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让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治与德治的并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全面阐发,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重要准则。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高线和基础,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律的价值、精神、原则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许多行为,往往是法律作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而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例如国家立法规定:禁止杀人放火、禁止抢劫盗窃、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体现了道德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内在要求和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正因为法律和道德在意志属性、规范特征、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区别,所以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两者必须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有效实施社会主义法律,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是法治与德治的必然要求。正因为法治是外在控制之治,德治是内在约束之治;法治是低度行为的规范之治,德治是高度行为的倡导之治;法治是国家的强制之治,德治是社会的教化之治;所以法治不能否定德治,德治不能取代法治,两者必须相互依存,取长补短。从法律实施角度来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化了的道德规范,就能够从法治上有效地保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充分实现;反之,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能有效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则必然严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道德建设。对于执法司法人员而言,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刚直不阿,把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又要统筹法律、伦理和人情的关系,关注普遍法律规则和复杂事实背后的道德伦理因素,使法律实施的结果(如法院裁判)尽可能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评价相一致,至少不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相冲突。如果一项法院判决有可能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不敢救死扶伤,不愿扶老携幼,不愿拾金不昧……那么,法官就需要特别审慎地对待,否则这种司法判决就可能陷入“赢了法律,输了道德”的困境。此外,执法司法人员要带头作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坚决防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保证法律公器的纯洁和神圣。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

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更加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应当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应当在道德教育中更加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不断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对依法治国的支撑作用。

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执法司法上,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我们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律与道德的融合、法治与德治的并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2016年12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关系的全面阐发,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的重要准则。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底线和后盾,凡是法律禁止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反对的;凡是法律鼓励的,通常也是社会主义道德支持的。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高线和基础,是法律具有合理性、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内在依据。法律的价值、精神、原则等大多建立在社会主义道德的基础上,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许多行为,往往是法律作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而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例如国家立法规定:禁止杀人放火、禁止抢劫盗窃、杀人偿命、借债还钱、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体现了道德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内在要求和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正因为法律和道德在意志属性、规范特征、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区别,所以法律不能取代道德,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两者必须相互融合,相辅相成。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地位和功能。

有效实施社会主义法律,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是法治与德治的必然要求。正因为法治是外在控制之治,德治是内在约束之治;法治是低度行为的规范之治,德治是高度行为的倡导之治;法治是国家的强制之治,德治是社会的教化之治;所以法治不能否定德治,德治不能取代法治,两者必须相互依存,取长补短。从法律实施角度来看,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化了的道德规范,就能够从法治上有效地保证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充分实现;反之,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能有效实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徇私枉法,则必然严重损害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和道德建设。对于执法司法人员而言,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既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秉公执法,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刚直不阿,把法律化的社会主义道德要求落实到法律实践中;又要统筹法律、伦理和人情的关系,关注普遍法律规则和复杂事实背后的道德伦理因素,使法律实施的结果(如法院裁判)尽可能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评价相一致,至少不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相冲突。如果一项法院判决有可能导致人们不敢见义勇为,不敢救死扶伤,不愿扶老携幼,不愿拾金不昧……那么,法官就需要特别审慎地对待,否则这种司法判决就可能陷入“赢了法律,输了道德”的困境。此外,执法司法人员要带头作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坚决防止执法腐败和司法腐败,保证法律公器的纯洁和神圣。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

推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一方面,应当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更加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为全面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应当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体现法治要求,发挥道德对法治的滋养作用,努力使道德体系同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衔接、相协调、相促进;应当在道德教育中更加突出法治内涵,注重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法治观念、规则意识,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全社会都讲法治、守法治的文化环境,不断强化社会主义道德对依法治国的支撑作用。

另一方面,应当更加重视发挥全面依法治国的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在立法上,法律应当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推进社会主义道德的法律化,把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用法治强化对社会文明行为的褒奖,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在执法司法上,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弘扬真善美、打击假恶丑,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坚持公正司法,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在守法上,要把全民普法与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紧密结合起来,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同时要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努力构建崇德尚法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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