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

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

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

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

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

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

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

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

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

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

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

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

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

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 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

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

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

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

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

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

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

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

日以前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

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

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元。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

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

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

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 ×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 ×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 ×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

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

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

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

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

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

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

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

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股息、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

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

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

可以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

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52000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

2006-9-21 9: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

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

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有的外

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

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

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

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

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

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

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

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又

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

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

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

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

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

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

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

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

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

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

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

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征管力量。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

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

训力度,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

(二)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

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学校、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

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三)加强系统内的协作。部分外籍个人登记的信息显示,其虽在某区县税务部门管辖

范围内企业任职,但是并不领取报酬,而是在其他区县另一企业领取报酬。对于这种情况,

建议由省、市地税机关牵头,建立各区县局之间的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外籍

个人是否确实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漏征漏管。

(四)加强外部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部门之

间协作,形成综合治税格局。建立涉税管理社会合作机制,积极与公安、商务、外办、工商、

银行、海关、外汇等单位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及时掌握涉外企业的注册情况、

外籍人员出入境、付汇等情况,从源泉上加以控管,防止涉外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漏

征漏管。定期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外籍个人出入境情况的跟踪,掌握

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二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专项”和

“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提高外籍人

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征管工作

1.借鉴其他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

可结合实际,要求企业一个年度内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至两次。同时要求企业或学校等单位

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

2.在日常征管中管理员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辖区内外籍个人情况,并及时汇总,定期

筛选一部分有疑问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约谈,要求纳税人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件,责成纳税人自查申报。

3.借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雏形。建

议以省或市税务机关为主导,分地区、分行业广泛收集数据,采集外籍人员在境内取得收入

的渠道、收入水平等信息,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如,可以地级市为范围,

采集辖区内台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其台湾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数据模型。这样就

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这类型外籍人员的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目前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企业代扣代

缴在本地申报,第二种是委托中介机构通过邮寄申报方式自行申报。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所在

企业配合下,在征收所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第二种情况程序上比较复杂。纳税人

委托的中介机构先将税款汇入待缴税款专户,计财科确认到帐后,管理员才能去征收所代为

开具通用缴款书,然后到银行下账,邮寄申报资料给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纳税人实际是自行申报,但是开具的通用缴款书显示的是“企业申报(其他)”;二是纳

税人进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时,系统必须缴纳现金才能开具相关的文书,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现金非常不现实,因此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申报,无法开具完税凭证。

建议修改征管系统中相应模块功能,准确划分纳税情形,准确开具税收票据。此外,纳税人

以个人名义申报税款时,征管系统只能打印几个英文字符,无法完整打印纳税人名称,建议

修改系统设置,提供更准确、更快捷的纳税服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2007-08-02 16:16:30)

转载

标签:

教育杂谈

▼ 分类: 税收讲堂 外籍个所税征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其拥有的外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多,区内的外籍人

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也从起步到日趋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82%之多,可见,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不完善。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

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

了法律依据,但是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这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

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这种征管制度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的登记制度,一

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给遵纪守

法的纳税人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用的外籍人员登记表也存在此类问题,纳税人姓名、国

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

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

不全。这种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不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

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

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

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

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

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②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配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

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

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

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③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

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

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

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

费用。但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

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

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根

据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并直接为其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计

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计入

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在具体操作时

往往企业既作费用列支,个人又作费用扣除,导致国家税款双向流失。

3.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外籍人员离境时无须在税务机关注销登记,对

其应纳税款没有规定审核程序,对其在境内任职期限、薪资状况也无法全面掌握,造成国家

税款的潜在流失;另一方面,缺乏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大

门敞开,出入请便”的现状,给税款的征管带来负面影响。

4.税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税务人员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掌握得不

是很全面,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导致一些问题没有

及时发现,一些问题户逃之天天,使税款的追补极为困难。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管、完善征管制度

1.完善外籍人员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

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的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立

统一登记表。根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填报外籍个人登记表时,要提供其

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工资明细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

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

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

明资料。因此,建议要求企业报送派遣证、工资单(境内外)、护照、任职证明、兼职代表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基础档案资料,便于后期的征收及

管理。根据资料内容判定其纳税税目、方法及纳税时间等。

2.做好情报交换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

重要作用。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企业、个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

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人状况及纳税情况。对根据税收

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

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

3.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为杜绝企业在申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

目、时间、扣除费用等方面的随意行为,应尽快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

对申报的税目、时间、费用等加以审核。特别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扣除费用,如个人负担

的境外保险费等不予扣除,防止超范围扣除费用;对符合费用扣除规定的费用,如探亲费、

子女教育费、洗衣费、房租费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给予认定,这样有利于防止税款隐形

流失,也能防止企业随意将这些费用支出记入企业管理费、经营费等,减少企业所得税。

4.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在以上各项制度建立并日臻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外籍人员离

