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应享有的权利及相关知识问答

妇女应享有的权利及相关知识问答

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并无差别,但在相关法律文件的表述上则侧重点不同:

(一)《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内容的规定

联合国于1954年7月7日生效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内容的规定1992年月4月3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如在各级人大内女代表的人数需要达到法定比例、各级政府要培养女干部)等。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是妇女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各类文化活动的权利。

依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妇女不分年龄、民族、宗教等,都一律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义务教育,按时入学并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教育,有权参加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1、为什么国家、社会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以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国民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学校有义务提供条件,使全国的少年儿童都能受到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

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全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目前,政府、社会、学校都已采取各种措施来履行自己的责任,例如:设立了各种社会助学金;各银行设立了助学代款;各个学校都采取了减免各种费用等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和少年不至于因为贫困而无法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2、政府在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中应当采取哪些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办法?我国目前文盲约占世界文盲的四分之一。而妇女文盲占文盲总数的70%以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扫盲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问题仍然不可忽视。应针对妇女自身特点深入开展扫盲工作,防止新文盲的出现。(1)各级组织应当把扫除妇女文盲教育与当地的义务教育相结合。(2)妇联应加强对妇女扫盲工作的领导,具体掌握妇女文盲的数量和程度,宣传教育妇女认清文盲危害,积极主动参加扫盲教育。(3)有针对性的培训扫盲骨干,编写适合妇女特点的扫盲教材。

(4)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定日制、早晚制和集中学习、早晚学习、送教上门等各种形式开展妇女扫盲工作。(5)让妇女在工作中把学文化、学技术、学政治相结合。开展缝纫扫盲班、养猪扫盲班、法律知识扫盲班、家政知识扫盲班等符合妇女特点的针对性扫盲教育。

3、如何组织妇女的职业技术培训?

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组织广大妇女掌握劳动技能,参加社会生产,争取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妇联组织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在农村,各级妇联组织应密切结合“双学双比”活动,因时因地举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传统工艺等方面的培训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妇女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中心。

在城镇,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响应全国妇联等到11个单位发起的“巾帼建功”活动,号召各条战线的妇女将本职工作与职业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开展“五学”即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对于在家待业的妇女,要积极组织她们参加职业培训,并相应地发展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使更多的妇女重新就业。

妇女的劳动权益

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妇女依据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第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八、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

1、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在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体力劳动强度级》中规定,指数大于20,小于25为体力劳动强度第三级;指数大于25以上为体力劳动强度第四级。具体衡量工种劳动强度大小,由劳动部安全卫生检测部实地测量计算。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伐木、规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八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手脚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如下特殊的劳动保护:

(1)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冰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每班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卫生室;宣传普及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产妇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产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4)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每班工作期间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30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操作中,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拟定的劳动合同草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介绍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草案上的条款可以逐条商量,可就不一致的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拟定,即劳动者可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以便双方共同协商,但劳动者无权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做出修改。双方达成共识后所形成的书面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怎样对女职工进行补偿?

(1)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女性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女职工损失:

第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第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对于女职工,用人单位由上述情形而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制定的赔偿标准是: 第一,造成女性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女性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如何贯彻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即所有劳动者不论性别、年龄、种族以及非劳动能力因素的差别,一律按照其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女劳动力从事与男性劳动者相同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按同一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24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晋升是对劳动者素质能力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不得以性别为由阻止和剥夺妇女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应一视同仁。

6、女职工下岗后,她们的哪些基本权益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

(1)要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因企业生产管理原因而下岗,但却没有完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又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因此,在再就业中心托管的3年中,应当保障她们基本的生活费,且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失业救济标准。(2)通过国家设置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女职工基本的家庭生活。(3)妥善解决他们的劳动关系处理、工龄衔接以及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自谋职业的妇女能获得国家政策上的何种鼓励?

(1)免除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第4条的规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地税。(2)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再就业指导与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服务。

7、哪些部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几种?

