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文件
鲁牧畜科发〔2011〕16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畜禽养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引导和规范畜禽养殖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普法,加强培训学习
(一)搞好系统内的学习。各地要快速行动,采取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畜牧兽医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办法》的学习,使系统内的干部职工能深刻理解《办法》内容,
达到活学活用的目的。
(二)组织好《办法》的培训。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省局将制作宣讲多媒体讲义,组成《办法》宣讲小组,采取分片划区的方式对17市进行集中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各地迅速开展《办法》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办法》的宣传普法。省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召开省直有关厅局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宣传贯彻《办法》座谈会,加大《办法》的宣传和普及范围;近期省局将印制布告、宣传手册等培训宣传资料,分发到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进行学习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畜禽养殖场(小区)里能看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科学把握养殖准入条件,切实搞好养殖布局规划
(一)尽快明确“三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畜禽养殖“三区”即: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补偿
标准;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适合养殖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建设。
(二)抓紧编制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各地要成立畜禽养殖规划编织领导和工作小组,按照《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一是开展调研。要迅速启动畜禽养殖规划调研工作,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实地,充分掌握当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区位优势和潜力,摸清当地可用的土地资源和环境条件等问题,为规划编制的切实可行,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科学编制。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规划布点养殖场(小区),国家将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三是规划报送。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各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月底前报送我局,我局根据各地规划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掌握准入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二是新建、改建、扩
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有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同时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三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三、组织调查摸底,规范养殖场(小区)备案
(一)组织畜禽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畜禽养殖存栏、出栏的生产结构,同时,为制定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品种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对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品种和标准要在今年5月1日前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集中开展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各市要根据《办法》的要求,集中开展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一是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人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二是现场核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现场核查工作小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小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三是登记备案。经现场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四是畜禽养殖代码发放。达到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在当地媒体公布。山
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代码编制方法见附件2。
(三)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一是符合规划。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二是备案申请。认真核实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区备案申请提供的土地使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三是核查认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四)及时报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登记情况,填写《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附件3),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分畜种逐级报送省局。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备案的,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并逐级上报省局。
四、推进畜禽养殖指导服务,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建立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以及防疫制度等采取统一制作的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严格畜禽养殖者
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加强日常监测工作,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格投入品的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和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
(二)指导完善畜禽养殖(小区)档案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建立档案的指导工作,监督完善《办法》中养殖档案设立内容,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式样见附件4,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养殖场(小区)可按照统一制式自行印制。各地在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创新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推进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结合其他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结合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要限期改正。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将注销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
