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

保险险种之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

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

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年度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年度支付最低费用。

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

计收,在每一保险年度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保险险种之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有两种:一种是承保出口商的国外风险和对出口信贷的保险;另一种是卖方信用保险。

出口信贷保险一般由政府的一年职能部门或政府指定的经营机构办理,在以下责任范围内,对本国出口商输出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保险:保险由于各种原因买方不能付款致使卖方遭受损失的风险;对银行的贷款提供全额偿还的担保;承担由于汇率的波动,而影响出口商以原值外汇向银行偿付贷款所带来的风险等。出口信贷保险可以免除买方不付款等所带来的风险,使其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时不必承担这此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达到出口创收创汇的目的。

出口信贷保险的承保一般从对进口商的调查开始。因为出口合同中往往含有巨额货物的销售和重大工程项目,在承保过程中必须调查买方的资金状况和商业信誉,小型和中型工程产品贷款期限在6个月以上者,也必须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调查。对进口商在向银行借款时所提供的合同要进行审查,必须在此基础上确认其资金和信誉。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卖的消费性货物,期限达6个朋的合同都要进行审查。出

口信贷保险应坚持承保保密原则,保单持有人不应透露他所投保的有关事实,防止产生道德危险。因此,卖方应严守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秘密性,这一点通常作为一个承保条件。

出口信用保险的费率分为短期费率和中长期费率。长期业务的费率既可按年支付,也可按日支付;承保特别业务和综合业务的费率,根据补充扩展保险条件由各个合同决定,主要在于经营业务所处的危险周期、市场等级,并不按年费率计算。出口信贷保险一般要求保单持有人将损失的一小部分作为自保,而且所有的出口信用承保人都有这种要求。

卖方信用保险主要险种是综合短期担保。这是一种连续性担保业务,每年的续保程序简单,它对制造商、商人和企业是非常有利的,有关最基本的保险就是承保买方不付款的风险,也就是货物运出国境后对保单持有人形成的债权和费用的风险担保。在综合短期担保下,承保人一般不了解交易的具体情况,但是,对出口信用担保将要承保的买方信贷业务可以规定一个公开的信用额度,保单持有人可以自行处理。这样,买立可以经常使用这个规定的信用限额,但高额的信用限额必须经过承保人的批准,专门为买方规定一个限额信用。利用信用限额的周期性,当期未清偿的货款一被会付,保单持人有仍或用这个限额同买方进行下一步的交易。

综合短期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如下:买方无力偿付;买方收到货物之日起,满6个月而未付款者;货物发出后,买方未能提取货物;买

方国家政府或必须经第三国付款的政府颁布外债全面延期支付的法令;买方国家政府的任何其他行为致使买方不能部分或全部履约;在本国境外产生的阻碍或拖延与合同有关的付款或定金的政治事件、经济困难、立法或行政措施;由于买方在付款之日,缺少以外汇清偿法定债务的能力,即货币贬值;由于战争或其他事件使买方不能履行合同,或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承保的合同;受本国法律制约,致使出口许可证被撤销或不能展期,或法律禁止或限制从本国出口货物等。

保单持有人提出索赔时,必须提供保险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证明文件。一旦下列损失的原因被确定后,保险人将接受索赔:由于买方无力偿付而造成的损失,需立即提供买方无力偿付的有效证明;买方拖延付款的,需等买方收到货物,付款期之后6个月;买方未收到货物,需在销货后1个月;由于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或是买方国政府规定必须以本国货币清偿法定的债务而引起货款短缺,需在付款期后的4个月,或者完成正式付款手续的4个月,以后者为准;对于其他任何原因,需损失发生后4个月,或者损失实际被确认后立即赔付,以后者为准。

综合短期担保的保费交付方法有两种:

第一种为不归还性保费,在每一保险年度初开始交付,这是为单独保单设计的,所付金额多少,部分依据保单持有有的出口成交额,部分依据他对信用限额使用的程度,而且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需在每一保险年度支付最低费用。

第二种是根据每月公布的月出口额交付,对每份保单按统扯费率

计收,在每一保险年度开始时确定,对于投保前风险的保单持有人还需根据每月宣布的成交合同按月去付附加性保费。费率为单一的统扯费率,对于特别市场,在1年期间可以变更。


相关内容

  • 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及现状
  • 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问题分析作者:刘建圭????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0????更新时间:2011-4-9[摘 要]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传统的贸易风险犹存并且有所加强.此外金融危机造成的新风险也开始广泛影响到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对一国的对外贸易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

  • 辽宁省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分析
  • 摘要: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一带一路"必将带来新一轮的对外贸易热.辽宁省在"一带一路"战略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引导企业用好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一个热点问题.提高辽宁省小微企业运用出口信用保险融资能力,政府应加大财政支出力度; 保险公司应适当降低费 ...

  • 出口信用保险作用与种类
  • 国际贸易中,为降低进出口贸易的风险,经常会用到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订的一种保险合同.根据该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合同项下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 ...

  •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
  • [保险世界]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 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 杨永刚1,罗 凡2 (1.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4:2.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郑州营业管理部,河南郑州450003)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 ...

  • 中国某某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操作细则
  • 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 中国××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 ××银行无追索权出口保理 业务操作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无追索权出口保理(信用保险项下)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信 保保理")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出口信保保理业务操作流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促 ...

  • 王海峰:我国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的改革
  • [摘要]作为规范WTO成员方补贴制度的专门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作了概括性和列举性的规制.发达成员方高度重视构建完善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体系,视其为对外贸易支持体系的核心部分.我国的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导致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受限,且存在较大的被 ...

  •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研究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发展, 出口企业面临的贸易风险日益增加.其中出口信用风险问题日益凸显,我国外贸企业在信用风险管理上的欠缺所造成的坏账等问题已成为出口企业发展的瓶颈.本文首先介绍了出口信用风险的含义及其具体表现形式,然后结合出口信用风险管理的定义分 ...

  • 出口双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比较
  • 出口双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比较 这两项产品较为相近,但有一些区别,提出来供大家参考 1.出口信用保险比保理业务有更广泛的承保范围. 由于保理业务是依托于发达国家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而来,大多数欠发达.不发达国家不存在进口保理商或核不到额度,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国家促进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除伊拉 ...

  •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详解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 中华外贸学习网 www.100waimao.com 官方总站:圣才学习网 www.100xuexi.com 第十一章 汇付和托收 一.思考题 1.试写出T/T.M/T.D/D.D/P.D/A.T/R.O/A的英文全文.中文译名,并分别简述其基本含义. 答:(1)电汇(telegraphic tra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