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青少年社区矫正
思想观念的进步与转变往往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与历程。随着西方社会学、伦理学及心理学、法学、人类学、犯罪学的不断发展,犯罪不再单纯地被认为是被统治的个人对统治秩序的反抗和破坏,或者犯罪是“邪恶的人”的恶行,不再简单地把犯罪的原因统统归结于罪犯个人自身的因素,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罪犯与犯罪得到了重新的审视,这些观念逐渐传播到整个世界。而随之到来的是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普遍提高与对罪犯的谅解及宽恕,具体表现在减刑、提高罪犯的权利与待遇等各个方面,而本人所分析的社区矫正正是这种体现之一。另外,有人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快速增长,且再犯罪率很高,这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青少年 犯罪
一、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历史与背景
社区矫正是20世纪30、40年代就在欧美兴起的一种对犯罪人在社区内进行矫治的方法。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而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
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而青少年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针对已满14周岁但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或者违法者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内进行的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大多中国人由于历史与宣传的各种原因,尤其受传统关于犯罪的定义的影响,如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对于犯罪与罪犯的理解与认识是比较浅的,犯罪人出狱以后被歧视与冷落的事例比比皆是,因而在这种观念尚未转变之前,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方式收到了很强的考验,尤其对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困难重重;然而中国社会对于青少年的容忍度与宽容度毫无疑问要高很多,因而个人认为:相对而言,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在中国更易实现与推广。
二、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
首先,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理论观点:
标签理论:对于罪犯来说,他第一次的犯罪可能是无意的,但是大家都知道他的事实后一直将他当做罪犯来看待,这等于给其贴上了一个罪犯的标签,从此之后,他会认为自己就是一个永远的罪犯,只能按照罪犯的形象来生活,并且甚至他会回到罪犯的犯罪生活中,导致矫正的失败。青少年处于青春期,心理是极其敏感的,因而对于他人的看法对比较在意,再加上其生活经验的缺乏,因而比较容易想偏。
失范理论 :在现实之中,部分成员无法用正常途径来达到理想目标的,因
而可能会去寻求非法的途径来实现。这时,社会所推崇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之间就出现脱节和冲突,于是,失范出现了,犯罪也就产生了。如当青少年家庭经济情况不理想或者不能满足其想要的东西时,就会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如香港电影《围城》中主人公何灵杰的弟弟出家后没有收入,于是与一伙混混一起去偷去抢,甚至去卖毒品。
团体从众越轨:由于青少年的生理与心理均尚未发育完全,而且他们有着独特的心理与群体特点,他们希望独立生活而又尚未完全独立生活,这使得他们易受同辈群体或者同类群体的影响,当群体内一部分人发生越轨行为时,为了追求认同与归属,他们会不自觉也从众而发生越轨行为。香港电影《围城》中主人公何灵杰的弟弟何俊杰在离家出走后,加入panadoll 等人组成的小团体,在小团体的各种活动中与团体的其他成员一起保持一致的行动,慢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甚至最后替人当死刑犯。
社会缺陷导致犯罪的观点:心理学的相关理论中认为,就总体而言,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的必然:就个体而言,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外部诱因的驱使,又有其生理、心理原因作为其根据。要真正改造犯罪人,固然要矫正犯罪人的外在行为,更需要通过再社会化的过程,从根本上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冲突理论:冲突学派普遍认为生活的贫穷和无着落将会使人产生对生活现状的不满和反抗,而这种不满和反抗主要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犯罪相对而言不只是个人的原因,这事实上与失范理论有相似之处。如经典的电影《上帝之城》中的黑人少年们,他们生活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贫民窟内,这里是犯罪的天
堂,要想过上富裕的生活,几乎可能性极低,因而这里抢劫、贩毒、黑帮到处可见,犯罪已经司空见惯。
亚文化理论:认为与主流社会相隔离的社会少数成员将容易于产生反社会主流规范的期待,并以这种亚文化理论作为犯罪行为正当化的支撑,从而以这种期待为动力实施犯罪行为。即这些社会成员已经没有了犯罪的心理压力与心理负担,犯罪的生活就成为了他正常的习以为常的生活,与主流伦理法理文化不同的亚文化成为了他犯罪行为的指导。
其次,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原理:人是可以被改造的,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者可以被教育、挽救与改造过来,并走上与常人一样的生活。事物是变化发展的,是有其规律的,按照好的方法可以使得违法犯罪者得到好的向前的发展。
人道主义倾向:既然犯罪不只是罪犯本身的个人问题,还有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与作用,那么对于有心悔过的、过失犯罪的犯人就应该让他们也能较正常的生活。罪犯有时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家庭困难情况的产生,甚至是家庭破裂,因而应该让没有再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可以有时间回家解决罪犯自己的家庭问题。
犯罪改造社会化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对罪犯的改造同样也需要“社会化”——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而一直以来对罪犯的典型的再社会化形式是强制性的监狱再社会化,这种再社会化过程注重对罪犯意识世界中主观世界的改造,却忽视了对经验世界的改造,这很有可能回事的罪犯重蹈覆辙,依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主张将罪犯放在正常或者现实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再社会化,防止经验世界与外部社会的暂时性脱节而无法适应社会。尤其对于未完成社会化的青少年来说,在封闭式
