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非关税壁垒措施
及其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影响
网络上流行这么一句话:“能有钱办到的事都不是难事儿!”,此话虽有些戏谑,但却有一定的道理。如果说关税壁垒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那么非关税壁垒绝对是不能简单地用钱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阻碍国际贸易的“拦路虎”已不再是关税壁垒,而是打着各种旗号、带有歧视性、打压性和针对性的非关税壁垒。2001年新中国加入WTO ,打开外贸之门并由此带来连续的、巨大的贸易顺差。面对诱人的贸易顺差,有人恐惧也有人眼红。于是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出口采取各种理由的限制,而其中最惯用的手法就是非关税壁垒。
什么是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
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的区别
◆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
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欧盟非关税壁垒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盟的正式官方语言有23种,参见欧盟官方语言名称列表),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现拥有27个会员国。欧盟是世界上最有力的国际组织,在内政、国防、外交等其他方面则类似一个独立国家所组成的同盟,但在贸易、农业、金融等方面趋近于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有法律学者认为不应把欧盟看做国际组织,应看成独特的实体(sui generis entity)。
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现状
近年来,中欧高层往来频繁,经贸关系发展迅猛,欧盟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经贸伙伴之一。2000年10月中欧领导人共同提出了“欧盟早日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与投资伙伴”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中欧经贸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欧盟的经济规模接近美国,是日本的两倍,但中欧贸易额仅为中美贸易的一半,也少于中日贸易,双边贸易与欧盟的经济和外贸实力明显不相称。欧盟在环境、卫生、安全、劳工等方面设置很多技术壁垒,对我产品大量实施反倾销,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给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了较多不确定因素。有专业人士人认为中欧经贸关系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战略提升、贸易突破、瓶颈制约、难题待解”。其中的待解“难题”主要为: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难求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门槛提高,影响诸多中国对欧出口产品
总之,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双方经贸关系发展的“待解难题”了。
中欧经贸关系的“拦路虎”
第一只“拦路虎”:技术性贸易壁垒
据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李永江介绍,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已不能遏制来自出口国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情况下,各国出于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考虑,开始广泛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他们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安全为理由,对进口的机电产品设立了更为严格的技术性能标准和机电产品的品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继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行政措施) 之后的新型贸易壁垒。
欧盟最早设置了针对机电产品的严格技术性贸易壁垒,CE 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 标志的产品入关。美国则对电子产品进口设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汽车制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不达标的产品将被拒之门外。日本则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机电产品的限制是JIS 规格,其中许多是高于国际标准,不达标就不能进入日本国内市场。
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更是多得不胜枚举。而且,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数要求非常苛刻,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
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 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影响: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的贸易损失非常引人关注。2006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直接损失359.20亿美元,有三成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东盟,其中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而影响较大的行业是机电、农副产品、化矿、塑料皮革和纺织鞋帽,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4.20%、23.77%、23.76%、9.30%和7.72%。
第二只“拦路虎”:绿色壁垒
我国商务部外贸司的官员认为,近几年,绿色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他们以洁净技术和洁净产品能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制定相关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惩罚措施,如环境附加税,以限制低质廉价的产品打进世界市场。涉及产品性能的条款还有,排污量限制、可回收率、节能性等多方面。如欧盟启动IS0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口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使用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环保标准。还有美国的“UL"和“绿十字”、加拿大的“ECP”等等。为此,他们还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