境清税制度。纳税人离境时要注销税务登记,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情况证明,对

境内外收人完税情况予以说明,并指出到离境时为止的时间内有无欠税情况,是否同意出境

等。

5.对部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申报收入不真实,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资料的外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建议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申报所得不实或拒不申报实行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办法”。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税务干部人员业务水平。

7.加大稽查力度,增大处罚强度。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

企业实施检查,对偷漏税行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杜绝只补税、不罚款或罚款

流于形式没有切肤之痛的现象发生。另外,还可通过报税大厅或新闻媒体曝光外籍人员个人

所得税典型偷税案件。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的作用,督促其他企业自觉遵守税

法,自觉纳税。

8.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是

搞好征管的另一有效办法。外籍人员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税法的认识有的仅限于

对其本国的税法理解,对我国税法的规定及特点并不了解。因此,加强税法宣传非常必要。

二)加强外部协作、严格出入境管理

1.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建议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尽快出台外籍人员出

入境信息交流制度,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

流。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履约、受雇、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

比赛、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外籍人员情况,加强征

收控管。

2.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协作。建议尽快建立与劳动就业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已发放就业

许可证的人员名单进行交流,对已申领就业许可证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外

籍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规定处罚。通过信息

的交流,我们可以准确、及时的掌握外籍人员来华就业的状况。减少征管漏洞。

3.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的协作。建议外籍人员付汇时仍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离境时对

其收入进行清税,开具无涉税违章证明及完税证明后方能办理离境手续。没有税务机关开具

的完税证明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外汇汇出境手续,从而建立税务、公安、外汇相

互协作的反偷逃税网络制度,筑起反偷逃税的钢铁长城

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访问次数:438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与日俱增,到国外工作、投资创业的中国居民也越来越多。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日益显得重要,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都在不断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部分地区通过实施“登记建档、评估约谈、年度结算、离境清税”等征管手段,不断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但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下面,笔者就目前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目前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所说的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单单是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而是包括对外籍人员来华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中国居民到国外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应税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两个方面。

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确定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境内外所得全部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实际征管中,外籍人员由于随时入境,随时离境,统计其在华停留时间很不容易。特别是非境内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目前税务机关还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其税收动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对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行征管手段的限制,税务机关还很难及时准确的掌握外籍临时来华人员入境、离境、往返的时间和停留天数。所以在判定其是否构成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停留时间难以确定也就更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义务了。

其次,税务部门对于外籍人员的应税收入也难以掌握。外籍临时来华人员的收入比较复杂,有些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有些是由境外派遣单位支付,还有些则是在华工作期间无收入或自行取得收入,特别是境外支付的收入和自行取得的收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机关,都很难准确掌握其收入金额和收入时间。这也使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税款计算上产生困难。目前税收征管对外籍人员境外收入的监控主要是采取境外工资证明的形式。由于境外支付部分在境内企业帐面不体现,管理上不易确定其境外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以及确切的收入数额。

再则,外籍人员避税现象严重。一是利用各种免税补贴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了外籍个人的一些免税补贴范围及享受条件,但税务机关在实际审核确认时存在难以了解补贴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次数、难以确定补贴的合理标准、难以界定免税补贴涉及的具体细目等困难。二是通过企业提供福利设施进行避税。某些

外籍个人要求企业为其提供福利,如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医疗福利,提供使用车辆,使用企业提供的住房、附属设备和设施,使用企业聘用的临时工等等,从而取得了可以避税的实际个人所得,而且现行的政策对此也规定可以不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三是多地分别扣除费用从而少缴税款。部分外籍人员在境内、境外多处任职或取得收入,但由于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在其他地区的收入情况,从而导致其多次扣除费用。四是利用外籍人员从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避税。部分企业由外籍人员个人投资兴办,他们平时不领取工资薪金,只在年终利润分配时取得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免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收入用途基本无法监控。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境内“假外资企业”盛行的情况下,很多中国居民也利用这一政策来避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税,因此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也需要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居民到境外任职或提供劳务,主要是由国内企业派遣、或者由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外出,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但随着国际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自行出国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的中国居民也越来越多,在中国居民的涉外个人所得的征税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还是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自行到境外任职、提供劳务或者投资,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掌握其收入情况。近几年,出现最多的就是中国居民在香港等境外避税港投资设立企业,再通过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将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从而使得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在境外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更无从掌握其收入的去向。

现行的征管措施中,情报交换是涉外税收征管中最主要的控管手段。但从目前的情报交换情况来看,情报交换效能很低,作用发挥不明显。一是情报交换所提供的境外收入证明一般是两年前的收入。由于大部分外籍人员任职时间短,情报交换资料所涉及到的许多外籍人员已离境或离职,这给核查及补税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部分情报所提供的资料较为含糊,不够明确,未明确具体的收入项目,对于应在中国境内纳税