的监狱中,他们正常的社会化毫无疑问将被残酷的断裂,对于接受过长期的监狱的青少年来说即使他们能够出狱,他们的社会化与正常青少年的社会化也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差距将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如交际与工作竞争。
三、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概述 1、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使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 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青少年犯罪人,而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2、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点
(1)青少年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立法问题
法律的确立是一项公共事务开展的前提与保障,它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法制问题,关系到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极其发展趋势,青少年社区矫正应有其法律依据,从法律的高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措施、使用条件等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青少年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如刑法对于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的罪犯都要有一个基础条件,那就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这种条件都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科学标准,只能靠司法人员的推出判断,这明显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甚至会产生不公平,无疑妨碍了青少年非监禁刑罚制度的适用。
(2)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体协作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体可分为执行主体、参与主体和工作主体。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
执行,都由公安机关执行、考察与监督,司法机关则要会同公安机关对矫治对象进行考察、监督,教育和帮助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罪犯。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则是专业矫正人员,包括司法助理员和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是社会的志愿者。三者的配合对于社区矫正的开展时至关重要的,三者形成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的协作过程,可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同时也可以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
(3)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问题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重要时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处于此阶段的青少年有不同于其他矫正人员的心理与生理特点,他们的可塑性强,在思想、行为、认识、情感等上都是可教育、可矫正的。而主体问题要求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充分考虑与尊重接受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意见和诉求,结合他们的特点,巧妙而有效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与尊重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的人权,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4)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手段的复杂性
青少年社区矫正涉及青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系统工作。因而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结合青少年的身心、思想、环境等条件运用多方面的手段使其能够顺利实现再社会化。而手段复杂的外在表现即为项目开展的多样性,下面我们将要介绍。
(5)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矫正项目的多样性问题
由于历史、文化、环境的差异性,我国在矫正体系、矫正资源、矫正手段上与西方欧美国家存在普遍差距。相对而言,我国的矫正项目略显单
一,内容也很不丰富、这就需要我们去进行积极地探索与研究,发展现有的社区矫正的矫正项目,从而建立健全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独特内容。
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具有监禁刑无法比拟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而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是福音,对于社会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发展的体现。
(1)、青少年极易受同辈群体、小团体的影响,他们在被监禁时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监禁刑罚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因而对于价值观念与思想等方面均尚未成型的他们来说,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与发展。
(2)社区矫正可以为青少年罪犯创造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调动他们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处于青春期阶段的青少年都普遍好动、活泼而乐于接触社区与环境,如果将他们完全监禁起来,对他们良好心理的形成会造成影响,甚至很大程度上可能减低他们对矫正的信心与积极性;
(3)对于青少年罪犯方来说,可以和家人共同生活,从而不致造成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对于他们的家庭来说,不会因为减少一名家庭成员而减少幸福感,也不会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
