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理想.比贡献

关于开展“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4-05-28

苏科协发〔2014〕102号

各省辖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辖市科协):

为进一步推动“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深入开展,营造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根据《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全“讲、比”组办发〔2014〕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全“讲、比”组办发〔2014〕7号)精神,省科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决定开展2013—2014年度江苏省“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并认真做好全国“讲、比”活动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名额

在全省范围内,评选2013—2014年度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强示范作用的100个先进集体、80个创新团队(含20个院士专家工作站)、100名创新标兵、60名优秀组织者。

根据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好中选优,评选推荐全国先进集体19个、创新团队17个(含6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创新标兵17名、优秀组织者12名。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推荐范围: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责任主体),可申报“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条件:

1.企业把“讲、比”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总结表彰活动并能够兑现相关奖励,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

2.“讲、比”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形成浓厚的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3.企业成立科协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二)创新团队

推荐范围:

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分隶属关系),企业车间、班组和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创新小组等,可申报“讲、比”活动创新团队。

推荐条件:

1

.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引进创新要素、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

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业绩和实效。

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创新成果突出、在企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除外);

3.创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相对稳定,取得突出创新业绩。

(三)创新标兵

推荐范围:

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可申报“讲、比”活动创新标兵。

推荐条件:

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作出突出贡献;

3.所在企业成立科协组织,积极参与企业科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优秀组织者

推荐范围:

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等),可申报“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推荐条件:

1.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热心组织“讲、比”活动,为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搭建良好平台;

2.组织开展的“讲、比”活动具有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善于整合资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所在企业成立科协组织,重视、支持企业科协开展活动。

三、推荐名额分配

本届全省“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实行等额评选,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地开展“讲、比”活动情况、企业、园区科协组织建设情况,确定各省辖市推荐名额5—20个。具体推荐名额参照《江苏省科协系统组织网络信息库》2014年6月30日各省辖市企业、园区科协数据,于2014年7月5日前分配给各省辖市。

四、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每个企业只能同时申报1项集体奖(先进集体或创新团队)和1项个人奖(创新标兵或优秀组织者),“‘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不能同时推荐。申报材料经属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审核后报省辖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辖市科协)。

2.各省辖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辖市科协)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并择优评选产生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推荐对象,公示结果,报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 向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报送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推荐材料。

五、表彰奖励

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彰省“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并颁发证书,对受到全国、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六、组织领导

省“讲、比”活动评选和全国“讲、比”活动评选推荐工作在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实施。

七、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附件1)的规定,认真做好全国、省“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优秀组织者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二)要将“讲、比”活动与企业科协组织建设紧密结合,以活动促组织建设,以组织建设带动活动开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在巩固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科协示范带动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科协组织建设,以开展“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园区)科协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重视基层科协组织信息的搜集、建库工作,共同维护、使用好《江苏省科协系统组织网络信息库》(江苏公众科技网“桥梁纽带”栏目首页),完善本地区科协组织,特别是企业、园区科协组织信息,以企业、园区科协组织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推动企业“讲、比”活动及企业、园区科协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大力宣传“讲、比”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和动员广大企业科技工作者投身自主创新的伟大实践,使“讲、比”活动成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的有社会影响的品牌活动。

(五)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请与2014年7月31日前将以下书面材料报送省科协组织宣传部:

1、2013—2014年度“讲、比”活动工作总结,包括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字数在3000字以内;

2、《2013—2014年度“讲、比”活动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

3、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包括初评和推荐工作情况的说明等内容);②推荐名单(按优先推荐顺序排列);③推荐表(附件3、4、5、6)

一式三份并签章齐全,按照《推荐表填写说明》(附件7)填写,同时报送推荐表的电子文本;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通知和附件可在江苏公众科技网“通知通告”栏目(www.jskx.org.cn)下载。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科协组织宣传部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2324室(210024)

联 系 人:刘大明

联系电话:025—8663838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

表彰奖励办法

2.2013—2014年度“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

国梦”活动有关情况统计表

3.“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先进集

体推荐表

4.“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创新团

队推荐表

5.“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创新标

兵推荐表

6.“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优秀组

织者推荐表

7.推荐表填写说明

江苏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附件1: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

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深入开展,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新四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作出新贡献,根据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比”活动的意见》,现对《全国“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比”活动是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

国资委联合组织开展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表彰奖励工作旨在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刻苦攻关,勇攀科技高峰;营造创新环境,培养一线技术创新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二条 表彰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

第三条 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应向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女性倾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推荐范围: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责任主体),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条件:

1.企业把“讲、比”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总结表彰活动并能够兑现相关奖励,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

2.“讲、比”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形成浓厚的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3.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二)创新团队

推荐范围:

凡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分隶属关系),企业车间、班组和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创新小组等,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团队。

推荐条件:

1.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引进创新要素、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业绩和实效。

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创新成果突出、在企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除外);

3.创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相对稳定,取得突出创新业绩。

(三)创新标兵

推荐范围:

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

推荐条件:

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

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作出突出贡献;