及不应在中国境内纳税的收入也未进行区分,给核查工作带来不便;三是受到情报交换有关保密制度的制约,在对申报情况与情报交换资料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措施有限,核查工作的开展与企业配合程度密切相关,给核查工作带来较大的被动性;四是主动请求情报的回复时间太长,有些甚至是到下一年度才予回复,有的更是遥遥无期。

正是由于上面谈到的一些原因与困难,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一直都存在盲区和漏洞。

二、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任务也会越来越重。所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成为我们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增强协调和培养队伍等方面上下工夫。

(一)进一步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明确外籍人员免税补贴的标准和尺度。例如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伙食费、洗衣费,由于在把握“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尺度上不易掌握,所以应该规定具体额度或比例,只有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基层税务机关才能更有效的执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外籍个人免税补贴的政策顺利贯彻,也才能体现国家制定免税补贴政策的初衷。或者,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取消一些难以掌握的免税补贴政策,规范和统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也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管。二是调整外籍人员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应是鼓励外籍人员在华投资和消费,我们可以通过采取股息、红利再投资享受退税政策的措施来促进其在华投资,对于直接转往境外的股息、红利应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尝试建立外籍来华人员和中国居民出入境时的税收申报登记制度。通过把好出入境登记第一

关,来加强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建议国家出台政策规定,要求外籍来华人员入境时和中国居民出境时应首先向有关部门说明出入境的目的,对于可能涉及纳税事宜的,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或相应的代理机构税收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外籍人员在离境前和中国居民在入境时应办理纳税结算事宜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税务部门应建立“一人一档”的电子档案,并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便于进行跟踪管理。

(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条件。不同的政府部门对纳税主体在不同方面进行监督,互通信息与加强协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外籍人员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流。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受雇、履约、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将把有关外籍人员的资料进行整理并下发给各基层税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实的情况上报。建立外籍人员征管联络员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在外企、学校、社区、派出所等有协税护税义务的单位和部门,聘请一些懂财会和税收知识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对外籍个人的情况进行收集,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对征管中发现有疑点的外籍纳税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根据税收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可以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措施,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专员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

(五)要培养技术精、思想好、作风硬的涉外税务管理干部队伍。征收外籍个人所得税,既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更是捍卫祖国尊严,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光荣而艰巨。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培养一支符合现行涉外税收征管要求的税务干部队伍。要强化培训,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更新干部知识以适应新情况。应适当吸纳具有一定外语水平及计算机水平的专业人才,逐步提高涉外税务征管专业水平,使从事涉外征管工作的同志既懂经济,又懂法律,既掌握我国税法,又熟悉外国税制,从而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无往而不胜。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

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

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

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

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

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

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

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

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

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

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

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

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

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

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 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

(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

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

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

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

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

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

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a.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

由世界银行负担的。

b.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由联合国负担的。

c.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d.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e.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 薪金所得

由该国负担的。

f.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

该国负担的。

g.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财

税字[1994]020号、国税函[1996]417号)

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除上述费用可以扣除外,还增加了附加减除费用,在2006年1月1

日以前是32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是4000元,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2月末也是3200元,

但总的费用扣除数却提高了800元,即4800元,2008年3月1日至2011年8月末是2800元,即

总的费用扣除数仍然是4800元,2011年9月1日开始是1300元,即总的费用扣除数还是4800元。

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越来越接近外籍人员及在国外工作的

中国公民的总费用扣除数,但还没有统一。

例1.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11年7月发放工资,给中国公民张某的应发工资数为5000元,其个人

承担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下同)费用为955元,给马来西亚籍梁某

的应发工资数为10000元,外籍人员不交纳五险一金。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2000)×15%-125=181.7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2000-2800) ×20%-375=665(元)

如果本例题的工资发放日期是2011年9月,其他条件不变。则

张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955-3500) ×3%=16.35(元)

梁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0-3500-1300) ×20%-555=485(元)

如果中国居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其工资薪金的费用扣除数达到4800元,而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

总扣除数还是4800元,即不存在附加减除费用的情况下。初一看,内外籍人员在计算工资薪金个人所得

税上达到了统一,但细一想,外籍人员的个税负担率高,因为外籍人员不交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其中住房公积金外籍人员虽说不交纳,个人承担部分不能在工资薪金计算个税时扣除,但外籍人员在国内

的住房租金可以凭租赁发票按实报销,报销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相当于扣除了应纳税所得额。

而社会保险金这一块,外籍人员不交纳,就无法享受到优惠,无法从工资薪金中扣除这部分个人承担的费

用,以致外籍人员比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多缴个人所得税,反而不公平。因此,外籍人员的附加

