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分析:
对土地征收政策和标准很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比例分别是:7.8%、34.44%、46.67%,无效回答为11.11%。其中不满意的程度比较高,说明征用土地过程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通过调查表明,农民对补贴的政策和标准不满意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人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征地上没有任何决定权,也就是在土地交易中,承包人没有谈判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农民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最终土地还是被征用了。这样一种土地征用机制并没有遵循自愿原则,而且也不具有透明性。土地承包人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是如何被征用的、征地的价格是多少,可能一无所知。2)征地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公开透明,尤其是土地承包人没有代表参与谈判,明显存在较为不合理、不公平之处。通常情况下,由于征地款也由集体组织来安排兑现,所以农民最终所得到的征地补偿金普遍偏低,而且有些还不能按期足额领到土地补偿款。3)征地补偿金偏低或征地价格较低问题,这将会导致失农民的相对剥夺感越来越强。在农地被征用后,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值,土地资源的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作为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农民却并没有随着土地的开发和收益的增多而获得新的发展机会。于是,经过一段时期后,当土地补偿金被逐渐消费或逐渐贬值,失地农民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的形成,同样会造成广大失地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4)立法标准本身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我国当前土地征用立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 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规定征用土地的,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条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土
地补偿费; 二是安置补偿费; 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 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6-10倍; 置补助费是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4-6倍, 也就是说最低保证农民征地后生活水平不下降, 可以提高到最高30倍。法律对补偿标准或者没有最低限定, 或者低限水平表达不清晰。还有就是补偿标准限于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不予考虑, 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土地明明已是价比黄金, 而向农民征用时却按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 这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 也根本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5)失地农民安置的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要切实保障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而短时间内实现再就业就是难上加难。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采取金钱安置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尤其以一次性买断付清不问后果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维持生计。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根本,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生产资料的创造和社会保障,养老便成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我国农村的医疗体系本身就不健全,农民失地后的医疗费用负担更是雪上加霜。
土地征用分析:
对土地征收政策和标准很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比例分别是:7.8%、34.44%、46.67%,无效回答为11.11%。其中不满意的程度比较高,说明征用土地过程中还有一系列问题。通过调查表明,农民对补贴的政策和标准不满意的原因主要表现在这几个方面:1)土地承包人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在征地上没有任何决定权,也就是在土地交易中,承包人没有谈判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农民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最终土地还是被征用了。这样一种土地征用机制并没有遵循自愿原则,而且也不具有透明性。土地承包人对自己所耕种的土地是如何被征用的、征地的价格是多少,可能一无所知。2)征地价格形成机制不够公开透明,尤其是土地承包人没有代表参与谈判,明显存在较为不合理、不公平之处。通常情况下,由于征地款也由集体组织来安排兑现,所以农民最终所得到的征地补偿金普遍偏低,而且有些还不能按期足额领到土地补偿款。3)征地补偿金偏低或征地价格较低问题,这将会导致失农民的相对剥夺感越来越强。在农地被征用后,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值,土地资源的收益水平不断提高而作为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的农民却并没有随着土地的开发和收益的增多而获得新的发展机会。于是,经过一段时期后,当土地补偿金被逐渐消费或逐渐贬值,失地农民会产生较为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的形成,同样会造成广大失地农民对征地行为的不满。4)立法标准本身也存在一定局限性,我国当前土地征用立法对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法律中, 我国《宪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征用或征收, 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规定征用土地的,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条中关于征地补偿的规定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 一是土
地补偿费; 二是安置补偿费; 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 土地补偿费是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6-10倍; 置补助费是前三年土地平均产值的4-6倍, 也就是说最低保证农民征地后生活水平不下降, 可以提高到最高30倍。法律对补偿标准或者没有最低限定, 或者低限水平表达不清晰。还有就是补偿标准限于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的补偿则根本不予考虑, 即使是对直接损失的补偿标准也过低。土地明明已是价比黄金, 而向农民征用时却按粮食的价格来计算补偿, 这根本不足以弥补农民所遭受的损失, 也根本不足以制约任意征地行为。5)失地农民安置的问题,被征地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要切实保障基本生活的主要来源,而短时间内实现再就业就是难上加难。目前,地方政府普遍采取金钱安置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尤其以一次性买断付清不问后果为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的资金难以为失地农民维持生计。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根本,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生产资料的创造和社会保障,养老便成了他们的后顾之忧。我国农村的医疗体系本身就不健全,农民失地后的医疗费用负担更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