漆工艺过程所用的风机、水泵、电机等各个噪声源部件及其风管,水管应采取消声和隔振措施。

5.1.2.6.2 涂漆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h,噪声声级卫生限值为85dB(A)。对于操作人员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h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声级卫生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噪声声级限值,见表7,但最高限值不得超过115dB(A)。

表7 工作地点噪声声级的卫生限值

5.1.3电气设备防火防爆

5.1.3.1 涂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应安全、可靠。涂漆区内一般不设置电气设备,如必须设置时,应符合GB 50058的规定。

5.1.3.2 涂漆区内爆炸性气体环境划为1区危险区域,其通向露天的门、窗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3 封闭或半封闭涂漆工艺装置内部为1区危险区域,其开敞面以外,水平距离3m,垂直距离1m以内的空间区域划为2区。

5.1.3.4 与涂漆区相邻车间之间的隔墙应为不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墙上的门亦应是不燃烧体。

5.1.3.5 用有门的隔墙与涂漆区隔开的相邻场所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的划分见表8。 5.1.3.6 涂漆区内爆炸性粉尘环境划为Ⅱ危险区域。

表8 与涂漆区相邻场所的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

5.1.4涂料的储存、调配及输送 5.1.4.1 涂料的储存

5.1.4.1.1 涂料及辅料入库时,应有完整、准确、清晰地产品包装标志,检验合格证和说明书。

5.1.4.1.2 涂漆作业场所允许存放一定量的涂料及辅料,但不应超过一个班的用量。存放涂料的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5.1.4.2 涂料的调配

5.1.4.2.1 装配涂料一般应在调漆室进行,调漆室应符合5.1.3.1、6.1.1和6.1.4的规定。 5.1.4.2.2 调漆室应为不燃烧,不发火的地面;室内通风换气次数15次/h-25次/h;照明及各类电气设备应为防爆型,调漆室应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及配置消防器材。

5.1.4.2.3 使用溶剂型涂料量较少时(一般少于20kg),允许在涂漆区现场配制,但调配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5.1.4.3 涂料的输送及处理

5.1.4.3.1 输送涂料、溶剂、稀释剂的管道应保持完好,严禁滴漏。

5.1.4.3.2 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工作结束后应将剩余的涂料及辅料送回调漆室或倒入密闭容器中。

5.1.4.3.3 不能继续使用的涂料和辅料及其容器,应放到有明显标志的指定的废物堆放处,按当地有关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规定集中妥善处理。

5.1.4.3.4 废弃的液体涂料和辅料严禁倒入下水道。

5.2 空气及无气喷涂

5.2.1空气及无气喷涂应在喷漆室内进行。

5.2.2喷漆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444——2006的规定。

5.2.3喷漆室的作业场所,与相邻其他非涂漆作业场所之间,宜用不燃烧体隔墙隔开。

5.2.4无气喷涂装置中的各个部件均应按高压管件规定进行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配套的高压软管除经上述试验合格外,管缆布置时,其最小曲率半径宜不小于软管直径的2.5倍。

5.2.5无气喷涂的喷枪应配置自锁安全装置,喷涂间歇时应能将喷枪自锁。

5.2.6压缩空气驱动无气喷涂装置的进气端应设置限压安全装置,并配置超压安全报警装置。

5.3 静电喷涂

5.3.1静电喷涂

5.3.1.1 静电喷涂应在静电喷涂室内进行。

5.3.1.2 静电喷涂室的安全技术应符合GB14444—2006和GB 12367的有关规定。

5.3.1.3 静电喷涂室的出入口宜设置防火门,并应装有闭门器。

5.3.1.4 静电喷涂室的门宜与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有门开即断电的联锁装置。

5.3.1.5 静电喷涂枪与供漆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14773的规定。

5.3.1.6 供漆管道周围800mm空间内,应悬挂安全标志,不应设置其他导体和电缆。

5.3.2静电喷粉

5.3.2.1 粉末静电喷漆工艺安全应符合GB15067—2008的有关规定。

5.3.2.2 粉末静电喷涂应在设有机械通风和粉末回收装置的喷粉室内进行,操作者应在室外操作。

5.3.2.3 喷粉室室内的金属构架与工件应可靠接地。

5.3.3高压静电发生器

5.3.3.1 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应有控制保护系统,使工作系统发生故障或出现过载时自动切断电源。

5.3.3.2 所有高压静电发生器的高压输出与高压电缆联结端,应设置限流安全装置,高压电缆的屏蔽线应牢固地接入专用地线上。

5.3.3.3 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的电源插座应为防爆专用结构,插座中的接地端与专用地线联接,不应用零线代替地线。

5.3.3.4 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宜配置具有恒场的自动控制系统,在已整定的工作条件,如喷枪与工件间距在许可范围内变化,则其电流值宜不超过整定值的10%。

