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验证供试品有无抑菌活性,从而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2、验证项目:①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 ②控制菌检查方法
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剂型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4、试验用菌种(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枯草芽胞杆菌[CNCC(B)63501] 金黄色葡萄球菌[CNCC(B)26003] 大肠埃希菌[CNCC(B)44102] 白色念珠菌[CNCC(B)98001] 黑曲霉菌[CNCC(B)98003]
乙型副伤寒沙门菌[CNCC(B)50094] 5、验证方法 5.1 菌液制备
5.1.1 经37℃培养18-24小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基草芽胞杆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营养肉汤培养物1ml+9ml生理盐水10稀释至10-5-10-7为50-100个/ml,做活菌记数备用。
5.1.2 经25℃培养18-24小时的白色念珠菌霉菌液体培养物1ml+9ml生理盐水稀释至10-5-10-7为50-100个/ml,做活菌记数备用。
5.1.3经25℃培养1周的黑曲霉菌斜面培养物,加3-5ml盐水洗下霉菌孢子,吸取出菌液,用标准比浊管比浊,与浊度相当后,取1ml+9ml生理盐水,逐管10倍稀释至10-4-10-5为50-100个/ml,做活菌记数备用。 5.2 供试品制备
称取供试品10g或10ml,加pH7.0的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浓度为1:10供试液,分别人工上述6种试验菌株。 5.3 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验证
5.3.1 至少应进行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并分别计算各试验菌每次试验的回收率。 5.3.2 试验组:取供试品1:10稀释液1ml和50-100cfu试验菌,分别注入平皿中,立即倾注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待凝固后,置规定培养温度培养24-72小时观察结果。
5.3.3 菌液组:测定每一株加的试验功数。
5.3.4 供试液对照组:取规定量供试液,按菌落数计数方法测定供试品本底菌数。
1
5.3.5 根据试验组、菌液组及供试液对照组平均菌落数计算试验组的菌回收率。回收率计算公式如下:
回收率=(试验组平均菌落数-供试品对照组平均菌落数)÷菌液组平均菌落数×100% 5.3.6 结果判断:在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中,若试验组的菌回收率均不低于70%,则照该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计数法测定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若任一次试验中试验组的菌回收率低于70%,应采用其它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 5.3.7 验证结果及确认
结论及评价:
执行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5.4 控制菌检查方法验证
5.4.1 试验组:取规定量供试液及10-100cfu试验菌加入增菌液培养基中,依相应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检查。
2
5.4.2 阴性对照组:方法同试验组,验证大肠埃希菌、大肠菌群、沙门菌检查法时的阴性对照菌采用金黄色葡萄球菌;验证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梭菌检查法时的阴性对照菌采用大肠埃希菌。
5.4.3 至少应进行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
5.4.4 结果判断:阴性菌对照组不得检出阴性对照菌。若试验组检出试验菌,按此供试液制备法和控制菌检查法进行供试品的该控制菌检查;若试验组未检出试验菌,应采用其它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 5.4.5 验证结果及确认
结论评价:
执行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6 验证结论及评价:
总结人: 日期: 3
1、目的:验证供试品有无抑菌活性,从而确认所采用的方法适合于该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2、验证项目:①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 ②控制菌检查方法
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剂型药品的微生物限度检查。 4、试验用菌种(菌株传代次数不得超过5代):
枯草芽胞杆菌[CNCC(B)63501] 金黄色葡萄球菌[CNCC(B)26003] 大肠埃希菌[CNCC(B)44102] 白色念珠菌[CNCC(B)98001] 黑曲霉菌[CNCC(B)98003]
乙型副伤寒沙门菌[CNCC(B)50094] 5、验证方法 5.1 菌液制备
5.1.1 经37℃培养18-24小时,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埃希菌、基草芽胞杆菌、乙型副伤寒沙门菌营养肉汤培养物1ml+9ml生理盐水10稀释至10-5-10-7为50-100个/ml,做活菌记数备用。
5.1.2 经25℃培养18-24小时的白色念珠菌霉菌液体培养物1ml+9ml生理盐水稀释至10-5-10-7为50-100个/ml,做活菌记数备用。
5.1.3经25℃培养1周的黑曲霉菌斜面培养物,加3-5ml盐水洗下霉菌孢子,吸取出菌液,用标准比浊管比浊,与浊度相当后,取1ml+9ml生理盐水,逐管10倍稀释至10-4-10-5为50-100个/ml,做活菌记数备用。 5.2 供试品制备
称取供试品10g或10ml,加pH7.0的无菌氯化钠-蛋白胨缓冲液至100ml浓度为1:10供试液,分别人工上述6种试验菌株。 5.3 细菌、霉菌及酵母菌计数方法验证
5.3.1 至少应进行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并分别计算各试验菌每次试验的回收率。 5.3.2 试验组:取供试品1:10稀释液1ml和50-100cfu试验菌,分别注入平皿中,立即倾注琼脂培养基,每株试验菌平行制备2个平皿,待凝固后,置规定培养温度培养24-72小时观察结果。
5.3.3 菌液组:测定每一株加的试验功数。
5.3.4 供试液对照组:取规定量供试液,按菌落数计数方法测定供试品本底菌数。
1
5.3.5 根据试验组、菌液组及供试液对照组平均菌落数计算试验组的菌回收率。回收率计算公式如下:
回收率=(试验组平均菌落数-供试品对照组平均菌落数)÷菌液组平均菌落数×100% 5.3.6 结果判断:在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中,若试验组的菌回收率均不低于70%,则照该供试液制备方法和计数法测定供试品的细菌、霉菌及酵母菌数;若任一次试验中试验组的菌回收率低于70%,应采用其它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 5.3.7 验证结果及确认
结论及评价:
执行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5.4 控制菌检查方法验证
5.4.1 试验组:取规定量供试液及10-100cfu试验菌加入增菌液培养基中,依相应控制菌检查法进行检查。
2
5.4.2 阴性对照组:方法同试验组,验证大肠埃希菌、大肠菌群、沙门菌检查法时的阴性对照菌采用金黄色葡萄球菌;验证铜绿假单胞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梭菌检查法时的阴性对照菌采用大肠埃希菌。
5.4.3 至少应进行3次独立的平行试验。
5.4.4 结果判断:阴性菌对照组不得检出阴性对照菌。若试验组检出试验菌,按此供试液制备法和控制菌检查法进行供试品的该控制菌检查;若试验组未检出试验菌,应采用其它方法消除供试品的抑菌活性,并重新进行方法验证。 5.4.5 验证结果及确认
结论评价:
执行人: 日期: 复核人: 日期: 6 验证结论及评价:
总结人: 日期: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