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于诉讼卷宗的材料人收集、整理、装订做出了具体规定。它是我们检察系统案件立卷归档的依据。工作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注意卷宗材料的收集要齐全。

卷宗材料的收集是立卷的基础工作,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避免立卷过程中出现插卷、拆卷等现象。

收集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的收集,凡是本部门办理的案件都要收集立卷归档,包括初查后不立案案件。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案件的案情发生了变化需要作进一步的处理,或作其它用途,这时的初查材料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我们每个承办人都应该掌握应该归档的案件种类,以避免遗漏应该归档的案件。二是卷内材料的收集。首先是法律文书要齐全,不能缺少。其次,要收集的材料包括: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打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作重要修改的文稿;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批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移交赃款赃物清单。以及办案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的收集要注意尽量收集原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签发稿,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件等。有关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口头指示、谈话、电话及会议记录,

都要及时收集。有些谈话记录如作证言使用,必须有谈话人签字。

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遗漏案件材料的情况。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加以注明。

2、要掌握立卷原则

(])承办人立卷原则。因为承办人自始至终参加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负责收集、保管检察诉讼文书,熟悉案情,了解诉讼文书材料的形成过程。由承办人立卷有利于立卷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

(2)结案立卷原则。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因案件的办理时间较长,立案与结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假如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先行立卷,则可能出现卷内材料有头无尾或频繁续卷的情况。因而确立结案立卷原则,对于保证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材料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这一原则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一个法定诉讼程序完结,即可视为结案,如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不诉、撤案等做出处理结论的;二是已经归档的案件,如因办案程 序的改变,需要再次办理的,待再次办结后另立分册归档: 三是对于某些不能及时结案的案件,应视为办案程序中断,

立卷备查,如犯罪嫌疑人批捕在逃案件,有的在逃多年,其 材料应装订成卷。

(3)按办案程序立卷原则。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要按实际办案程序排列卷内材料,立卷时要遵循办案的进程,严格按照案卷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不可颠倒或混淆。其二是要按办案程序分别立卷,由属于不同程序的多个办案单位分别立卷,即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办案或兄弟院协作办案等,都由材料形成的部门分别立卷。上级院协助下级院办理的案件,主要材料由下级院立卷归档,上级院只存承办人带回的需要归档的材料。上级院移交下级院、下级院移送上级院办理的或案件管辖变更的,在案件办结后,各自订卷。案件承办人并应负责将最后处理结果要回,分别存入各自卷内。坚持按程序立卷原则,有利于保持案卷材料的连贯性和层次性,完整地记录办案全过程的原貌。

(4)一案一号原则。即无论同一案件形成几个卷宗,只能以这个案件为基本单位立卷,不能视文书材料的多寡,随意与其它案件材料分割或合并。一案一号原则是卷宗立卷、归档、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有利于完整、系统地反映一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和维护案件的历史全貌。

3、分卷装订

卷宗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组卷的。作为检察案卷,组卷时应分立正卷和内卷,即可以向律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归入

正卷,不能对外提供的材料包括一些工作文书归入内卷,检察正卷又分文书卷和证据卷。检察正卷要随诉讼阶段的完毕,最终归法院保管,检察内卷要在案件侦结和办理完毕后,归本院档案室保管,因此,检察内卷材料一定要收集齐全,以反映案件全貌。具体那些材料入正卷,那些材料入内卷,《检察档案工作手册》中有规定,可遵照执行。

4、卷内材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装订

对办案中产生的材料及一些新文书,未列入《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原排列顺序的,按实际办案程序进行了穿插排列。我们就按此规定执行。但要注意几个问题:

(1)要注意主件和附件的排列。主件和附件的排列顺序应是主件在前,附件在后。如县院向市院报送关于某一案的请示时,有请示材料和该案原处理意见等若干份附件材料,就将请示材料(主件)排在前面,将附件排列在后,如市院有批示、答复件,应排列在前两份材料前面。

(2)要注意打印件与底稿的排列顺序,正确的排列应是打印件在前、底稿在后。打印件与底稿同属一个产物,法律文书的底稿一经签发,就要以盖有检察机关印章的正式打印件产生作用,这样排列以便清楚地反映检察诉讼文书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3)要按重要程度排列。其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重犯的材料排列在前,这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所形成的诉讼材

