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大道北延线5号大型户外广告牌位
临时租用协议
甲方:北海新红叶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启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北海大道北延线5号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以下简称“该广告牌”)临时租用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告牌位位置: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北延线(详见甲方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6月9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甲方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6月9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已到,且甲方已收到《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通知》,该通知限定甲方于2013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该广告牌。
三、甲方同意暂时不拆除该广告牌,并继续临时租用给乙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四、临时租用期限从2013年11月10日起,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月),乙方按月支付租金。
五、甲方积极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直至甲方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签订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甲乙双方另外签订长期租用合同。
六、如甲方未能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签订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导致该广告牌被拆除或者回收的,乙方从该广告牌被停止使用之日起,停止支付该广告牌的租金。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北海新红叶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启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北海大道北延线5号大型户外广告牌位
临时租用协议
甲方:北海新红叶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启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北海大道北延线5号大型户外广告牌位(以下简称“该广告牌”)临时租用达成以下协议:
一、广告牌位位置: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北延线(详见甲方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6月9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甲方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办公室于2003年6月9日签订的《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期限已到,且甲方已收到《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牌的通知》,该通知限定甲方于2013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该广告牌。
三、甲方同意暂时不拆除该广告牌,并继续临时租用给乙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四、临时租用期限从2013年11月10日起,租金为每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月),乙方按月支付租金。
五、甲方积极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商,直至甲方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签订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后,甲乙双方另外签订长期租用合同。
六、如甲方未能与北海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继续签订户外广告牌位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导致该广告牌被拆除或者回收的,乙方从该广告牌被停止使用之日起,停止支付该广告牌的租金。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甲方:北海新红叶广告有限公司 乙方:广西启利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电话: 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