减除费用,在中国公民且在国内工作的人员的工资薪金扣除费用达到4800元及以上时,要保证一定的数

额,并随着减除费用的提高,附加减除费用也要随之提高。工资薪金是刚性的,是不断提高的,个人承担

的五险一金费用也会随之不断提高。

二、股息、红利

股息是按照一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红利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以及按

股派发的红股。

中国居民从其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下

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以上通知中

可以看出,外籍人员从其投资的境内企业中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2.2011年5月中国公民赵某从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股息红利48000元,新加坡籍马某从该

合资企业分得股息红利为52000元。

赵某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8000×20%=9600(元)

马某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哪些问

2006-9-21 9: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临时来华人员居住时间较难掌握

这部分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不同地区提供劳务,如从事机器设备安装或独立个人劳务的人员,其逗留

时间难以掌握,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名义上一个纳税年度在华工作时间不满365天,但实际上离职后并未

回国,而是再转做其他工作,累计已超过365天。此时,在华工作期间由境外支付的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

税,但因该人已离开原单位,在无法代扣代缴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就成为必然结果。有的外

籍人员不如实申报在华工作天数或工作地点,特别是出入境频繁、护照更换较快的人员;有的外籍人员转

往征管较薄弱地区工作,连在我国境内直接取得的收入也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扣缴义务难以履行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支付单位代扣代缴的义务,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一是有的短

期来华工作的外籍人员流动性大、逗留时间短;二是有的外商投资企业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是外籍人员,

由于语言不通,对我国税法又不太熟悉,代扣代缴的难度较大;三是有些外籍人员在多处取得收入,对一

些未达起征点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较难稽核;四是来源于我国在境外支付的部分,外籍纳税人如

不主动申报,其工作单位无法实现代扣代缴。

3、收入渠道多,支付方法隐蔽

外籍纳税人在华工作期间的收入,只要是在华企业直接支付的,基本能实现代扣代缴。而有些情况下,

则很难足额征收。如有些外籍纳税人只从在华工作的企业里领取一小部分工资或不领工资,另外大部分工

资或全部工资及奖金津贴等均从境外的总公司领取,造成境外公司承担并支付的收入漏征现象较普遍。又

如有些来华为进口设备或引进技术从事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基本上不从服务的企业领取

任何报酬,他们的工资大多由境外公司支付,虽然明知是已隐含在企业所进口设备或技术的价款中,由于

未在进口设备或技术的合同里单列工资或劳务费的条款,他们的详细工资资料很难取得,个人所得税控管

难度较大,征收税款如同捉迷藏。再如,少数外籍人员利用我国有些补贴费用免税的规定,多列或虚列补

贴费,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4、偷逃税现象较普遍

在个人所得税的实际征管工作中,外籍纳税人偷逃税现象主要有:一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只申报在我国

取得的收入,境外收入普遍存在不申报的现象;二是有些外籍纳税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除按《个人所

得税法》的规定扣除费用外,又自行增加扣除费用项目,如在其本国交纳的商业保险等;三是有些外籍纳

税人对在华取得的收入不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能躲则躲、能拖则拖的办法,甚至逃之夭夭,

根本不履行纳税义务;四是有些外籍纳税人还利用减免税政策,让其受雇的在华企业为他们多列或虚列应

属个人收入性质的住房、伙食、旅行费用等。

5、信息不畅

有的外籍教师来华讲课,所到的大专院校、中小学或幼儿园根本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对这些

外籍人员来华工作时间的长短、收入的多少及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信息资料无法准确掌握。又如有些外籍演

艺人员来华停留时间较短、流动性大,特别是一些比较小的演出团体在饭店等地方演出,提供演出场地的

单位不向税务机关报备,税务机关就无法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目前外籍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强化征管力量。一是加强软硬件建设,建立起高效快捷、开放式的外籍人员个人

所得税信息化管理平台,大力提高税收管理信息化水平;二是加强对涉外管理专业人员的培

训力度,努力提高征管业务水平。

(二)利用多途径多渠道开展税法宣传。外籍个人由于语言方面的障碍大部分无法准确

理解我国的税收政策,因此有必要在外籍人员集中的企业、学校、出入境管理部门、外汇管

理局等地方设立税收宣传点,提供中英文对照的纳税提醒。

(三)加强系统内的协作。部分外籍个人登记的信息显示,其虽在某区县税务部门管辖

范围内企业任职,但是并不领取报酬,而是在其他区县另一企业领取报酬。对于这种情况,

建议由省、市地税机关牵头,建立各区县局之间的联系协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落实外籍

个人是否确实已在境内缴纳税款,履行了纳税义务,避免漏征漏管。

(四)加强外部联系,拓宽信息来源渠道,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一是加强部门之

间协作,形成综合治税格局。建立涉税管理社会合作机制,积极与公安、商务、外办、工商、

银行、海关、外汇等单位实现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与共享,及时掌握涉外企业的注册情况、

