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对"营改增"最新消息的理解

张伟对“营改增”最新消息的理解

2015-03-27 08:37 来源:张伟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根据路边社消息,营改增又有最新动向,不知道是否准确。与焉梅老师一番讨论后,张伟先来说说理解:

  一、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的适用税率适用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借款利息暂不能抵扣。

  为啥要一般计税方法呢?原来不是有方案说可能简易征收么?

  一是,如果一律简易征收,则只不过是营业税改了个名而已,那么地税局的同志完全有理由说,换个马甲就咸于维新了?要都是简易征收,还不如让我们继续征收营业税呢!增值税的魅力在于一般计税,简易征收和营业税的唯一区别在于,营业税下游铁定没得抵,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看政策设计。简易征收如果不是确实有必要,还是少点好!

  二是,生活服务业的下游几乎是不能抵扣的,而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也不允许抵扣,一般计税还有意义么?

  其实这种方案的意义在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本身可以享受营改增允许进项抵扣的政策红利了,否则金融业的诸多业务,势必要再设计差额纳税,也不利于未来允许下游借款利息抵扣的传导机制,上游差额了,是开全额增票还是差额增票,这个已经多次上演的政策设计难题,又该犯难了!

  三是,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不允许抵扣,应该和理论无关,纯属财政收入的考量。2015年1季度收入增幅只有3.1个点,2季度更是下降了3.1个点,压力山大啊!

  四是,生活服务业。小门小户多在年收入50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税没商量!

  二、新增不动产进项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照5%比例抵扣,剩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立法者面对营改增至少有三个难题。

  (一)经过测算,不动产营改增减税效应过大,几乎几千亿元的减税,在经济下行通道时期,减税效应过大,财政难以承受。

  (二)"冰火两重天".住宅开发商下游作为终端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而建筑企业增税基本是定局的,其增加的税负必然向后传导,住宅开发商两边不靠,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而商业地产,由于下游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税额度大的惊人。总体看,不动产营改增减税力度很大,但却是冰火两重天。

  为了解决减税过大的问题,原来的思维无外乎两个方面:1、严格控制开发企业进项,比如采取土地抵扣率降低等方法。但是这种方式,一巴掌打下去,住宅与商业地产一块打,药性过猛,不是精确打击

,住宅开发商受不了,影响民生!

  2、干脆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同时给予较为宽松的土地抵扣政策。这样做,倒是不影响住宅,因为住宅原本就不能抵扣。但是,一刀切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减税过大问题解决了,政策红利也几乎消失殆尽。已经有一个借款利息不允许下游抵扣了,不动产再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受到了极大破坏,更不是好方案。

  想来想去,左右为难,着实难为了财政部总局的领导们!而目前的方案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允许下游抵扣,但是每年抵扣5%,减税效应大大递延,每年5、600亿元的减税效应,财政可以支撑,政府满意了;由于解决了减税效应过大的问题,对于土地等抵扣项政策可以适当从宽,开发商满意了;而购买不动产用于抵扣的下游,毕竟是允许100%抵扣,虽然分期抵扣,优惠力度大大降低,还是比营业税时代强得多,也可以满意。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几个方面都可以满意,至少不是强烈不满了。应当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其实按照20年抵扣的政策,列位看官,看出来了吧,就是收入型增值税啊!如果该方案实施,我国就变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与收入型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三)购买地产的企业多年缴不到税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例如,由于购买一座大楼,商场居然4、5年不缴税,由于购买厂房,工厂4、5年不交税,你让本届政府情何以堪?任期内居然见不到税款,虽然功不必在我,那也不尽合理。每年只让你按照折旧额抵扣,有减税,但是也不至于缴不到税,也算皆大欢喜。

  自己建造大楼自己出租的企业怎么办呢?难道是先视同销售全额缴纳增值税,然后再自己按照20年抵扣么?诸多征管难题,将会考验税务机关,收入型增值税,本就是征管高难度!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组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几家欢乐几家愁:既要考虑税制原理,体现营改增改革初衷;又要顾及各行各业的利益不能波动太大,做到平稳过渡;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财政能够承受减税金额。三个方面都理顺了,营改增这艘大船方能破浪前行,财政部总局的顶层设计者们着实是辛苦了!

