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下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融合

  [摘 要] 将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有助于法学专业课程在有限的课时、资源的限度内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而实现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融入实践教学,需要以“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提高法律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并结合所在院校专业目标对课程的要求,将“应用型人才”与“应用能力”具体化。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着重于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与不同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课外实践教学分为面向全体学生的课外学习――以训练写作和思维能力为目标,以及个性化的课外学习――以训练学生研究新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还需要建立学习过程考核机制,并且以应用能力为考核目标。   [关键词] 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12-0104-03   一 问题的提出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着“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在具体措施方面,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上述意见发布后,学界开展了对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确立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地位,优化实践课程的设置,按照不同年级,形成由浅入深的实践课程体系[1-2]。各法学院校也纷纷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一些院校还将实践课程列入选修课程,比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法律实践讲座等纳入选修课程安排,经考核后可计算学分[3]。   在理论课程之外设置独立的实践课程,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有研究者指出,这种单纯把法学实践教学独立于理论教学的定位过窄,在这样的定位下,实践教学只是作为检验理论知识的环节或手段,处于人才培养的末端环节,长期以来一直和课堂教学对立[4]。其缺点首先体现为实践教学往往在时间安排上滞后于理论课程,理论课程的知识由于缺乏及时的实践训练,多数流于知识层面,学完就忘,难以成为学生的素质;其次,实践课程所涉及的部门法通常比较单一,比如模拟法庭,每次选定的纠纷往往只能涵盖一两个部门法,对于部门法的应用能力培养是有限的;再次,由于受师资、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实践课程覆盖面相对较窄,比如法律诊所,能够参与的学生数量有限。   基于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与单纯独立开设实践课程的弊端,中国政法大学首创了“同步实践教学模式”,融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为一体,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其突出的做法是建立“即时共享司法资源”,将原始案件卷宗、同步庭审直播以及庭审录像等司法资源大规模地“请进来”,进入课堂教学;大规模地培养专职、半专职、“双师型”实践教师队伍,以及聘请司法实务人员兼任实践教师;构建学训一体的课程体系[4]。   中国政法大学的上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从长远来讲,无疑值得提倡和效仿,但其实施的前提是配套雄厚的硬件(如即时司法资源平台)和软件(如师资队伍的建设)条件,普通法学院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恐怕短时间内难以达到这样的条件。因此,如何用比较低的成本在专业理论课程当中融入实践教学,短时间内提高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的应用能力培养,值得我们研究。   二 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需进行的课程改革   1 教学目标的改革   (1)从注重“传授知识”转向注重“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往往注重知识的传授,然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律还处于较激烈的发展变化时期,尤其是经济法今后还将面临着较大幅度的修订,如果经济法课程仅传授知识,很快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制度会发展,知识会变迁和陈旧,只有培养科学的思维模式,才能理解法律的变革,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2)“培养应用能力”的具体化   第一,应用型人才的具体化。应用型人才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因此各高校应当结合市场的需要(即本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需求)进行课程设置。那么,经济法课程的“应用性”体现在哪些领域?哪些法律职业对经济法的知识用得最多?需要对学生进行怎样的训练?   汕头大学正在进行“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学”(Outcome-Based Education,OBE)改革。按照“OBE教学改革”的指引,一门课程目标的设置,必须首先考虑该门课程在实现专业目标当中的位置和作用。汕头大学法学专业目标和理念提出“在培养过程中,突出法律应用型人才作为其培养目的”,参考历届法律系毕业生就业数据,与经济法课程知识的应用密切相关的职业为:法官、律师、公务员(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商务以及发改部门等)、企业法务等。因此,课程安排应当结合这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法学专业培养标准”当中提出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企事业法务实践能力”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教学。其中,企业法务的培养目前在各法律院校还是一个短板[5],而随着我国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尤其是加入国际市场竞争的大舞台,可以预见,未来对企业法务人才需求是庞大的。因此,除符合传统的法律职业要求外,经济法原理课程加强了对企业法务人才所应具备的法律思维训练。   第二,应用能力的具体化。汕头大学作为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法学专业既要满足学生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需要,也要有意识地训练其对法律的实践能力。