外籍人员出入境、付汇等情况,从源泉上加以控管,防止涉外企业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漏

征漏管。定期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联系,切实加强对外籍个人出入境情况的跟踪,掌握

其在境内的停留时间,以准确界定其纳税义务。 二是加强信息交换工作,利用“专项”和

“自动”信息交换方式,向外籍人员所在国提出有针对性的税收信息查询请求,提高外籍人

员个人所得税的监管能力。

(五)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征管工作

1.借鉴其他地方税务局的做法,要求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外籍人员情况。

可结合实际,要求企业一个年度内报送外籍人员信息一至两次。同时要求企业或学校等单位

在雇佣外籍人员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且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外籍个人档案。

2.在日常征管中管理员应多方面、多渠道收集辖区内外籍个人情况,并及时汇总,定期

筛选一部分有疑问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约谈,要求纳税人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明

文件,责成纳税人自查申报。

3.借鉴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方式,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雏形。建

议以省或市税务机关为主导,分地区、分行业广泛收集数据,采集外籍人员在境内取得收入

的渠道、收入水平等信息,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如,可以地级市为范围,

采集辖区内台商投资的生产型企业,其台湾籍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建立数据模型。这样就

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对这类型外籍人员的纳税评估和税收管理。

(六)优化纳税服务。目前外籍个人的纳税申报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企业代扣代

缴在本地申报,第二种是委托中介机构通过邮寄申报方式自行申报。前一种情况可以由所在

企业配合下,在征收所开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凭证。第二种情况程序上比较复杂。纳税人

委托的中介机构先将税款汇入待缴税款专户,计财科确认到帐后,管理员才能去征收所代为

开具通用缴款书,然后到银行下账,邮寄申报资料给纳税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纳税人实际是自行申报,但是开具的通用缴款书显示的是“企业申报(其他)”;二是纳

税人进行年收入12万元以上高收入者个税申报时,系统必须缴纳现金才能开具相关的文书,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缴纳现金非常不现实,因此只能通过其他途径申报,无法开具完税凭证。

建议修改征管系统中相应模块功能,准确划分纳税情形,准确开具税收票据。此外,纳税人

以个人名义申报税款时,征管系统只能打印几个英文字符,无法完整打印纳税人名称,建议

修改系统设置,提供更准确、更快捷的纳税服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2007-08-02 16:16:30)

转载

标签:

教育杂谈

▼ 分类: 税收讲堂 外籍个所税征管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其拥有的外资企业户数相对较多,区内的外籍人

员个人所得税管理也从起步到日趋完善。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82%之多,可见,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在整个税收征管体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但在税收征管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外籍人员纳税登记制度不完善。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直到1998年6月国家税务总

局才出台所有纳税人通用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对外籍人员进行纳税登记虽有

了法律依据,但是各地的纳税登记要求不一,所填内容也不相同,这给外籍人员纳税带来负

面影响,也不利于税务机关的管理。这种征管制度不规范、法律约束性不强的登记制度,一

方面给部分不遵纪守法的纳税人以可乘之机,避税、逃税现象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给遵纪守

法的纳税人也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现用的外籍人员登记表也存在此类问题,纳税人姓名、国

籍、来华日期、住址、单位及含税与不含税申报等选项不完善,一些其他所得,如劳务费、

股息、红利等项所得并未列明,对兼职、董事会成员等区分不明确,造成税收登记资料信息

不全。这种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给随后的“征、管、查”带来很大弊端。

2.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完善。

①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制不健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因为没有统

一的管理要求而显现了较大的随意性。首先,在申报金额上,外籍人员的收入分为境内收入

和境外收入两部分,但由于其境外收入部分不由境内企业负担,因而境外部分的代扣代缴就

较难实现;此外,外籍人员在境内兼任多个管理职务的,因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缺少联系而无

法确定其真实收入,造成这部分税款的流失。其次,在申报时间上,企业推迟申报或临时离

境期间不申报,有的还把数月奖金分解到各月申报等等,因而税款的及时入库较难实现。

②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审批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区分不清,本来应按劳务报配征税的却按工资薪金税目纳税,如有的外籍人员在企业提供应

税劳务应按劳务报酬征税,而企业却按工:资薪金税目报税,导致税目税率混淆;另一方面,

对兼职获得同一税目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征税而企业却很少合并申报。由于在实际工作中

缺乏必要的审批程序,导致了税款的错收和漏收,影响了税款的准确、及时、足额入库。

③费用扣除标准审批制度不健全。现行税法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有特殊优惠,

并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如探亲费、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除列举项目外,其他项

目一律不得扣除。但在具体操作上却存在很多漏洞,如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境内

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

费用。但有些企业却把相关或不相关的费用全部扣除;又如洗衣费、子女教育费、房租费等

实报实销的项目,企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却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自行扣除,违反了

实报实销的相关规定。另外,在外籍人员境外保险费用扣除上,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根