  附录:上述张伟老师所点评的营改增信息是针对以下的网络资料

  刚获得财政部营改增信息,营改增政策已提交国务院审批,争取5月份出台,政策要点如下:

  税率: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适用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出口服务: 对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借款利息进项税: 暂不允许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

  不

动产进项税:将新增不动产进项税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作为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海上自营油田:将现行对中海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征收率实物征收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调整为适用17%税率的一般计税方式

  拟将现行增值税4档税率简并为3档,保留17%、11%和6%税率,取消13%税率。将适用13%税率货物中与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关货物(如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自来水)的税率下调为11%,相应将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3%下调为11%,将化石能源等货物(如天然气、煤气)的税率上调为17%。

  试点实施时间:选择2015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三个行业营改增并同步简并税率。

税费是关乎企业成本的重要一环。

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这意味着从5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持续了四年多的“营改增”也即将收官。

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的收官,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完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体制,以及增值税的立法进程都清理了政策和技术上的障碍,加速了税收法制化的进程。”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则明确,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这可能意味着,鼓励企业购买房产,特别对商业写字楼等形成直接利好,未来将掀起一轮企业置业高潮。

胡根荣向记者解释,企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享受允许抵扣房地产所含增值税金的重大利好,另一方面存在库存问题的房地产企业也可将房产转为自持不动产,从而达到扺税目的。

虽然今年经济大环境依然压力重重,但政府扩大了财政赤字,无疑为“营改增”创造了一定空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表示,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而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财政赤字安排和营改增政策的适时结合,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全面实施前的七招应对

“营改增”全面实施时间已定5月1日,整体方案内容和实施细则也将陆续正式发布。

在这之前,即将被纳入营改增“版图”的建筑业、房地产业

、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如何准备,何以应对?对此,胡根荣给出了七方面的专业建议。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影响分析。

四大行业纳税人尽快从营业税与增值税政策对行业以及本企业的影响差异入手,梳理现有业务,充分分析收入类型、支出类型,研究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模式和税费结构。

增值税涉税流程管控。

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梳理业务,确认收入性质,区分应税免税产品及可能面对的各种税率,及时按照“营改增”正式文件调整,准备增值税政策法规库、增值税申报手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册以及岗位流程的内控管理规定等。

产品定价和供应商管理。梳理现有业务,合理预期可能发生的支出和费用,按照增值税法规预判制定产品定价,提升议价能力水平。同时充分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对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购买服务的议价和谈判拟定相应办法。

合同的合法审阅和合规修订。梳理存量合同,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将涉税条款进行合法审阅和合规修订,制定“营改增”后的合同办法。

结合产品定价和供应商信息等来综合调整合同条款。

系统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细化系统改造工作,特别是对金融行业,设置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及相应收入和费用的对应代码,增加增值税风险控制点;提前做好价税分离的改造,完善供应商和客户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增值税发票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等,实现系统管理收入、支出、记账、申报以及发票的管控等。

增值税法规培训。“营改增”政策出台前后,组织包括财税岗位人员和一线营销人员进行增值税培训,加深一线营销人员的增值税概念,辅导和指引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的报销流程和时限。熟悉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的管理以及影响。

充分了解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管理。

“营改增”后,四大行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随着税制变化也发生了变化,由地税部门管理转到国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对于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包括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放管理、税控设备的使用和报税等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无论征管流程、征管手段还是征管理念,均与地税的营业税管理有所区别。“四大行业的办税人员应充分了解、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胡根荣建议。

六个关键词迅速读懂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2016-03-25 10:40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北京国税微信六个关键词带您读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一、税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抵扣

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纳税期限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五、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

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需注意高度防范!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二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信息加密和比对技术,解决了以往纸质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打击偷、骗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系统存在的密文涵盖不全、发票纸张真伪鉴定不到位、对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未作鉴定三大漏洞,给假票、真票虚开等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一、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存在的三大漏洞

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的防伪原理是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在开票过程中,利用增值税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金额和税额等七项要素,经过加密形成84位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

