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办法

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抓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学生工作理念,切实加强、改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使家庭贫困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学问题,建立以“奖、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我校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办、政教处、总务处、财务、资助中心的主要领导。由资助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对特困学生及贫困学生基本信息及贫困情况进行核实,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资助原则

1、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符合国家政策的资助对象,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倾斜;

3、教育、鼓励被资助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三、资助范围:

在正常招生指令计划内录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调节生、择校生、“三限”生、补习生等。

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特困生、贫困生的评审,严格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中的资助对象条件评审。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不搞“一刀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

家庭学生。原则上将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的家庭特别贫困学生确定为特困生。其他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定为贫困生。

五、被资助学生的认定程序

普通高中特困生、贫困生的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各普通高中即开始受理本学期学生的申请,并建立高中特困生、贫困生信息数据库,学校审核完毕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向学生发放。各县区审核时限由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拨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时间而定,原则上春季学期在5月1日前、秋季学期在11月1日前审核完毕。

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六、资助学生公示制度

各普通高中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贫困生审核完毕后,严格执行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工作的规定,对特困生及贫困生名单加盖资助中心及学校公章后,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名单上必须公布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029-33328288)监督电话。凡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局予以调整。

七、建立学费减免和社会助学制度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校资助中心要将此项内容列入高中资助工作日常内容。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资助中心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资助中心所有。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起执行。

学生资助中心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抓好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工作,贯彻落实学生工作理念,切实加强、改进各项工作,认真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不断完善助学政策体系,使家庭贫困学生最大限度地获得有效资助。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学校对家庭贫困学生的关怀,切实解决家庭贫困学生就学问题,建立以“奖、助、补、减”为主要内容的我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机构

我校资助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校办、政教处、总务处、财务、资助中心的主要领导。由资助中心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对特困学生及贫困学生基本信息及贫困情况进行核实,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资助原则

1、扶贫与扶志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2、符合国家政策的资助对象,适当向品学兼优的家庭贫困学生倾斜;

3、教育、鼓励被资助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解决生活困难。

三、资助范围:

在正常招生指令计划内录取的公办普通高中在校学生,不包含调节生、择校生、“三限”生、补习生等。

四、资助对象及条件

特困生、贫困生的评审,严格按照《陕西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暂行办法》中的资助对象条件评审。要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不搞“一刀切”,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边远地区倾斜。优先资助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学生、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户

家庭学生。原则上将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的家庭特别贫困学生确定为特困生。其他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确定为贫困生。

五、被资助学生的认定程序

普通高中特困生、贫困生的审批,每学期进行一次,每学期开学后各普通高中即开始受理本学期学生的申请,并建立高中特困生、贫困生信息数据库,学校审核完毕后,上报县区教育局审批,县区教育局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共同向学生发放。各县区审核时限由各县区教育局根据市财政局、教育局拨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时间而定,原则上春季学期在5月1日前、秋季学期在11月1日前审核完毕。

学生资助中心对申请学生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1、申请理由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

3、在校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有无奢侈现象。

六、资助学生公示制度

各普通高中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贫困生审核完毕后,严格执行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工作的规定,对特困生及贫困生名单加盖资助中心及学校公章后,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公示名单上必须公布县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市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029-33328288)监督电话。凡公示有异议的,及时上报县市区教育局予以调整。

七、建立学费减免和社会助学制度

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学校资助中心要将此项内容列入高中资助工作日常内容。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不当之处,资助中心有权进行修改,解释权归资助中心所有。 本办法自二〇一一年四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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