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因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雇工因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情

2007年7月16日,杨均与黄海签订建房协议1份,约定黄海的住房5间由杨均承建,建材全部由黄海提供,建筑工具由刘兰负责,工程完工后黄海支付杨均手工费6500元。后杨均雇佣许金、刘兰(系杨均之妻)等人施工。2007年9月13日,许金在架板上干活时,因嫌摆放架板的位置离墙太近让刘兰挪动该块架板,因刘兰搬动支撑架板的立柱时用力过猛致架板滑落,许金从架板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胸部12椎腰1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2472.72元。杨均在给许金7000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其余治疗费用。许金以杨均、刘兰、黄海为被告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杨均承揽了黄海房屋工程后,雇佣许金、刘兰等工人在该工地上施工,杨均与许金、刘兰均已形成雇佣关系。许金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刘兰明知许金在架板上工作存在危险,在挪动架板时却过猛用力,导致许金从架板上摔下,存在过错,应与雇主杨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架板上作业,应当预见到刘兰搬动立柱挪动架板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因其过于自信导致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黄海作为房屋定作人,在原告损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被告杨均、刘兰赔偿原告许金损失的9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许金自负10%的责任。被告黄海不承担责任。

评析

一、黄海与杨均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案的发生,定作人黄海并无过错,故黄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归责原则涉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适用

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主旨在于"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现代各国民法大多将雇主的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其依据在于雇主是为自己利益而雇佣他人。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亦应归属于雇主。而过错责任原则则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它根据行为人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和他在实施行为时的实际注意程度,判断其是否应避免和能避免损害之发生以及其是否尽到足够的谨慎和努力以避免损害之发生。关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英美法通常采用"一般理智之人"标准来确定行为人应予注意的程度。美国法官罗森伯里(Rosenbeny)对此作了精辟的阐述:"任何无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在他作为一个一般理智之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带来不合理的损害危险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未采取相应之预防措

施即为有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受害人许金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在处理时判决由受害人许金承担10%的责任,而让雇主杨均与侵权人刘兰连带承担90%的责任。

雇工因过错致人损害应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 案情

2007年7月16日,杨均与黄海签订建房协议1份,约定黄海的住房5间由杨均承建,建材全部由黄海提供,建筑工具由刘兰负责,工程完工后黄海支付杨均手工费6500元。后杨均雇佣许金、刘兰(系杨均之妻)等人施工。2007年9月13日,许金在架板上干活时,因嫌摆放架板的位置离墙太近让刘兰挪动该块架板,因刘兰搬动支撑架板的立柱时用力过猛致架板滑落,许金从架板上摔下经医院诊断为:胸部12椎腰1椎压缩性骨折,花去医疗费2472.72元。杨均在给许金7000元医疗费后不再支付其余治疗费用。许金以杨均、刘兰、黄海为被告向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民权县人民法院认为,杨均承揽了黄海房屋工程后,雇佣许金、刘兰等工人在该工地上施工,杨均与许金、刘兰均已形成雇佣关系。许金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刘兰明知许金在架板上工作存在危险,在挪动架板时却过猛用力,导致许金从架板上摔下,存在过错,应与雇主杨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金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在架板上作业,应当预见到刘兰搬动立柱挪动架板可能产生的危险后果,因其过于自信导致损害发生,有一定过错,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黄海作为房屋定作人,在原告损伤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判决被告杨均、刘兰赔偿原告许金损失的9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许金自负10%的责任。被告黄海不承担责任。

评析

一、黄海与杨均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虽然同为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承揽合同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始终地位平等,承揽方对工作安排拥有自主权,不受定作方控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本案的发生,定作人黄海并无过错,故黄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归责原则涉及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适用

传统民法理论上的严格责任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其主旨在于"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现代各国民法大多将雇主的责任规定为严格责任,其依据在于雇主是为自己利益而雇佣他人。雇员为雇主从事劳动,其利益归属于雇主,责任亦应归属于雇主。而过错责任原则则不同,过错责任原则指的是以过错为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它根据行为人所应遵守的注意义务和他在实施行为时的实际注意程度,判断其是否应避免和能避免损害之发生以及其是否尽到足够的谨慎和努力以避免损害之发生。关于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英美法通常采用"一般理智之人"标准来确定行为人应予注意的程度。美国法官罗森伯里(Rosenbeny)对此作了精辟的阐述:"任何无致人损害故意的人,在他作为一个一般理智之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其行为可能给他人利益带来不合理的损害危险的情况下,实施该行为或未采取相应之预防措

施即为有过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受害人许金对于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故本案在处理时判决由受害人许金承担10%的责任,而让雇主杨均与侵权人刘兰连带承担90%的责任。


相关内容

  • 雇主责任11
  • 目录 一.雇主责任的含义.................................................................................1 (一)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1 (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 ...

  • 新类型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及其规则
  • [摘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 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该 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 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 ...

  •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究
  • LegalSystemAndSociety 法律经纬 2009.2 (中)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问题探究 张晓雅 摘 要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是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的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产生了大 量的雇佣关系,发生了许多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 ...

  • 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案件类型
  • 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具体侵权案件类型 一.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 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构成要件 (1)施工人有过错[施工人不能有效证明尽了法定警示义务,并足以使人以通常注意即可避免的,推定其有过错] (2)在公共场所.道路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的地面施工人未设置明显标志.也未采 ...

  •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 山东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姓名:孙尧 申请学位级别:硕士 专业:民商法学 指导教师:秦伟 20080320 山东大学硕.I:学位论文 内容摘要 2003年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出台,但是,该<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然存在诸多的问题,如相关法律概念模糊. ...

  • 侵权责任法讲座
  • <侵权责任法>"关于责任主体特殊规定"的规定 讲 座 我们现在的<侵权责任法>第四章多数的条文都是关于侵权责任形态问题,下面我就把这六种侵权行为,一个一个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一)监护人责任的基本规则 首先第一种,就是32条.这个条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

  • 论职务侵权行为的认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
  • 胡建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传时间:2008-9-8 浏览次数:3889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职务侵权行为/法人侵权/雇主责任 内容提要: 职务行为,是社会文明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产物.随着社会组织体的繁荣,越来越多的由个人所实施的侵权被认定为职务侵权行为,因此,如何区分个人 ...

  • 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 ...

  • 工程索赔技巧研究论文+++
  • 建筑施工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或意外情况造成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对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应承担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