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
绿色壁垒已成为高新民营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李永江建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于通过了有关国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民营企业应实行免检或者自检,而对于质量较差的企业的品则实行抽检甚至强检。 影响:
随着欧盟“能耗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EUP指令) 第一批实施细则近日出台,五类出口产品将面临“绿色壁垒”,它们是街道照明产品、办公室照明产品、
待机和关机功耗、外置式电源产品、简易式机顶盒。2010年之前为这一实施细则的过渡期,这也意味着我们熟悉的照明、空调、冰箱等耗能产品如不积极应对,将被欧盟拒之门外。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 2010年之后,只有相当于我国能效水平1级的上述五类产品才能出口到欧盟。
据统计,2007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办公设备、冰箱、空调、机电、音像等五类产品中,能效水平1级的产品只有约20%。
第三只“拦路虎”: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迫于石油价格波动、汇率变化及国内劳工组织压力,把产品贸易同劳工标准、社会福利等非贸易壁垒相挂钩,针对发展中国家机电产品出口设置新的障碍。如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 ,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广东省社科院经济学研究员黎友焕博士认为,在中国有可能逐步成为国际制造业中心、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外贸依存度超过60%的背景下,随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强制推行类似SA8000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或审核,我国企业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
黎友焕博士向记者介绍道,跨国资本对我国企业的道德认证的要求越来越高。浙江省和广东省等沿海地区一些外贸企业出现这样的顺口溜:“跨国公司来验厂,不喝酒,不吃饭,问工资,查税款,数数茅坑才下单。”这些“验厂”,就是欧美推广的包括SA8000标准在内的几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沿海地区已经有超过50000家企业接受类似的查厂。他强调,这些举动表明,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
影响:
在WTO 规则中加入劳工标准与情不通,与理不合。实事求是的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等劳工标准方面的差异,客观地反映了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人为地制定一些标准来消除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行不通,反而助长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发达国家非技术工人失业率高,应更多地归因于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同时,非技术工人的收入下降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利用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内经济问题,劳工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提高与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真正应该做的是,给低标准国家提供具体的帮助,在国内,将竞争带来的问题由社会政策如教育、培训等以及适宜的地区政策加以解决。 实际坚持把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不但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会影响发达国家和全世界的共同利益,坚持劳工标准的结果可能是损人不利己。
由于以上的这三大贸易壁垒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更由于这些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非常复杂、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因此,专家们预计,未来的贸易纠纷将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方面。
国际贸易过程中非关税壁垒总是令参与者有太多无奈,而中国似乎也对非关税壁垒带来的压力感受越来越深。无论是2004年中期实施的《欧盟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和《关于电子电器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还是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轮胎特保案”都让中国应对的有些吃力。
非关税壁垒与自由市场经济
非关税壁垒措施显然不是一两个国家的特例独行,而是国家或经济体为了保护本国或自己经济体利益的大众化行为。美国有、欧盟有、中
国也有。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给绝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带来重创后,各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使得非关税壁垒不断发展,愈演愈烈。 ●
●
●
● NTBS 项目日益繁杂,到目前为止有1200多种 适用的商品范围日益扩大 歧视性日益加深 受限制国家日益增加
这里我们不得不提起美国一直在宣扬的自由市场经济,这次的金融危机、这次美国贸易保护行为可谓给美国自己一记耳光。非关税壁垒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所以国家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是其中需要某种尺度来衡量,国家应对这种贸易保护行为只能通过双方博弈,找到双方的trade-off 。
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展望
中国与德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双边贸易额日益增加, 贸易顺差日益增大。虽然我国与欧盟五国双边贸易的失衡问题、贸易摩擦问题日益严重, 双方非关税壁垒不断发展升级,但是, 在中欧双方业已确立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坚实基础上, 在亚欧会议机制的有利推动下, 只要双方坚持平衡、公平贸易原则, 不采取过激的行为, 鼓励互利共赢的贸易合作, 双边贸易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欧盟非关税壁垒措施
及其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影响
