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医保政策解读

吉林大学学生参加长春市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及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精神,我校制定了《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校发〔2009〕181号),现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启动大学生医保的意义

我国对大学生实行公费医疗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89年国家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将公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大学生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财政一直按扩招前高校学生人数拨付医疗经费,医疗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各高校纷纷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二是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水平低,少数患大病的学生更是负担沉重。

大学生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参加医保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可以有效应对大学生

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

二、启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背景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各类高校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医保,享受财政缴费补助政策。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将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不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只要是在同一地区,大学生都可以享受政府同样的财政补贴和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就改变了以往只有公办高校学生才享有公费医疗的现象,也改变了不同学校之间学生医疗待遇差别较大的现象,这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三、医疗保障内容

驻长高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相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意外伤害和门诊大病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今年10月

起,长春市将在大中小学生中进行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对大中小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补偿,以减轻大中小学生门诊医疗负担问题。届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的实施办法将根据长春市医保中心通知再做具体调整。

四、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五、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2009年度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医保卡收成本费15元。

(二)补助渠道和标准:

1.我校为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

2.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遇调整,以通知为准。

六、缴费方式

我校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学制年限内的全部费用。学生缴纳部分费用(含首次参保医保卡工本费)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收缴,并足额缴存到指定帐户,由学生工作部统一上缴至长春市医保中心。2009年度在校大学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享受期限至2010年8月31日。

七、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及标准

1.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

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内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补偿比例:

我市自7月1日起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了5个百分点:

100元至5000元补偿70%,可补偿:(5000-100)×70%=3430元; 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可补偿:5000×75%=3750元;

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80%,可补偿:20000×80%=16000元; 30000元至80000元补偿85%,可补偿:50000×85%=42500元; 综上,累计一个保期内最高可补偿65680元。

举例:学生张某一个保期内因病住院4次,具体报销明细如下表(符合医保中心规定的报销范围,以持医保卡与医院结算为准):

单位:元

建议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后,配合参保商业保险作为其补充,可以提高支付限额,增加保障。

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主要是异体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两项累加计算,最高为8万元,超过8万元后由个人承担。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100元以上部分开始补偿。

5.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6.大学生在寒暑假、实习、休学、退学后仍在保期内等情况下在外地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国外的,需回国治疗),均按照在长春市治疗的有关标准来补偿,由学生先行垫付,五个工作日内拨打医保中心指定电话进行登记,回长后到医保中心报销。所需手续如下:

①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②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

③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④学校证明(加盖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管理处公章)

八、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大学生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药品是使用广泛,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直接按照补偿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价格略高的药品,需要个人先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再进行补偿。《诊疗项目目录》分为支付全部费用、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三类项目。乙类药品费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大学生个人需先自付10%,余额再按照规定比例补偿,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九、爱心救助基金

学校将成立爱心救助基金,学生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上限部分,可通过商业保险索赔。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上限的,可向爱心救助基金申请援助。基金最高借款额为5万元,借款可在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8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报销上限不超过4万元。

十、大学生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互补关系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其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商业保险具有保障范围广、形式多样的特点,可以补充社保的不足之处。

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推出之后,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推出了《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险》)。资费及保障情况概述如下:

 《补充险》年度资费30元/人。

 《补充险》不限制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医院)。

 《补充险》可以覆盖因意外造成的身故、残疾等医疗及赔付

保障(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0元)。

 《补充险》可以赔付医疗保险范围内大学生需要自付的

部分或全部费用(住院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在医保补偿

基础上,补充补偿到100%;大病门诊费用在医保补偿后,再补充补偿25%)。

吉林大学学生参加长春市城镇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及政策解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09〕54号)精神,我校制定了《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校发〔2009〕181号),现将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启动大学生医保的意义

我国对大学生实行公费医疗始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89年国家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明确将公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公费医疗体系。近些年来,随着高校招生规模的扩大,以及民办高校的快速发展,目前大学生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各级财政一直按扩招前高校学生人数拨付医疗经费,医疗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各高校纷纷组织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二是民办高校学生不能与公办高校学生同等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水平低,少数患大病的学生更是负担沉重。

大学生医保是全民医保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的关心和重视,是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参加医保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保障大学生身体健康;可以有效应对大学生

在校期间可能出现的健康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同时也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和促进社会的和谐公正。

二、启动大学生医疗保险的背景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健全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2009年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各类高校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居民医保,享受财政缴费补助政策。

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将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医疗保障问题。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后,不论是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只要是在同一地区,大学生都可以享受政府同样的财政补贴和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就改变了以往只有公办高校学生才享有公费医疗的现象,也改变了不同学校之间学生医疗待遇差别较大的现象,这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