识伪原理就是税务机关利用高速扫描仪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自动传入计算机,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据,然后对发票上的密文进行解密还原,并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若一致为真票,否则为假票。

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存在三大漏洞:

1、防伪电子密文涵盖不全。目前84位防伪电子密文共涵盖七项要素,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号、销货方纳税号、金额、税额,全部为数字信息。但没有涵盖销货方纳税人名称、购货方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在进行识伪时,只要84位防伪电子密文和明文一致,销货方纳税人名称、购货方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不一致的发

票能够顺利通过比对,给专用发票管理埋下隐患。

2、未对发票纸张进行真伪鉴别。防伪税控系统对发票纸张真伪未设置鉴别功能,不符合规定的纸张能够通过防伪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由于识伪仅是对发票密文和扫描后的发票明文进行比对,该类发票能够通过识伪,被认定为真票。

3、对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未做鉴别。防伪税控系统是“就票论票”,仅对发票本身进行比对,未对发票背后的交易是否真实进行鉴别,未设置对货物的资金流、货物流和运输流交叉稽核的功能。对货物交易的“不设防”,使无货虚开或者少货虚开等现象有了存在的空间。

二、三大漏洞对专用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

由于防伪税控系统三大漏洞的存在,发现以下三种情况。

(一)偷梁换柱型虚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电子密文涵盖不全的漏洞,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记账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的七要素信息一致但货物名称、购货方纳税人名称、销货方纳税人名称不一致,形成“阴阳票”。

一是偷换货物名称。个别单位或个人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购货方的要求,在票面上随意改变商品名称,造成虚开。例如:某成品油批发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某煤炭批发企业,存根联发票的货物名称为汽油,而抵扣联发票的货物名称却为原煤,防伪税控系统无法比对出该类问题。

二是偷换单位名称。个别单位钻密文不涵盖销货和购货单位文字信息的空子,在购货和销货单位上做手脚,为销货方虚开和购货方虚抵提供方便。如某黄金生产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某原煤批发企业,存根联发票和抵扣联发票的购方和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分别是该两户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而存根联发票的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为某金银首饰销售店,货物名称为金银首饰,抵扣联的销货方纳税人名称为某煤炭销售企业,货物名称为煤炭,这样防伪税控系统无法比对出问题,人工也较难发现问题。

(二)以假乱真型虚开。由于防伪系统不具备对发票纸张进行真伪鉴别的功能,极个别企业用非规定纸张开具发票,造成不折不扣的假票。目前多采取真票假票并行的手段,专用发票记账联多为真票,抵扣联、发票联为假票,虚构货物名称、购销货单位等文字信息,虚开虚抵。如某企业用真票一次性开具发票后,将其中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留下,将改换过的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等项目,连同真票上的其他内容及明文密码原样通过文字编辑软件排版对位打印到假票上,充当抵扣联、发票联,交给购货单位。

(三)无中生有型虚开。也即目前较

为突出的真票无货虚开和少货虚开的问题。极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或废旧物资企业利用“四小票”或退税的便利,以收取好处费为目的,暗中向社会上大面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均为真票,但其经营业务为虚构或部分虚构。对这类虚开行为,以84位密文比对为主要手段的防伪税控系统几乎无法防范和监控。

张伟对“营改增”最新消息的理解

2015-03-27 08:37 来源:张伟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根据路边社消息,营改增又有最新动向,不知道是否准确。与焉梅老师一番讨论后,张伟先来说说理解:

  一、金融和生活服务业的适用税率适用6%,建筑业和房地产业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借款利息暂不能抵扣。

  为啥要一般计税方法呢?原来不是有方案说可能简易征收么?

  一是,如果一律简易征收,则只不过是营业税改了个名而已,那么地税局的同志完全有理由说,换个马甲就咸于维新了?要都是简易征收,还不如让我们继续征收营业税呢!增值税的魅力在于一般计税,简易征收和营业税的唯一区别在于,营业税下游铁定没得抵,简易征收是否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看政策设计。简易征收如果不是确实有必要,还是少点好!

  二是,生活服务业的下游几乎是不能抵扣的,而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也不允许抵扣,一般计税还有意义么?

