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题 目: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探讨
分 院: 土建分院
专 业: 交通工程
班 级: 3班
学 号: [1**********]311
姓 名: 指导教师: 填表日期:日
一.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一)选题依据:
所谓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隐私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权利主体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案件内容比较丰富,通常由私人通信秘密(生活秘密(身体秘密等,但这些内容都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的特征.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权的利用权,如利用个人的隐私写成自传体小说或回忆录以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新闻媒体的适度传播实现某种目的等.
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所享有的采集、报道、评论有关国家事务、时事新闻的自由,它是受宪法保护并且不同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制度性权利。采访自由是新闻自由的重要内容,可以保证人们知情权的实现,并起到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例如在我国,新闻记者有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权.新闻报导是新闻自由的主要方面,各国采取立法方式规范和保护新闻报导,保障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得到传播,但新闻行业也有一套基本的约束性规范:1.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受访者可能不介意采访中涉及到的隐私,也可能拒绝,或者不做任何表示,新闻记者应尽量得到明确意见,并加以尊重.2.来源的合法性.如果对方是公众人物,情况应区别对待.3.对第三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二)选题意义:
处于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民众关心的各种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话,人们将几乎无法了解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一切,因为个人的的搜集信息的能力毕竟是很有限的。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日益壮大,现代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侵权的事件也开始增加。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种即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正如美国法官布罗德里克所言:“电视新闻记者所使用的成熟的录音录像技术越来越增加了人们的隐私权所受到的威胁,而电视市场中对丑闻与耸人听闻的节目的偏好也越发鼓励电视记者们在新闻采集过程中使用那些可能导致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相冲突的方式方法。” 新闻报道侵害个人隐私,并不仅仅是一种个别的现象,在这一系列的新闻侵权事件中,我们看见了一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因此,面对这种权利冲突,我们不得不思考,二者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只要举出新闻自由的大旗,隐私权就得无条件的退让,抑或只要打出保护“人权”的口号,新闻媒体就得从此噤若寒蝉?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思考导致了本文的研究。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含文献综述):
隐私权的产生
隐私的概念系何时开始兴起?这个问题恐怕没有人能回答得了。
在美国历史上,最早出现隐私权一词,是密西根最高法院于1881年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的。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可向未经她同意而在她生产的时候观看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以“原告于此时(生产时)有法律上的隐私权利,保障他同意或是拒绝他人的观看”为由判决原告胜诉。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迪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认为“强烈的理性和情感生活以及伴随文明进程而来的对轰动性事件的关注使人们明白,仅仅有一部分痛苦、欢乐和生活利益
是有形的。思想、情绪和感情要求法律的承认”此后,隐私权的概念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与关注。在该文中,华伦和布兰迪斯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v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内容为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揭露的决定权利。其保障的是个人的“思想、情绪、感受”或者是不可侵犯的人格(the principle „of an inviolate personality)华伦与布兰迪斯发表该文是因为当时美国新闻界对社会名流的报道已经明显超越了正当的界限,为了满足一些人的低级趣味,把闲话当作新闻,已经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然而当时的美国法律只有关于诽谤、财产侵权方面的规定,至于个人隐私受侵害时,却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华伦与布兰迪斯因而主张,隐私权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受保护的权利,借以对抗新闻自由对个人生活的无限侵入。
因此,在《隐私的权利》一文中,二人先就社会发展所生的新兴权利加以阐述,认为个人的权利保障将从最初的身体、财产以及名誉,扩展至情感、精神层面,并籍由整理有关诽谤、财产侵权、信任关系之破坏或默示契约关系之违约等案例,推论上述案件其实都是基立于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即“独立性的承认(separate recognition principle)”及任何人均享有不受干扰的权利(general right of the individual to be let alone),这一原则在该文中被命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
.何为隐私权
从目前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还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隐私权的概念做出一般的规定。即使是在隐私权保护最为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的是各国学者从学术的角度做出的。
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种。”
张新宝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学者们对隐私权的定义的数量可以说是相当之多的。
何为新闻自由?