料。二是主要证据排列在前,对定罪量刑起主要作用的证据材料,排在其它证据的前面,多种罪行的案件,将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排在其它证据材料的前面;

(4)要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是指在办案程序排列的基础上,其中同一程序中的某些材料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如同一罪行、同一笔账目,讯问单一犯罪嫌疑人按时间顺序排列。

5、剔除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

(])①重复的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起诉书)、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②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③定罪量刑时引用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④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原件应归还原单位,复印件由保管单位签字盖章后入卷)。

(2)应当剔除的无保存价值的信件主要是:一是多次重复、内容相同的申诉信。这类信件没有必要全部保存,只需保存其中一份。其余材料应予以剔除,但应将每次重复信件的时间记录入卷。二是一般的信封,在本案定罪量刑中起证据作用的,来信地址和来信人姓名不清楚的应该保存,其余大量的无保存价值的信封应予以剔除。三是一般的办案介绍信。办案人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到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办案情况,通常要开具本单位的行政介绍信。由于这种介绍信只是办理案件的一种手续,并不能反映案件本身的情况,是不

需要存档保存的。相反,如果是政协、妇联等群众团体或其它有社会影响的单位介绍某申诉人来检察机关申诉或附函转来申诉信,其中的介绍信或转信函则与前述行政介绍信有所不同,由于它反映案件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本身的价值情况,因而应该归档保存。

(3)应当剔除传真件原件。如果遇到传真件要处理,由于传真件上的字迹极易退色,承办人收到传真件后,应先复印并将复印件送领导人阅批:卷内保存复印件,剔除原传真件;如果领导人直接在传真件上进行了批改、签名,除应保存复印件外,、还需要保存有领导人批改、签名的那一张传真纸,排列在与其对应的复印件之后,单独编一页码,剔除其余未经领导签批的传真纸。

6、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填写要规范。目录内容 要详细,要与卷内材料相对应。备考表中立卷人、立卷时间应注明,卷内有些问题无法

在卷中显示的,要在备考表中说明。

7、装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使用铅笔、圆珠笔、纯兰墨水、红墨水等拟写的文稿,要由承办人重新抄写并请领导人重新签署意见。重要领导用铅笔书写的重要批示,无法重新签署的,要用透明的纸袋加封保存入卷;

(2)对破损退色的材料进行修改或复制;

(3)对纸面过小的材料要加贴衬纸,纸面大的材料要折叠整齐; (4)需要保存的信封应打开平放,邮票不得启掉:

(5)要拆除案卷材料上的曲回针、大头针、钉书针等金属异物,以防止金属腐蚀后损坏卷内材料。

(6)编写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号,其它卷内材料均应用铅笔逐页编写。双面材料的每一页(包括背面),都要编页号,正面页号编在右上角,反面页号编在左上角,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每一案卷内的页号不能重复。

(7)案卷每册不得超过200页,超过时可立分册,分卷时每册页号都应从“1”开始编写,分册之间不得延续编号。 这些工作做完后,将材料码齐,即右齐、下齐,然后用线绳对准三孔装订牢固。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装订压住卷内材料字迹,以免影响阅读和复印。

说明一点,无论是我们办案中所形成的案卷材料还是填写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都要字迹清楚、工整,填写数字时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均应使用墨汁、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对于侦查卷的卷宗质量考评中还规定,讨论案件笔录不能过于简单,要有结论性意见,参加人员要逐个签名;另外侦查卷每个案件都要有案件总结,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付了事。要按照案件总结的写法要求,认真总结办案中的得与失,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关于卷宗整理方面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对于诉讼卷宗的材料人收集、整理、装订做出了具体规定。它是我们检察系统案件立卷归档的依据。工作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注意卷宗材料的收集要齐全。