  其实这种方案的意义在于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保险业本身可以享受营改增允许进项抵扣的政策红利了,否则金融业的诸多业务,势必要再设计差额纳税,也不利于未来允许下游借款利息抵扣的传导机制,上游差额了,是开全额增票还是差额增票,这个已经多次上演的政策设计难题,又该犯难了!

  三是,本方案中借款利息不允许抵扣,应该和理论无关,纯属财政收入的考量。2015年1季度收入增幅只有3.1个点,2季度更是下降了3.1个点,压力山大啊!

  四是,生活服务业。小门小户多在年收入500万元以下,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减税没商量!

  二、新增不动产进项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照5%比例抵扣,剩余作为留抵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立法者面对营改增至少有三个难题。

  (一)经过测算,不动产营改增减税效应过大,几乎几千亿元的减税,在经济下行通道时期,减税效应过大,财政难以承受。

  (二)"冰火两重天".住宅开发商下游作为终端消费者,不能抵扣进项,而建筑企业增税基本是定局的,其增加的税负必然向后传导,住宅开发商两边不靠,税负可能会有所上升。而商业地产,由于下游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减税额度大的惊人。总体看,不动产营改增减税力度很大,但却是冰火两重天。

  为了解决减税过大的问题,原来的思维无外乎两个方面:1、严格控制开发企业进项,比如采取土地抵扣率降低等方法。但是这种方式,一巴掌打下去,住宅与商业地产一块打,药性过猛,不是精确打击

,住宅开发商受不了,影响民生!

  2、干脆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同时给予较为宽松的土地抵扣政策。这样做,倒是不影响住宅,因为住宅原本就不能抵扣。但是,一刀切不允许购进不动产抵扣,减税过大问题解决了,政策红利也几乎消失殆尽。已经有一个借款利息不允许下游抵扣了,不动产再不允许抵扣,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受到了极大破坏,更不是好方案。

  想来想去,左右为难,着实难为了财政部总局的领导们!而目前的方案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允许下游抵扣,但是每年抵扣5%,减税效应大大递延,每年5、600亿元的减税效应,财政可以支撑,政府满意了;由于解决了减税效应过大的问题,对于土地等抵扣项政策可以适当从宽,开发商满意了;而购买不动产用于抵扣的下游,毕竟是允许100%抵扣,虽然分期抵扣,优惠力度大大降低,还是比营业税时代强得多,也可以满意。这样从理论上来说,几个方面都可以满意,至少不是强烈不满了。应当是较好的制度设计。

  其实按照20年抵扣的政策,列位看官,看出来了吧,就是收入型增值税啊!如果该方案实施,我国就变为了消费型增值税与收入型增值税并存的局面。

  (三)购买地产的企业多年缴不到税的问题也迎刃而解了。例如,由于购买一座大楼,商场居然4、5年不缴税,由于购买厂房,工厂4、5年不交税,你让本届政府情何以堪?任期内居然见不到税款,虽然功不必在我,那也不尽合理。每年只让你按照折旧额抵扣,有减税,但是也不至于缴不到税,也算皆大欢喜。

  自己建造大楼自己出租的企业怎么办呢?难道是先视同销售全额缴纳增值税,然后再自己按照20年抵扣么?诸多征管难题,将会考验税务机关,收入型增值税,本就是征管高难度!

  改革是利益的重新组合,牵一发而动全身,几家欢乐几家愁:既要考虑税制原理,体现营改增改革初衷;又要顾及各行各业的利益不能波动太大,做到平稳过渡;最重要的是必须保证财政能够承受减税金额。三个方面都理顺了,营改增这艘大船方能破浪前行,财政部总局的顶层设计者们着实是辛苦了!