据国税发[1998]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为雇员负担的并直接为其支付的境外保险费,不计

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计入

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在具体操作时

往往企业既作费用列支,个人又作费用扣除,导致国家税款双向流失。

3.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不健全。一方面,外籍人员离境时无须在税务机关注销登记,对

其应纳税款没有规定审核程序,对其在境内任职期限、薪资状况也无法全面掌握,造成国家

税款的潜在流失;另一方面,缺乏与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协作,外部监管制度不健全,造成“大

门敞开,出入请便”的现状,给税款的征管带来负面影响。

4.税务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税务人员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掌握得不

是很全面,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重视程度不够,业务水平亟待提高,导致一些问题没有

及时发现,一些问题户逃之天天,使税款的追补极为困难。

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内部控管、完善征管制度

1.完善外籍人员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外籍人

员入境取得劳动就业许可证的30日内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登记,建立

统一登记表。根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缴纳

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在填报外籍个人登记表时,要提供其

派遣公司单位开具的原始工资明细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

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据的证明。对一

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证

明资料。因此,建议要求企业报送派遣证、工资单(境内外)、护照、任职证明、兼职代表证、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基础档案资料,便于后期的征收及

管理。根据资料内容判定其纳税税目、方法及纳税时间等。

2.做好情报交换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

重要作用。对在征管过程中发现有疑点的企业、个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

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人状况及纳税情况。对根据税收

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补征,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

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

3.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为杜绝企业在申报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

目、时间、扣除费用等方面的随意行为,应尽快建立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批制度,

对申报的税目、时间、费用等加以审核。特别是对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扣除费用,如个人负担

的境外保险费等不予扣除,防止超范围扣除费用;对符合费用扣除规定的费用,如探亲费、

子女教育费、洗衣费、房租费等,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其给予认定,这样有利于防止税款隐形

流失,也能防止企业随意将这些费用支出记入企业管理费、经营费等,减少企业所得税。

4.建立外籍人员离境清税制度。在以上各项制度建立并日臻完善的基础上建立外籍人员离

境清税制度。纳税人离境时要注销税务登记,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开具完税情况证明,对

境内外收人完税情况予以说明,并指出到离境时为止的时间内有无欠税情况,是否同意出境

等。

5.对部分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对申报收入不真实,拒绝提供相关收入证明

资料的外籍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采取核定收入的办法征收个

人所得税。建议尽快出台“对外籍人员申报所得不实或拒不申报实行核定收入征收个人所得

税的办法”。

6.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税务干部人员业务水平。

7.加大稽查力度,增大处罚强度。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控管,对发现存在问题的

企业实施检查,对偷漏税行为根据《征管法》的规定严肃处理,杜绝只补税、不罚款或罚款

流于形式没有切肤之痛的现象发生。另外,还可通过报税大厅或新闻媒体曝光外籍人员个人

所得税典型偷税案件。对其他有类似问题的企业起到威慑的作用,督促其他企业自觉遵守税

法,自觉纳税。

8.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人员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是

搞好征管的另一有效办法。外籍人员由于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税法的认识有的仅限于

对其本国的税法理解,对我国税法的规定及特点并不了解。因此,加强税法宣传非常必要。

二)加强外部协作、严格出入境管理

1.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作。建议加强与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尽快出台外籍人员出

入境信息交流制度,税源监控管理办法。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

流。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履约、受雇、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

比赛、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以便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外籍人员情况,加强征

收控管。

2.加强与劳动就业部门的协作。建议尽快建立与劳动就业部门的联系,定期对已发放就业

许可证的人员名单进行交流,对已申领就业许可证而没有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外

籍人员,可通知其所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按规定处罚。通过信息

的交流,我们可以准确、及时的掌握外籍人员来华就业的状况。减少征管漏洞。

3.加强与外汇管理局的协作。建议外籍人员付汇时仍由税务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离境时对

其收入进行清税,开具无涉税违章证明及完税证明后方能办理离境手续。没有税务机关开具

的完税证明的,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外汇汇出境手续,从而建立税务、公安、外汇相

互协作的反偷逃税网络制度,筑起反偷逃税的钢铁长城

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22日

访问次数:438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 字 体:【大 中 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与日俱增,到国外工作、投资创业的中国居民也越来越多。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也日益显得重要,近几年,各地税务机关都在不断加强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部分地区通过实施“登记建档、评估约谈、年度结算、离境清税”等征管手段,不断提高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水平。但由于很多方面的原因,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流失。下面,笔者就目前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主要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目前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及存在问题

本文所说的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单单是对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而是包括对外籍人员来华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和中国居民到国外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应税所得的

