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期末论文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商法》

期末考试论文

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题目 评阅成绩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引言···········································2

1.消费者法概诉··································2

1.1消费者政策法······························3

1.2消费者合同法······························4

1.3消费者安全法······························5

2.大学生消费维权································6

2.1大学生消费现象····························7

2.2培养维权意识······························8

3.消费者权益保护································8 结论···············································9 参考文献···········································9

题目:民商法

摘要: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关键词:民法、商法、消费者权益

Title: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bstract: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clud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ivil law including property law, creditor's rights law, moral rights law, tor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amily law, inheritance laws, etc. Commercial law (including a main method and the Business Practices Act), including the Company Law, Enterprise Law, Insurance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Bankruptcy Law, Maritime Law, Law on Commercial Banks and securities law.

Civil law is the Basic Law, commercial law is a special law. The civil law focus on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s, commercial law focus on efficiency. Civil Law (Civil law), provisions and the adjustment of subjects with equal status among citizens, legal norms of the general term of the property and person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legal and other illegal organizations. Civil law is a separate legal department in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lives. China and France

both in the form of civil law (Civil Code), including civil legal norms in a single line of civil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Commercial law is the law of the adjustment between equal entities and commercial matters or business matter behavior, including the Company Law, Insurance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s.

Keywords:Civil, commercial, and consumer interests

引言

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时,它又如何统摄一切呢?对此,人们的回答都诉诸于法律解释。法学家说:“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

1.消费者法

现行消费者法由三部分构成:消费者政策法,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安全法。其中,消费者政策法,是国家消费者政策的条文化,规定我国消费者政策的基本要点和原则,规定消费者行政。它要求国家制定产业政策、经济政策时,不得违背消费者政策。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之制定,均必须体现和贯彻国家消费者政策。国家应根据消费者政策法,制定各项消费者保护法律。鉴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难以与居于强者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抗衡,因此有消费者合同法,予消费者以特殊保护,确保消费者合同的缔结和履行符合实质正义,并维护市场的道德秩序。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制,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关于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消费者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交易的公正。鉴于现代市场交易的产品,多为机械化大生产的产物,难免有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危险,且受害人难以证明生产者有过失,因此有消费者安全法,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广义的消费者安全法,包括: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质量管理法、确保受害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的产品责任法,以及追究生产者刑事责任的产品质量刑法。狭义的消费者安全法,仅指其中的产品责任法。

1.1消费者政策法

现行消费者政策法的基本内容,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该法规定我国消费者政策的要点如下:(一)中国消费者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1条)。(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三)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5条)。(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6条)。(五)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第26条)。(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27条)。

1.2消费者合同法

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规则主要是:1.关于规制格式合同的规则,包括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的,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不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第39条);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2.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则: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消费者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有:1.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或免责条款无效(第24条);2.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搜身,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第25条);3.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实质上是规定

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第35条);4.补充了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规则,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第41、42条);

5.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修正了民法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偿性原则,目的在于刺激受害消费者同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第49条)。

1.3消费者安全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现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除其中第四章外,属于产品质量管理法。此外还有依据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

产品责任法。鉴于80年代初期,接连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死亡的重大案件,产品责任法的制定受到重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基础上,设第122条规定生产者和经销者对消费者的严格责任。为各级法院裁判缺陷产品致损案件,提供了基准。但是,由于该条文字表述欠明确,且未使用“缺陷”概念,致解释适用发生歧义。于是,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沿袭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传统,除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法规范外,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缺陷产品致损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法规范,亦即严格产品责任法。

2.大学生消费维权

2.1大学生消费现象

大学生作为一个校园消费群体,消费维权意识普遍不足,原因何在?有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消费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令人堪忧。有七成多的被访问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了解甚至是不了解。只有二成多的被访问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分了解的人数不足被访问人数的一成。许多大学生在消费权利受侵害时放弃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的现象并不为奇,原因有三:怕麻烦;白费力;对自己的钱物不够珍惜。不少在校的大学生都是外地人,属于“举目无亲”一族,因此凡事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另外一些人维权失败甚至遭到恶意报复,也给他们留下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钱均来自父母,对小的损失大都怀有“无关痛痒”的心态。

