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国际经验加强反避税工作_赵东辉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TAXATION

2.规定“反避税”条款,明确协定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一方执行其关于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的国内法规定。

3.限定“利益限制”(LOB)范围,严格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条件。

4.参考德国、奥地利等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引用“纳税义务”(Subject-to-Tax)条款,防止因国内法规定导致的双重免税。这对于控管日趋活跃的跨国个人劳务活动,防止逃避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协定谈判双方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惠及缔约国双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打击跨国偷逃税活动的建议条款,都应当被认真考虑和吸纳,以改变谈签协定过于“模式”化的传统做法。同时,为了有效执行协定,还要做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只有这两个车轮匹配地转动起来,反避税的胜利彼岸才会越来越近。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引起各国的极大关注,并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本文认为,我国税务机关应当深入了解国际避税的性质、特点和方式,借鉴国外转让定价调整、反资本弱化避税、避税港对策税制等经验,完善税收立法,提高我国国际反避税能力。

关键词:国际避税  反避税  情报交流

Abstract:International tax-avoidance refers to thephenomenon  of  exploiting  differences, defects,exceptions and demerits of provisions to elude or abate taxliabilities by multinational taxpayers between two or morecountri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icintegr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it has become anintractable issue tax administration of every country needto confront with and therefore has drawn more and moreattention. As far as our country is concerned, the taxadministration should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characters, features, and ways of international tax-avoidance, draw on the experiences from other countriesto perfect tax legislations and enhance the abilities ofinternational anti- tax-avoidance.

Key words:International tax-avoidance   Anti-tax-avoidance    Communion of the Intelligence

借鉴

国际经验加强

反避  

40

2007-4

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

  税工作

       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辽宁  大连  116600)

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市场相互开放原则,已经逐步完成了从有限的局部开放向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过渡。而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也已从简单的商品买卖逐渐演变为多样化的现代国际物流。现代物流关注从原材料到成品的整个物资流通过程,并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可能得到的特殊优越条件提高生产率,最大限度降低

际上是国内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国际避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其避税行为跨越了一国国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有关国家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国际避税较之国内避税更为复杂。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为把其全球纳税义务减至最低,它们大多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

同于一般市场价格。因此,联属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称为转让,交易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转让定价的主要做法是:高税负国的企业向低税负国联属企业的转让制定低价,低税负国企业向高税负国联属企业的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

,即把避税纳入企业采购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税收筹划”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反避税研究,加大国际反避税力度,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维护本国税收利益。

经营管理的范畴统一考虑。这正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避税的主要特点。

二、国际避税的三种方式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联属企业之间相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贷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往往不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及主要特点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实

INTERNATIONAL41

TAXATION IN CHINA

2007-4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TAXATION

支情况,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允许外国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或拥有的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

的办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照进行调整。

此外,为解决转让定价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推出了预约定价协议,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变事后调整为预先约定,变“治病”为“防病”,减少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提高效率。预约定价协议在处理转让定价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反资本弱化避税资本弱化目前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对此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其中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的两种方法较为典型。

1.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税法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法。即规定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

易原则的贷款,其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三)避税港对策税制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西方各国纷纷仿效。1972年德国、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90年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避税港税制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什么是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而更多的国家则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判定避税港,如日本将法人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巴西将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三、发达国家反避税工

作经验

针对国际避税的上述方式,发达国家(地区)已形成的一些较为成熟、完善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转让定价调整美国是最早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其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的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将内部交易价格与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情况下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进行比较,若价格相同或相似,则确定内部交易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再销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的价格,就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成交价格。

3.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

42

2007-4

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

法国则将税率低于本国税率1/3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2.明确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3.明确课税对象。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不包括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

4.相应的制约措施。各国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经缴纳的外国税收可获抵免。

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

(一)完善反避税立法目前,我国只对转让定价有专项法规,对其他跨国避税行为则无针对性规定。转让定价方面的法规,也只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等。与国际避税的复杂形势比较,这些规定显得笼

程》(国税发[2006]70号),为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力度、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遏制国际避税行为提供了规范。

(五)加大避税处罚力度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了处罚规定,对调

统,不够明确,又缺少相应范例,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操作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国际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对此,可参照国外成功经验,制定完善的转让定价税法,并出台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制定避税港对策税制,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纳税申报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首要环节。

(三)加强征收管理关联性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精细化管理和必要的检查。对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都有自己的探索,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的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

的企业,按其调增额处以20% ̄40%的罚款,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避税的企业大多只进行纳税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笔者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健全对避税的处罚规定,加大反避税处罚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四、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了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进而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为有效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行为,需要从税收立法到税收征管全过程的有机协调。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