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四)搞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省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发挥当地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的开展养殖场(小区)投入品、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对安全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五、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扶持措施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扶持两兼顾。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养殖场监管与扶持工作,对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环节操作规范。经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诚信度高、自律性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已扶持的规模场,不主动备案和接受监管,实行“黑名单”制,今后将不安排扶持项目,切实落实监管扶持两促进,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二)尽快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扶持协调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管、落实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服务。
(三)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落实对畜禽养殖及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以及研发、推广畜禽良种的关键技术、设备等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中,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断完善监管服务条件。监管服务体系和支撑条件是全面加强监管工作的主要保障,要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监管服务体系。一是积极争取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完善提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化验的设施设备,保障常规监管服务的开展。三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四是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扩大监管服务覆盖面。
各地开展《办法》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31-87198090
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
2.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编号方法
3.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
4.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二0一一年四月
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此申请,说明申请人已了解畜禽养殖备案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对养殖场(小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合法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申请书应正楷书写或电脑打印,A4纸装订,并编制页码和目录,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3、申请人填写备案登记表。 4、请随申请书附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殖场(小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4)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5)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备 案 登 记 表
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场(小区)名称负 责 人 邮政编码 存栏规模
养殖场(小区)
占地面积
头(只) ㎡
地 址 联系电话 畜禽种类 小区内养殖户数 其中:畜舍面积
核 查 内 容
镇(街) 村
个 ㎡
功能区划分 是否合理 养殖档案是否建立 粪污无害化处理 设施及方法
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是否有畜牧兽医 技术人员 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编号
核查小组成员
姓 名
核查小组 意见:
工作单位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职称
县(市)畜牧局 意见:
(盖章)
签 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编号方法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每个县(市)畜禽养殖代码顺序号不重复,即某畜种已使用的顺序号,另一畜禽不可再用此号码。如章丘市第1个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代码为370181—0001,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可再使用0001。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
370000 山东省 370100 济南市(10) 370101 市辖区 370102 历下区 370103 市中区 370104 槐荫区 370105 天桥区 370112 历城区 370113 长清区 370124 平阴县 370125 济阳县 370126 商河县 370181 章丘市 370200 青岛市(12) 370201 市辖区 370202 市南区 370203 市北区 370205 四方区 370211 黄岛区 370212 崂山区 370213 李沧区 370214 城阳区 370281 胶州市 370282 即墨市 370283 平度市 370284 胶南市 370285 莱西市 370300 淄博市(8) 370301 市辖区 370302 淄川区 370303 张店区 370304 博山区
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
370832 梁山县 370881 曲阜市 370882 兖州市 370883 邹城市 370900 泰安市(7) 370901 市辖区 370902 泰山区 370903 岱岳区 370911 高新区 370921 宁阳县 370923 东平县 370982 新泰市 370983 肥城市 371000 威海市(4) 371001 市辖区 371002 环翠区 371081 文登市 371082 荣成市 371083 乳山市 371100 日照市(4) 371101 市辖区 371102 东港区 371103 岚山区 371121 五莲县 371122 莒 县 371200 莱芜市(2) 371201 市辖区 371202 莱城区 371203 钢城区 371300 临沂市(12) 371301 市辖区 371302 兰山区
370306 370321 370322 370323 370400 370401 370402 370403 370404 370405 370406 370481 370500 370501 370502 370503 370521 370522 370523 370600 370601 370602 370611 370612 370613 370634 370681 370682 370683 370684 370685 370686 370687 370700 370701 370702 370703
周村区 桓台县 高青县 沂源县 枣庄市(6) 市辖区 市中区 薛城区 峄城区 台儿庄区 山亭区 滕州市 东营市(5) 市辖区 东营区 河口区 垦利县 利津县 广饶县 烟台市(12) 市辖区 芝罘区 福山区 牟平区 莱山区 长岛县 龙口市 莱阳市 莱州市 蓬莱市 招远市 栖霞市 海阳市 潍坊市(12) 市辖区 潍城区 寒亭区
371312 河东区 371321 沂南县 371322 郯城县 371323 沂水县 371324 苍山县 371325 费 县 371326 平邑县 371327 莒南县 371328 蒙阴县 371329 临沭县 371400 德州市(11) 371401 市辖区 371402 德城区 371421 陵 县 371422 宁津县 371423 庆云县 371424 临邑县 371425 齐河县 371426 平原县 371427 夏津县 371428 武城县 371481 乐陵市 371482 禹城市 371500 聊城市(8) 371501 市辖区 371502 东昌府区 371521 阳谷县 371522 莘 县 371523 茌平县 371524 东阿县 371525 冠 县 371526 高唐县 371581 临清市 371600 滨州市(10) 371601 市辖区 371602 滨城区 371603 开发区
370705 370724 370725 370781 370782 370783 370784 370785 370786 370800 370801 370802 370811 370826 370827 370828 370829 370830 370831
奎文区 临朐县 昌乐县 青州市 诸城市 寿光市 安丘市 高密市 昌邑市 济宁市(12) 市辖区 市中区 任城区 微山县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泗水县