经济法原理课程将这种应用能力具体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能熟练应用课程知识解答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其次是能应用课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律纠纷,尤其突出法官、律师、经济管理型公务员以及企事业法务人员对经济法的应用需求。明确了以这两种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后,就可以有目的地将司法考试的知识点贯穿在教学过程中,在此基础上,大量使用真实的案例,并且有意识地训练不同的法律职业应对同一个纠纷的不同思维模式。   2 制作PPT预习版   在每个知识版块教学之前,教师提前制作PPT预习版,该预习版除展示课堂将要学习的内容外,还围绕知识点和预期学习成果,有针对性地设置问题,指导学生预习。待课堂教学完毕,发布PPT正式版,供学生核对参考。PPT预习版的使用,给学生留下了预习思考的余地。   3 设置课外实践环节:“寻找生活中的消费侵权案例”   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寻找生活中的消费侵权案例,这些案例必须是组员本人或者亲朋好友经历的真实案例,且最好提供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佐证;同时,学生必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制作ppt,在课堂上演示。学生评估反馈结果表明,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该环节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   4 设置课堂“角色扮演”环节   比如,在“产品质量法”知识单元,选取真实的产品侵权案例,设置课堂“角色扮演”环节,让学生分别扮演原被告律师以及法官;又如,在反垄断法环节,让学生扮演企业法务、政府法律顾问等不同职业角色。通过角色扮演,学生体会了不同法律职业的思维要求。   5 设置“学习目标检测”机制   为检测学生是否达成预期的学习效果,在每个知识单元结束,均设置“学习目标检测”机制,选用真实案例,根据知识点设计问题,让学生解答;基于竞争法的重要性,在竞争法版块安排学生课外围绕真实案例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以达到应用性训练的目的。   6 重构考核机制   如前所述,课程以学习过程考核及应用能力考核为目标,重构了考核机制,考核分为:实践环节“寻找生活中的消费侵权案例”(小组形式)10%+竞争法知识单元案例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20%+课堂表现10%+期末考试60%。   7 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为了便于开展实践教学,课程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课程组织部分学生到市工商部门与消费者协会开展了访谈、座谈等活动,邀请经验丰富的律师给学生开设了企业法律实务方面的专题讲座,选派学生参加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维权志愿者”活动,为学生创造了多种类型的课外实践机会。   参考文献   [1]李麒,黄继军. 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43-45.   [2]叶永禄. 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116-122.   [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实践教学简介[EB/OL].http://law.sjtu.edu.cn/Article0403.aspx,2016-06-09.   [4]黄进,张桂林,李树忠,等.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 28-46.   [5]马秋.对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的思考[J].大连大学学报,2016(2):62-67.   [6]孙春牛.法官与律师思维的碰撞与融合[N].人民法院报,2014-01-22(8).

  [摘 要] 将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有助于法学专业课程在有限的课时、资源的限度内提升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而实现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在理论课程中融入实践教学,需要以“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和“提高法律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并结合所在院校专业目标对课程的要求,将“应用型人才”与“应用能力”具体化。实践教学包括课堂实践教学与课外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着重于学生口头表达能力与不同法律职业思维的训练;课外实践教学分为面向全体学生的课外学习――以训练写作和思维能力为目标,以及个性化的课外学习――以训练学生研究新问题的能力为目标。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还需要建立学习过程考核机制,并且以应用能力为考核目标。   [关键词] 应用型职业法律人才;实践教学;课堂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 G642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2549(2016) 12-0104-03   一 问题的提出   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指出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存在着“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等问题,提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重点”。在具体措施方面,提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上述意见发布后,学界开展了对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关系的研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确立法学实践教学的独立性地位,优化实践课程的设置,按照不同年级,形成由浅入深的实践课程体系[1-2]。各法学院校也纷纷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一些院校还将实践课程列入选修课程,比如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将法律诊所、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谈判、法律实践讲座等纳入选修课程安排,经考核后可计算学分[3]。   在理论课程之外设置独立的实践课程,对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是非常必要的。然而,有研究者指出,这种单纯把法学实践教学独立于理论教学的定位过窄,在这样的定位下,实践教学只是作为检验理论知识的环节或手段,处于人才培养的末端环节,长期以来一直和课堂教学对立[4]。