个人所得税征管两个方面。

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需要确定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人,因为居民纳税人应就其取得境内外所得全部承担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取得境内所得部分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对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划分同时采用住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在实际征管中,外籍人员由于随时入境,随时离境,统计其在华停留时间很不容易。特别是非境内企业雇佣的外籍人员,目前税务机关还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其税收动向。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对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现行征管手段的限制,税务机关还很难及时准确的掌握外籍临时来华人员入境、离境、往返的时间和停留天数。所以在判定其是否构成居民纳税人或非居民纳税人方面存在很大的困难,而由于停留时间难以确定也就更无法准确确定其纳税义务了。

其次,税务部门对于外籍人员的应税收入也难以掌握。外籍临时来华人员的收入比较复杂,有些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有些是由境外派遣单位支付,还有些则是在华工作期间无收入或自行取得收入,特别是境外支付的收入和自行取得的收入,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税务机关,都很难准确掌握其收入金额和收入时间。这也使纳税义务的判定和税款计算上产生困难。目前税收征管对外籍人员境外收入的监控主要是采取境外工资证明的形式。由于境外支付部分在境内企业帐面不体现,管理上不易确定其境外收入证明的真实性以及确切的收入数额。

再则,外籍人员避税现象严重。一是利用各种免税补贴进行避税。我国税法规定了外籍个人的一些免税补贴范围及享受条件,但税务机关在实际审核确认时存在难以了解补贴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发生次数、难以确定补贴的合理标准、难以界定免税补贴涉及的具体细目等困难。二是通过企业提供福利设施进行避税。某些

外籍个人要求企业为其提供福利,如由企业提供和安排医疗福利,提供使用车辆,使用企业提供的住房、附属设备和设施,使用企业聘用的临时工等等,从而取得了可以避税的实际个人所得,而且现行的政策对此也规定可以不计入其工资薪金所得。三是多地分别扣除费用从而少缴税款。部分外籍人员在境内、境外多处任职或取得收入,但由于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在其他地区的收入情况,从而导致其多次扣除费用。四是利用外籍人员从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避税。部分企业由外籍人员个人投资兴办,他们平时不领取工资薪金,只在年终利润分配时取得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免税无需办理任何手续,税务机关对这部分收入用途基本无法监控。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境内“假外资企业”盛行的情况下,很多中国居民也利用这一政策来避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税,因此中国居民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也需要在境内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居民到境外任职或提供劳务,主要是由国内企业派遣、或者由出国劳务中介机构组织外出,其个人所得税主要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但随着国际经济往来的日益频繁,自行出国任职或提供劳务、投资取得的中国居民也越来越多,在中国居民的涉外个人所得的征税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还是税务机关无法掌握中国居民在境外取得的应税所得。个人自行到境外任职、提供劳务或者投资,国内主管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掌握其收入情况。近几年,出现最多的就是中国居民在香港等境外避税港投资设立企业,再通过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将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转移至境外,从而使得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在境外企业的利润分配情况,更无从掌握其收入的去向。

现行的征管措施中,情报交换是涉外税收征管中最主要的控管手段。但从目前的情报交换情况来看,情报交换效能很低,作用发挥不明显。一是情报交换所提供的境外收入证明一般是两年前的收入。由于大部分外籍人员任职时间短,情报交换资料所涉及到的许多外籍人员已离境或离职,这给核查及补税工作带来较大的难度;二是部分情报所提供的资料较为含糊,不够明确,未明确具体的收入项目,对于应在中国境内纳税

及不应在中国境内纳税的收入也未进行区分,给核查工作带来不便;三是受到情报交换有关保密制度的制约,在对申报情况与情报交换资料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所能采取的措施有限,核查工作的开展与企业配合程度密切相关,给核查工作带来较大的被动性;四是主动请求情报的回复时间太长,有些甚至是到下一年度才予回复,有的更是遥遥无期。

正是由于上面谈到的一些原因与困难,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一直都存在盲区和漏洞。

二、加强涉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由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际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任务也会越来越重。所以,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成为我们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我们应该在完善制度、加强监管、增强协调和培养队伍等方面上下工夫。

(一)进一步完善涉外个人所得税政策。一是明确外籍人员免税补贴的标准和尺度。例如外籍个人取得的住房、伙食费、洗衣费,由于在把握“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尺度上不易掌握,所以应该规定具体额度或比例,只有有了明确的政策依据,基层税务机关才能更有效的执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外籍个人免税补贴的政策顺利贯彻,也才能体现国家制定免税补贴政策的初衷。或者,也可以进一步提高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取消一些难以掌握的免税补贴政策,规范和统一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也简化了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征管。二是调整外籍人员从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这一政策出台的目的应是鼓励外籍人员在华投资和消费,我们可以通过采取股息、红利再投资享受退税政策的措施来促进其在华投资,对于直接转往境外的股息、红利应照章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可以尝试建立外籍来华人员和中国居民出入境时的税收申报登记制度。通过把好出入境登记第一