371604 高新区 371605 北海经济开发区 371621 惠民县 371622 阳信县 371623 无棣县 371624 沾化县 371625 博兴县 371626 邹平县 371700 荷泽市(9) 371701 市辖区 371702 牡丹区 371721 曹 县 371722 单 县 371723 成武县 371724 巨野县 371725 郓城县 371726 鄄城县 371727 定陶县 371728 东明县
附件3: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
市畜牧兽医局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
县名
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编号
养殖
饲养规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畜种 (头、只)
注:1、蜜蜂养殖场(小区)不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2、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分畜种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17
附件4: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 殖 档 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二0一一年四月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变动情况(数量)
圈舍号
品种
时间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存栏数
备注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品种:填写饲养的品种名称
3、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4、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淘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5、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投入产品
生产厂家
名 称
批号
对象
开始
停止
使用
使用时间
用 量
注 备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圈舍存栏免疫疫苗时间
号 数量数量名称生产厂效期)
法
量
人员
疫苗(有免疫方免疫剂免疫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 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圈
时间
畜禽标
舍
识编码
号
日龄
数
因
人员
名称 方法 结果
发病
病
诊疗
用药
用药
诊疗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
圈舍号日期
数量 项目
采样 监测
监测单位监测结果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单位
处理或死
日期 数量
亡原因
人)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或责任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场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主题词:畜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农业部
抄送:省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文件
鲁牧畜科发〔2011〕16号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畜禽养殖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好《办法》,引导和规范畜禽养殖发展,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现就贯彻实施《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搞好宣传普法,加强培训学习
(一)搞好系统内的学习。各地要快速行动,采取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畜牧兽医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对《办法》的学习,使系统内的干部职工能深刻理解《办法》内容,
达到活学活用的目的。
(二)组织好《办法》的培训。为做好《办法》的培训工作,省局将制作宣讲多媒体讲义,组成《办法》宣讲小组,采取分片划区的方式对17市进行集中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各地迅速开展《办法》的培训工作。
(三)开展《办法》的宣传普法。省法制办、省畜牧兽医局组织召开省直有关厅局和新闻媒体参加的宣传贯彻《办法》座谈会,加大《办法》的宣传和普及范围;近期省局将印制布告、宣传手册等培训宣传资料,分发到基层畜牧兽医人员进行学习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广泛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做到“电视报刊上能看到,广播电台里能听到,畜禽养殖场(小区)里能看到,网络上能查到,各责任主体都知道”,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二、科学把握养殖准入条件,切实搞好养殖布局规划
(一)尽快明确“三区”。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办法》的规定尽快明确畜禽养殖“三区”即:禁止养殖区、控制养殖区和适合养殖区。在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对于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搬迁,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小区)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26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搬迁补偿
标准;在控制养殖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数量和规模,不得新建小型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适合养殖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建设。
(二)抓紧编制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各地要成立畜禽养殖规划编织领导和工作小组,按照《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工作。一是开展调研。要迅速启动畜禽养殖规划调研工作,组成调研小组,深入实地,充分掌握当地畜牧业发展现状,区位优势和潜力,摸清当地可用的土地资源和环境条件等问题,为规划编制的切实可行,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科学编制。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坚持种养结合,走农牧循环、动植物互惠的发展路线,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合理规划区域载畜量,对适养区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根据水环境容量和耕地消纳畜禽粪污的能力,确定区域畜禽养殖数量,规划布点养殖场(小区),国家将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建立农业生态平衡体系。三是规划报送。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各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10月底前报送我局,我局根据各地规划情况,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科学掌握准入条件。一是畜禽养殖场(小区)选址要符合城乡规划,距村庄、居民区、公共场所、交通干线、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1000米以上;二是新建、改建、扩
建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有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粪污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等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并运转正常,同时功能区建设明显分开;三是同一畜禽养殖场(小区)内不得饲养两种(包括两种)以上的畜禽。
三、组织调查摸底,规范养殖场(小区)备案
(一)组织畜禽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市、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进行调查摸底,掌握畜禽养殖存栏、出栏的生产结构,同时,为制定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品种和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各市对其它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品种和标准要在今年5月1日前公布,并报省局备案。