INTERNATIONAL43TAXATION IN CHINA

2007-4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TAXATION

2.规定“反避税”条款,明确协定的规定不妨碍缔约国一方执行其关于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的国内法规定。

3.限定“利益限制”(LOB)范围,严格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个人在缔约国另一方享受协定待遇的资格条件。

4.参考德国、奥地利等一些欧洲国家的做法,引用“纳税义务”(Subject-to-Tax)条款,防止因国内法规定导致的双重免税。这对于控管日趋活跃的跨国个人劳务活动,防止逃避个人所得税,具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协定谈判双方是平等的,一方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惠及缔约国双方经济发展、有利于打击跨国偷逃税活动的建议条款,都应当被认真考虑和吸纳,以改变谈签协定过于“模式”化的传统做法。同时,为了有效执行协定,还要做好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工作。只有这两个车轮匹配地转动起来,反避税的胜利彼岸才会越来越近。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行为已成为各国税务当局面临的棘手问题,引起各国的极大关注,并制定了相应的反避税措施。本文认为,我国税务机关应当深入了解国际避税的性质、特点和方式,借鉴国外转让定价调整、反资本弱化避税、避税港对策税制等经验,完善税收立法,提高我国国际反避税能力。

关键词:国际避税  反避税  情报交流

Abstract:International tax-avoidance refers to thephenomenon  of  exploiting  differences, defects,exceptions and demerits of provisions to elude or abate taxliabilities by multinational taxpayers between two or morecountri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icintegr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it has become anintractable issue tax administration of every country needto confront with and therefore has drawn more and moreattention. As far as our country is concerned, the taxadministration should have a deep understanding ofcharacters, features, and ways of international tax-avoidance, draw on the experiences from other countriesto perfect tax legislations and enhance the abilities ofinternational anti- tax-avoidance.

Key words:International tax-avoidance   Anti-tax-avoidance    Communion of the Intelligence

借鉴

国际经验加强

反避  

40

2007-4

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

  税工作

       税务局保税区分局   辽宁  大连  116600)

自我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按照市场相互开放原则,已经逐步完成了从有限的局部开放向多层次、全方位开放的过渡。而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也已从简单的商品买卖逐渐演变为多样化的现代国际物流。现代物流关注从原材料到成品的整个物资流通过程,并且充分利用国际市场可能得到的特殊优越条件提高生产率,最大限度降低

际上是国内避税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国际避税主体是跨国纳税人,其避税行为跨越了一国国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有关国家很难做到“应收尽收”。因此,国际避税较之国内避税更为复杂。跨国公司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为把其全球纳税义务减至最低,它们大多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进行

同于一般市场价格。因此,联属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称为转让,交易价格称为转让价格。转让定价的主要做法是:高税负国的企业向低税负国联属企业的转让制定低价,低税负国企业向高税负国联属企业的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负国转移到低税负国。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用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政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

,即把避税纳入企业采购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税收筹划”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国际反避税研究,加大国际反避税力度,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中维护本国税收利益。

经营管理的范畴统一考虑。这正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避税的主要特点。

二、国际避税的三种方式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的联属企业之间相互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贷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他们之间的交易价格不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往往不

一、国际避税的定义及主要特点

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实

INTERNATIONAL41

TAXATION IN CHINA

2007-4

国际税收

INTERNATIONALTAXATION

支情况,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允许外国人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的收入或拥有的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和利润,实现避税。

的办法。

4.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不能使用上述方法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即把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经营活动相类似的非关联企业实际利润相比较,或者将关联企业账面利润与其历史同期利润进行比较,得出合理的利润区间,并据以对照进行调整。

此外,为解决转让定价过程中的争议和矛盾,美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推出了预约定价协议,由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转让定价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事先达成一种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变事后调整为预先约定,变“治病”为“防病”,减少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提高效率。预约定价协议在处理转让定价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二)反资本弱化避税资本弱化目前已引起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关注。许多国家都对此采取了特殊的反避税规定。其中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提倡采用的两种方法较为典型。

1.正常交易法。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税法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法。即规定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

易原则的贷款,其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目前很多发达国家采用的方法与OECD提倡的这两种方法一致。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

(三)避税港对策税制美国于1962年制定了避税港对策税制,随之西方各国纷纷仿效。1972年德国、1980年法国和加拿大、1990年澳大利亚等国都建立起避税港对策税制。这些国家避税港税制框架基本相同,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什么是避税港。对于避税港,各国有不同的判定方法,有的国家采取列举方法,直接列举出避税港的“黑名单”,如美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9个,德国列举的避税港有31个。而更多的国家则以规定的税率为标准来判定避税港,如日本将法人税税率低于25%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巴西将所得税税率低于20%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三、发达国家反避税工