劳动争议由当事人所在企业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地方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当时人之间相互协商解决;当事人所在企业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依法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或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起诉。

8、女职工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对劳动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1)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机关管辖以及仲裁时效期限是否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2)委托代理人。女职工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劳动仲裁活动。(3)写仲裁申请书。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若是单位的则明确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的原因、

请求及理由;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还要写明申请的日期,这对于仲裁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十分关键的。

女职工作好上述准备后,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文件。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9、作为当事人的女职工在劳动仲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

作为当事人的女职工在劳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1)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

(2)要求仲裁机构予以调解或裁决的权利。(3)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4)委托代理人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有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指定代理人的权利。(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回避的权利。(6)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7)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8)要求仲裁机构予以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9)因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有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的权利,至于是否延期,要经仲裁委员会决定。(10)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11)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为当事人的女职工在劳动仲裁中应承担的义务有:(1)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尊重对方的义务。(2)遵守仲裁纪律,不得干涉阻碍、破坏仲裁正常进行的义务。(3)遵循仲裁程序的义务。(4)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到庭的义务。(5)遵守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6)交纳仲裁费用的义务。

10、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女工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具备下面几个法定的起诉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2)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裁决后,不服裁决的,才可以依据仲裁裁决起诉。(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4)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5)必须有事实根据。

(6)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时,还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这主要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和答辩。

11、侵犯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法律制裁。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国家目前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提供了哪些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自主创造条件。”《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事业生育。获得物质帮助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患病负伤医疗资助金、事业救济金以及剩余补偿金等。”

妇女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六章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1、妇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1)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对于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行为,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消除危险状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当妇女的生命遭到侵害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进行民事损害赔偿。(2)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侵害妇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除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3)妇女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妇女有权决定是随父姓、母姓或是采用其他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有权依法更改自己的名字(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均构成对妇女姓名权的侵犯。对侵害姓名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4)妇女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妇女名誉权插为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5)妇女的肖像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对构成侵害妇女肖像权的,妇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6)妇女贞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侵害妇女贞操权的,除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物质和身体的损害赔偿。(7)妇女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也称妇女的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妇女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侵害妇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或销毁隐私及物品、赔偿损失。其中损失应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8)妇女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等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当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物质和精神赔偿。

2、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的?

人身自由是指男女公民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不受约束的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国家各项生活的前提条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妇女的身体”。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得搜查妇女的身体。” 非法拘禁,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无权实施拘留、监禁的组织和个人,擅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采取威胁、恐吓、毒品、麻醉等行为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对于那些非法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人,情节不太严重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可以处三x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强行对妇女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构成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以非法搜查罪论处。

妇女应享有的权利及相关知识问答

妇女的政治权利

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与公民政治权利的内容并无差别,但在相关法律文件的表述上则侧重点不同:

(一)《妇女政治权利公约》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内容的规定

联合国于1954年7月7日生效的《妇女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妇女政治权利的内容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任职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妇女政治权利内容的规定1992年月4月3日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作了详细的规定,根据该法,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项政治权利和自由,以及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如在各级人大内女代表的人数需要达到法定比例、各级政府要培养女干部)等。 妇女的文化教育权益

妇女文化教育权益是妇女依法享有的接受文化教育的权利和从事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和其他各类文化活动的权利。

依据我国法律和法规,妇女不分年龄、民族、宗教等,都一律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各个方面。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义务教育,按时入学并完成当地规定年限的教育,有权参加各级各类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

1、为什么国家、社会和学校应提供条件以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国民教育。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社会和学校有义务提供条件,使全国的少年儿童都能受到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妇女权益保障法》第17条

第三款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针对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受完全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目前,政府、社会、学校都已采取各种措施来履行自己的责任,例如:设立了各种社会助学金;各银行设立了助学代款;各个学校都采取了减免各种费用等措施。帮助贫困学生就学,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和少年不至于因为贫困而无法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

2、政府在扫除妇女文盲、半文盲中应当采取哪些符合妇女特点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办法?我国目前文盲约占世界文盲的四分之一。而妇女文盲占文盲总数的70%以上。新中国成立以来,扫盲教育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问题仍然不可忽视。应针对妇女自身特点深入开展扫盲工作,防止新文盲的出现。(1)各级组织应当把扫除妇女文盲教育与当地的义务教育相结合。(2)妇联应加强对妇女扫盲工作的领导,具体掌握妇女文盲的数量和程度,宣传教育妇女认清文盲危害,积极主动参加扫盲教育。(3)有针对性的培训扫盲骨干,编写适合妇女特点的扫盲教材。

(4)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定日制、早晚制和集中学习、早晚学习、送教上门等各种形式开展妇女扫盲工作。(5)让妇女在工作中把学文化、学技术、学政治相结合。开展缝纫扫盲班、养猪扫盲班、法律知识扫盲班、家政知识扫盲班等符合妇女特点的针对性扫盲教育。

3、如何组织妇女的职业技术培训?