(二)集中开展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各市要根据《办法》的要求,集中开展已有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一是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人要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具体见附件1)。二是现场核查。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现场核查工作小组,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小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三是登记备案。经现场核查,符合备案条件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予以备案;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后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四是畜禽养殖代码发放。达到备案要求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并在当地媒体公布。山
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代码编制方法见附件2。
(三)规范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工作的规范管理。一是符合规划。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符合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二是备案申请。认真核实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区备案申请提供的土地使用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合法。三是核查认定。新建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合法有效,在规定时间进行现场审核,根据核查结果,确定是否准予备案。
(四)及时报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信息。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备案登记情况,填写《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附件3),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分畜种逐级报送省局。已经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申请备案的,要在今年10月1日前完成并逐级上报省局。
四、推进畜禽养殖指导服务,加强畜禽养殖执法监管
(一)规范畜禽养殖生产行为。一是建立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技术规范以及防疫制度等采取统一制作的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场的规范化管理,为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达标创建提供基础条件。二是加强疫病监测和免疫工作。严格畜禽养殖者
实施强制免疫计划,加强日常监测工作,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不得随意销售。三是严格投入品的使用。畜禽养殖场(小区)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等投入品和禁止使用食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制品废弃物等饲喂畜禽。
(二)指导完善畜禽养殖(小区)档案建立。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备案畜禽养殖场建立档案的指导工作,监督完善《办法》中养殖档案设立内容,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式样见附件4,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养殖场(小区)可按照统一制式自行印制。各地在做好畜禽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要创新工作方式,鼓励支持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推进养殖档案的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进程。
(三)推进畜禽养殖执法监管。一是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畜禽养殖场(小区)监督检查,建立动态管理制度,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与养殖档案建设列入日常监督管理范畴,不定期进行督查。二是结合其他执法检查加强监管。结合联合执法、养殖项目检查、无公害产地认定等工作,推进畜禽养殖场(小区)规范管理,提高建档质量。三是加强执法监督。按照《办法》相关规定,对已备案畜禽养殖场(小区)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要限期改正。在备案中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查实将注销畜禽养殖代码。符合备案标准
的畜禽养殖场(小区)未申请备案的,不得发放畜禽养殖代码,不安排相应扶持项目。
(四)搞好畜禽养殖场(小区)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国家、省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抽检监测工作,同时发挥当地检测中心职能,有计划的开展养殖场(小区)投入品、常规疫病、药物残留等安全监测工作;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建立并实行药物残留检测制度,确保食品安全。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当地畜禽养殖信息,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对安全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五、加强组织协调,落实扶持措施
(一)努力实现监管与扶持两兼顾。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努力做好养殖场监管与扶持工作,对登记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主动搞好监督检查,确保养殖环节操作规范。经过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诚信度高、自律性强的,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相关扶持;已扶持的规模场,不主动备案和接受监管,实行“黑名单”制,今后将不安排扶持项目,切实落实监管扶持两促进,达到监管有效的目的。
(二)尽快建立畜禽规模养殖监管扶持协调机制。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监管、落实扶持政策,为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方面
的服务。
(三)积极落实相关扶持政策。要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和协调,认真研究落实对畜禽养殖及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大对畜禽良种推广、疫病防治、饲料生产以及研发、推广畜禽良种的关键技术、设备等政策扶持和项目支持,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中,加快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不断完善监管服务条件。监管服务体系和支撑条件是全面加强监管工作的主要保障,要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能力为重点,加快构建监管服务体系。一是积极争取加强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畜禽养殖监管执法服务队伍,设立畜牧执法监管服务机构,配备通讯、交通、办公等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二是完善提高各级畜牧兽医部门检测化验的设施设备,保障常规监管服务的开展。三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网络,健全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四是设立公开监督服务举报电话,接受社会举报和监督,扩大监管服务覆盖面。
各地开展《办法》宣传贯彻情况,请及时报送省畜牧兽医局。
联系电话:0531-87198090
附件:1.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申请书
2.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编号方法
3.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
4.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档案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备案申请书
申请人(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二0一一年四月
申请书填写说明
