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副教授资格条件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质量评估

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良好。

三、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四、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三、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

三)。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10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3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在100-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5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5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2篇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6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排名前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级优秀人才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优秀人才、行业内省(部)级优秀人才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行业内市(厅)级优秀人才。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达10万、理工科单项达40万的横向课题,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2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2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编或第一作者;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论文数,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视同核心论文;获省级二、三等奖的,视同省级论文。但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教育事业单位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该条第一款“年均授课为200课时以上者”的要求。

五、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六、市指设区市。

七、跨专业申报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专业或本人任教课程相关。

八、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团队成员可作为参考业绩。

九、双师素质:指取得本人从事的工作以外的资格。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三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三、从事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

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五、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六、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社科排名前二)。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社科排名前二);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社科排名前二)。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二);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排名前三)、市(厅)级课题(排名前二)研究,且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二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专业比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有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为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7篇以上,文科类8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第八条 优秀教学型教师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授课超过300课时,教学业绩突出,且获得下列荣誉之一者,其“业绩条件”视同符合晋升要求,且“论文、论著条件”中核心刊物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一、获国家级教学类成果奖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

二、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

三)。

三、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五、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副教授须对本专业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有较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及时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并取得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设计、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教学经验丰富,在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室(实训车间)的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能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或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量,系统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质量评估

良好以上,至少有1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为优秀。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必须具备双师素质,具有较高水平的操作技能。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业绩良好。

三、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四、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奖励(排名前三)。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或参与省(部)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三)。

三、作为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技能竞赛并获一等奖以上(排名前

三)。

四、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2项以上。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10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3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至少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在100-200课时者(其中专业及专业基础课教师实践课时不低于5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5篇(部)以上(至少在省级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论著(教材)4篇(部)以上(至少在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其中有2篇论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其中1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授课不少于60课时,具备下列条件:

参与排名前三通过处理重要技术问题或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专项技术分析或重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经市级以上部门鉴定或被采纳实施),并公开发表高质量论文或出版著作(教材)1篇(部)以上。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江西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有关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奖励”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教育部优秀教学成果奖、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或国家级的社会科学奖或其他专业奖项、国家级教学团队带头人、国家级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国家级优秀人才等奖项视同国家级奖励。

“省(部)级奖励”是指省(部)科学技术奖、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定期评选的相关奖项等。省社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优秀教学成果奖、省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省级教学团队带头人、省级特色专业项目负责人、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优秀人才、行业内省(部)级优秀人才视同省(部)级奖励。 “市(厅)级奖励”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颁发的相对应的奖项、行业内市(厅)级优秀人才。

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国家级科研课题”是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教育科学基金项目等。教育部教研项目、中宣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其他部委重点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达10万、理工科单项达40万的横向课题,视同国家级科研课题。

“省(部)级科研课题”是指省(部)科技计划项目(包括省、部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社科规划项目、省教育规划项目。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省委教育工委高校党建项目、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项目及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5万元、理工科单项达2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省(部)级科研课题。

“市(厅)级科研课题”是指由市(厅)级政府部门下达的相对应的项目。课题经费文科单项达2万元、理工科单项达10万元的横向课题,视同市(厅)级科研课题。

三、“论著”是指公开出版的专著、译著或教材(主编或第一作者;如系合著,则本人必须撰写:理工类4万字以上,文科类6万字以上)。

“论文”是指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须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学术论文(除条件中特别说明外,均为独撰或第一、二作者)。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创作的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或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主办的展览会、音乐会等专业艺术活动;或在全国公开征集活动中被采用)的高水平艺术作品,可视为相应层次论文数,具体对应为: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以上的,视同核心论文;获省级二、三等奖的,视同省级论文。但晋升教授资格必须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晋升副教授资格必须在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艺术、体育类教师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宣传、教育、文化、艺术、体育主管部门主办的演出、比赛等活动获个人或团体一等奖以上的,视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获个人或团体二、三等奖的,视同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多名教师指导的须列前3名)。

“核心刊物”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公开学术刊物;北京大学图书馆、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编辑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认定的相应类别的核心期刊。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的学术论文视为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四、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员、教育事业单位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其“论文、论著条件”参照该条第一款“年均授课为200课时以上者”的要求。

五、凡冠有“以上”级别的,均包括本级,以下不包括本级。

六、市指设区市。

七、跨专业申报的业绩材料须与本专业或本人任教课程相关。

八、教学团队、特色专业、精品课程等团队成员可作为参考业绩。

九、双师素质:指取得本人从事的工作以外的资格。

江西省高等学校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一条 评定标准

副教授须对本学科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能提出有较大实际意义或学术价值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有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研究成果,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具有担任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改革,在教学研究或实验室建设方面成绩显著,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能力,能担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组织管理工作;能熟练地运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在高等学校从事教学、科研、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的在职在岗教师。

二、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合格以上。

取得现资格以来,出现下列情况,在规定年限上延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者,延期1年申报。

(二)年度考核、工作质量与职业道德评估不合格者,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期2年申报。

(三)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者,剽窃他人成果者,延期3年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满2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满五年并获硕士学位,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年满40周岁人员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满5年,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四)未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或具备上述规定学历(学位)及年限,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满3年,取得现资格以来,如符合本条件第七条要求,则可破格申报。

三、外语条件

除符合免试条件外,需取得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合格证。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质量(能力、水平)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年均授课60课时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系统讲授本科或专科三门以上课程,其中至少一门为基础课,主讲过2次以上学术讲座,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教学效果好,本科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

二、主持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工作,取得重要研究成果。

三、从事管理工作同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并取得突出业绩。

四、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取得突出业绩,取得现资格以来获得省级以上优秀辅导员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综合表彰。

五、在教育事业单位从事高等教育管理、服务,并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工作,取得突出业绩。

六、承担过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第五条 业绩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科研或教学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社科排名前二)。

二、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二等以上奖励(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社科排名前二);或获市(厅)级三等奖2项(理工科排名前三,人文社科排名前二)。

三、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研究(排名前二);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四、参与完成省(部)级课题(排名前三)、市(厅)级课题(排名前二)研究,且艺术类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专业比赛或省级专项展(奖)获二等奖;体育类教师(排名第一)指导本校学生参加省级体育运动竞赛获团体或个人前三名;其他学科教师指导(排名第一)本校学生参加挑战杯、电子设计、广告设计、数学建模竞赛等专业比赛并获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第六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均授课超过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2篇以上(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4篇以上,文科类5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年均授课为100-200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3篇以上(至少有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5篇以上,文科类6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年均授课为60-99课时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论著1部,且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二)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7篇以上,文科类8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2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三)发表高质量论文:理工类6篇以上,文科类7篇以上(均要求至少有1篇在CSSCI源期刊或CSCD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ISTP收录,且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四)在核心刊物上发表高质量论文5篇以上(至少2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第七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资格以来,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如下条件:

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

第八条 优秀教学型教师业绩及论文、论著条件

年均授课超过300课时,教学业绩突出,且获得下列荣誉之一者,其“业绩条件”视同符合晋升要求,且“论文、论著条件”中核心刊物论文数量可减少1篇。

一、获国家级教学类成果奖或省级教学类成果二等奖(排名前三)。

二、入选国家“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排名前

三)。

三、入选“江西省高等教育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1项以上(排名第一)。

四、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模范教师荣誉称号。

五、指导本校学生参加专业竞赛并获国家级二等奖(排名前二)或省级一等奖(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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