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类调整项目

扣除类调整项目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每年必考内容)

扣除类项目主要有四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1.视同销售成本”: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考试时,常见的是捐赠业务。

“2.工资薪金支出”,考试时常见考点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注意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

(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标准的基数。

A.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

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新会

计准则在“应付职称薪酬”中核算的,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B.税务上,从2008年起,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1)“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

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3.职工福利费支出”,

A.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以及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

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额。

这个规定的意思其实就是“实际发生且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福利费支出,低于税前可扣除工

资的14%的,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超出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提取未支付的在新所得税法中不得扣除,支付超过标准的也不能扣除。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C.根据教材310页倒数第三段的规定,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主要有(多选题):

①退休职工的费用

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③职工劳动保护费

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⑤职工的学习费

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

度扣除。(暂时性差异)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不是全部)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0%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

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

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5.工会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前可扣除工资的2%

(1)上述三项经费必须是实际支付才能扣除,计提的不允许扣除

(2)计算的基数必须是可以扣除的工资

(3)允许扣除数应是实际发生数和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出的数额两者当中取小者

“6.业务招待费支出”,(每年必考)

A.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

B.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基数是附表1中的第1行数据,即会计上的主

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C.用A和B两个数据比较,二者取小。

“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暂时性差异)可调增也可能调减

A.2008年起,是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在一块来进行纳税调整的,不再单独调整;

B.扣除比例发生了变动,即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基数是附表1中的第1

行数据,即会计上的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上

述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限额的,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

告费低于限额的,做纳税调减)。

C.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一并列在本项中综合调整,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或者不

符合规定的广告支出(例如发票有问题等),那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

D.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的通知(教材316页新增知识点):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

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

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

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

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

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

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

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

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

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

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

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

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

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

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

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

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

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

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

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

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

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

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

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

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

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

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

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

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

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

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

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

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

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

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

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

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

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

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

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

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

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

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

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

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

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

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

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

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

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 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我们公司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计算机技能培训学习,每年职工培训费的支出都很大,可以前并不知道这部分能税前全额扣除。”南京某软件开发企业的财务经理王女士在园区纳税人之家活动时,谈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基本都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的税前处理上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201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其中第六条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软件类企业想要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符合该文件第十条中列举的7个条件;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两类固定资产税前可一次性扣除

浦口区某电气公司2013年5月购置了一批电脑,会计上对电子设备按照3年进行折旧。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时,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新出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两类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关键词,“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和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该电气公司以前年度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需区分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近日,六合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4月投资兴建了一条生产线,并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该公司2013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万元(年借款利息8%)用于生产线建设,该年度支付了借款利息18万元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化工企业2013年4-10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14万元应当予以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线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在以后进行折旧处理。而2013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4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工园企业,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以外,考虑到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特殊性,还为其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的支出,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不同的,若该公司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全额扣除

雨花台某企业2013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300万元,根据企业章程约定,200万注册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将形成的利息支出18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18万利息中的12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12万元,超出的1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6万元可依法扣除。

新规则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企业如果不能对... 如何理解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载)2014最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扣除类调整项目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每年必考内容)

扣除类项目主要有四类:成本、费用、税金、损失

“1.视同销售成本”: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考试时,常见的是捐赠业务。

“2.工资薪金支出”,考试时常见考点有: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1)注意审核纳税人有无将在建工程,固定资产安装等发生的工资计入生产成本等科目。

(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标准的基数。

A.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

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不包括新会

计准则在“应付职称薪酬”中核算的,由企业承担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B.税务上,从2008年起,合理的工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1)“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的范围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同。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范围——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

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税前不得扣除的工资薪金不得作为计算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基数。

“3.职工福利费支出”,

A.根据新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以及

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2007

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

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

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

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

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

额。

这个规定的意思其实就是“实际发生且计入成本费用中的福利费支出,低于税前可扣除工

资的14%的,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超出14%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提取未支付的在新所得税法中不得扣除,支付超过标准的也不能扣除。

B.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C.根据教材310页倒数第三段的规定,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主要有(多选题):

①退休职工的费用

②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③职工劳动保护费

④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⑤职工的学习费

⑥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

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

度扣除。(暂时性差异)

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不是全部)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00%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

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工资、薪

金总额2.5%的比例扣除。

“5.工会经费支出”不能超过税前可扣除工资的2%

(1)上述三项经费必须是实际支付才能扣除,计提的不允许扣除

(2)计算的基数必须是可以扣除的工资

(3)允许扣除数应是实际发生数和按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出的数额两者当中取小者

“6.业务招待费支出”,(每年必考)

A.只能按实际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

B.不能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基数是附表1中的第1行数据,即会计上的主

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C.用A和B两个数据比较,二者取小。

“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暂时性差异)可调增也可能调减

A.2008年起,是将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在一块来进行纳税调整的,不再单独调整;

B.扣除比例发生了变动,即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基数是附表1中的第1

行数据,即会计上的主营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不超过上

述限额的,据实扣除,超过上述限额的,无限期往以后年度结转(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广

告费低于限额的,做纳税调减)。

C.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也一并列在本项中综合调整,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或者不

符合规定的广告支出(例如发票有问题等),那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要纳税调整。

D.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72号的通知(教材316页新增知识点):

(1).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

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

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

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

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

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

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

(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前款所称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

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

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3).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允许扣除的具体项目,要在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在税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

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

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

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

出。 (3)职工工会经费2%,职工福利费14%,职工教育经费2.5%。 (4)