1、提出此申请,说明申请人已了解畜禽养殖备案的相关法规规章和对养殖场(小区)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自愿接受有关部门合法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2、申请书应正楷书写或电脑打印,A4纸装订,并编制页码和目录,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字迹工整、印章清晰。
3、申请人填写备案登记表。 4、请随申请书附以下材料:
(1)畜禽养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养殖场(小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4)生产管理和畜禽防疫制度; (5)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文件。
备 案 登 记 表
畜禽养殖代码
养殖场(小区)名称负 责 人 邮政编码 存栏规模
养殖场(小区)
占地面积
头(只) ㎡
地 址 联系电话 畜禽种类 小区内养殖户数 其中:畜舍面积
核 查 内 容
镇(街) 村
个 ㎡
功能区划分 是否合理 养殖档案是否建立 粪污无害化处理 设施及方法
配套设施是否齐全 是否有畜牧兽医 技术人员 动物防疫条件 合格证编号
核查小组成员
姓 名
核查小组 意见:
工作单位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技术职称
县(市)畜牧局 意见:
(盖章)
签 字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编号方法
畜禽养殖代码由县(市)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畜禽养殖代码由6位县级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作为养殖档案编号。每个畜禽养殖场(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每个县(市)畜禽养殖代码顺序号不重复,即某畜种已使用的顺序号,另一畜禽不可再用此号码。如章丘市第1个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代码为370181—0001,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可再使用0001。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
370000 山东省 370100 济南市(10) 370101 市辖区 370102 历下区 370103 市中区 370104 槐荫区 370105 天桥区 370112 历城区 370113 长清区 370124 平阴县 370125 济阳县 370126 商河县 370181 章丘市 370200 青岛市(12) 370201 市辖区 370202 市南区 370203 市北区 370205 四方区 370211 黄岛区 370212 崂山区 370213 李沧区 370214 城阳区 370281 胶州市 370282 即墨市 370283 平度市 370284 胶南市 370285 莱西市 370300 淄博市(8) 370301 市辖区 370302 淄川区 370303 张店区 370304 博山区
行政区划名称及代码
370832 梁山县 370881 曲阜市 370882 兖州市 370883 邹城市 370900 泰安市(7) 370901 市辖区 370902 泰山区 370903 岱岳区 370911 高新区 370921 宁阳县 370923 东平县 370982 新泰市 370983 肥城市 371000 威海市(4) 371001 市辖区 371002 环翠区 371081 文登市 371082 荣成市 371083 乳山市 371100 日照市(4) 371101 市辖区 371102 东港区 371103 岚山区 371121 五莲县 371122 莒 县 371200 莱芜市(2) 371201 市辖区 371202 莱城区 371203 钢城区 371300 临沂市(12) 371301 市辖区 371302 兰山区
370306 370321 370322 370323 370400 370401 370402 370403 370404 370405 370406 370481 370500 370501 370502 370503 370521 370522 370523 370600 370601 370602 370611 370612 370613 370634 370681 370682 370683 370684 370685 370686 370687 370700 370701 370702 370703
周村区 桓台县 高青县 沂源县 枣庄市(6) 市辖区 市中区 薛城区 峄城区 台儿庄区 山亭区 滕州市 东营市(5) 市辖区 东营区 河口区 垦利县 利津县 广饶县 烟台市(12) 市辖区 芝罘区 福山区 牟平区 莱山区 长岛县 龙口市 莱阳市 莱州市 蓬莱市 招远市 栖霞市 海阳市 潍坊市(12) 市辖区 潍城区 寒亭区
371312 河东区 371321 沂南县 371322 郯城县 371323 沂水县 371324 苍山县 371325 费 县 371326 平邑县 371327 莒南县 371328 蒙阴县 371329 临沭县 371400 德州市(11) 371401 市辖区 371402 德城区 371421 陵 县 371422 宁津县 371423 庆云县 371424 临邑县 371425 齐河县 371426 平原县 371427 夏津县 371428 武城县 371481 乐陵市 371482 禹城市 371500 聊城市(8) 371501 市辖区 371502 东昌府区 371521 阳谷县 371522 莘 县 371523 茌平县 371524 东阿县 371525 冠 县 371526 高唐县 371581 临清市 371600 滨州市(10) 371601 市辖区 371602 滨城区 371603 开发区
370705 370724 370725 370781 370782 370783 370784 370785 370786 370800 370801 370802 370811 370826 370827 370828 370829 370830 370831
奎文区 临朐县 昌乐县 青州市 诸城市 寿光市 安丘市 高密市 昌邑市 济宁市(12) 市辖区 市中区 任城区 微山县 鱼台县 金乡县 嘉祥县 汶上县 泗水县
371604 高新区 371605 北海经济开发区 371621 惠民县 371622 阳信县 371623 无棣县 371624 沾化县 371625 博兴县 371626 邹平县 371700 荷泽市(9) 371701 市辖区 371702 牡丹区 371721 曹 县 371722 单 县 371723 成武县 371724 巨野县 371725 郓城县 371726 鄄城县 371727 定陶县 371728 东明县
附件3: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备案汇总表
市畜牧兽医局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时间:
序号
县名
畜禽养殖场(小区)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条件合
格证编号
养殖
饲养规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畜种 (头、只)
注:1、蜜蜂养殖场(小区)不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2、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以书面及电子文档形式分畜种上报省畜牧兽医局。
17
附件4: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小区)
养 殖 档 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监制
二0一一年四月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变动情况(数量)
圈舍号
品种
时间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存栏数
备注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品种:填写饲养的品种名称
3、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4、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淘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5、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投入产品
生产厂家
名 称
批号
对象
开始
停止
使用
使用时间
用 量
注 备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在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圈舍存栏免疫疫苗时间
号 数量数量名称生产厂效期)
法
量
人员
疫苗(有免疫方免疫剂免疫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 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圈
时间
畜禽标
舍
识编码
号
日龄
数
因
人员
名称 方法 结果
发病
病
诊疗
用药
用药
诊疗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
圈舍号日期
数量 项目
采样 监测
监测单位监测结果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处理单位
处理或死
日期 数量
亡原因
人)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或责任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场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主题词:畜牧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报:农业部
抄送:省农科院、山东农业大学、青岛农业大学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 2011年4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