(4)同时,青少年与社会不处于隔离状态,从而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又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5)而对于官方与政府来说,也确实可以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集中力量改造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
(6)而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一方面,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的成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大多数老百姓不正确罪犯观念的转变,有利于整体社会意识的升级
与进步;另一方面,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关于人类权利方面的进步,适应了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其他相关方面的发展。
总体来说,自我国上海于2002年8月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但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对于国人来说还是一种全新的司法观念,由于受“重刑主义”等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社区矫正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而才会出现某地矫正社区周围居民不愿意抗议、上访的事件产生;而相关法律与机构的不健全也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深化;另外,由于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是社会发展的直接产物,而是‘舶来品’,因而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包括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理论发展很落后,理论依据的欠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增加我国社区矫正的时间与资金、社会成本。因而,这促使有关国家、政府、机构、专家从理论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四、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改进之处
(一)在分析、研究国外的社区矫正理论与矫正方式的基础上,丰富我国的社区矫正理论与矫正方式,不只要把社区矫正理论作为一个单一理论来发展,还要进行细化,从而更好地指导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科学实施提供强大的理论依据。
(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做系统的规定与规范,确保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的有法可依。
(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队伍。从作为执行主体之一的公安机关来说,其主要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的治安,因而不可
能有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中;另外,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是从监狱、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构“转岗”而来,也有部分街道干部与教师参与。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选择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来从事矫正工作,让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化。
(四)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等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地位。当然,首先我们得促进民间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发展,给予他们更多的生存空间与环境;另外,对于一些具有良好价值观与专业技能的志愿者,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充分的肯定。只有专业机构负责管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这样的社区矫正模式才是社会高度发展的现代应有的社区矫正模式。
(五)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日常管理。针对青少年服刑意识淡薄的特点,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是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培养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习惯,将青少年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六)丰富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矫正手段与矫正方式。如定期举行其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公益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或者运用如每周的走访或者电话汇报及每月的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将矫正与学习相结合,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矫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
(七)发挥家人、邻里、亲戚、朋友等社会支持网络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防止这些经常与矫正对象接触的人群对于矫正对象的严重排斥与歧视,防止贴标签的事情发生,防止负面效应的产生。
(八)促进社区的发展,加大社区工作的专业化建设,重视相关专业队伍的
建设。社区是矫正的载体与空间,一个好的优秀的社区无疑对矫正对象有更好的作用,而一个好的优秀的社区又要靠良好的社区工作的开展,需要优秀的社区工作人才队伍,这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九)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合适而有效率。这既可以防止出现矫正对象出现危害社区的情况,不影响社区矫正整体的发展;另外,又可以成为评估矫正对象的依据,为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提供可信的资料。