  附录:上述张伟老师所点评的营改增信息是针对以下的网络资料

  刚获得财政部营改增信息,营改增政策已提交国务院审批,争取5月份出台,政策要点如下:

  税率: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等其他行业适用11%税率,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出口服务: 对出口服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

  借款利息进项税: 暂不允许抵扣借款利息进项税

  不

动产进项税:将新增不动产进项税100%纳入抵扣范围,但试点初期分年度按5%比例抵扣,剩余部分作为期末留抵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海上自营油田:将现行对中海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5%征收率实物征收增值税的征收方式,调整为适用17%税率的一般计税方式

  拟将现行增值税4档税率简并为3档,保留17%、11%和6%税率,取消13%税率。将适用13%税率货物中与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相关货物(如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自来水)的税率下调为11%,相应将购进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3%下调为11%,将化石能源等货物(如天然气、煤气)的税率上调为17%。

  试点实施时间:选择2015年10月1日全面实施三个行业营改增并同步简并税率。

税费是关乎企业成本的重要一环。

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宣布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这意味着从5月1日起,增值税将全面替代营业税,已在我国施行了二十余年的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持续了四年多的“营改增”也即将收官。

税负只减不增

“‘营改增’的收官,为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完善增值税中央与地方的财力分配体制,以及增值税的立法进程都清理了政策和技术上的障碍,加速了税收法制化的进程。”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则明确,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这可能意味着,鼓励企业购买房产,特别对商业写字楼等形成直接利好,未来将掀起一轮企业置业高潮。

胡根荣向记者解释,企业这样做一方面可以享受允许抵扣房地产所含增值税金的重大利好,另一方面存在库存问题的房地产企业也可将房产转为自持不动产,从而达到扺税目的。

虽然今年经济大环境依然压力重重,但政府扩大了财政赤字,无疑为“营改增”创造了一定空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表示,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2.18万亿元,比去年增加5600亿元,赤字率提高到3%。而适度扩大财政赤字,主要用于减税降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财政赤字安排和营改增政策的适时结合,为“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实现提供了可能。

全面实施前的七招应对

“营改增”全面实施时间已定5月1日,整体方案内容和实施细则也将陆续正式发布。

在这之前,即将被纳入营改增“版图”的建筑业、房地产业

、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如何准备,何以应对?对此,胡根荣给出了七方面的专业建议。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差异影响分析。

四大行业纳税人尽快从营业税与增值税政策对行业以及本企业的影响差异入手,梳理现有业务,充分分析收入类型、支出类型,研究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充分考虑经营模式和税费结构。

增值税涉税流程管控。

设置相应的增值税核算科目,对收入和成本费用进行价税分离;梳理业务,确认收入性质,区分应税免税产品及可能面对的各种税率,及时按照“营改增”正式文件调整,准备增值税政策法规库、增值税申报手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手册以及岗位流程的内控管理规定等。

产品定价和供应商管理。梳理现有业务,合理预期可能发生的支出和费用,按照增值税法规预判制定产品定价,提升议价能力水平。同时充分调研供应商信息,完善供应商管理,对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购买服务的议价和谈判拟定相应办法。

合同的合法审阅和合规修订。梳理存量合同,按照“营改增”政策进行相应的调整,将涉税条款进行合法审阅和合规修订,制定“营改增”后的合同办法。

结合产品定价和供应商信息等来综合调整合同条款。

系统改造和信息化建设。细化系统改造工作,特别是对金融行业,设置增值税会计核算科目及相应收入和费用的对应代码,增加增值税风险控制点;提前做好价税分离的改造,完善供应商和客户信息的管理;以及对增值税发票实施全生命周期的管理等,实现系统管理收入、支出、记账、申报以及发票的管控等。

增值税法规培训。“营改增”政策出台前后,组织包括财税岗位人员和一线营销人员进行增值税培训,加深一线营销人员的增值税概念,辅导和指引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票证的报销流程和时限。熟悉增值税法规对企业的管理以及影响。

充分了解国税机关的增值税管理。

“营改增”后,四大行业的主管税务机关随着税制变化也发生了变化,由地税部门管理转到国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对于增值税的管理更加严格,包括增值税申报、增值税发票的领用存放管理、税控设备的使用和报税等以及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无论征管流程、征管手段还是征管理念,均与地税的营业税管理有所区别。“四大行业的办税人员应充分了解、及时与国税部门沟通,实现‘营改增’的平稳过渡。”胡根荣建议。

六个关键词迅速读懂营改增具体实施办法

2016-03-25 10:40 来源:北京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大 | 中 | 小 分享到: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北京国税微信六个关键词带您读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一、税率

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二、抵扣

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不可以抵扣项目: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