卷宗材料的收集是立卷的基础工作,材料收集是否齐全完整、符合要求是非常重要的,它避免立卷过程中出现插卷、拆卷等现象。

收集的范围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案件的收集,凡是本部门办理的案件都要收集立卷归档,包括初查后不立案案件。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案件的案情发生了变化需要作进一步的处理,或作其它用途,这时的初查材料显得尤为重要。因而我们每个承办人都应该掌握应该归档的案件种类,以避免遗漏应该归档的案件。二是卷内材料的收集。首先是法律文书要齐全,不能缺少。其次,要收集的材料包括:法律文书的正本或副本、打印件、签发稿及有领导同志作重要修改的文稿;有关具体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批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案件来源材料;证据材料;处理结果;移交赃款赃物清单。以及办案中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卷宗材料的收集要注意尽量收集原件,包括法律文书的签发稿,领导人对案件的批示件等。有关领导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口头指示、谈话、电话及会议记录,

都要及时收集。有些谈话记录如作证言使用,必须有谈话人签字。

要特别注意不能出现遗漏案件材料的情况。案件承办人员从受案开始,就要注意收集有关的诉讼文书,结案后要及时整理,并检查诉讼文书是否齐全、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如有遗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补齐和补正。如无法补齐,必须附说明材料,加以注明。

2、要掌握立卷原则

(])承办人立卷原则。因为承办人自始至终参加案件办理的全过程,并负责收集、保管检察诉讼文书,熟悉案情,了解诉讼文书材料的形成过程。由承办人立卷有利于立卷工作的完整、系统、准确、及时,从而保证案卷质量。

(2)结案立卷原则。在处理某些案件时,因案件的办理时间较长,立案与结案时间不在同一年度,假如案件尚在办理中,就先行立卷,则可能出现卷内材料有头无尾或频繁续卷的情况。因而确立结案立卷原则,对于保证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及材料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在执行这一原则时,要注意三个问题:一是一个法定诉讼程序完结,即可视为结案,如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不诉、撤案等做出处理结论的;二是已经归档的案件,如因办案程 序的改变,需要再次办理的,待再次办结后另立分册归档: 三是对于某些不能及时结案的案件,应视为办案程序中断,

立卷备查,如犯罪嫌疑人批捕在逃案件,有的在逃多年,其 材料应装订成卷。

(3)按办案程序立卷原则。它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要按实际办案程序排列卷内材料,立卷时要遵循办案的进程,严格按照案卷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不可颠倒或混淆。其二是要按办案程序分别立卷,由属于不同程序的多个办案单位分别立卷,即上、下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办案或兄弟院协作办案等,都由材料形成的部门分别立卷。上级院协助下级院办理的案件,主要材料由下级院立卷归档,上级院只存承办人带回的需要归档的材料。上级院移交下级院、下级院移送上级院办理的或案件管辖变更的,在案件办结后,各自订卷。案件承办人并应负责将最后处理结果要回,分别存入各自卷内。坚持按程序立卷原则,有利于保持案卷材料的连贯性和层次性,完整地记录办案全过程的原貌。

(4)一案一号原则。即无论同一案件形成几个卷宗,只能以这个案件为基本单位立卷,不能视文书材料的多寡,随意与其它案件材料分割或合并。一案一号原则是卷宗立卷、归档、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有利于完整、系统地反映一个案件办理的全过程,真实地反映和维护案件的历史全貌。

3、分卷装订

卷宗是以案件为单位进行组卷的。作为检察案卷,组卷时应分立正卷和内卷,即可以向律师等有关人员提供的材料归入

正卷,不能对外提供的材料包括一些工作文书归入内卷,检察正卷又分文书卷和证据卷。检察正卷要随诉讼阶段的完毕,最终归法院保管,检察内卷要在案件侦结和办理完毕后,归本院档案室保管,因此,检察内卷材料一定要收集齐全,以反映案件全貌。具体那些材料入正卷,那些材料入内卷,《检察档案工作手册》中有规定,可遵照执行。

4、卷内材料要按规定的顺序装订

对办案中产生的材料及一些新文书,未列入《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原排列顺序的,按实际办案程序进行了穿插排列。我们就按此规定执行。但要注意几个问题:

(1)要注意主件和附件的排列。主件和附件的排列顺序应是主件在前,附件在后。如县院向市院报送关于某一案的请示时,有请示材料和该案原处理意见等若干份附件材料,就将请示材料(主件)排在前面,将附件排列在后,如市院有批示、答复件,应排列在前两份材料前面。