参考文献
【1】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2】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载《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11期。
【3】李恩慈.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J].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4):15。
【4】程琥.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4(5):37。
【5】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刘竹青、刘玉霞.《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9月第5期
【6】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构建.龚晓洁、杨健生.《山东省团校学报》.2006年第5期
【7】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康建华.《法学杂志》.100871
【8】迁徙标签理论的现实意义.肖中华.《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
浅谈中国青少年社区矫正
思想观念的进步与转变往往会影响社会的发展与历程。随着西方社会学、伦理学及心理学、法学、人类学、犯罪学的不断发展,犯罪不再单纯地被认为是被统治的个人对统治秩序的反抗和破坏,或者犯罪是“邪恶的人”的恶行,不再简单地把犯罪的原因统统归结于罪犯个人自身的因素,民主与法制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后,罪犯与犯罪得到了重新的审视,这些观念逐渐传播到整个世界。而随之到来的是人们对犯罪的认识普遍提高与对罪犯的谅解及宽恕,具体表现在减刑、提高罪犯的权利与待遇等各个方面,而本人所分析的社区矫正正是这种体现之一。另外,有人将青少年犯罪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并列称为“世界三大公害”,当前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数量快速增长,且再犯罪率很高,这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社区矫正 青少年 犯罪
一、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历史与背景
社区矫正是20世纪30、40年代就在欧美兴起的一种对犯罪人在社区内进行矫治的方法。有的国家称之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而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运用各
种方法、手段,整合政法部门、社区等各方力量,着力对社区范围内的假释、监(所)外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等罪犯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手段和方法。
而青少年社区矫正,顾名思义,是针对已满14周岁但不满25周岁的青少年犯罪人或者违法者在判决、裁定或者决定所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内进行的矫正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大多中国人由于历史与宣传的各种原因,尤其受传统关于犯罪的定义的影响,如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对于犯罪与罪犯的理解与认识是比较浅的,犯罪人出狱以后被歧视与冷落的事例比比皆是,因而在这种观念尚未转变之前,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方式收到了很强的考验,尤其对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困难重重;然而中国社会对于青少年的容忍度与宽容度毫无疑问要高很多,因而个人认为:相对而言,青少年的社区矫正在中国更易实现与推广。
二、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相关理论
首先,关于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的理论观点:
标签理论:对于罪犯来说,他第一次的犯罪可能是无意的,但是大家都知道他的事实后一直将他当做罪犯来看待,这等于给其贴上了一个罪犯的标签,从此之后,他会认为自己就是一个永远的罪犯,只能按照罪犯的形象来生活,并且甚至他会回到罪犯的犯罪生活中,导致矫正的失败。青少年处于青春期,心理是极其敏感的,因而对于他人的看法对比较在意,再加上其生活经验的缺乏,因而比较容易想偏。
失范理论 :在现实之中,部分成员无法用正常途径来达到理想目标的,因
而可能会去寻求非法的途径来实现。这时,社会所推崇的目标和社会所认可的手段之间就出现脱节和冲突,于是,失范出现了,犯罪也就产生了。如当青少年家庭经济情况不理想或者不能满足其想要的东西时,就会用不正当的手段去实现。如香港电影《围城》中主人公何灵杰的弟弟出家后没有收入,于是与一伙混混一起去偷去抢,甚至去卖毒品。
团体从众越轨:由于青少年的生理与心理均尚未发育完全,而且他们有着独特的心理与群体特点,他们希望独立生活而又尚未完全独立生活,这使得他们易受同辈群体或者同类群体的影响,当群体内一部分人发生越轨行为时,为了追求认同与归属,他们会不自觉也从众而发生越轨行为。香港电影《围城》中主人公何灵杰的弟弟何俊杰在离家出走后,加入panadoll 等人组成的小团体,在小团体的各种活动中与团体的其他成员一起保持一致的行动,慢慢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甚至最后替人当死刑犯。
社会缺陷导致犯罪的观点:心理学的相关理论中认为,就总体而言,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的必然:就个体而言,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既有外部诱因的驱使,又有其生理、心理原因作为其根据。要真正改造犯罪人,固然要矫正犯罪人的外在行为,更需要通过再社会化的过程,从根本上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
冲突理论:冲突学派普遍认为生活的贫穷和无着落将会使人产生对生活现状的不满和反抗,而这种不满和反抗主要以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因而犯罪相对而言不只是个人的原因,这事实上与失范理论有相似之处。如经典的电影《上帝之城》中的黑人少年们,他们生活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贫民窟内,这里是犯罪的天
堂,要想过上富裕的生活,几乎可能性极低,因而这里抢劫、贩毒、黑帮到处可见,犯罪已经司空见惯。
亚文化理论:认为与主流社会相隔离的社会少数成员将容易于产生反社会主流规范的期待,并以这种亚文化理论作为犯罪行为正当化的支撑,从而以这种期待为动力实施犯罪行为。即这些社会成员已经没有了犯罪的心理压力与心理负担,犯罪的生活就成为了他正常的习以为常的生活,与主流伦理法理文化不同的亚文化成为了他犯罪行为的指导。
其次,关于社区矫正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原理:人是可以被改造的,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者可以被教育、挽救与改造过来,并走上与常人一样的生活。事物是变化发展的,是有其规律的,按照好的方法可以使得违法犯罪者得到好的向前的发展。
