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琍玲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高琍玲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3787%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高琍玲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琍玲《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杨志峰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杨志峰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7.5296%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杨志峰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杨志峰《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杨生哲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杨生哲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3.7648%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杨生哲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杨生哲《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高润之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高润之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8824%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高润之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润之《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5.4445%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限合伙)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负责人: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签字)
高琍玲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高琍玲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46.3787%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高琍玲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琍玲《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杨志峰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杨志峰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27.5296%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杨志峰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杨志峰《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杨生哲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杨生哲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3.7648%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杨生哲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杨生哲《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高润之关于提供材料
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高润之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6.8824%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高润之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人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高润之《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
(签字)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鉴于常州天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晟新材”)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高琍玲、杨志峰、杨生哲、高润之和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合法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江苏新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5.4445%的股权。作为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限合伙)特出具以下承诺与声明:
1、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企业保证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本企业保证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企业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关于提供材料之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镇江新光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盖章)
负责人:
签署日期:
2014年 1月 20日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