5.3.3.5 喷漆用高压静电发生器和联接电缆与粉末喷枪配套后,当电压调到最大值时,对地短路应无火花产生。

5.4 电泳涂漆

5.4.1电泳槽宜设置间壁设施和通风排气装置,并应装有防止人员发生触电事故的安全或防护联锁装置。

5.4.2电泳涂漆的整流系统应单独设置在围护设施内。

5.4.3电泳涂漆需排放的废水应经过净化处理,净化后的废水应符合GB8978的规定。

5.4.4电泳设备需采取接地措施,且电泳涂装设备的安全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5.4.5电泳槽应做绝缘处理,保证干燥状态下耐压2kV。

5.4.6两端电压间连接铜排应保证平整,防止拉弧现象产生。

5.5 浸涂,淋(流)涂,滚涂

5.5.1浸涂工艺安全应符合GB17750的规定。

5.5.2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一般应设间壁防护设施。

5.5.3淋涂、滚涂作业流水线的设计和运行应保证安全操作。

5.5.4淋涂、滚涂作业场所宜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

5.5.5工件滴落漆液的地方应设置漆液收集装置,并应设有局部排风装置。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

5.5.6浸漆槽、淋涂、滚涂装置应设置通风排气装置。淋涂的通风排气装置与供漆泵自动联锁。

5.5.7浸漆槽与烘干室公用厂房时,其间距不应小于7.5m。水性涂料的浸漆槽除外。

5.5.8大型浸漆槽、淋漆装置应在室外设地下贮槽,不工作时应将漆液放入贮槽,发生火警时应能迅速将漆液排入贮槽。水性涂料除外。

5.6 手工涂漆、手工刮磨腻子

5.6.1手工涂漆及手工刮磨腻子等操作应符合GB 7691的有关规定。

5.6.2手工涂漆作业场所应设置通风装置,并划定涂漆区。

5.6.3手工刷漆大型固定设备时,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6.4手工刷涂、滚涂和揩涂时,操作者应戴防溶剂手套和口罩。

5.6.5干式打磨时,应设置通风除尘装置。操作者应戴防尘口罩。

5.6.6清洗涂漆工具的溶剂宜用毒性小、挥发性低的溶剂。

5.7 有限空间的涂漆作业

5.7.1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2942的规定。

5.7.2有限空间内的涂漆作业是指对有限空间本身或设在有限空间内的固定设备、设施等进行装修,除此之外,有限空间内不应作为涂漆作业场所。

5.7.3在有限空间内进行脱漆作业者,也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5.7.4有限空间只有一个出入口时,宜增开一个工艺口。

5.8 干燥、固化

5.8.1涂漆设备不宜交替地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5.8.1.1 涂漆设备兼用于涂料的空间自然干燥、固化,则其自然干燥、固化的空气温度不应高于周围环境温度,且通风系统应符合6.1.4的规定。

5.8.1.2 喷烘两用设备,在符合下述规定时,可以交替用于涂料的干燥、固化; a)涂漆区内表面(特别是地面),保持无可燃性残存物;

b)应设置温度安全保护装置,其设定温度超过93℃,应自动关闭加热装置; c)涂漆区内的固定式辐射加热装置上,不应溅落漆物;

d)漆涂装置、干燥装置和通风系统应设置联锁装置,且当加热装置运行时或涂漆区内有便携式辐射加热器时,涂漆装置不应运行。涂漆或干燥装置运行时,通风系统应始终在运行,且应符合6.1.3和6.1.4的规定;

e)其他易燃物质不应带入涂漆区;

f)喷烘两用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除符合GB 14443-2007的规定外,还应符合GB 14444-2006的规定。

5.8.2干燥时使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花的加热系统,不应安装在涂漆区内,在配备了按下述要求设计的联锁通风系统时,可靠近涂漆区安装。

a)在加热系统启动之前,干燥所在空间必须彻底地通风;

b)在任何可能出现火源处应符合6.1.4的规定;

c)通风装置失灵时,能自动关闭加热系统。

5.8.3涂漆作业的流平段应设置局部排风装置。

5.8.4进入烘干室的工件不应有余漆滴落。

5.8.5自然干燥的涂漆工作应放在有良好通风的场所内。如在室内,应为专用室,如在室外,周围5m内不得有明火或火花。

5.8.6烘干室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14442-2007的规定。

5.9 生产管理及设备检修

5.9.1加热涂料等易燃物质时,应使用热水,蒸汽等介质间接加热。

5.9.2沾有涂料等易燃物质的棉纱等物应放入带盖的金属箱(桶)内,当清除处理,严禁乱抛。

5.9.3涂漆区入口处及其他禁止明火和生产火花的场所,应有禁止烟火的安全标志。

5.9.4涂漆设备、贮存容器,通风管道贺物料输送系统等在停产检修时,如需采用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应严格执行动火安全制度,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应有专人监管并配备灭火设施。

5.9.5涂漆区应GB 50140的规定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保持有效状态。 6 涂漆工艺通风净化

6.1 一般要求

6.1.1为防止气体、烟、尘等有害物质在室内逸散,或当涂漆工艺和设备不固定或大面积涂漆作业放散面广,应首先采用局部排风。当不可能采用局部排风或采用局部排风仍达不到