(2)要注意打印件与底稿的排列顺序,正确的排列应是打印件在前、底稿在后。打印件与底稿同属一个产物,法律文书的底稿一经签发,就要以盖有检察机关印章的正式打印件产生作用,这样排列以便清楚地反映检察诉讼文书产生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3)要按重要程度排列。其中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重犯的材料排列在前,这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所形成的诉讼材

料。二是主要证据排列在前,对定罪量刑起主要作用的证据材料,排在其它证据的前面,多种罪行的案件,将证明主要罪行的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最后一次综合讯问笔录排在其它证据材料的前面;

(4)要按时间顺序排列。主要是指在办案程序排列的基础上,其中同一程序中的某些材料再按时间顺序排列。如同一罪行、同一笔账目,讯问单一犯罪嫌疑人按时间顺序排列。

5、剔除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

(])①重复的文书材料(包括内容相同的信件、起诉书)、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②与定罪量刑无关的材料。③定罪量刑时引用的法律及法规性文件;④办案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原件应归还原单位,复印件由保管单位签字盖章后入卷)。

(2)应当剔除的无保存价值的信件主要是:一是多次重复、内容相同的申诉信。这类信件没有必要全部保存,只需保存其中一份。其余材料应予以剔除,但应将每次重复信件的时间记录入卷。二是一般的信封,在本案定罪量刑中起证据作用的,来信地址和来信人姓名不清楚的应该保存,其余大量的无保存价值的信封应予以剔除。三是一般的办案介绍信。办案人到有关单位调查取证、到上级检察机关请示汇报办案情况,通常要开具本单位的行政介绍信。由于这种介绍信只是办理案件的一种手续,并不能反映案件本身的情况,是不

需要存档保存的。相反,如果是政协、妇联等群众团体或其它有社会影响的单位介绍某申诉人来检察机关申诉或附函转来申诉信,其中的介绍信或转信函则与前述行政介绍信有所不同,由于它反映案件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即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案件本身的价值情况,因而应该归档保存。

(3)应当剔除传真件原件。如果遇到传真件要处理,由于传真件上的字迹极易退色,承办人收到传真件后,应先复印并将复印件送领导人阅批:卷内保存复印件,剔除原传真件;如果领导人直接在传真件上进行了批改、签名,除应保存复印件外,、还需要保存有领导人批改、签名的那一张传真纸,排列在与其对应的复印件之后,单独编一页码,剔除其余未经领导签批的传真纸。

6、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的填写要规范。目录内容 要详细,要与卷内材料相对应。备考表中立卷人、立卷时间应注明,卷内有些问题无法

在卷中显示的,要在备考表中说明。

7、装卷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使用铅笔、圆珠笔、纯兰墨水、红墨水等拟写的文稿,要由承办人重新抄写并请领导人重新签署意见。重要领导用铅笔书写的重要批示,无法重新签署的,要用透明的纸袋加封保存入卷;

(2)对破损退色的材料进行修改或复制;

(3)对纸面过小的材料要加贴衬纸,纸面大的材料要折叠整齐; (4)需要保存的信封应打开平放,邮票不得启掉:

(5)要拆除案卷材料上的曲回针、大头针、钉书针等金属异物,以防止金属腐蚀后损坏卷内材料。

(6)编写页号。案卷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卷底不编号,其它卷内材料均应用铅笔逐页编写。双面材料的每一页(包括背面),都要编页号,正面页号编在右上角,反面页号编在左上角,页号一律采用阿拉伯数字编号。每一案卷内的页号不能重复。

(7)案卷每册不得超过200页,超过时可立分册,分卷时每册页号都应从“1”开始编写,分册之间不得延续编号。 这些工作做完后,将材料码齐,即右齐、下齐,然后用线绳对准三孔装订牢固。需要注意的是,不要因装订压住卷内材料字迹,以免影响阅读和复印。

说明一点,无论是我们办案中所形成的案卷材料还是填写卷皮、卷内目录、备考表,都要字迹清楚、工整,填写数字时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均应使用墨汁、碳素或蓝黑墨水书写。 对于侦查卷的卷宗质量考评中还规定,讨论案件笔录不能过于简单,要有结论性意见,参加人员要逐个签名;另外侦查卷每个案件都要有案件总结,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付了事。要按照案件总结的写法要求,认真总结办案中的得与失,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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