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爷爷立遗嘱留给孙子,小心过期会作废!

【案情介绍】龚老先生和老伴一共是三个子女,分别是龚一兵、龚萍和龚兴,龚一兵是老大,早年因公死亡,留下一个儿子龚某雨,龚一兵去世后,妻子改嫁,龚某雨一直以来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2010年爷爷和奶奶觉得自己身体越来越不好,因此委托律师办理了一份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在龚老先生和老伴去世后,属于两位老人的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赠与给孙子龚某雨,他人不得争抢”,立好遗嘱后龚老先生将该遗嘱直接交给了龚某雨,2012年5月和2013年9月龚老先生和老伴先后去世,2014年新年刚过,小儿子龚兴以拜祭老人的名义直接占有了两位老人遗留的房产,禁止龚某雨在内居住,龚某雨拿出了爷爷奶奶的遗嘱后,龚兴仍然拒绝搬出,无奈之下龚某雨将龚兴和龚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

审理中龚兴和龚萍委托的律师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龚老先生和老伴在2010年立遗嘱时已经年届8旬身体不好,已经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第二孙子女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其立遗嘱给孙子属于遗赠,而孙子并未在2个月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因此依然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过走访律师事务所以及调查两位老人之前的病历记录均显示两位老人在立遗嘱的时间段内属于“神清”,符合立遗嘱的条件,法院同时认为在父亲去世后龚某雨作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所立遗嘱属于遗嘱而非遗赠,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龚某雨一人继承。

【律师评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龚老先生和老伴聘请律师所立遗嘱属于见证遗嘱,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律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其他继承人提出的老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都有涉及,因为毕竟立遗嘱的是老人,而老人年纪大后头脑是否清楚,思维时候清晰都会被人诟病,笔者认为这属于正常抗辩范畴,因此从预防纠纷的角度上来讲,最好的方式有下面几种,一,做一个全面的体检,特别是关于头脑和思维方面,如果一切正常,那么所立遗嘱自然没有问题;二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最好是采取全程摄像的方式,既包括声音也包括画面,这样的话也是比较妥当直接的方式。

当然话又说回来结合办案,实际上体检和录音录像并非是见证遗嘱的必要条件,不是说不体检或者不录音录像那么遗嘱就必然是无效的,因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来讲,对于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认为老人思维不清楚存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应该由提出该观点的人举证证明,而不应该由主张思维清楚正常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尽管没有录音录像也没有体检报告,但是人民法院谨慎起见经过了解老人的病例确认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关于遗嘱和遗赠的问题,本案也是焦点问题之一。遗嘱和遗赠最大的不同就是将生前财产在死后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叫做遗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叫做遗赠。所以不难看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孙子是否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本身孙子女并非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所以一般来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是属于遗赠的,但是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例外情况,本案就是例外情况之一。

法律上对于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包括下列人员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的养孙子女;未出生的胎儿以及代位继承人。这些人都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龚某雨就是代位继承人。龚某雨的父亲遭遇爷爷奶奶去世,那么依照法律规定龚某雨取代父亲的身份享有对爷爷奶奶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爷爷奶奶将财产留给龚某雨属于遗嘱而非遗赠,所以不需要必须在2个月内必须表示接受。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龚某雨要求继承全部财产的诉求。

【案情介绍】龚老先生和老伴一共是三个子女,分别是龚一兵、龚萍和龚兴,龚一兵是老大,早年因公死亡,留下一个儿子龚某雨,龚一兵去世后,妻子改嫁,龚某雨一直以来与爷爷奶奶一起生活。

2010年爷爷和奶奶觉得自己身体越来越不好,因此委托律师办理了一份见证遗嘱,遗嘱内容为“在龚老先生和老伴去世后,属于两位老人的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套赠与给孙子龚某雨,他人不得争抢”,立好遗嘱后龚老先生将该遗嘱直接交给了龚某雨,2012年5月和2013年9月龚老先生和老伴先后去世,2014年新年刚过,小儿子龚兴以拜祭老人的名义直接占有了两位老人遗留的房产,禁止龚某雨在内居住,龚某雨拿出了爷爷奶奶的遗嘱后,龚兴仍然拒绝搬出,无奈之下龚某雨将龚兴和龚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

审理中龚兴和龚萍委托的律师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龚老先生和老伴在2010年立遗嘱时已经年届8旬身体不好,已经不具备立遗嘱的能力;第二孙子女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其立遗嘱给孙子属于遗赠,而孙子并未在2个月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因此依然要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审理结果】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经过走访律师事务所以及调查两位老人之前的病历记录均显示两位老人在立遗嘱的时间段内属于“神清”,符合立遗嘱的条件,法院同时认为在父亲去世后龚某雨作为代位继承人属于法定继承人范畴因此所立遗嘱属于遗嘱而非遗赠,因此法院判决该房屋由龚某雨一人继承。

【律师评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是“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案中龚老先生和老伴聘请律师所立遗嘱属于见证遗嘱,符合见证遗嘱的法律程序,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其他继承人提出的老人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在很多继承案件中都有涉及,因为毕竟立遗嘱的是老人,而老人年纪大后头脑是否清楚,思维时候清晰都会被人诟病,笔者认为这属于正常抗辩范畴,因此从预防纠纷的角度上来讲,最好的方式有下面几种,一,做一个全面的体检,特别是关于头脑和思维方面,如果一切正常,那么所立遗嘱自然没有问题;二是在立遗嘱的过程中最好是采取全程摄像的方式,既包括声音也包括画面,这样的话也是比较妥当直接的方式。

当然话又说回来结合办案,实际上体检和录音录像并非是见证遗嘱的必要条件,不是说不体检或者不录音录像那么遗嘱就必然是无效的,因为从举证责任分配上来讲,对于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某一方认为老人思维不清楚存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那么应该由提出该观点的人举证证明,而不应该由主张思维清楚正常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尽管没有录音录像也没有体检报告,但是人民法院谨慎起见经过了解老人的病例确认老遗嘱内容的合法性。

其次关于遗嘱和遗赠的问题,本案也是焦点问题之一。遗嘱和遗赠最大的不同就是将生前财产在死后留给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叫做遗嘱,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叫做遗赠。所以不难看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孙子是否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此可见本身孙子女并非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所以一般来说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将财产留给孙子女外孙子女都是属于遗赠的,但是法律规定之外还有例外情况,本案就是例外情况之一。

法律上对于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包括下列人员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收养的养孙子女;未出生的胎儿以及代位继承人。这些人都视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本案中龚某雨就是代位继承人。龚某雨的父亲遭遇爷爷奶奶去世,那么依照法律规定龚某雨取代父亲的身份享有对爷爷奶奶财产的第一顺位继承权,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畴,因此爷爷奶奶将财产留给龚某雨属于遗嘱而非遗赠,所以不需要必须在2个月内必须表示接受。因此人民法院最终支持了龚某雨要求继承全部财产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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