5.1.2.1规定时,应采用全面通风换气。

6.1.2排风系统排出的还有害气体、烟尘等污染物,应按GB 20101的有关规定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后的气体排放应符合GB 16279及其所在地区的总量排放标准的要求。

6.1.3涂漆作业开始时应先开风机,后启动喷涂设备。作业结束时,应先关闭喷涂设备,后关风机。当通风系统停止运转或失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喷涂设备,并向操作人员发出信号。

6.1.4在通风净化设备和系统中,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汽的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弄得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浓度50%。

6.2 局部排风

6.2.1涂漆作业的局部排风系统,应设置漆雾净化或粉尘回收的装置。

6.2.2局部排风的排风罩,应符合下述要求:

a)排风罩应设置在污染源处;

b)排风罩罩口吸风方向应使有害物质不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c)排风罩的形式、大小和位置应根据排出污染物的挥发性、比重以及涂漆的作业方法而定。

6.2.3散发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工艺过程应加以密闭,当无法采用密闭或半密闭的装置时,应根据生产条件和通风效果分别采用侧吸式、伞形式、吹吸式排风罩或槽边排风罩。

6.3 设备通风

6.3.1喷漆室通风

6.3.1.1 喷漆室应设有机械通风和漆雾净化装置。

6.3.1.2 喷漆室的通风应符合GB 14444-2006第8章的规定。

6.3.2喷粉室通风

6.3.2.1 粉末净化回收装置的出粉口,应采取防止粉尘飞扬的措施,以保证作业环境空气中粉尘最高容许浓度符合5.1.2.1规定。

6.3.2.3 喷粉室的通风应符合GB 15607-2008第6章的规定。

6.3.2.4喷粉室粉末净化回收装置的废气排放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6.3.3烘干室通风

烘干室通风应符合GB 14443-2007中4.3的规定。

6.4 全面通风

6.4.1数种溶剂(芳烃类,醇类,乙醚酯类等)的蒸汽同时发挥与空气中时,全面通风换气量应按各中气体分别稀释至最高容许浓度所需要的空气量的总和计算。

6.4.2散入涂漆作业场所的有害气体量,在没有工艺设计资料或不可能用计算方法求得时,全面通风所需的换气量可根据类似车间的实测资料或经验数据,按房间的换气次数确定。

6.4.3全面通风系统排出有害气体时,其吸风口应设在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全面通风系统气流组织的流向应避免使有害物质流经操作者的呼吸带。

6.5送风系统

6.5.1设有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涂漆作业场所,应进行自然补风;当自然补风不能使涂漆作业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符合5.1.2.1规定或涂漆作业环境温度不符合5.1.2.2,5.1.2.3时,应设置机械送风系统。

6.5.2机械送风系统送入车间空气中的有害物质的含量,不应超过表2规定的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的30%。

6.5.3机械送风系统进风口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设在室外空气清洁的地点;

b)应设在排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低于排风口2m;

c)进风口的底部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2m;

d)进风口和排风口,如设在屋面以上的同一高度时,其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管径的10倍,并不应小于10m。

6.5.4机械送风系统送入的新鲜空气,应送至操作者经常停留的工作地点。

6.6 通风管道

6.6.1涂漆作业场所通风系统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应设防护网,并应直接通到室外不可能有火花坠落的地方。排风管上设有防火阀,并应设置防雨、防风措施。

6.6.2排风管的防雷措施,应符合GB 50057的规定

6.6.3涂漆工艺用的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6.6.4需进行调节风量的通风系统,应在管道内气流较稳定的截面处设置风量测定孔。

6.6.5为观察高温排风系统风管内的空气温度,应在风管上设置温度测定孔和温度计。

6.6.6通风装置和风管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沉积,并应定期清理。

6.6.7通风净化设备和管道所输送的空气温度有较显著地提高或降低时,或者可能冻结时,应采取隔热、保温或防冻措施。

6.6.8直径300mm以下的排风口,敷设长度每隔3m左右应设置检查孔,但大管径风管上检查孔之间的距离可加大。检查孔宜设在管道拐弯处。

6.6.9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温度为80℃~20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5m,距耐火结构和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0.25m。

6.6.10管壁温度高于80℃的排风口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汽、粉尘的管道直接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铺设子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80℃以上的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烧体制成的

6.6.11电线、煤气管、热力管道和输送液态燃料的管道不应装在通风管的管壁或穿过风管。

6.6.12当风管穿过易燃材料的屋顶或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应敷以耐火材料或使风管四周脱空。

6.6.13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如必须穿墙吗,应在穿过处设防火阀。穿过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风管穿过的空隙应用非燃烧体填塞。

6.6.14用于过滤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6.6.15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正压段风管不应通过其他房间。

6.6.16确定通风机风量时,应附加风管和设备的漏风量。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5%~10%;除尘系统附加10%~15%。

6.6.17确定通风机风压时,应同时考虑压力损失附加值。一般送排风系统附加10%~15%;除尘系统附加15%~20%。

6.7 废气净化

6.7.1涂装作业有机废气净化装置的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GB 201001的有关规定。

6.7.2废气净化装置排放的有害气体应符合GB 16297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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