由于大学生这个群体十分特殊,他们长期处在校园中,普遍涉世不深,警惕性弱,对于自我行为的考虑不周全,而且大部分大学生的经济来源几乎完全依赖于父母,消费知识极度缺乏,比较容易受到商家的欺骗。商家也正是看重了大学生的这个特点,肆无忌惮地骗取大学生的权益。加上现在大学生的消费指数明显偏高,大学生很容易地成为各类侵权行为的对象。再者,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应的处事经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哪些权利,在遭遇具体消费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主动维权,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在事发之后,他们通常会陷入茫然无助的状态,通常在求助无援的情况下选择息事宁人。

2.2培养维权意识

加强维权普法知识宣传,培养同学维权意识,增添同学维权信心。作为为同学服务的重要学生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应当合理运用已有条件的宣传平台,结合“315”等契机,开展针对维权的知识讲座,让同学们得以正视维权问题,培养维权观念,知晓维权过程,从而不怕麻烦,勇于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建立规范的网络维权平台,形成强有力的对商家的制约机制,对维权者的反馈机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近年来,网络已成为有力的监管工具。许多社会问题的暴露也都是从网络开始。而商家在网络世界中的营销手段则更是层出不穷,团购,大众点评等等都成为商家宣传自己形象的绝佳窗口,而同时也成为了商家暴露自身问题,直面消费者质疑的透明平台。然而,作为高校学生,这一特别团体,其声音却很难在这些平台上突出显现。因此,学生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属于自己的论坛维权板块来集中反映自身问题,形成一股属于学生的稳定力量。网站可以仿照大众点评的模式,欢迎所有学生消费者对其打分,评价、曝光侵权行为,实现信息通畅。而学生组织则负责以每周一次的频率对商家进行回访,搜集信息,并联合消费者权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对商家进行维权行动,并将维权结果商家态度等信息及时反馈,向全体同学公布。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维权活动影响,唤醒更多同学维权观念,增加同学参与热情。好的机制得以体现其最大价值,需要大力的宣传,而好的宣传则可以进一步加强该机制对商家的威慑力。因此,在形成良好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已有的成功维权案例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加强同学们的维权信心,消除传统怕麻烦

的观点,培养同学们维权的意识甚至是热情。

3.消费者权益保护

学生的权益不仅仅是学生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是学生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有新的内涵。随着短信业务的发展,短信的媒体属性越来越明显,其所承载的功能也就因此越来越多,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与实惠,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送货延迟、交款后收不到所购商品、虚假宣传、收到的商品实物与网上图片不一致、网站以格式条款免除对网上售出的商品的三包责任、赠品缺失等等已成投诉热点。其中网上格式条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侵犯我们大学生权益的事件,我们大学生要从中学习总结,增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结论:

大学生目前维权意识薄弱,无论在消费,就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被侵害,无力反抗,导致一系列不堪后果,那是教育的问题还是自身的问题,想必两者皆有。如果社会加强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另外,我们自身的那种自我保护意识,灵敏反应,来应对侵害,但是,是建立在有维权的意识前提下。所以,加强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与培养才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程春华主编李辉东副主编 《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民商法》

期末考试论文

姓名 学号 专业 班级 题目 评阅成绩

目录

摘要···········································1 关键词·········································1 引言···········································2

1.消费者法概诉··································2

1.1消费者政策法······························3

1.2消费者合同法······························4

1.3消费者安全法······························5

2.大学生消费维权································6

2.1大学生消费现象····························7

2.2培养维权意识······························8

3.消费者权益保护································8 结论···············································9 参考文献···········································9

题目:民商法

摘要: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效率。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的法律,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

关键词:民法、商法、消费者权益

Title: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Abstract: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cluding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Civil law including property law, creditor's rights law, moral rights law, tort l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amily law, inheritance laws, etc. Commercial law (including a main method and the Business Practices Act), including the Company Law, Enterprise Law, Insurance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s Law, Bankruptcy Law, Maritime Law, Law on Commercial Banks and securities law.