网络上流行这么一句话:“能有钱办到的事都不是难事儿!”,此话虽有些戏谑,但却有一定的道理。如果说关税壁垒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那么非关税壁垒绝对是不能简单地用钱解决的问题。近年来,阻碍国际贸易的“拦路虎”已不再是关税壁垒,而是打着各种旗号、带有歧视性、打压性和针对性的非关税壁垒。2001年新中国加入WTO ,打开外贸之门并由此带来连续的、巨大的贸易顺差。面对诱人的贸易顺差,有人恐惧也有人眼红。于是我们看到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国的出口采取各种理由的限制,而其中最惯用的手法就是非关税壁垒。
什么是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就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对进口商品
制订严格的海关手续或通过外汇管制,间接地限制商品的进口,其主要措施有:实行外汇管制,对进口货征收国内税,制定购买国货和限制外国货的条例,复杂的海关手续,繁琐的卫生安全质量标准以及包装装潢标准等。
非关税壁垒与关税壁垒的区别
◆ 首先,非关税措施比关税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关税的制定,往往要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要调整或更改税率,也需要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关税具有一定的延续性。而非关税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则通常采用行政程序,制定起来比较迅速,程序也较简单,能随时针对某国和某种商品采取或更换相应的限制进口措施,从而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 其次,非关税措施的保护作用比关税的作用更为强烈和直接。关税措施是通过征收关税来提高商品成本和价格,进而削弱其竞争能力的,因而其保护作用具有间接性。而一些非关税措施如进口配额,预先限定进口的数量和金额,超过限额就直接禁止进口,这样就能快速和直接地达到关税措施难以达到的目的。
◆ 最后,非关税措施比关税更具有隐蔽性和歧视性。关税措施,包括税率的确定和征收办法都是透明的,出口商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有关信息。另外,关税措施的歧视性也较低,它往往要受到双边关系和国际多边贸易协定的制约。但一些非关税措施
则往往透明度差,隐蔽性强,而且有较强的针对性,容易对别的国家实施差别待遇
欧盟非关税壁垒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欧盟的正式官方语言有23种,参见欧盟官方语言名称列表),是根据1992年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也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所建立的国际组织,现拥有27个会员国。欧盟是世界上最有力的国际组织,在内政、国防、外交等其他方面则类似一个独立国家所组成的同盟,但在贸易、农业、金融等方面趋近于一个统一的联邦国家。有法律学者认为不应把欧盟看做国际组织,应看成独特的实体(sui generis entity)。
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现状
近年来,中欧高层往来频繁,经贸关系发展迅猛,欧盟已成为中国最重要的经贸伙伴之一。2000年10月中欧领导人共同提出了“欧盟早日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贸易与投资伙伴”的战略目标,为进一步推动中欧经贸发展注入了活力。然而,欧盟的经济规模接近美国,是日本的两倍,但中欧贸易额仅为中美贸易的一半,也少于中日贸易,双边贸易与欧盟的经济和外贸实力明显不相称。欧盟在环境、卫生、安全、劳工等方面设置很多技术壁垒,对我产品大量实施反倾销,不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欧盟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给双边经贸关系带来了较多不确定因素。有专业人士人认为中欧经贸关系总体上可以概括为“战略提升、贸易突破、瓶颈制约、难题待解”。其中的待解“难题”主要为: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难求
二、欧盟技术性贸易壁垒门槛提高,影响诸多中国对欧出口产品
总之,非关税壁垒已成为双方经贸关系发展的“待解难题”了。
中欧经贸关系的“拦路虎”
第一只“拦路虎”:技术性贸易壁垒
据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李永江介绍,在传统的贸易保护手段已不能遏制来自出口国的高新技术产品的情况下,各国出于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考虑,开始广泛使用技术性贸易壁垒。他们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安全为理由,对进口的机电产品设立了更为严格的技术性能标准和机电产品的品质标准,技术性贸易壁垒成为继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行政措施) 之后的新型贸易壁垒。
欧盟最早设置了针对机电产品的严格技术性贸易壁垒,CE 标志是工业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通行证,欧盟各国海关有权拒绝未贴CE 标志的产品入关。美国则对电子产品进口设置了《控制放射性的健康与安全法》,对汽车制定《空气净化法》和《防污染法》,不达标的产品将被拒之门外。日本则制定了名目繁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对机电产品的限制是JIS 规格,其中许多是高于国际标准,不达标就不能进入日本国内市场。
目前,欧盟拥有的技术标准就有10多万个,德国的工业标准约有15万种,日本则有8184个工业标准和397个农产品标准。美国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更是多得不胜枚举。而且,这些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大多数要求非常苛刻,让发展中国家望尘莫及。
一些国家,特别是美国、日本、欧盟等凭借其自身的技术、经济优势,制定比国际标准更为苛刻的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技术认证制度等, 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
影响:
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出口企业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的贸易损失非常引人关注。2006年我国全年出口贸易因技术性壁垒造成直接损失359.20亿美元,有三成出口企业受到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同程度的影响。技术性壁垒对我国出口企业影响较大的国家和地区排在前五位的是欧盟、美国、日本、俄罗斯和东盟,其中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比例如下表所示:
而影响较大的行业是机电、农副产品、化矿、塑料皮革和纺织鞋帽,分别占直接损失总额的24.20%、23.77%、23.76%、9.30%和7.72%。
第二只“拦路虎”:绿色壁垒
我国商务部外贸司的官员认为,近几年,绿色壁垒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一种新型贸易壁垒。他们以洁净技术和洁净产品能维护生态环境为由,制定相关的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贸易惩罚措施,如环境附加税,以限制低质廉价的产品打进世界市场。涉及产品性能的条款还有,排污量限制、可回收率、节能性等多方面。如欧盟启动IS014000环境管理系统,要求进口产品从生产准备到制造、销售、使用及最后处理阶段都要达到环保标准。还有美国的“UL"和“绿十字”、加拿大的“ECP”等等。为此,他们还制定了严格的产品检疫、检验制度。