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组织广大妇女掌握劳动技能,参加社会生产,争取男女平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妇联组织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组织妇女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

在农村,各级妇联组织应密切结合“双学双比”活动,因时因地举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传统工艺等方面的培训班,开展实用技术培训。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妇女职业技术学校或培训中心。

在城镇,各级妇联组织应积极响应全国妇联等到11个单位发起的“巾帼建功”活动,号召各条战线的妇女将本职工作与职业技术培训结合起来,开展“五学”即学政治、学文化、学技术、学管理活动,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对于在家待业的妇女,要积极组织她们参加职业培训,并相应地发展第三产业、社区服务业,使更多的妇女重新就业。

妇女的劳动权益

妇女的劳动权益是指妇女依据劳动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第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三、休息休假的权利;第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第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第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第八、依法参加工会和组建工会、民主管理企业等权利。

1、什么是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在我国,女职工禁忌劳动的范围有哪些?

《体力劳动强度级》中规定,指数大于20,小于25为体力劳动强度第三级;指数大于25以上为体力劳动强度第四级。具体衡量工种劳动强度大小,由劳动部安全卫生检测部实地测量计算。

根据劳动部颁发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1)矿山井下作业。(2)森林伐木、规楞及流放作业。(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即八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劳动强度的作业。(4)建筑业手脚架的组建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6)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哪些特殊的劳动保护?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享受如下特殊的劳动保护:

(1)经期保护。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冰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每班100人以上的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卫生室;宣传普及经期卫生知识,建立女职工月经卡。(2)孕期保护。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的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产期保护。女职工的生产,既包括正常生产,也包括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不得少于90天,包括产前假15天和产后假75天。难产的产妇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的产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应当照发,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4)哺乳期保护。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每班工作期间给予两次授乳时间,每次授乳时间单胎30分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对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3、谁有权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就劳动合同订立的现实操作中,一般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拟定的劳动合同草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介绍本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草案上的条款可以逐条商量,可就不一致的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共同拟定,即劳动者可以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以便双方共同协商,但劳动者无权就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做出修改。双方达成共识后所形成的书面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方能生效,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怎样对女职工进行补偿?

(1)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女性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女职工损失:

第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第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对于女职工,用人单位由上述情形而违反劳动合同的,劳动部制定的赔偿标准是: 第一,造成女性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第二,造成女性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三,造成女性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第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如何贯彻男女权利平等的原则?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即所有劳动者不论性别、年龄、种族以及非劳动能力因素的差别,一律按照其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女劳动力从事与男性劳动者相同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当按同一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妇女权益保障法》24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晋升是对劳动者素质能力的具有权威性的评价,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与劳动者利益息息相关。所以,不得以性别为由阻止和剥夺妇女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应一视同仁。

6、女职工下岗后,她们的哪些基本权益应当得到社会的保障?

(1)要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国有企业职工虽然因企业生产管理原因而下岗,但却没有完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同时又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职业,因此,在再就业中心托管的3年中,应当保障她们基本的生活费,且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失业救济标准。(2)通过国家设置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下岗女职工基本的家庭生活。(3)妥善解决他们的劳动关系处理、工龄衔接以及住房、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自谋职业的妇女能获得国家政策上的何种鼓励?

(1)免除及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中第4条的规定,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从事第三产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地税。(2)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机构的再就业指导与服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再就业服务中心在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要积极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要组织下岗职工进行职业培训,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指导;要为下岗职工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组织劳务输出;再就业服务中心要主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指导。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再就业服务中心提供岗位需求信息等服务。

7、哪些部门负责处理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几种?