Civil law is the Basic Law, commercial law is a special law. The civil law focus on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s, commercial law focus on efficiency. Civil Law (Civil law), provisions and the adjustment of subjects with equal status among citizens, legal norms of the general term of the property and person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legal and other illegal organizations. Civil law is a separate legal department in the national legal systems, is closely related with people's lives. China and France

both in the form of civil law (Civil Code), including civil legal norms in a single line of civil law and other laws and regulations. Commercial law is the law of the adjustment between equal entities and commercial matters or business matter behavior, including the Company Law, Insurance Law, Negotiable Instruments.

Keywords:Civil, commercial, and consumer interests

引言

我们生活在法律的调控之中,以法律为准绳。但是,法律是什么?当法律沉默不语、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时,它又如何统摄一切呢?对此,人们的回答都诉诸于法律解释。法学家说:“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

1.消费者法

现行消费者法由三部分构成:消费者政策法,消费者合同法,消费者安全法。其中,消费者政策法,是国家消费者政策的条文化,规定我国消费者政策的基本要点和原则,规定消费者行政。它要求国家制定产业政策、经济政策时,不得违背消费者政策。一切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之制定,均必须体现和贯彻国家消费者政策。国家应根据消费者政策法,制定各项消费者保护法律。鉴于消费者的弱者地位,难以与居于强者地位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相抗衡,因此有消费者合同法,予消费者以特殊保护,确保消费者合同的缔结和履行符合实质正义,并维护市场的道德秩序。其内容主要是: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制,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制,关于消费者合同的特殊规则。消费者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交易的公正。鉴于现代市场交易的产品,多为机械化大生产的产物,难免有损害消费者人身和财产的危险,且受害人难以证明生产者有过失,因此有消费者安全法,目的在于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广义的消费者安全法,包括: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质量管理法、确保受害消费者能够获得赔偿的产品责任法,以及追究生产者刑事责任的产品质量刑法。狭义的消费者安全法,仅指其中的产品责任法。

1.1消费者政策法

现行消费者政策法的基本内容,规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该法规定我国消费者政策的要点如下:(一)中国消费者政策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第1条)。(二)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三)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5条)。(四)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6条)。(五)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第26条)。(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第27条)。

1.2消费者合同法

合同法有关消费者合同的规则主要是:1.关于规制格式合同的规则,包括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违反公平原则构成显失公平的,受害方享有撤销权;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责条款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不履行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无效(第39条);格式合同中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第40条);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第41条)。2.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则:免除人身伤害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免除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第53条)。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属于消费者合同法的具体规则有:1.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条款或免责条款无效(第24条);2.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侮辱、诽谤、搜身,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第25条);3.消费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实质上是规定

销售者和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第35条);4.补充了民法通则第119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规则,增加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第41、42条);

5.针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规定了惩罚性损害赔偿,修正了民法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补偿性原则,目的在于刺激受害消费者同销售者的欺诈行为作斗争(第49条)。

1.3消费者安全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现行产品质量法的内容,除其中第四章外,属于产品质量管理法。此外还有依据产品质量法制定的有关产品质量管理的各种行政法规规章。

产品责任法。鉴于80年代初期,接连发生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死亡的重大案件,产品责任法的制定受到重视,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在参考美国严格产品责任法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基础上,设第122条规定生产者和经销者对消费者的严格责任。为各级法院裁判缺陷产品致损案件,提供了基准。但是,由于该条文字表述欠明确,且未使用“缺陷”概念,致解释适用发生歧义。于是,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沿袭在一部法律中同时规定公法规范和私法规范的传统,除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法规范外,在第四章规定了关于缺陷产品致损的损害赔偿的侵权行为法规范,亦即严格产品责任法。

