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党委书记签名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条 使用下列印章必须按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使用
(一)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二)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须经党委书记或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2、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须经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3、党委各部门承办的文件需用印时,须经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4、其他事由需用印时均须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三)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同意。
(四)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l、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印发文件,须经党办主任签字批准。
2、其他事由需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党办主任签字批准。
第三条 用印单位需填写《使用印章登记表》,填写内容为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经办人等。经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党委书记签名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党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2、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3、印章管理人应该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l、需刻制党组织印章的单位拟定刻制印章的申请。
2、申请送主管领导审核,待领导审定后,送党委办公室办理刻章事宜。
3、党委办公室拟定刻制印章的公函,由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分管书记签发。
4、党委办公室持正式公函联系刻章事宜。
5、印章刻好后,党委办公室留印模,通知刻章单位交回原公章并领取新公章。
6、党委办公室将刻制公章的公函、申请刻制印章的签报及印模存档。
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学校党委印章的使用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为党委书记签名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条 使用下列印章必须按程序经有关领导批准使用
(一)使用党委书记签名章,须经党委书记同意。
(二)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章:
1、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文件、通知、报告、公函等须经党委书记或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2、各类申报材料、出国审批表等重要文件,须经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3、党委各部门承办的文件需用印时,须经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4、其他事由需用印时均须主管书记签字批准。
(三)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同意。
(四)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l、以党委办公室名义上报、印发文件,须经党办主任签字批准。
2、其他事由需使用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的,须经党办主任签字批准。
第三条 用印单位需填写《使用印章登记表》,填写内容为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事由、批准人、用印数、经办人等。经党委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1、党委书记签名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保密委员会印章、中共成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办公室印章由党办指定专人负责日常使用和管理。
2、保管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保管,不得随身携带印章出办公室,不得将印章交他人带走使用,也不得在空白纸上盖印,让他人带走使用。
3、印章管理人应该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印章管理制度。印章管理人对用印有监督权,对不合手续或不合法的用印以及不正当的用印,有权予以拒绝。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l、需刻制党组织印章的单位拟定刻制印章的申请。
2、申请送主管领导审核,待领导审定后,送党委办公室办理刻章事宜。
3、党委办公室拟定刻制印章的公函,由主任签署意见后,交分管书记签发。
4、党委办公室持正式公函联系刻章事宜。
5、印章刻好后,党委办公室留印模,通知刻章单位交回原公章并领取新公章。
6、党委办公室将刻制公章的公函、申请刻制印章的签报及印模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