劳动争议由当事人所在企业的基层调解委员会、地方的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各级人民法院负责处理。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当时人之间相互协商解决;当事人所在企业的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依法向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裁决;或依法向各级人民法院起诉。

8、女职工如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对劳动案件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女职工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必须做好下列准备:(1)明确该争议是否属于仲裁机关管辖以及仲裁时效期限是否已经超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60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 (2)委托代理人。女职工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参加劳动仲裁活动。(3)写仲裁申请书。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允许采取口头形式申请。

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住址,若是单位的则明确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年龄、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地址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仲裁的原因、

请求及理由;证据、证人姓名和地址;还要写明申请的日期,这对于仲裁申请能否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是十分关键的。

女职工作好上述准备后,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书及其副本、有关证据、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文件。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根据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9、作为当事人的女职工在劳动仲裁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应承担哪些义务?

作为当事人的女职工在劳动仲裁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有:(1)提请放弃和变更仲裁的权利。

(2)要求仲裁机构予以调解或裁决的权利。(3)申诉、答辩和提问、质询鉴定人、证人的权利。

(4)委托代理人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权利。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死亡的职工,没有法定代理人有要求仲裁机构予以指定代理人的权利。(5)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员回避的权利。(6)自行和解和请求和解的权利。(7)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8)要求仲裁机构予以勘验、调查和鉴定的权利。(9)因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理由不能按时出庭的有要求仲裁庭延期开庭的权利,至于是否延期,要经仲裁委员会决定。(10)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权利。(11)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作为当事人的女职工在劳动仲裁中应承担的义务有:(1)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义务,尊重对方的义务。(2)遵守仲裁纪律,不得干涉阻碍、破坏仲裁正常进行的义务。(3)遵循仲裁程序的义务。(4)按时应诉、答辩、提供证据、按时到庭的义务。(5)遵守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6)交纳仲裁费用的义务。

10、不服劳动仲裁机构仲裁的女工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

女职工对劳动仲裁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起诉。但必须具备下面几个法定的起诉条件:(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当事人。(2)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裁决后,不服裁决的,才可以依据仲裁裁决起诉。(3)必须有明确的被告。(4)必须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5)必须有事实根据。

(6)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具备上述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起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时,还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这主要是为了另一方当事人应诉和答辩。

11、侵犯妇女劳动保护权益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

对于侵犯妇女权益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法律制裁。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国家目前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提供了哪些条件?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自主创造条件。”《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障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

失业、生育等情况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事业生育。获得物质帮助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患病负伤医疗资助金、事业救济金以及剩余补偿金等。”

妇女的人身权利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誉等。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六章对妇女的人身权利作了详细规定,根据该法,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用、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妇女的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1、妇女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有哪些?

妇女的人身权是指妇女依法享有的,与妇女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一种民事权利。(1)妇女的生命健康权。《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5条规定:“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对于危害妇女人身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法侵害行为,受侵害的妇女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控告,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消除危险状态;对于不构成犯罪的侵害行为,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治安处罚。当妇女的生命遭到侵害后,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刑事诉讼,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进行民事损害赔偿。(2)妇女的人身自由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侵害妇女人身自由权的行为人除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严重的构成犯罪,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3)妇女的姓名权。《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妇女有权决定是随父姓、母姓或是采用其他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字,有权依法更改自己的名字(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任何干涉、盗用、假冒的行为均构成对妇女姓名权的侵犯。对侵害姓名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财产损失和非财产损失)。(4)妇女的名誉权。《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妇女名誉权插为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等。(5)妇女的肖像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8条规定:“妇女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

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对构成侵害妇女肖像权的,妇女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6)妇女贞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雇佣、容留妇女与他人进行猥亵活动。”侵害妇女贞操权的,除构成犯罪的要按照《刑法》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包括精神、物质和身体的损害赔偿。(7)妇女的隐私权。妇女的隐私权也称妇女的私生活秘密权。是指妇女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侵害妇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返还或销毁隐私及物品、赔偿损失。其中损失应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8)妇女的人格尊严权。我国《宪法》等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保护。”当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时,可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物质和精神赔偿。

2、我国法律是如何保护妇女的人身自由权的?

人身自由是指男女公民依法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不受约束的支配其人身和行动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国家各项生活的前提条件。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4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搜查妇女的身体”。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得搜查妇女的身体。” 非法拘禁,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无权实施拘留、监禁的组织和个人,擅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采取威胁、恐吓、毒品、麻醉等行为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对于那些非法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的人,情节不太严重的,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行政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犯非法拘禁罪,可以处三x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如果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是指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或者没有法律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强行对妇女的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构成犯罪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以非法搜查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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