其缺点首先体现为实践教学往往在时间安排上滞后于理论课程,理论课程的知识由于缺乏及时的实践训练,多数流于知识层面,学完就忘,难以成为学生的素质;其次,实践课程所涉及的部门法通常比较单一,比如模拟法庭,每次选定的纠纷往往只能涵盖一两个部门法,对于部门法的应用能力培养是有限的;再次,由于受师资、经费等方面的限制,实践课程覆盖面相对较窄,比如法律诊所,能够参与的学生数量有限。   基于法学实践课程的重要性与单纯独立开设实践课程的弊端,中国政法大学首创了“同步实践教学模式”,融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为一体,将实践教学贯穿于整个法学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其突出的做法是建立“即时共享司法资源”,将原始案件卷宗、同步庭审直播以及庭审录像等司法资源大规模地“请进来”,进入课堂教学;大规模地培养专职、半专职、“双师型”实践教师队伍,以及聘请司法实务人员兼任实践教师;构建学训一体的课程体系[4]。   中国政法大学的上述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的关系。从长远来讲,无疑值得提倡和效仿,但其实施的前提是配套雄厚的硬件(如即时司法资源平台)和软件(如师资队伍的建设)条件,普通法学院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恐怕短时间内难以达到这样的条件。因此,如何用比较低的成本在专业理论课程当中融入实践教学,短时间内提高实践性较强的部门法的应用能力培养,值得我们研究。   二 实践教学融入理论课程需进行的课程改革   1 教学目标的改革   (1)从注重“传授知识”转向注重“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往往注重知识的传授,然而,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初级阶段,法律还处于较激烈的发展变化时期,尤其是经济法今后还将面临着较大幅度的修订,如果经济法课程仅传授知识,很快就不能适应时代的变迁和法律的发展。制度会发展,知识会变迁和陈旧,只有培养科学的思维模式,才能理解法律的变革,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   (2)“培养应用能力”的具体化   第一,应用型人才的具体化。应用型人才可分为不同的类型,因此各高校应当结合市场的需要(即本校毕业生就业的职业需求)进行课程设置。那么,经济法课程的“应用性”体现在哪些领域?哪些法律职业对经济法的知识用得最多?需要对学生进行怎样的训练?   汕头大学正在进行“以学习成果为导向的教学”(Outcome-Based Education,OBE)改革。按照“OBE教学改革”的指引,一门课程目标的设置,必须首先考虑该门课程在实现专业目标当中的位置和作用。汕头大学法学专业目标和理念提出“在培养过程中,突出法律应用型人才作为其培养目的”,参考历届法律系毕业生就业数据,与经济法课程知识的应用密切相关的职业为:法官、律师、公务员(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商务以及发改部门等)、企业法务等。因此,课程安排应当结合这些行业的实际需要,并结合“法学专业培养标准”当中提出的“调解、仲裁、诉讼以及企事业法务实践能力”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计课程教学。其中,企业法务的培养目前在各法律院校还是一个短板[5],而随着我国企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尤其是加入国际市场竞争的大舞台,可以预见,未来对企业法务人才需求是庞大的。因此,除符合传统的法律职业要求外,经济法原理课程加强了对企业法务人才所应具备的法律思维训练。   第二,应用能力的具体化。汕头大学作为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高校,法学专业既要满足学生通过司法统一考试的需要,也要有意识地训练其对法律的实践能力。经济法原理课程将这种应用能力具体分为两个层面:首先是能熟练应用课程知识解答相关的司法考试试题;其次是能应用课程知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经济法律纠纷,尤其突出法官、律师、经济管理型公务员以及企事业法务人员对经济法的应用需求。明确了以这两种应用能力为教学目标以后,就可以有目的地将司法考试的知识点贯穿在教学过程中,在此基础上,大量使用真实的案例,并且有意识地训练不同的法律职业应对同一个纠纷的不同思维模式。   2 制作PPT预习版   在每个知识版块教学之前,教师提前制作PPT预习版,该预习版除展示课堂将要学习的内容外,还围绕知识点和预期学习成果,有针对性地设置问题,指导学生预习。待课堂教学完毕,发布PPT正式版,供学生核对参考。PPT预习版的使用,给学生留下了预习思考的余地。   3 设置课外实践环节:“寻找生活中的消费侵权案例”   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寻找生活中的消费侵权案例,这些案例必须是组员本人或者亲朋好友经历的真实案例,且最好提供照片或者视频资料佐证;同时,学生必须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进行分析,制作ppt,在课堂上演示。学生评估反馈结果表明,学生的实践能力在该环节得到较大程度的提升。   4 设置课堂“角色扮演”环节   比如,在“产品质量法”知识单元,选取真实的产品侵权案例,设置课堂“角色扮演”环节,让学生分别扮演原被告律师以及法官;又如,在反垄断法环节,让学生扮演企业法务、政府法律顾问等不同职业角色。通过角色扮演,学生体会了不同法律职业的思维要求。   5 设置“学习目标检测”机制   为检测学生是否达成预期的学习效果,在每个知识单元结束,均设置“学习目标检测”机制,选用真实案例,根据知识点设计问题,让学生解答;基于竞争法的重要性,在竞争法版块安排学生课外围绕真实案例撰写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以达到应用性训练的目的。   6 重构考核机制   如前所述,课程以学习过程考核及应用能力考核为目标,重构了考核机制,考核分为:实践环节“寻找生活中的消费侵权案例”(小组形式)10%+竞争法知识单元案例分析与法律文书写作20%+课堂表现10%+期末考试60%。   7 与实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为了便于开展实践教学,课程与市工商局、消费者协会、法院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在此基础上,课程组织部分学生到市工商部门与消费者协会开展了访谈、座谈等活动,邀请经验丰富的律师给学生开设了企业法律实务方面的专题讲座,选派学生参加消费者协会组织的“消费维权志愿者”活动,为学生创造了多种类型的课外实践机会。   参考文献   [1]李麒,黄继军. 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 [J].中国高等教育,2012(24):43-45.   [2]叶永禄. 论法学实践教学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有感于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3(3): 116-122.   [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实践教学简介[EB/OL].http://law.sjtu.edu.cn/Article0403.aspx,2016-06-09.   [4]黄进,张桂林,李树忠,等.创新同步实践教学模式,培养卓越法律人才[J].中国高等教育,2014(17): 28-46.   [5]马秋.对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的思考[J].大连大学学报,2016(2):62-67.   [6]孙春牛.法官与律师思维的碰撞与融合[N].人民法院报,2014-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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