人道主义倾向:既然犯罪不只是罪犯本身的个人问题,还有社会的各种因素的影响与作用,那么对于有心悔过的、过失犯罪的犯人就应该让他们也能较正常的生活。罪犯有时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家庭困难情况的产生,甚至是家庭破裂,因而应该让没有再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可以有时间回家解决罪犯自己的家庭问题。
犯罪改造社会化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既然是社会化的缺陷导致了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对罪犯的改造同样也需要“社会化”——一个再社会化的过程。而一直以来对罪犯的典型的再社会化形式是强制性的监狱再社会化,这种再社会化过程注重对罪犯意识世界中主观世界的改造,却忽视了对经验世界的改造,这很有可能回事的罪犯重蹈覆辙,依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主张将罪犯放在正常或者现实的社会环境中进行再社会化,防止经验世界与外部社会的暂时性脱节而无法适应社会。尤其对于未完成社会化的青少年来说,在封闭式
的监狱中,他们正常的社会化毫无疑问将被残酷的断裂,对于接受过长期的监狱的青少年来说即使他们能够出狱,他们的社会化与正常青少年的社会化也存在很大的差距,这些差距将会影响他们的正常生活如交际与工作竞争。
三、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概述 1、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使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 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青少年犯罪人,而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是作为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2、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特点
(1)青少年社区矫正执行依据的立法问题
法律的确立是一项公共事务开展的前提与保障,它是社区矫正的重要法制问题,关系到社区矫正的顺利开展极其发展趋势,青少年社区矫正应有其法律依据,从法律的高度对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适用对象、执行措施、使用条件等进行规范,从根本上保证青少年社区矫正有法可依与有法必依。如刑法对于适用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缓刑的罪犯都要有一个基础条件,那就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但是这种条件都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科学标准,只能靠司法人员的推出判断,这明显是主观与客观的矛盾,甚至会产生不公平,无疑妨碍了青少年非监禁刑罚制度的适用。
(2)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体协作问题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体可分为执行主体、参与主体和工作主体。按照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管制、假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
执行,都由公安机关执行、考察与监督,司法机关则要会同公安机关对矫治对象进行考察、监督,教育和帮助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罪犯。而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则是专业矫正人员,包括司法助理员和抽调的监狱、劳教警察。社区矫正的参与主体是社会的志愿者。三者的配合对于社区矫正的开展时至关重要的,三者形成的社区矫正的组织体系的协作过程,可以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同时也可以完善社区矫正的工作。
(3)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主体问题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重要时期,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处于此阶段的青少年有不同于其他矫正人员的心理与生理特点,他们的可塑性强,在思想、行为、认识、情感等上都是可教育、可矫正的。而主体问题要求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求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充分考虑与尊重接受社区矫正青少年的意见和诉求,结合他们的特点,巧妙而有效地开展工作;另一方面,要充分保护与尊重接受社区矫正的青少年的人权,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
(4)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手段的复杂性
青少年社区矫正涉及青少年特殊的生理、心理、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是一个综合性的复杂系统工作。因而需要整合多方面的资源,结合青少年的身心、思想、环境等条件运用多方面的手段使其能够顺利实现再社会化。而手段复杂的外在表现即为项目开展的多样性,下面我们将要介绍。
(5)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矫正项目的多样性问题
由于历史、文化、环境的差异性,我国在矫正体系、矫正资源、矫正手段上与西方欧美国家存在普遍差距。相对而言,我国的矫正项目略显单
一,内容也很不丰富、这就需要我们去进行积极地探索与研究,发展现有的社区矫正的矫正项目,从而建立健全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独特内容。
3、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具有监禁刑无法比拟的合理性和优越性,而针对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对于青少年罪犯来说是福音,对于社会来说又何尝不是一种发展的体现。
(1)、青少年极易受同辈群体、小团体的影响,他们在被监禁时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监禁刑罚所带来的交叉感染,因而对于价值观念与思想等方面均尚未成型的他们来说,社区矫正有利于他们的成长与发展。
(2)社区矫正可以为青少年罪犯创造极为宽松的改造环境,有利于调动他们改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处于青春期阶段的青少年都普遍好动、活泼而乐于接触社区与环境,如果将他们完全监禁起来,对他们良好心理的形成会造成影响,甚至很大程度上可能减低他们对矫正的信心与积极性;
(3)对于青少年罪犯方来说,可以和家人共同生活,从而不致造成家庭教育的缺失;而对于他们的家庭来说,不会因为减少一名家庭成员而减少幸福感,也不会增加他们的心理压力;
