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规划局:
长春市朝阳区规划局:
我们是长春市朝阳区华亿红府小区的业主。针对长春万达中心(建设单位:长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位置:朝阳区红旗街以北)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该规划),作为该规划审批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及实施细则,我们特向贵局申请要求贵局召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并向贵局反应我们业主的诉求如下:
1. 华亿红府小区位于规划中的万达中心东侧,仅仅相隔一条马路,红旗街为偏西北走
向的街道,所以规划中的万达广场将会对本小区的光照造成负面的影响,将不可避免造成本小区物业的巨额减值,给业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本小区的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贵局申请要求召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
2. 贵局有责任和义务在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上对该规划依据的法律法规,该规划测量
报告内容、结论,该规划对本小区每个物业的影响等本小区业主关注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给出科学、合理的解答,并出具书面证明和结论。
3. 本规划公示期间,本小区业主就已经向挡光办公室进行反馈、登记,同时也通过
12345市长热线等渠道反应业主对该规划的关注。我们一致认为,如果该规划对本小区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将反对该规划。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及实施细则,对贵局提起行政诉讼。
4. 我们认为,大寒日日照等标准只是建筑行业的标准,其不应作为贵局的规划依据。
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我们业主一定要接受此标准。此标准对我们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5.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效力应远远高于长春市政府令及长春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行业规范。基于长春市相关规定的规划,我们认为其效力待定,应该由人民法院确定其效力。
6. 按照物权法,我们业主享有自己物业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阳光,通风等权利。
按照侵权责任法和城乡规划法,贵局应当为贵局的行政行为负责,我们业主有权向贵局主张我们的权利。
华亿红府小区业主
长春市规划局:
长春市朝阳区规划局:
我们是长春市朝阳区华亿红府小区的业主。针对长春万达中心(建设单位:长春万达中心投资有限公司,建设位置:朝阳区红旗街以北)规划行政审批(以下简称该规划),作为该规划审批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及实施细则,我们特向贵局申请要求贵局召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并向贵局反应我们业主的诉求如下:
1. 华亿红府小区位于规划中的万达中心东侧,仅仅相隔一条马路,红旗街为偏西北走
向的街道,所以规划中的万达广场将会对本小区的光照造成负面的影响,将不可避免造成本小区物业的巨额减值,给业主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本小区的业主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贵局申请要求召开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
2. 贵局有责任和义务在规划行政许可听证会上对该规划依据的法律法规,该规划测量
报告内容、结论,该规划对本小区每个物业的影响等本小区业主关注的问题进行详尽的说明,给出科学、合理的解答,并出具书面证明和结论。
3. 本规划公示期间,本小区业主就已经向挡光办公室进行反馈、登记,同时也通过
12345市长热线等渠道反应业主对该规划的关注。我们一致认为,如果该规划对本小区造成负面影响,我们将反对该规划。我们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及实施细则,对贵局提起行政诉讼。
4. 我们认为,大寒日日照等标准只是建筑行业的标准,其不应作为贵局的规划依据。
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我们业主一定要接受此标准。此标准对我们业主不具有约束力。
5. 我们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
法律效力应远远高于长春市政府令及长春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性行业规范。基于长春市相关规定的规划,我们认为其效力待定,应该由人民法院确定其效力。
6. 按照物权法,我们业主享有自己物业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阳光,通风等权利。
按照侵权责任法和城乡规划法,贵局应当为贵局的行政行为负责,我们业主有权向贵局主张我们的权利。
华亿红府小区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