3.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创新标兵称号。

(四)优秀组织者

推荐范围:

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等),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推荐条件:

1.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热心组织“讲、比”活动,为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搭建良好平台;

2.组织开展的“讲、比”活动具有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善于整合资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负责本地“讲、比”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参加“讲、比”活动的企业数量及活动成效,研究确定每次评选表彰名额。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遴选,差额率为20%。

第八条 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每个企业只能同时申报1项集体奖(先进集体或创新团队)和1项个人奖(创新标兵或优秀组织者)。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经审核后报上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

2.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要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公示结果,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材料,一律不予评审,不再补报材料。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讲、比”活动

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创新标兵、优秀组织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向各推荐单位通报全国“讲、比”活动的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参加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

第十三条 各地要把“讲、比”活动和开展中国梦宣讲教育活动相结合,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四条 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申报评选过程中发现存在谎报业绩、编造事迹等行为的,将核减或取消该省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关奖励,同时核减或取消该省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

苏科协发〔2014〕102号附件2-7

关于开展“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14-05-28

苏科协发〔2014〕102号

各省辖市“讲理想、比贡献”活动领导机构(或省辖市科协):

为进一步推动“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深入开展,营造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的良好氛围,根据《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全“讲、比”组办发〔2014〕6号)和《关于开展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全“讲、比”组办发〔2014〕7号)精神,省科协、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国资委决定开展2013—2014年度江苏省“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并认真做好全国“讲、比”活动评选推荐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名额

在全省范围内,评选2013—2014年度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有较强示范作用的100个先进集体、80个创新团队(含20个院士专家工作站)、100名创新标兵、60名优秀组织者。

根据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分配给我省的推荐名额,好中选优,评选推荐全国先进集体19个、创新团队17个(含6个院士专家工作站)、创新标兵17名、优秀组织者12名。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推荐范围: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责任主体),可申报“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条件:

1.企业把“讲、比”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总结表彰活动并能够兑现相关奖励,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

2.“讲、比”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形成浓厚的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3.企业成立科协组织,积极开展活动。

(二)创新团队

推荐范围:

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分隶属关系),企业车间、班组和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创新小组等,可申报“讲、比”活动创新团队。

推荐条件:

1

.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引进创新要素、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

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业绩和实效。

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创新成果突出、在企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除外);

3.创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相对稳定,取得突出创新业绩。

(三)创新标兵

推荐范围:

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可申报“讲、比”活动创新标兵。

推荐条件:

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作出突出贡献;

3.所在企业成立科协组织,积极参与企业科协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

(四)优秀组织者

推荐范围:

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等),可申报“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推荐条件:

1.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热心组织“讲、比”活动,为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搭建良好平台;

2.组织开展的“讲、比”活动具有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善于整合资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所在企业成立科协组织,重视、支持企业科协开展活动。

三、推荐名额分配

本届全省“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实行等额评选,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地开展“讲、比”活动情况、企业、园区科协组织建设情况,确定各省辖市推荐名额5—20个。具体推荐名额参照《江苏省科协系统组织网络信息库》2014年6月30日各省辖市企业、园区科协数据,于2014年7月5日前分配给各省辖市。

四、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每个企业只能同时申报1项集体奖(先进集体或创新团队)和1项个人奖(创新标兵或优秀组织者),“‘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和“优秀科技工作者”不能同时推荐。申报材料经属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审核后报省辖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辖市科协)。

2.各省辖市“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辖市科协)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并择优评选产生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推荐对象,公示结果,报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 向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报送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推荐材料。

五、表彰奖励

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表彰省“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并颁发证书,对受到全国、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

六、组织领导

省“讲、比”活动评选和全国“讲、比”活动评选推荐工作在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协)组织实施。

七、有关要求

(一)请各省辖市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表彰奖励办法》(附件1)的规定,认真做好全国、省“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优秀组织者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二)要将“讲、比”活动与企业科协组织建设紧密结合,以活动促组织建设,以组织建设带动活动开展,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在巩固发展国有大中型企业科协示范带动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科协组织建设,以开展“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为契机,推动企业(园区)科协组织建设再上新台阶。

(三)重视基层科协组织信息的搜集、建库工作,共同维护、使用好《江苏省科协系统组织网络信息库》(江苏公众科技网“桥梁纽带”栏目首页),完善本地区科协组织,特别是企业、园区科协组织信息,以企业、园区科协组织信息化水平的提高推动企业“讲、比”活动及企业、园区科协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四)加强与主流媒体合作,大力宣传“讲、比”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人物,用榜样的力量激励和动员广大企业科技工作者投身自主创新的伟大实践,使“讲、比”活动成为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企业创新文化建设的有社会影响的品牌活动。

(五)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请与2014年7月31日前将以下书面材料报送省科协组织宣传部:

1、2013—2014年度“讲、比”活动工作总结,包括主要成绩、存在问题、工作建议等,字数在3000字以内;

2、《2013—2014年度“讲、比”活动有关情况统计表》(附件2);

