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资金管理 .............................................................................. 2
第三章 会计运行规则 ...................................................................... 3
第四章 会计核算规则 ...................................................................... 4
第五章 会计账务处理 ...................................................................... 5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 7
第七章 会计监控方式 ...................................................................... 8
第八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增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促进基金销售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宗旨在于运用会计工具准确、及时的反映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与基金交易有关的资金交收情况。
第三条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业务款项和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金划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以及其他收入、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
第四条 实施会计监督,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第五条 定期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出具会计报告,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认真、安全、完整地做好基金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结算工作安全、高效地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在监督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立销售归集总账户,作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存放投资者交易资金及办理结算资金划付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专用于办理基金业务时相关款项的定向划
付,完成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支付结算机构的支付结算总账户、投资者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收,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开。基金销售合同、代销协议规定的各种手续费等费用,按照约定,由公司自有财务账户管理。
第九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任何人均不能将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作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账户间转账及提取现金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由公司基金清算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隔离、双人管理、全面复核、主管授权”的资金划付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清算、划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实行每日对账制度,随时监控其变化情况,如发现资金或业务核对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重大情况须直接上报总经理室。
第三章 会计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
(一) 会计核算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资金交收业务,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二) 清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对有关会计事项均予以记载。基金交易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份均以公历起止时间为准。会计期间按年度、月份和日分期结算账目,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和日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
(四)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向总经理室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记录留存。
(五)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明了,会计指标口径应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会计核算须遵循如下规定:
1、 会计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全部相符;
2、 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
3、 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 会计核算规则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在保证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安全方面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分离原则、不得挪用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原则、保证及时和准确地划付资金原则、稳健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财务核算由基金清算部的清算会计岗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银行存款以及应收应付业务款项等一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公司代销基金发行买卖的资金清算款项。在一级科目项下设置二级科目,按照不同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分户,三级科目按基金产品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六条 使用应收应付手续费一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基金销售业务中产生的手续费收入,在应收应付手续费科目项下按照费用类型、基金公司、基金产品设置明细账,用于区分、核对和统计从各合
作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十七条 根据业务生成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所有会计科目的明细报表和余额表等,以便进行账务核对和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日终核对各种报表,并经过审核,保持资金确认数据与报表的一致,保证销售专户账户余额与实际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第十九条 月末清算会计将每日的资金汇划明细表装订成册,附上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和余额表。
第二十条 按时间打印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五章 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资金存入或易宝交易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预收账款
第二十二条 认购业务
(一) 认购确认成功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二) 认购资金划转给注册登记机构
借: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三) 认购确认失败
借:预收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四) 认购退款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五) 认购成立失败
借:应收认购退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应付认购退款
(六) 收到注册登记机构划转的认购退款及相应利息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应收认购退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七) 认购退款及相应利息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应付认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申购业务
(一) 申购确认成功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申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应付手续费—申购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
(二) 申购资金划转给注册登记机构
借:应付申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三) 每月将扣划的申购费划转给公司基本账户
借:应付手续费—申购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四) 申购确认失败
借:预收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应付申购退款
(五) 申购退款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其它应付款—应付申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二十四条 赎回业务
(一) 赎回确认
借:应收赎回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应付赎回款
(二) 收到注册登记机构划转的赎回资金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应收赎回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三) 赎回资金划转至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应付赎回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 分红业务
(一) 分红确认
借:应收分红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应付分红款
(二) 收到注册登记机构划转的现金分红资金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应收分红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三) 分红资金划转至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应付分红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清算会计应按如下范围对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一)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记账账簿;
(二) 资金收付确认单和收入核对凭证;
(三) 资金划拨单、投资者划付凭证、银行对账单;
(四) 基金销售业务交易和资金划拨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记录资料15年以上;
公司清算会计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分别采用书面纸介和电子介质等两种不同方式,对于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记录和保管。
第七章 会计监控方式
会计核算监控方式是指能够保证会计记录正确、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的系统或制度,其目的是避免人为篡改或大意疏漏造成的记账不实,而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
第二十八条 制度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基金清算部制定了内部工作制度,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九条 系统控制
公司资金清算系统本身具有一些控制功能,包括系统的每个操作员具有不同的操作权限;系统登陆的密码定期更换,以防止会计核算资料的泄密;每个操作员登陆系统都会有记载;已经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不可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 人员控制
公司严格用人标准,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责任心。在上岗前需进行上岗培训;不定期的进行在岗培训,以保证其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实现知识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分工清晰
