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税局12366热点和难点问题集(2014年2月)

来源:福建省国税局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1.一家企业能否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纳税人可以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发现有多缴税款,请问申请退税的办理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物;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置账簿。

4.发票上填写的地址为生产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地址开具符合实际情况即可,未具体规定应填写为生产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

5.我公司生产的田园搬运管理机是以单缸柴油机为牵引机具从事运载物资的机械,请问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号)规定:“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贵公司生产的田园搬运管理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的农用柴油机,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我公司从事长蒴山麻(福农1号)的种植销售。现公司以自产的长蒴山麻为原料,借鉴改良铁观音传统制茶工艺与现代加工技术结合焙制而成的帝皇养生茶是否属于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销售的帝皇养生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定税率征税。

7.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因此,农产品进项税务核定扣除的进项转出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8.收购农产品,金额超过5000元是否要专门的账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结算账户和收购现金。

(一)收购农产品资金只能选择1个支付账户;

(二)发生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农产品收购款项,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填写的销售方一致:

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2.从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3.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金额在5仟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销售货物的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

因此,纳税人收购产品资金只能选择一个凭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并已在税务局备案的存款账户作为支付账户。纳税人根据收购对象和收购金额选择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

9.工业企业利用烟气生产的硫酸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出版盲文图书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因此,出版盲文图书可以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1.以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因此,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原料生产的产品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2.煮熟的虾米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煮熟的虾米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

13.我公司依据财税〔2013〕87号申请免税备案后,无法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因此,贵公司办理免税备案后,若无法全部追回备案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自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我公司从事国际货代服务,今年1月份申请了免税备案。去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无法追回,部分专票在今年1月份追回并开具了红字发票,请问,已经追回的专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是否只能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对于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贵公司并没有将所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收回,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全部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15.我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完免税备案,请问发生使用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因此,请贵公司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对应发票。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中“应征收入”、“免征收入”分别如何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还是“免征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17.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纳税人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油烟管道清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油烟管道清洁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9.铁路运输煤炭,提供的煤炭抑尘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煤炭抑尘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20.小店铺代理邮政充话费这些便民服务是不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小店铺代理邮政充话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21.律师收取的诉讼代理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律师收取的诉讼代理费属于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2.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六款规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3.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要求,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对方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因此,企业提供的扣税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24.拍摄微电影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因此,拍摄微电影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25.邮政分支机构按照预征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因此,增值税汇总申报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6.铁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开具给分支机构的专票如何进行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三、……(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27.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为解决承租方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不符问题,应要求承租方在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后开具发票前,就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便核查。

28.我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款100万元,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那么应全额一次性确认为收入还是逐年确认为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贵公司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9.我们是一家美容会所,被税务局核定为定额定率征收,现我公司达到查账征收条件,是否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因此,贵公司若不属于核定征收的情形,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应转为查账征收。

30.闽侯县房地产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因此,贵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1.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都在国税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2.我司账面上有几笔作为固定资产列示的电脑,但一年前已提足折旧报废了。可是账面上一直没有进行固定资产清理。请问我司现想把这几项固定资产在账面做清理处理,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产生了资产损失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33.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债转股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务重组所得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34.201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201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及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35.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业务,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6.我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IPO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IPO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37.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的这部分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否有效?我公司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从卢森堡企业取得股息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由在中国负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分配给卢森堡居民的利润,视为股息。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

第二十四条

……

(二)从卢森堡取得的所得是卢森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卢森堡税收。”

因此,中国的居民企业,从卢森堡企业取得股息请按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9.泉州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既有来料加工,又有进料加工,货物要拿到加工区外的染厂染色后出口,染色的费用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八、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因此,区外染色的费用不能退税。

4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时间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1.我单位出口国与收汇国不一致,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因此,当贵公司遇到出口国与收汇国不一致时,应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说明原因并附上出口合同复印件、进口商委托付款证明和书面的原因说明函等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排除疑点后办理退(免)税。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来源:福建省国税局 时间:2014年03月19日