另外,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为名,对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频频征收环保税,还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要求污染者彻底治理污染并将所有治理费用计入成本,也就是使环境资源成本内在化,否则是进行生态倾销,应征收生态反倾销税。
从产品角度看,不仅涉及资源环境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初级产品,而且涉及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工业制成品,产品的加工程度和技术水平越高,所受的制约和影响也越显著。
绿色壁垒已成为高新民营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李永江建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于通过了有关国际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民营企业应实行免检或者自检,而对于质量较差的企业的品则实行抽检甚至强检。 影响:
随着欧盟“能耗产品生态设计要求指令”(EUP指令) 第一批实施细则近日出台,五类出口产品将面临“绿色壁垒”,它们是街道照明产品、办公室照明产品、
待机和关机功耗、外置式电源产品、简易式机顶盒。2010年之前为这一实施细则的过渡期,这也意味着我们熟悉的照明、空调、冰箱等耗能产品如不积极应对,将被欧盟拒之门外。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 2010年之后,只有相当于我国能效水平1级的上述五类产品才能出口到欧盟。
据统计,2007年,我国出口欧盟的办公设备、冰箱、空调、机电、音像等五类产品中,能效水平1级的产品只有约20%。
第三只“拦路虎”: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
最近几年,发达国家迫于石油价格波动、汇率变化及国内劳工组织压力,把产品贸易同劳工标准、社会福利等非贸易壁垒相挂钩,针对发展中国家机电产品出口设置新的障碍。如社会责任管理体系(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简称SA8000) ,它是一种以保护劳动环境和条件、劳工权利等为主要内容的新兴的管理标准体系。其以加强社会责任管理为名,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把人权问题与贸易结合起来,最后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
广东省社科院经济学研究员黎友焕博士认为,在中国有可能逐步成为国际制造业中心、国内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中国外贸依存度超过60%的背景下,随着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强制推行类似SA8000的各种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或审核,我国企业的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
黎友焕博士向记者介绍道,跨国资本对我国企业的道德认证的要求越来越高。浙江省和广东省等沿海地区一些外贸企业出现这样的顺口溜:“跨国公司来验厂,不喝酒,不吃饭,问工资,查税款,数数茅坑才下单。”这些“验厂”,就是欧美推广的包括SA8000标准在内的几百种企业社会责任审核。据不完全估计,我国沿海地区已经有超过50000家企业接受类似的查厂。他强调,这些举动表明,我国出口企业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
影响:
在WTO 规则中加入劳工标准与情不通,与理不合。实事求是的分析,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工资水平和劳动条件等劳工标准方面的差异,客观地反映了其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点。人为地制定一些标准来消除差异,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行不通,反而助长贸易保护主义倾向,造成对国际贸易的阻碍,
影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发达国家非技术工人失业率高,应更多地归因于近年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同时,非技术工人的收入下降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利用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内经济问题,劳工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提高与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真正应该做的是,给低标准国家提供具体的帮助,在国内,将竞争带来的问题由社会政策如教育、培训等以及适宜的地区政策加以解决。 实际坚持把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不但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会影响发达国家和全世界的共同利益,坚持劳工标准的结果可能是损人不利己。
由于以上的这三大贸易壁垒具有不确定性和可塑性,因此在具体实施和操作时很容易被发达国家用来对外国产品制定针对性的技术标准,可以对进口产品随心所欲地刁难和抵制,从而具备了实施灵活性的特点。更由于这些贸易壁垒涉及面非常广泛、非常复杂、经常变化且各国差异较大,使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厂家难以适应。因此,专家们预计,未来的贸易纠纷将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方面。
国际贸易过程中非关税壁垒总是令参与者有太多无奈,而中国似乎也对非关税壁垒带来的压力感受越来越深。无论是2004年中期实施的《欧盟报废电子电器设备指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一》)和《关于电子电器设备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二》)还是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轮胎特保案”都让中国应对的有些吃力。
非关税壁垒与自由市场经济
非关税壁垒措施显然不是一两个国家的特例独行,而是国家或经济体为了保护本国或自己经济体利益的大众化行为。美国有、欧盟有、中
国也有。特别是此次金融危机给绝大部分国家的经济带来重创后,各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迅速抬头,使得非关税壁垒不断发展,愈演愈烈。 ●
●
●
● NTBS 项目日益繁杂,到目前为止有1200多种 适用的商品范围日益扩大 歧视性日益加深 受限制国家日益增加
这里我们不得不提起美国一直在宣扬的自由市场经济,这次的金融危机、这次美国贸易保护行为可谓给美国自己一记耳光。非关税壁垒的存在有其合理性,所以国家采取非关税壁垒措施也是无可厚非的,只是其中需要某种尺度来衡量,国家应对这种贸易保护行为只能通过双方博弈,找到双方的trade-off 。
中国与欧盟双边贸易展望
中国与德国、荷兰、英国、法国和意大利的双边贸易额日益增加, 贸易顺差日益增大。虽然我国与欧盟五国双边贸易的失衡问题、贸易摩擦问题日益严重, 双方非关税壁垒不断发展升级,但是, 在中欧双方业已确立的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坚实基础上, 在亚欧会议机制的有利推动下, 只要双方坚持平衡、公平贸易原则, 不采取过激的行为, 鼓励互利共赢的贸易合作, 双边贸易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