基金清算部设有清算主管、资金清算、清算会计等岗位,岗位的设置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资金清算人员进行日常的资金清算交收,清算会计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清算主管进行日常审批授权、检查和抽查,从而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也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制度未尽事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由公司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增财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7日
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资金管理 .............................................................................. 2
第三章 会计运行规则 ...................................................................... 3
第四章 会计核算规则 ...................................................................... 4
第五章 会计账务处理 ...................................................................... 5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 7
第七章 会计监控方式 ...................................................................... 8
第八章 附则 ......................................................................................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增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会计信息,促进基金销售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宗旨在于运用会计工具准确、及时的反映认购、申购、赎回、分红等与基金交易有关的资金交收情况。
第三条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业务款项和费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资金划拨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以及其他收入、费用的会计处理和核算。
第四条 实施会计监督,保证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核算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基金持有人的权益。
第五条 定期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表,并向有关监督部门出具会计报告,提供可靠、真实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 认真、安全、完整地做好基金交易业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结算工作安全、高效地进行,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在监督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立销售归集总账户,作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存放投资者交易资金及办理结算资金划付的专用资金账户。
第八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专用于办理基金业务时相关款项的定向划
付,完成与注册登记机构的清算账户、支付结算机构的支付结算总账户、投资者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交收,与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严格分开。基金销售合同、代销协议规定的各种手续费等费用,按照约定,由公司自有财务账户管理。
第九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只能办理转账结算,任何人均不能将该账户内的资金用作与基金销售无关的消费、账户间转账及提取现金等其他用途。
第十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由公司基金清算部管理,严格执行“岗位隔离、双人管理、全面复核、主管授权”的资金划付管理制度和严密的清算、划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销售归集总账户实行每日对账制度,随时监控其变化情况,如发现资金或业务核对不符应立即查明原因并予以处理,重大情况须直接上报总经理室。
第三章 会计运行规则
第十二条 会计政策
(一) 会计核算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发生的资金交收业务,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会计处理。
(二) 清算会计记账采用借贷复式记账法,对有关会计事项均予以记载。基金交易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后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三)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月份均以公历起止时间为准。会计期间按年度、月份和日分期结算账目,按年度、半年、季度、月份和日编制相关的会计报表。
(四) 会计核算应当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时进行,处理方法
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须向总经理室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记录留存。
(五)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清晰明了,会计指标口径应一致,相互可比。
(六) 会计核算须遵循如下规定:
1、 会计核算质量要达到账账、账实、账证、账表全部相符;
2、 会计核算必须经过复核;
3、 会计核算必须实行事后监督。
第四章 会计核算规则
第十三条 财务核算在保证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安全方面的基本原则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和公司自有资金分离原则、不得挪用投资者基金交易资金原则、保证及时和准确地划付资金原则、稳健原则、控制风险原则。
第十四条 基金销售业务的财务核算由基金清算部的清算会计岗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银行存款以及应收应付业务款项等一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公司代销基金发行买卖的资金清算款项。在一级科目项下设置二级科目,按照不同注册登记机构设置明细分户,三级科目按基金产品进行分类设置。
第十六条 使用应收应付手续费一级科目核算和反映代理基金销售业务中产生的手续费收入,在应收应付手续费科目项下按照费用类型、基金公司、基金产品设置明细账,用于区分、核对和统计从各合
作基金公司收取的基金销售业务手续费收入。
第十七条 根据业务生成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格式的所有会计科目的明细报表和余额表等,以便进行账务核对和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日终核对各种报表,并经过审核,保持资金确认数据与报表的一致,保证销售专户账户余额与实际银行存款余额一致。 第十九条 月末清算会计将每日的资金汇划明细表装订成册,附上银行对账单等原始凭证和余额表。
第二十条 按时间打印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季报表和年报表并按要求装订成册。
第五章 会计账务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资金存入或易宝交易款到账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预收账款
第二十二条 认购业务
(一) 认购确认成功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二) 认购资金划转给注册登记机构
借:应付认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三) 认购确认失败
借:预收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四) 认购退款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其它应付款—应付认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五) 认购成立失败
借:应收认购退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应付认购退款
(六) 收到注册登记机构划转的认购退款及相应利息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应收认购退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七) 认购退款及相应利息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应付认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二十三条 申购业务
(一) 申购确认成功
借:预收账款
贷:应付申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应付手续费—申购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
(二) 申购资金划转给注册登记机构
借:应付申购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三) 每月将扣划的申购费划转给公司基本账户
借:应付手续费—申购费—基金公司—基金产品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四) 申购确认失败
借:预收账款
贷:其它应付款—应付申购退款
(五) 申购退款划转给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其它应付款—应付申购退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二十四条 赎回业务
(一) 赎回确认
借:应收赎回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应付赎回款
(二) 收到注册登记机构划转的赎回资金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应收赎回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三) 赎回资金划转至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应付赎回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二十五条 分红业务
(一) 分红确认
借:应收分红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贷:应付分红款
(二) 收到注册登记机构划转的现金分红资金
借: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贷:应收分红款—注册登记机构—基金产品
(三) 分红资金划转至投资人结算账户
借:应付分红款
贷:银行存款——销售归集总账户—监管银行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清算会计应按如下范围对基金销售业务会计管理资料进行立卷归档
(一) 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记账账簿;
(二) 资金收付确认单和收入核对凭证;
(三) 资金划拨单、投资者划付凭证、银行对账单;
(四) 基金销售业务交易和资金划拨报表。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
公司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存基金销售业务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记录资料15年以上;
公司清算会计应按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分别采用书面纸介和电子介质等两种不同方式,对于重要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记录和保管。
第七章 会计监控方式
会计核算监控方式是指能够保证会计记录正确、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反映的系统或制度,其目的是避免人为篡改或大意疏漏造成的记账不实,而导致会计信息不准确。
第二十八条 制度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基金清算部制定了内部工作制度,从而保证会计核算工作有章可循。
第二十九条 系统控制
公司资金清算系统本身具有一些控制功能,包括系统的每个操作员具有不同的操作权限;系统登陆的密码定期更换,以防止会计核算资料的泄密;每个操作员登陆系统都会有记载;已经使用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不可随意更改。
第三十条 人员控制
公司严格用人标准,相关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工作责任心。在上岗前需进行上岗培训;不定期的进行在岗培训,以保证其适应基金业快速发展的要求,实现知识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内部分工清晰
基金清算部设有清算主管、资金清算、清算会计等岗位,岗位的设置遵循内部牵制原则,资金清算人员进行日常的资金清算交收,清算会计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清算主管进行日常审批授权、检查和抽查,从而保证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也便于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制度未尽事项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由公司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正式颁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增财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