国际新闻学会给新闻自由下的定义为:⑴自由接近新闻(free access to news) ⑵自由传递新闻(free transmission of news) ⑶自由发行报纸 (free publication of newspapers) ⑷自由表达意见 (free expression of views) 而学术界对于新闻自由的定义也是数不胜数的。
我国学者甄树青为新闻自由下的定义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三、 本课题研究内容
面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思考二者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 本课题研究方案
1、文献资料法。通过期刊、杂志、专著和互联网收集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探讨相关的资料,通过研读相关资料,综合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自由与
隐私权冲突问题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分析法。通过分析我国对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政策演变,以及现阶段处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表现,希望透过现象洞察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五、研究目标、主要特色及工作进度:
(一)研究目标: 如何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为二者划出一个合理的界限,使它们都能保持在各自应有的限界范围之内行使
(二)主要特色:
当前,学术界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概念以及原因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详细界定、解决冲突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法律保障制度又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从哲学的高度上反思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从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来入手化解二者的冲突。
(三)工作进度:
六、参考文献:
1 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页。
2 黄子恬著:《从来电显示论隐私权保护》,载《月旦法学杂志》民国92年10月第101期,206页。
3 Warren,Brandeis , The Right to Privacy.Harv.L.Rev.,1890(4):193 4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5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杜1997年版,第21页。
5 张新宝著:《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6 转引自(台)朱传舆著:《中国民意与新闻自由发展》,台湾正中书局,第21页。
7 袁牧著:《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立法》,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6期。
8 王利明著:《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载《法学家》1994年第5期。
9 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七、指导老师意见:
八、论文提纲:
华东交通大学理工学院
本科生毕业论文
开题报告
题 目: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探讨
分 院: 土建分院
专 业: 交通工程
班 级: 3班
学 号: [1**********]311
姓 名: 指导教师: 填表日期:日
一.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一)选题依据:
所谓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享有的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人格权利.隐私权具有这样一些特征:1.权利主体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案件内容比较丰富,通常由私人通信秘密(生活秘密(身体秘密等,但这些内容都具有真实性和隐秘性的特征.3.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权的利用权,如利用个人的隐私写成自传体小说或回忆录以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新闻媒体的适度传播实现某种目的等.
新闻自由是指新闻媒体所享有的采集、报道、评论有关国家事务、时事新闻的自由,它是受宪法保护并且不同于言论自由的一种制度性权利。采访自由是新闻自由的重要内容,可以保证人们知情权的实现,并起到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例如在我国,新闻记者有优先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权.新闻报导是新闻自由的主要方面,各国采取立法方式规范和保护新闻报导,保障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得到传播,但新闻行业也有一套基本的约束性规范:1.受采访者声明保留的除外,受访者可能不介意采访中涉及到的隐私,也可能拒绝,或者不做任何表示,新闻记者应尽量得到明确意见,并加以尊重.2.来源的合法性.如果对方是公众人物,情况应区别对待.3.对第三人的隐私权的保护.
(二)选题意义:
处于当今这个信息时代,新闻媒体已经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民众关心的各种问题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扮演着信息传播者的角色。可以说,如果没有新闻媒体的话,人们将几乎无法了解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一切,因为个人的的搜集信息的能力毕竟是很有限的。然而,随着新闻媒体的日益壮大,现代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新闻侵权的事件也开始增加。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种即是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正如美国法官布罗德里克所言:“电视新闻记者所使用的成熟的录音录像技术越来越增加了人们的隐私权所受到的威胁,而电视市场中对丑闻与耸人听闻的节目的偏好也越发鼓励电视记者们在新闻采集过程中使用那些可能导致隐私权与新闻自由相冲突的方式方法。” 新闻报道侵害个人隐私,并不仅仅是一种个别的现象,在这一系列的新闻侵权事件中,我们看见了一种权利之间的冲突,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