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业务招待费。 将企

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总额

全年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 (6)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

基金。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缴的各类保险

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基本或补充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可在规定比

例内据实扣除。 (7)固定资产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

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

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8)坏账损

失及坏账准备金。 企业坏账准的提取比例为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千分之五。 (9)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用。 (10)资产损失 (11)汇兑损益 (12)支付给总

机构的管理费。 (13)住房公积金 (14)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

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

结转扣除。 (15)研究开发费用。纳税人发生的研究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

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不论可否形成无形资产,不需要资本化。盈利企

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度增长超过10%的,可加计扣除实际发生额的

50%。 (16)其他扣除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

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

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补充: (一)贿赂等非法支出; (二)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三)存货跌价准备金、短

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 、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

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 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四)

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 费用超过或高于

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

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

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

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

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

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

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

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

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

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

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

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

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

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

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

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

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

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3)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

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

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

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

扣除。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

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

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

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

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一方面,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

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

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

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

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

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

中的利息支出。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

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

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

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

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

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

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 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

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可税前全额扣除

“我们公司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各类计算机技能培训学习,每年职工培训费的支出都很大,可以前并不知道这部分能税前全额扣除。”南京某软件开发企业的财务经理王女士在园区纳税人之家活动时,谈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

对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基本都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税务人员提醒,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职工培训费用的税前处理上有优惠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鼓励软件企业发展,201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其中第六条明确,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税务人员解释,软件类企业想要适用财税〔2012〕27号文件政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企业符合该文件第十条中列举的7个条件;二是企业发生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

两类固定资产税前可一次性扣除

浦口区某电气公司2013年5月购置了一批电脑,会计上对电子设备按照3年进行折旧。税务人员在日常管理时,向企业宣传了国家新出台的固定资产税前扣除规定。为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出台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两类固定资产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

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中的关键词,“新购进”是指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且在此后投入使用。“固定资产”包括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和购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购进”方式包括以货币购进和自行建造。 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么该电气公司以前年度购置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该如何处理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企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利息支出需区分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近日,六合地税局在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风险评估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13年4月投资兴建了一条生产线,并于当年10月31日完工并投入使用。同时该公司2013年4月1日从银行借入专项资金300万元(年借款利息8%)用于生产线建设,该年度支付了借款利息18万元全部列支在“财务费用”中。

税务工作人员解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

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因此,该化工企业2013年4-10月期间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14万元应当予以资本化,按照规定计入生产线成本,结转为固定资产,在以后进行折旧处理。而2013年11月1日以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4万元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类险种税前扣除大不同

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某化工园企业,除了为职工缴纳国家规定的“五险一金”以外,考虑到企业一线操作人员的工作特殊性,还为其投了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险。企业财务人员咨询,这几种保险费用是不是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虽然都是保险性质的支出,但是各个险种的税前扣除规定是不同的,若该公司为一线操作人员投保的人身安全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该公司为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险和家庭财产安全险属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其他类商业保险,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投资未到位的借款利息不得全额扣除

雨花台某企业2013年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只有300万元,根据企业章程约定,200万注册资金未到位。在此期间,企业向银行借款300万元,将形成的利息支出18万元全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进行了扣除。税务人员依据税法规定,要求企业将这部分对外借款发生的18万利息中的12万元进行纳税调增,并补缴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根据上述规定,2013年企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为12万元,超出的100万元部分的利息支出6万元可依法扣除。

新规则下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与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其超标扣除是许多企业面临的问题,也是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调整最多的成本费用项目。企业如果不能对... 如何理解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下载)2014最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相关内容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调整的内容与方法 原作者:邢国平原文发表:2012-03-01来源:中国税务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国税函 [2008]1081号,以下简称<填表说明>)和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要求 ...

  • 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南-终版
  • 企业所得税申报体系综述 2014 年11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4年第63号文件,公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表样,并要求在201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过程中使用该套新表.从直观上来看,新版报表从原来的16张报表增加到现在的41张报表,数量增加了很多,新增了采集纳税调整明细信息. ...

  • 研发费加计扣除
  • 有限公司 20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 洛信鉴字(2012) 号 鉴 证 报 告 洛阳信达普通特殊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二0一二年XX月XX日 目 录 20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鉴证报告(无保留意见格式) 洛信鉴字(2012) 号 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对贵公司XXXX年度申请享受研究开发 ...

  • 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调整处理
  • 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调整处理(上) 2014-04-02 15:39:31 作者:王莺远 隋慧 来源:财会信报我要评论 字号T | T 根据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扣除类项目有20项,主要包括: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 ...

  • 如何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填报
  • 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如何填写<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1.凡当年盈利,即:主表23行 "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纳税人,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当年<主表>23行 "纳税调整 ...

  • 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调整处理(下)
  • 汇算清缴中扣除项目的调整处理(下)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 ...

  •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用涉税处理
  • 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的涉税处理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肖太寿 由于开发间接费计入房产开发成本,对房地产公司而言,增大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和加计20%的扣除基数,从而达到增大土地增值税前扣除金额,降低土增税税负的目的.因此,房地产开发间接费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时因如何进行 ...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的填报 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 ...

  •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
  • [摘 要]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主要包括了一些国家鼓励安置就业人员或者残疾人的工资费用.企业自主研制而带来的研制费用等.本文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的会计.税法差异和纳税调整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对于企业财务人员的所得税会计核算.预缴申报等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会计与税法差异: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