2.大学生消费维权

2.1大学生消费现象

大学生作为一个校园消费群体,消费维权意识普遍不足,原因何在?有调查显示:当代大学生消费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令人堪忧。有七成多的被访问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太了解甚至是不了解。只有二成多的被访问者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分了解的人数不足被访问人数的一成。许多大学生在消费权利受侵害时放弃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权的现象并不为奇,原因有三:怕麻烦;白费力;对自己的钱物不够珍惜。不少在校的大学生都是外地人,属于“举目无亲”一族,因此凡事都抱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另外一些人维权失败甚至遭到恶意报复,也给他们留下了负面影响。更有甚者,由于钱均来自父母,对小的损失大都怀有“无关痛痒”的心态。

由于大学生这个群体十分特殊,他们长期处在校园中,普遍涉世不深,警惕性弱,对于自我行为的考虑不周全,而且大部分大学生的经济来源几乎完全依赖于父母,消费知识极度缺乏,比较容易受到商家的欺骗。商家也正是看重了大学生的这个特点,肆无忌惮地骗取大学生的权益。加上现在大学生的消费指数明显偏高,大学生很容易地成为各类侵权行为的对象。再者,由于大学生缺乏相应的处事经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他们不知道自己到底拥有哪些权利,在遭遇具体消费侵权行为时,往往不会主动维权,也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且在事发之后,他们通常会陷入茫然无助的状态,通常在求助无援的情况下选择息事宁人。

2.2培养维权意识

加强维权普法知识宣传,培养同学维权意识,增添同学维权信心。作为为同学服务的重要学生组织,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应当合理运用已有条件的宣传平台,结合“315”等契机,开展针对维权的知识讲座,让同学们得以正视维权问题,培养维权观念,知晓维权过程,从而不怕麻烦,勇于为自己的利益发出声音。建立规范的网络维权平台,形成强有力的对商家的制约机制,对维权者的反馈机制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度发展,近年来,网络已成为有力的监管工具。许多社会问题的暴露也都是从网络开始。而商家在网络世界中的营销手段则更是层出不穷,团购,大众点评等等都成为商家宣传自己形象的绝佳窗口,而同时也成为了商家暴露自身问题,直面消费者质疑的透明平台。然而,作为高校学生,这一特别团体,其声音却很难在这些平台上突出显现。因此,学生组织可以通过建立属于自己的论坛维权板块来集中反映自身问题,形成一股属于学生的稳定力量。网站可以仿照大众点评的模式,欢迎所有学生消费者对其打分,评价、曝光侵权行为,实现信息通畅。而学生组织则负责以每周一次的频率对商家进行回访,搜集信息,并联合消费者权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对商家进行维权行动,并将维权结果商家态度等信息及时反馈,向全体同学公布。

加大宣传力度,提升维权活动影响,唤醒更多同学维权观念,增加同学参与热情。好的机制得以体现其最大价值,需要大力的宣传,而好的宣传则可以进一步加强该机制对商家的威慑力。因此,在形成良好机制的基础上,还应当对已有的成功维权案例进行大力宣传,进一步加强同学们的维权信心,消除传统怕麻烦

的观点,培养同学们维权的意识甚至是热情。

3.消费者权益保护

学生的权益不仅仅是学生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还是学生自由发展的一种权利,它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有新的内涵。随着短信业务的发展,短信的媒体属性越来越明显,其所承载的功能也就因此越来越多,监管已经成为大势所趋。网上购物的蓬勃发展给广大消费者带来了便捷与实惠,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多,诸如送货延迟、交款后收不到所购商品、虚假宣传、收到的商品实物与网上图片不一致、网站以格式条款免除对网上售出的商品的三包责任、赠品缺失等等已成投诉热点。其中网上格式条款的问题比较突出。这些侵犯我们大学生权益的事件,我们大学生要从中学习总结,增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1、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3、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获得赔偿权。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依法结社权。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知识获取权。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建议,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结论:

大学生目前维权意识薄弱,无论在消费,就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存在被侵害,无力反抗,导致一系列不堪后果,那是教育的问题还是自身的问题,想必两者皆有。如果社会加强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与培养,另外,我们自身的那种自我保护意识,灵敏反应,来应对侵害,但是,是建立在有维权的意识前提下。所以,加强大学生维权意识的教育与培养才是重中之重。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程春华主编李辉东副主编 《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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