关,来加强涉外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外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建议国家出台政策规定,要求外籍来华人员入境时和中国居民出境时应首先向有关部门说明出入境的目的,对于可能涉及纳税事宜的,应要求其在税务机关或相应的代理机构税收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其他业务活动,外籍人员在离境前和中国居民在入境时应办理纳税结算事宜方可办理出入境手续。税务部门应建立“一人一档”的电子档案,并及时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和审核,便于进行跟踪管理。

(三)建立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是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条件。不同的政府部门对纳税主体在不同方面进行监督,互通信息与加强协作,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纳税人遵守税法的自觉性。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外籍人员税务信息交流制度,加强税源监控管理,采取计算机联网方式对外籍人员出入境资料进行交流。定期从网上传送在中国境内单位任职、受雇、履约、应聘的外籍人员及临时来华演出、讲学、技术交流等人员的信息资料。上级税务机关将把有关外籍人员的资料进行整理并下发给各基层税务主管部门,并要求其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实的情况上报。建立外籍人员征管联络员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可以在外企、学校、社区、派出所等有协税护税义务的单位和部门,聘请一些懂财会和税收知识的人员为联络员,负责对外籍个人的情况进行收集,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要充分认识国际税收情报交换资料在加强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重要作用。对征管中发现有疑点的外籍纳税人,利用情报交换制度,及时获取协定国政府税务机构的支持,通过情报交换,掌握纳税人境外的收入状况及纳税情况。根据税收协定应在我国境内纳税的境外收入予以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类似人员的征管,达到最有效的利用情报资料的目的。可以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措施,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专员负责反避税情况信息的收集、分类、储存,建立国际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

(五)要培养技术精、思想好、作风硬的涉外税务管理干部队伍。征收外籍个人所得税,既是保护国家经济利益,更是捍卫祖国尊严,涉外税收征管工作光荣而艰巨。因此必须有针对性培养一支符合现行涉外税收征管要求的税务干部队伍。要强化培训,针对跨国纳税人的各种避税手法,更新干部知识以适应新情况。应适当吸纳具有一定外语水平及计算机水平的专业人才,逐步提高涉外税务征管专业水平,使从事涉外征管工作的同志既懂经济,又懂法律,既掌握我国税法,又熟悉外国税制,从而在实际税收征管工作中,无往而不胜。


相关内容

  • 人力资源自学
  • 课程背景: 近年来劳动争议一直在高位徘徊,且企业用人单位全部或部分败诉率高达80%以上.实践中明明是劳动者 严重违纪或严重失职,明明是企业很有道理,为什么企业却败诉了,而且输得很彻底.很无奈?劳动争议 案件败诉后果很多,如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给企业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降低企业管理者的威望.破坏员 工的 ...

  • 出差补贴的会计科目放差旅费还是福利费?
  • 解疑释惑1 2017年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改为税金及附加,内容是否包括印花税,房产税,附加税? 解答: 依据财会[2016]22号文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 ...

  • 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 一.国内银行(担保人)根据国内企业(债务人)的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国外企业的独立国际保函,担保人与债务人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涉外商事纠纷? 答:独立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依照保函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凭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付款请求书或者其他单据,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承诺.债务人.担保人和受 ...

  • 公共服务事项确认表1(教育领域服务专题)
  • 有修改地方用红色标记一下,以便我们汇 总,谢谢! 公共服务事项确认表 (教育领域服务专题) 有修改地方用红色标记一下,以便我们汇 总,谢谢! 目 录 一.教育领域总体框架及依据 ....................................................... 1 二.教 ...

  • 星级司法所规范化创建工作汇报材料
  • **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汇报材料 尊敬的各位领导: 地域介绍(此处省略).一直以来,我们按照<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所考评办法>和<考评细则>要求,在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正确领导下,内外兼修,大力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截至目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 ...

  • 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研究
  • 摘 要: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许多跨国企业来中国投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外籍人员在华工作的数量将近60万人,对与经济密切联系的税收而言,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监管就更加重要.本文针对外籍人员在华现状及在税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监管的举措. 关键词: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 ...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青地税发[2006]165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外籍人员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l ...

  • 2009年度外籍人员所得税汇算清缴填表说明
  • 2009年度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填表说明 hat '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rocess&Requirement 流程与要求 able Items 填表项目说明 &A 问与答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12月 hat 's New 今年的汇缴有什么不同 2009 ...

  • 在华外籍员工的福利管理
  • 在华外籍员工的福利管理 经济全球化带来人力资源的全球流动,很多在华企业包括跨国企业在华分子公司.中外合资公司中出现了很多来自世界各地的外籍员工,对于这部分员工的选育用留管理也是企业需要花精力做好的一项实践工作.本文以实践应用为目的,探讨如何更好地推进在华外籍员工的福利管理,从而既能满足外籍员工的需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