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三、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四、纳税期限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五、起征点

第五十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

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六、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需注意高度防范!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金税工程(二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信息加密和比对技术,解决了以往纸质专用发票存在的问题。在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打击偷、骗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系统存在的密文涵盖不全、发票纸张真伪鉴定不到位、对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未作鉴定三大漏洞,给假票、真票虚开等行为造成了可乘之机。

一、当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存在的三大漏洞

现有防伪税控系统的防伪原理是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发票,在开票过程中,利用增值税防伪开票子系统提供的加密功能,将发票上的开票日期、金额和税额等七项要素,经过加密形成84位防伪电子密文打印在发票上。

识伪原理就是税务机关利用高速扫描仪将发票上的密文和明文图像自动传入计算机,采用字符识别技术将图像转换成数据,然后对发票上的密文进行解密还原,并与发票明文进行比对,若一致为真票,否则为假票。

目前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存在三大漏洞:

1、防伪电子密文涵盖不全。目前84位防伪电子密文共涵盖七项要素,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货方纳税号、销货方纳税号、金额、税额,全部为数字信息。但没有涵盖销货方纳税人名称、购货方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等汉字信息。在进行识伪时,只要84位防伪电子密文和明文一致,销货方纳税人名称、购货方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不一致的发

票能够顺利通过比对,给专用发票管理埋下隐患。

2、未对发票纸张进行真伪鉴别。防伪税控系统对发票纸张真伪未设置鉴别功能,不符合规定的纸张能够通过防伪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由于识伪仅是对发票密文和扫描后的发票明文进行比对,该类发票能够通过识伪,被认定为真票。

3、对发票是否存在真实交易未做鉴别。防伪税控系统是“就票论票”,仅对发票本身进行比对,未对发票背后的交易是否真实进行鉴别,未设置对货物的资金流、货物流和运输流交叉稽核的功能。对货物交易的“不设防”,使无货虚开或者少货虚开等现象有了存在的空间。

二、三大漏洞对专用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

由于防伪税控系统三大漏洞的存在,发现以下三种情况。

(一)偷梁换柱型虚开。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防伪电子密文涵盖不全的漏洞,套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的记账联与抵扣联、发票联的七要素信息一致但货物名称、购货方纳税人名称、销货方纳税人名称不一致,形成“阴阳票”。

一是偷换货物名称。个别单位或个人不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购货方的要求,在票面上随意改变商品名称,造成虚开。例如:某成品油批发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某煤炭批发企业,存根联发票的货物名称为汽油,而抵扣联发票的货物名称却为原煤,防伪税控系统无法比对出该类问题。

二是偷换单位名称。个别单位钻密文不涵盖销货和购货单位文字信息的空子,在购货和销货单位上做手脚,为销货方虚开和购货方虚抵提供方便。如某黄金生产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某原煤批发企业,存根联发票和抵扣联发票的购方和销方纳税人识别号分别是该两户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而存根联发票的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为某金银首饰销售店,货物名称为金银首饰,抵扣联的销货方纳税人名称为某煤炭销售企业,货物名称为煤炭,这样防伪税控系统无法比对出问题,人工也较难发现问题。

(二)以假乱真型虚开。由于防伪系统不具备对发票纸张进行真伪鉴别的功能,极个别企业用非规定纸张开具发票,造成不折不扣的假票。目前多采取真票假票并行的手段,专用发票记账联多为真票,抵扣联、发票联为假票,虚构货物名称、购销货单位等文字信息,虚开虚抵。如某企业用真票一次性开具发票后,将其中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留下,将改换过的购销双方纳税人名称、货物名称等项目,连同真票上的其他内容及明文密码原样通过文字编辑软件排版对位打印到假票上,充当抵扣联、发票联,交给购货单位。

(三)无中生有型虚开。也即目前较

为突出的真票无货虚开和少货虚开的问题。极个别农产品收购企业或废旧物资企业利用“四小票”或退税的便利,以收取好处费为目的,暗中向社会上大面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均为真票,但其经营业务为虚构或部分虚构。对这类虚开行为,以84位密文比对为主要手段的防伪税控系统几乎无法防范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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