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答辩人:张宏永,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巫山县庙宇镇柏树村9组21号。
被答辩人:唐春,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巫山县庙宇镇柏树村9组21号。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经过3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2002年,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在别人介绍下结识被答辩人,双方开始逐渐熟悉、了解。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3年多时间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5年12月登记婚姻。所以,根本不存在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一时鬼迷心窍,喜新厌旧,与其他男性发生婚外情。被答辩人不念旧情,一时冲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10年,知道被答辩人本质并不坏。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答辩人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被答辩人,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好好抚育儿子,共创美好人生。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1月30日
答辩状
答辩人:张宏永,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巫山县庙宇镇柏树村9组21号。
被答辩人:唐春,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巫山县庙宇镇柏树村9组21号。
答辩请求: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在媒妁之言的撮合下结婚,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前经过3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
2002年,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在别人介绍下结识被答辩人,双方开始逐渐熟悉、了解。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3年多时间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05年12月登记婚姻。所以,根本不存在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毫无感情基础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二、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一时鬼迷心窍,喜新厌旧,与其他男性发生婚外情。被答辩人不念旧情,一时冲动,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答辩人在感情上无法接受。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识10年,知道被答辩人本质并不坏。答辩人始终相信,被答辩人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答辩人有决心、有信心挽救和感化被答辩人,双方的婚姻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真诚希望,双方今后能够互相谅解,好好抚育儿子,共创美好人生。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
此致
巫山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