因此,面对这种权利冲突,我们不得不思考,二者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不是只要举出新闻自由的大旗,隐私权就得无条件的退让,抑或只要打出保护“人权”的口号,新闻媒体就得从此噤若寒蝉?正是由于对这些问题思考导致了本文的研究。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含文献综述):
隐私权的产生
隐私的概念系何时开始兴起?这个问题恐怕没有人能回答得了。
在美国历史上,最早出现隐私权一词,是密西根最高法院于1881年损害赔偿案件中提出的。在该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原告可向未经她同意而在她生产的时候观看的人请求损害赔偿,法院以“原告于此时(生产时)有法律上的隐私权利,保障他同意或是拒绝他人的观看”为由判决原告胜诉。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迪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认为“强烈的理性和情感生活以及伴随文明进程而来的对轰动性事件的关注使人们明白,仅仅有一部分痛苦、欢乐和生活利益
是有形的。思想、情绪和感情要求法律的承认”此后,隐私权的概念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与关注。在该文中,华伦和布兰迪斯将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right to liv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 to be let alone),内容为个人对其自身事务公开揭露的决定权利。其保障的是个人的“思想、情绪、感受”或者是不可侵犯的人格(the principle „of an inviolate personality)华伦与布兰迪斯发表该文是因为当时美国新闻界对社会名流的报道已经明显超越了正当的界限,为了满足一些人的低级趣味,把闲话当作新闻,已经到了令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了。然而当时的美国法律只有关于诽谤、财产侵权方面的规定,至于个人隐私受侵害时,却没有任何救济的途径。华伦与布兰迪斯因而主张,隐私权应成为一项独立的受保护的权利,借以对抗新闻自由对个人生活的无限侵入。
因此,在《隐私的权利》一文中,二人先就社会发展所生的新兴权利加以阐述,认为个人的权利保障将从最初的身体、财产以及名誉,扩展至情感、精神层面,并籍由整理有关诽谤、财产侵权、信任关系之破坏或默示契约关系之违约等案例,推论上述案件其实都是基立于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即“独立性的承认(separate recognition principle)”及任何人均享有不受干扰的权利(general right of the individual to be let alone),这一原则在该文中被命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
.何为隐私权
从目前各国的立法情况来看,还没有一个国家在法律条文中对隐私权的概念做出一般的规定。即使是在隐私权保护最为完善的美国也是如此。对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的是各国学者从学术的角度做出的。
我国学者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种。”
张新宝则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学者们对隐私权的定义的数量可以说是相当之多的。
何为新闻自由?
国际新闻学会给新闻自由下的定义为:⑴自由接近新闻(free access to news) ⑵自由传递新闻(free transmission of news) ⑶自由发行报纸 (free publication of newspapers) ⑷自由表达意见 (free expression of views) 而学术界对于新闻自由的定义也是数不胜数的。
我国学者甄树青为新闻自由下的定义为:“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它是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制、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三、 本课题研究内容
面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思考二者为什么会产生冲突,我们该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
四、 本课题研究方案
1、文献资料法。通过期刊、杂志、专著和互联网收集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探讨相关的资料,通过研读相关资料,综合分析了当前我国新闻自由与
隐私权冲突问题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分析法。通过分析我国对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政策演变,以及现阶段处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表现,希望透过现象洞察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五、研究目标、主要特色及工作进度:
(一)研究目标: 如何解决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为二者划出一个合理的界限,使它们都能保持在各自应有的限界范围之内行使
(二)主要特色:
当前,学术界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概念以及原因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详细界定、解决冲突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的法律保障制度又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从哲学的高度上反思了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冲突的原因,从内、外两个方面的原因来入手化解二者的冲突。
(三)工作进度:
六、参考文献:
1 美]唐纳德·M·吉尔摩等著:《美国大众传播法:判例评析》,梁宁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61~262页。
2 黄子恬著:《从来电显示论隐私权保护》,载《月旦法学杂志》民国92年10月第101期,206页。
3 Warren,Brandeis , The Right to Privacy.Harv.L.Rev.,1890(4):193 4 王利明著:《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7页。 5 张新宝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杜1997年版,第21页。
5 张新宝著:《言论表述和新闻出版自由与隐私权保护》,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6 转引自(台)朱传舆著:《中国民意与新闻自由发展》,台湾正中书局,第21页。
7 袁牧著:《社会主义的新闻自由与新闻立法》,载《内蒙古社会科学》1988年第6期。
8 王利明著:《论人格权保护与舆论监督的相互关系》,载《法学家》1994年第5期。
9 甄树青著:《论表达自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七、指导老师意见:
八、论文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