(4)同时,青少年与社会不处于隔离状态,从而减少了社会对立面,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有利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又充分体现立法本意的人道主义原则;
(5)而对于官方与政府来说,也确实可以减少监狱人口,缓解监狱改造的压力,使监狱集中力量改造恶习深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罪犯;
(6)而对于中国社会来说,一方面,青少年的社区矫正的成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中国大多数老百姓不正确罪犯观念的转变,有利于整体社会意识的升级
与进步;另一方面,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关于人类权利方面的进步,适应了社会的发展,有利于其他相关方面的发展。
总体来说,自我国上海于2002年8月率先在全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后,北京、天津、江苏、浙江等省市也相继开展了社区矫正。但是青少年社区矫正对于国人来说还是一种全新的司法观念,由于受“重刑主义”等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社区矫正在认识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因而才会出现某地矫正社区周围居民不愿意抗议、上访的事件产生;而相关法律与机构的不健全也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与深化;另外,由于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不是社会发展的直接产物,而是‘舶来品’,因而我国关于社区矫正包括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理论发展很落后,理论依据的欠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会造成很大的影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增加我国社区矫正的时间与资金、社会成本。因而,这促使有关国家、政府、机构、专家从理论与实践上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完善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
四、 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可改进之处
(一)在分析、研究国外的社区矫正理论与矫正方式的基础上,丰富我国的社区矫正理论与矫正方式,不只要把社区矫正理论作为一个单一理论来发展,还要进行细化,从而更好地指导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为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科学实施提供强大的理论依据。
(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有必要制定一部统一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法》,从法律层面对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做系统的规定与规范,确保青少年社区矫正实践的有法可依。
(三)建立专门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队伍。从作为执行主体之一的公安机关来说,其主要的工作是维护社会的治安,因而不可
能有太多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青少年罪犯的社区矫正中;另外,我国现有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大多是从监狱、管教所和司法行政机构“转岗”而来,也有部分街道干部与教师参与。因此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选择专门的社区矫正人员来从事矫正工作,让社区矫正工作具体化。
(四)充分发挥民间组织等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正中的积极地位。当然,首先我们得促进民间社会组织与机构的发展,给予他们更多的生存空间与环境;另外,对于一些具有良好价值观与专业技能的志愿者,我们应该给予他们充分的肯定。只有专业机构负责管理,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这样的社区矫正模式才是社会高度发展的现代应有的社区矫正模式。
(五)在具体工作中,严格执行日常管理。针对青少年服刑意识淡薄的特点,在日常管理中严格执行是社区矫正的各项管理制度,培养矫正对象遵纪守法的习惯,将青少年矫正对象的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
(六)丰富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矫正手段与矫正方式。如定期举行其参加公益劳动,培养其公益意识、服务意识,促使他们在劳动过程中增强社会责任感,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或者运用如每周的走访或者电话汇报及每月的公益劳动和教育学习的机会,将矫正与学习相结合,适时对症下药,予以耐心帮助,矫正其不良思想和行为。
(七)发挥家人、邻里、亲戚、朋友等社会支持网络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在这里要注意一个问题就是防止这些经常与矫正对象接触的人群对于矫正对象的严重排斥与歧视,防止贴标签的事情发生,防止负面效应的产生。
(八)促进社区的发展,加大社区工作的专业化建设,重视相关专业队伍的
建设。社区是矫正的载体与空间,一个好的优秀的社区无疑对矫正对象有更好的作用,而一个好的优秀的社区又要靠良好的社区工作的开展,需要优秀的社区工作人才队伍,这是一个系统的过程。
(九)加强社区矫正的监督,合适而有效率。这既可以防止出现矫正对象出现危害社区的情况,不影响社区矫正整体的发展;另外,又可以成为评估矫正对象的依据,为工作人员的工作开展提供可信的资料。
参考文献
【1】汤啸天:《社区矫正试点与矫正质量的提高》,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4期。
【2】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理念和适用意义》,载《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11期。
【3】李恩慈.青少年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对象及其本质特征[J].社区矫正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2004(4):15。
【4】程琥.对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思考[J].江西社会科学.2004(5):37。
【5】青少年犯罪的社区矫正制度.刘竹青、刘玉霞.《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9月第5期
【6】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模式的构建.龚晓洁、杨健生.《山东省团校学报》.2006年第5期
【7】社区矫正的历史、现状与重大理论价值.康建华.《法学杂志》.100871
【8】迁徙标签理论的现实意义.肖中华.《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