三、医疗保障内容

驻长高校大学生按属地原则参加长春市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居民医保中的中小学生待遇相同。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意外伤害和门诊大病大病医疗费用。根据《吉林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继续按照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今年10月

起,长春市将在大中小学生中进行门诊统筹试点工作,对大中小学生门诊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和额度的补偿,以减轻大中小学生门诊医疗负担问题。届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的实施办法将根据长春市医保中心通知再做具体调整。

四、参保范围

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和档案转入我校的在籍研究生。

五、缴费和补助标准

(一)缴费标准:2009年度大学生每学年度缴费标准为115元,其中财政补助80元,个人承担35元。医保卡收成本费15元。

(二)补助渠道和标准:

1.我校为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

2.大学生日常门诊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如遇调整,以通知为准。

六、缴费方式

我校缴费方式为一次性缴纳学制年限内的全部费用。学生缴纳部分费用(含首次参保医保卡工本费)由所在学院统一组织收缴,并足额缴存到指定帐户,由学生工作部统一上缴至长春市医保中心。2009年度在校大学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享受期限至2010年8月31日。

七、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及标准

1.住院起付标准:大学生的住院起付标准不论何级医疗机构均为

100元。

2.最高支付限额:大学生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内按照规定比例进行补偿。

3.住院补偿比例:

我市自7月1日起在原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了5个百分点:

100元至5000元补偿70%,可补偿:(5000-100)×70%=3430元; 5000元至10000元补偿75%,可补偿:5000×75%=3750元;

10000元至30000元补偿80%,可补偿:20000×80%=16000元; 30000元至80000元补偿85%,可补偿:50000×85%=42500元; 综上,累计一个保期内最高可补偿65680元。

举例:学生张某一个保期内因病住院4次,具体报销明细如下表(符合医保中心规定的报销范围,以持医保卡与医院结算为准):

单位:元

建议学生在参加大学生医疗保险后,配合参保商业保险作为其补充,可以提高支付限额,增加保障。

4.门诊大病的种类及补偿比例: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包括血液透析和腹膜透析)、异体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主要是异体肾移植、骨髓移植、肝移植等的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在省及省以上、市级和区级医疗机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分别为45%、50%、55%。门诊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与住院最高支付限额相同,两项累加计算,最高为8万元,超过8万元后由个人承担。门诊大病一个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即100元以上部分开始补偿。

5.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大学生发生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的门诊医疗费,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0%。

6.大学生在寒暑假、实习、休学、退学后仍在保期内等情况下在外地发生的住院、门诊大病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在国外的,需回国治疗),均按照在长春市治疗的有关标准来补偿,由学生先行垫付,五个工作日内拨打医保中心指定电话进行登记,回长后到医保中心报销。所需手续如下:

①诊断病历首页复印件(加盖医院公章)

②费用发票(加盖医院公章)

③费用明细(加盖医院公章)

④学校证明(加盖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管理处公章)

八、医疗服务项目

参保大学生在住院和门诊大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以及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的《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乙类,甲类药品是使用广泛,疗效好,价格低的药品,直接按照补偿比例报销;乙类药品是可供临床选择使用、价格略高的药品,需要个人先承担一定比例费用再进行补偿。《诊疗项目目录》分为支付全部费用、支付部分费用和不予支付费用三类项目。乙类药品费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费,大学生个人需先自付10%,余额再按照规定比例补偿,目录外药品费和诊疗项目费由个人自付。

九、爱心救助基金

学校将成立爱心救助基金,学生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上限部分,可通过商业保险索赔。治疗费用超出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上限的,可向爱心救助基金申请援助。基金最高借款额为5万元,借款可在基金中报销,报销比例为80%,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报销上限不超过4万元。

十、大学生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的互补关系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险种。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其实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障。

社会医疗保险提供的是“低水平,广覆盖”的医疗保障,对于一些多发病、常见病提供的保障是很有效的;但对于慢性病及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比较重。商业保险具有保障范围广、形式多样的特点,可以补充社保的不足之处。

在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推出之后,部分商业保险公司有针对性的推出了《学生(基本医疗)补充保险》(以下简称《补充险》)。资费及保障情况概述如下:

 《补充险》年度资费30元/人。

 《补充险》不限制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医院)。

 《补充险》可以覆盖因意外造成的身故、残疾等医疗及赔付

保障(最高限额人民币20000元)。

 《补充险》可以赔付医疗保险范围内大学生需要自付的

部分或全部费用(住院及意外伤害门诊费用在医保补偿

基础上,补充补偿到100%;大病门诊费用在医保补偿后,再补充补偿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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