3、推荐材料,包括:①正式报送函(包括初评和推荐工作情况的说明等内容);②推荐名单(按优先推荐顺序排列);③推荐表(附件3、4、5、6)

一式三份并签章齐全,按照《推荐表填写说明》(附件7)填写,同时报送推荐表的电子文本;④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通知和附件可在江苏公众科技网“通知通告”栏目(www.jskx.org.cn)下载。

八、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省科协组织宣传部

联系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2324室(210024)

联 系 人:刘大明

联系电话:025—86638384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1.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

表彰奖励办法

2.2013—2014年度“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

国梦”活动有关情况统计表

3.“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先进集

体推荐表

4.“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创新团

队推荐表

5.“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创新标

兵推荐表

6.“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优秀组

织者推荐表

7.推荐表填写说明

江苏省“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附件1:

全国“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

活动表彰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服务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讲理想、比贡献,奋力实现中国梦”活动(以下简称“讲、比”活动)深入开展,动员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在建设“新四化”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作出新贡献,根据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企业深入开展“讲、比”活动的意见》,现对《全国“讲、比”活动表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讲、比”活动是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

国资委联合组织开展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活动。表彰奖励工作旨在激励企业科技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奋发进取,刻苦攻关,勇攀科技高峰;营造创新环境,培养一线技术创新人才,使创新智慧竞相迸发、创新人才脱颖而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科技竞争力。

第二条 表彰的荣誉称号分为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

第三条 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应向企业一线科技工作者和女性倾斜。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先进集体

推荐范围:

凡开展“讲、比”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须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独立经营责任主体),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先进集体。

推荐条件:

1.企业把“讲、比”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以上总结表彰活动并能够兑现相关奖励,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且满意度较高;

2.“讲、比”活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突出,形成浓厚的企业创新文化氛围;

3.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先进集体称号。

(二)创新团队

推荐范围:

凡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院士专家工作站(不分隶属关系),企业车间、班组和企业科技人员自愿组成的创新小组等,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团队。

推荐条件:

1.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引进创新要素、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解决关键技术难题、培养创新团队等方面取得突出创新业绩和实效。

2.创新团队所开展的创新工作符合群众性技术创新特点,创新成果突出、在企业有重大影响、为企业带来较大经济效益(承担国家或企业重大科研项目的除外);

3.创新团队组织结构合理,创新目标明确,创新氛围浓厚,技术骨干相对稳定,取得突出创新业绩。

(三)创新标兵

推荐范围:

凡积极参加“讲、比”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技人员和技能人才,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

推荐条件:

1.将个人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紧密结合起来,将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遵守科技工作者道德规范,勇于开拓创新,积极参

加“讲、比”活动;

2.在“讲、比”活动中成绩显著,取得重要的创新性成果,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作出突出贡献;

3.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创新标兵称号。

(四)优秀组织者

推荐范围:

凡在组织开展“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地方各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有关人员(企业科协、园区科协、科技咨询机构等有关人员等),均可申报全国“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

推荐条件:

1.积极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热心组织“讲、比”活动,为企业群众性技术创新搭建良好平台;

2.组织开展的“讲、比”活动具有特色,管理科学,措施得力,成效显著,事迹突出;

3.积极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善于整合资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人才成长作出突出贡献;

4.须获得省级“讲、比”活动优秀组织者称号。

第三章 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全国“讲、比”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负责本地“讲、比”活动的评选表彰工作。

第七条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根据各地参加“讲、比”活动的企业数量及活动成效,研究确定每次评选表彰名额。评选工作实行差额遴选,差额率为20%。

第八条 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根据本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地的评选申报工作。

第九条 每个企业只能同时申报1项集体奖(先进集体或创新团队)和1项个人奖(创新标兵或优秀组织者)。

第十条 评审程序:

1.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按照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有关材料,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经审核后报上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科协);

2.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要对单位和个人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组织初评,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将初评意见和推荐材料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终评,公示结果,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审批;

4. 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推荐材料,一律不予评审,不再补报材料。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一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组织评选表彰活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讲、比”活动

先进集体、创新团队、创新标兵和优秀组织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创新标兵、优秀组织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中国科协、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和国务院国资委向各推荐单位通报全国“讲、比”活动的表彰决定。受到表彰的个人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和工资的依据。推荐有重大贡献的全国“讲、比”活动创新标兵参加国家级有关奖励评选。

第十三条 各地要把“讲、比”活动和开展中国梦宣讲教育活动相结合,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广泛宣传,扩大“讲、比”活动的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创新氛围。

第十四条 对在“讲、比”活动中完成的科技项目,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科技奖励政策进行奖励。对在“讲、比”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各地、各企业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对申报评选过程中发现存在谎报业绩、编造事迹等行为的,将核减或取消该省当年的推荐名额。获奖单位和个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荣誉称号并收回相关奖励,同时核减或取消该省下一年度的推荐名额。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讲、比”活动领导机构(或省科协)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细则,并报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全国“讲、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

苏科协发〔2014〕102号附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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