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
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划分的。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民事责任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3、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
这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在这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违反经济法规定不当许可、不当批准、禁止等行为,对此称为职务责任,行为人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非职务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划分。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等以财产形式为内容。非财产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
三、我国经济法典型的责任类型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典型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还有引入社会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一) 行政责任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制裁与其他负担。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机关针对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相对人采
取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非纪律性制裁如罚款、责令停业等)、其他负担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由于其行政行为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和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
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强调侧重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不违法甚至合法,但是为了体现公平,也可以对行为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为了保护弱者,在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中不仅强调同质赔偿还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见《消法》NO49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为经济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
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四)社会责任
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 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 比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 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 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 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 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 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 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 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 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 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 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 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 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 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 比
如, 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 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 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 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 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 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 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 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 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 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 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 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 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 其次, 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 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 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 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 即使进行改进, 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 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 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 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 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 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 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 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 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
论述经济法典型的责任形式。
一、经济法责任概述
(一)经济法责任的定义
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
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
控中更是如此。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
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
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划分的。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民事责任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3、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
这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在这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违反经济法规定不当许可、不当批准、禁止等行为,对此称为职务责任,行为人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非职务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划分。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等以财产形式为内容。非财产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
三、我国经济法典型的责任类型
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的典型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还有引入社会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第四种类型。
(一) 行政责任
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制裁与其他负担。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机关针对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相对人采
取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非纪律性制裁如罚款、责令停业等)、其他负担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由于其行政行为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和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
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强调侧重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不违法甚至合法,但是为了体现公平,也可以对行为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此外为了保护弱者,在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中不仅强调同质赔偿还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见《消法》NO49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条例》)。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为经济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
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四)社会责任
现在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现象很难用这三种责任进行规之, 或者说有一些规制的手段难以划入以上任何一类之中, 比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等。因此, 我认为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责任形式———社会责任, 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存在。
社会责任的产生是基于填补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的需要而产生的, 它是经济法主体之一的管理者, 出于对消费者的保护的目的, 而对经营者采取的一种限制性责任。它是以公平诚信原则为基础的, 对整个社会法律环境有一定的要求, 有利于生产经营者的自治程度的提高, 并会促进社会的法制进步。它和民事、刑事、行政责任一起, 构成了经济法法律责任形式。
具体而言, 社会责任的形式包括公示, 歧视性待遇。公示是指通过某种方式为大众所知, 并且有一定的时间和范围的要求; 歧视性待遇是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得到的待遇不同于正常企业, 比
如, 贷款利率要提高、某些优惠措施不能继续适用等等。另外, 社会责任也给管理者提出了一些要求, 比如经营者整改合格后的继续经营, 就需要管理者的协助。这也是消费者对于管理者信任的表现, 要求管理者自身能力得到公众的普遍认可。
如果经营者违反经济法相关规定, 如采用价格垄断、搭售等手段损害消费者权益, 或者采用偷税、漏税手段使国家利益受到损失, 管理者一方除了通过民事责任令经营者进行赔偿, 通过刑事责任追究主管者刑事责任, 通过行政责任对企业进行监管, 还可以利用社会责任使得该经营者在合理期间内的失去一定的业务能力, 使得企业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因为社会责任有公示性, 对于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知情权大有裨益。
引入社会责任对于经营者而言也有有利的一面:首先, 有利于加速经营者整改的速度。因为社会责任会影响其正常的业务, 比如银行可以据此拒绝提供贷款、或者提高利率等等, 只有尽快消除影响才能使企业重新获利; 其次, 有利于经营者消除之前的不良影响, 重新得到消费者的认可。现在的企业对商誉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商誉受损往往很难补救, 如日本的福岛速食水饺公司、南京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都因此破产, 因为失去公众的信任之后, 即使进行改进, 也很难再令公众产生信任。而社会责任是通过法律的公正性, 认可其整改后的成果, 帮助企业重新赢得公众的信任。
四、结论
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 引入社会责任作为第四种法律责任, 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经济法法律责任, 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 经济法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的现在, 是有很强的现实意义的。
但是, 其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的, 比如社会责任的制定部门、制定标准、执行机构、责任方式等很多问题尚待研究, 这是一个全新的领域, 希望能有更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