1.一家企业能否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

一、发票专用章式样

……

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应在每枚发票专用章正下方刊顺序编码,如‘(1)、(2)……’字样。”

因此,纳税人可以刻多枚发票专用章。

2.纳税人发现有多缴税款,请问申请退税的办理期限有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当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3.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不设置账簿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物;若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设置账簿。

4.发票上填写的地址为生产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上地址开具符合实际情况即可,未具体规定应填写为生产经营地址还是注册地址。

5.我公司生产的田园搬运管理机是以单缸柴油机为牵引机具从事运载物资的机械,请问适用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60号)规定:“六、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喷灌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因此,如果贵公司生产的田园搬运管理机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范围的农用柴油机,依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6.我公司从事长蒴山麻(福农1号)的种植销售。现公司以自产的长蒴山麻为原料,借鉴改良铁观音传统制茶工艺与现代加工技术结合焙制而成的帝皇养生茶是否属于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

(四)茶叶

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对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

(六)药用植物

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贵公司生产销售的帝皇养生茶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不能免征增值税,应按照规定税率征税。

7.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进项转出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哪一栏?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七、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2、3、5栏有关数据中不反映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及本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因此,农产品进项税务核定扣除的进项转出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税额”栏。

8.收购农产品,金额超过5000元是否要专门的账户?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13〕151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应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结算账户和收购现金。

(一)收购农产品资金只能选择1个支付账户;

(二)发生下列收购业务,应通过银行结算农产品收购款项,收款人必须与发票填写的销售方一致:

1.从农产品生产单位和农产品经营单位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2.从个体经营者购进农产品超过1万元的;

3.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单笔购进金额在5仟元(含)以上的农产品(可使用现金支票)。

(三)销售货物的款项应通过银行结算。”

因此,纳税人收购产品资金只能选择一个凭税务登记证在银行开立并已在税务局备案的存款账户作为支付账户。纳税人根据收购对象和收购金额选择不同的货款支付方式。

9.工业企业利用烟气生产的硫酸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四、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二)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10.出版盲文图书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一)对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

5.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

因此,出版盲文图书可以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

11.以三剩物、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产品,能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规定:“四、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因此,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原料生产的产品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12.煮熟的虾米是否属于初级农产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附件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煮熟的虾米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

13.我公司依据财税〔2013〕87号申请免税备案后,无法追回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是否还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二、纳税人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手续后,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应税行为放弃免税,凡开具专用发票且无法追回的,自开具首份专用发票所属月份起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无论能否追回专用发票,均以‘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予以处理。”

因此,贵公司办理免税备案后,若无法全部追回备案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只能自备案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4.我公司从事国际货代服务,今年1月份申请了免税备案。去年12月份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无法追回,部分专票在今年1月份追回并开具了红字发票,请问,已经追回的专票,重新开具蓝字发票是否只能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三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另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在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至申请办理免征增值税备案(审批)手续期间,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全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溯及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执行起始之日的备案手续,已缴纳税款可申请退库或抵减以后月份应纳税款。凡无法全部追回的,一律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不予免税。”

对于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贵公司并没有将所有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收回,无法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对于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而全部追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15.我公司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申请完免税备案,请问发生使用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根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若干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四、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的普通发票,其中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择‘0’。”

因此,请贵公司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开具对应发票。

16.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中“应征收入”、“免征收入”分别如何填写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还是“免征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附件1《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及填表说明》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表》第1栏“应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应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第2栏“免征收入”:反映缴纳人本期按规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收入。按规定可以减除相关价款的,本栏填写减除之前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期)数之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应填写“应征收入”。

因此,请贵公司按照上述文件规定操作。

17.营改增后,纳税人取得《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自2014年1月1日起,接受铁路运输服务,纳税人应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8.油烟管道清洁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油烟管道清洁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19.铁路运输煤炭,提供的煤炭抑尘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因此,煤炭抑尘服务不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20.小店铺代理邮政充话费这些便民服务是不是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小店铺代理邮政充话费不属于营改增范围。

21.律师收取的诉讼代理费是否属于营改增的范围?

