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国资企发[199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科委、建设部、电力部、煤炭部、电子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旅游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船舶总公司、兵器总公司、航天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为更好地支持企业改革,探索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一年多来试点工作的实践,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起草制订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将试点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为试点工作的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附件: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试点企业产权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 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试点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凡是已完成试点《实施方案》批复的企业,要抓紧进行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凡是尚未批复试点《实施方案》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要在批复试点《实施方案》前完成。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参照国资统发[1995]112号文的规定,以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该企业效益价值重估结果作为评估结果。

(二) 做好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的核实及国家资本金的核定工作。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具体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25号文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及国家资本金核定的内容包括:

1. “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根据计投资[1995]1387号文和国资统发[1995]112号文的规定,列入“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果产权不发生变动,其清产核资结果经确认后,作为核定的依据; 如果产生发生变动的,则需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确认值作为核定的依据。

2. 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国家资本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帮助企业落实国办发

[1993]29号文及财清[1994]15号文等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以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核定资本金的依据。

3. 产权界定后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

4.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

5.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和资本金变动的。

6. 按国家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对企业再投入的。

7. 按规定减免或返还的税金、“两金”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

8. 其他影响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

上述涉及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试点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批文和规定,提交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由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试点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的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或确认印章,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据。

(三) 加强产权变动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试点企业改制后,发生分立、合并、产权转让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等行为时,凡涉及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权变动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核定后,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试点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国资企发[1994]81号文执行。

二、明确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及其权利和责任

(一) 贯彻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授权批准; 地方企业投资主体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二) 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机构或暂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真正行使好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规范出资者行为。特别要在委派出资者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认真履行职能。

(三)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要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于财务计划单列的投资主体(如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 ,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下达投资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投资主体要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单独反映。

三、注意规范,当好参谋

(一)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发现和总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自我约束和积累机制的有益作法和经验。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法规,就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

金,考核投资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为试点工作逐步规范创造条件。

(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掌握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的资料和数据,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进行分析,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资产重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积极探索,搞好总结

(一) 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 在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时,可以采取以下作法: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试点企业,可先明确集团公司是该企业的投资主体,集团公司的投资主体一时难以明确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明确; 对一些所属企业存量资产较大,在机构改革中已明确取消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为经济实体的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可选择少量进行改组试点,使其成为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对一时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 在不影响试点工作进行的情况下,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暂行投资主体职能,进行阶段性的过渡。

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在本企业之外,试点企业不能成为自己的投资主体。在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时,应防止出现以设立“空壳”公司变相成为自己的投资主体和滥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现象发生。

关于投资主体的规模、投资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投资主体与所属企业的关系等,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属于政府已批准进行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试点的单位,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条件成熟的,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真正反映产权关系。

(三) 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监事会以及怎样设的问题,国资部门应帮助试点企业总结利弊得失,进行分析,站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角度,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于1997年1月底前,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一份试点工作总结(包括1995、1996两年的工作) ,其中对本地区列入国务院百户试点企业的,要在总结中单独进行分析。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6年5月24日 国资企发[1996]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科委、建设部、电力部、煤炭部、电子部、冶金部、化工部、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部、内贸部、外经贸部、国家旅游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国家建材局、国家医药局、船舶总公司、兵器总公司、航天总公司、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化总公司、有色总公司: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是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国有企业改革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既是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已经进入实施阶段,为更好地支持企业改革,探索建立在现代企业制度基础上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结合一年多来试点工作的实践,针对存在的一些问题,起草制订了《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请你们将试点过程中的经验、问题和建议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为试点工作的深入打下良好的基础。

附件: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抄送: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局。

附件: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向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迈进,深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做好试点企业产权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一) 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试点企业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并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国有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凡是已完成试点《实施方案》批复的企业,要抓紧进行产权界定和纠纷调处,以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凡是尚未批复试点《实施方案》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要在批复试点《实施方案》前完成。

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和多个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整体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可参照国资统发[1995]112号文的规定,以清产核资机构批复的该企业效益价值重估结果作为评估结果。

(二) 做好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的核实及国家资本金的核定工作。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具体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25号文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及国家资本金核定的内容包括:

1. “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根据计投资[1995]1387号文和国资统发[1995]112号文的规定,列入“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果产权不发生变动,其清产核资结果经确认后,作为核定的依据; 如果产生发生变动的,则需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确认值作为核定的依据。

2. 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国家资本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帮助企业落实国办发

[1993]29号文及财清[1994]15号文等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以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核定资本金的依据。

3. 产权界定后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

4. 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

5. 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和资本金变动的。

6. 按国家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对企业再投入的。

7. 按规定减免或返还的税金、“两金”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

8. 其他影响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

上述涉及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试点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批文和规定,提交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由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试点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的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或确认印章,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 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据。

(三) 加强产权变动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试点企业改制后,发生分立、合并、产权转让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等行为时,凡涉及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权变动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核定后,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试点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国资企发[1994]81号文执行。

二、明确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及其权利和责任

(一) 贯彻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由国务院授权批准; 地方企业投资主体的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批准。

(二) 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作为试点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机构或暂行出资者职能的部门,要真正行使好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规范出资者行为。特别要在委派出资者代表、选择企业经营者、参与重大决策、收益分配等问题上认真履行职能。

(三) 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要对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于财务计划单列的投资主体(如控股公司、投资公司、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 ,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下达投资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投资主体要对试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成情况单独反映。

三、注意规范,当好参谋

(一)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中,要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时发现和总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建立自我约束和积累机制的有益作法和经验。

(二)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根据全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和《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法规,就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核实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

金,考核投资主体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制订一些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为试点工作逐步规范创造条件。

(三)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根据掌握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的资料和数据,组织力量对本地区国有资产存量、结构进行分析,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提出资产重组、结构调整、抓大放小的具体意见和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四、积极探索,搞好总结

(一) 要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对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进行有益的探索。

(二) 在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时,可以采取以下作法:对于企业集团内的试点企业,可先明确集团公司是该企业的投资主体,集团公司的投资主体一时难以明确的,待条件成熟后再加以明确; 对一些所属企业存量资产较大,在机构改革中已明确取消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转为经济实体的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可选择少量进行改组试点,使其成为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对一时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 在不影响试点工作进行的情况下,可由政府有关部门暂行投资主体职能,进行阶段性的过渡。

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在本企业之外,试点企业不能成为自己的投资主体。在确定试点企业投资主体时,应防止出现以设立“空壳”公司变相成为自己的投资主体和滥用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现象发生。

关于投资主体的规模、投资主体与政府的关系、投资主体与所属企业的关系等,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总结。

属于政府已批准进行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试点的单位,要理顺内部产权关系,条件成熟的,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以真正反映产权关系。

(三) 国有独资公司是否设监事会以及怎样设的问题,国资部门应帮助试点企业总结利弊得失,进行分析,站在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保障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角度,研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经验和问题,于1997年1月底前,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提交一份试点工作总结(包括1995、1996两年的工作) ,其中对本地区列入国务院百户试点企业的,要在总结中单独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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