答: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因此,律师收取的诉讼代理费属于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2.工程监理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三条第六款规定:“鉴证咨询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因此,“工程监理”属于营改增的“鉴证咨询服务”范围。

23.企业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逾期未进行认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文件要求,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和对方的发票专用章可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附件: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时,应报送如下资料:……(五)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因此,企业提供的扣税凭证的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24.拍摄微电影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1.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2.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因此,拍摄微电影属于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属于营改增范围。

25.邮政分支机构按照预征率征收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八条规定:“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按照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额,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预缴税额=(销售额预订款)×预征率。”

因此,增值税汇总申报邮政企业的分支机构提供邮政服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26.铁路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取得的开具给分支机构的专票如何进行汇总申报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七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汇总的进项税额,是指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为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而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第十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应按月将当月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的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已缴纳增值税额归集汇总,填写《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见附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传递给中国铁路总公司。”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规定:“三、……(四)试点地区分支机构抄报税、认证等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当期进项税额应填报在申报表主表及附列资料对应栏次,其中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中填报转出。”

27.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承租方怎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因此,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为解决承租方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不符问题,应要求承租方在签订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后开具发票前,就该合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以便核查。

28.我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款100万元,现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那么应全额一次性确认为收入还是逐年确认为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以不同形式取得财产转让等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因此,贵公司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9.我们是一家美容会所,被税务局核定为定额定率征收,现我公司达到查账征收条件,是否可以申请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因此,贵公司若不属于核定征收的情形,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应转为查账征收。

30.闽侯县房地产企业预售未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计税毛利率是多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根据《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一、计税毛利率标准

(一)非政策性开发项目

1.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

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因此,贵公司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1.2009年以后新成立的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都在国税管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因此,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2.我司账面上有几笔作为固定资产列示的电脑,但一年前已提足折旧报废了。可是账面上一直没有进行固定资产清理。请问我司现想把这几项固定资产在账面做清理处理,企业所得税上需要做什么工作?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如果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产生了资产损失可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33.财税〔2009〕59号文规定的债转股分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债务重组所得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因此,请贵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进行处理。

34.201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有关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

四、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已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减免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因此,2013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以及资产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4年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35.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是否有企业所得税优惠规定?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海水养殖业务,可按照上述文件规定适用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6.我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的IPO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IPO费用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税前扣除。

37.为境外公司代扣代缴的税费,合同约定由我公司承担,请问我公司代扣代缴的这部分税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38.《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是否有效?我公司是中国的居民企业,从卢森堡企业取得股息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全文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卢森堡大公国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第十条

股息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二、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股息受益所有人,则所征税款:

(一)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持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资本的公司(不是合伙企业),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

(二)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

本款不应影响对该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公司利润税。

三、本条“股息”一语是指从股份或者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的权利取得的所得,以及按照分配利润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法律,视同股份所得同样征税的其他公司权利取得的所得。由在中国负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分配给卢森堡居民的利润,视为股息。

四、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另一方,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或者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固定基地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该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不适用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视具体情况适用第七条或第十四条的规定。

五、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

……

第二十四条

……

(二)从卢森堡取得的所得是卢森堡居民公司支付给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息,同时该中国居民公司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不少于10%的,该项抵免应考虑支付该股息公司就该项所得缴纳的卢森堡税收。”

因此,中国的居民企业,从卢森堡企业取得股息请按上述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9.泉州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既有来料加工,又有进料加工,货物要拿到加工区外的染厂染色后出口,染色的费用可以退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5号)规定:“八、区内企业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一律不予退(免)税。”

因此,区外染色的费用不能退税。

40.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收汇时间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下同),并按本公告的规定提供收汇资料;未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五条所列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出口货物外,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41.我单位出口国与收汇国不一致,是否影响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九、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收汇情况存在非进口商付汇等疑点的,对该笔收汇对应的出口货物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等额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因此,当贵公司遇到出口国与收汇国不一致时,应在《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说明原因并附上出口合同复印件、进口商委托付款证明和书面的原因说明函等相应资料以便税务机关排除疑点后办理退(免)税。

注:热点难点问题解答仅供参考,具体执行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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