作经验

针对国际避税的上述方式,发达国家(地区)已形成的一些较为成熟、完善的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转让定价调整美国是最早建立转让定价税制的国家,其国内收入法典中规定的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将内部交易价格与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情况下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进行比较,若价格相同或相似,则确定内部交易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2.再销售价格法。如无可比照的价格,就以关联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利润后的余额为独立企业成交价格。

3.成本加利润法。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经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

42

2007-4

INTERNATIONALTAXATION IN CHINA

法国则将税率低于本国税率1/3的国家和地区判定为避税港。

2.明确纳税人。即明确本国居民设立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公司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这种受控关系一般以本国居民在国外公司的参股比例确定。一般以本国居民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50%以上且每个本国股东直接或间接拥有外国公司有表决权股票至少10%为标准。

3.明确课税对象。各国避税港对策税制均规定,适用避税港对策税制的所得,主要是来自受控外国公司的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而不包括来自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投资所得。

4.相应的制约措施。各国均规定,对作为避税港公司股东的本国居民法人或自然人,其在避税港公司按控股比例应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否以股息的形式汇回,一律计入其当年所得向居住国纳税。该部分所得相应已经缴纳的外国税收可获抵免。

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

(一)完善反避税立法目前,我国只对转让定价有专项法规,对其他跨国避税行为则无针对性规定。转让定价方面的法规,也只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等。与国际避税的复杂形势比较,这些规定显得笼

程》(国税发[2006]70号),为加大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力度、规范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遏制国际避税行为提供了规范。

(五)加大避税处罚力度美国从1996年就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了处罚规定,对调

统,不够明确,又缺少相应范例,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操作性不强,已不能满足国际反避税斗争形势的需要。对此,可参照国外成功经验,制定完善的转让定价税法,并出台反资本弱化的规定,制定避税港对策税制,为反避税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纳税申报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有经营收入、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这是国际反避税的首要环节。

(三)加强征收管理关联性与纳税申报制度密切相关的,是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精细化管理和必要的检查。对此,全国各地税务机关都有自己的探索,并取得很好的效果。

(四)积极进行国际间反避税合作,加强税收情报交流

面对跨国公司的全球性避税,只靠一国单方面的努力显然不够,必须加强跨国合作。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范

的企业,按其调增额处以20% ̄40%的罚款,力度之大,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对避税的企业大多只进行纳税调整,很少处以罚款,使避税企业产生了侥幸心理。笔者建议,在今后反避税税制建设中,健全对避税的处罚规定,加大反避税处罚力度,堵塞税收漏洞。

四、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几点建议

近几十年来,随着各国税法的不断完善,跨国纳税人为了进行国际避税,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法,使国际避税行为更加复杂,进而增加了国际反避税工作的难度。为有效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行为,需要从税收立法到税收征管全过程的有机协调。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

INTERNATIONAL43TAXATION IN CHINA

2007-4


相关内容

  •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分析
  • 分类号 密级 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转移定价分析 论文外文题目: Analysis On Trans-coporation Transfering Price In 论文主题词: 跨国公司 内部交易 转移定价 外文主题词: 论文答辩日期:2012,06,06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教师: 原创性声明 本人 ...

  • 涉外会计论文
  • 跨国关联企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10-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跨国避税与反避税这一命题是近年来国际税法领域的重要课题,跨国关联企业作为跨国避税的重要主体,对其滥用企业间的外部控制关系大肆逃避东道国税收管辖权的情形,西方各国政府均予以高度重视,相应制订一系列针对性较强的反 ...

  • 浅析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 浅析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班级:会计1107 姓名:熊娟 学号:24号 指导教师:陈玉新 目录 一.国际避税的基本内涵 ............................................................................................ ...

  •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 试论避税与反避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企业涉外交往和经营越来越普遍,外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的程度也越来广泛和深入,一方面给我国经济增添了新的活力,推动了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避税的问题也日趋严重,手段和方式也多种多样。如何有效防范避税已成 ...

  • 山东寿光市地税局创新服务与管理机制 破解基层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难题
  • 山东寿光市地税局创新服务与管理机制破解基层地税机关国际税收管理难题 中国税务报 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邴杰高长明李树彪 在跨境贸易日益增多的趋势下,如何强化国际税收服务与管理,成为基层地税机关的重要课题.山东省寿光市地税局围绕"打造国际税收管理升级版"的要求,积极创新服务与 ...

  • [中德税收协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 收稿日期:2012-01-16 作者简介:刘剑文(1959-),男,湖北武汉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法学博士. 致谢:本文原为2009年在德国慕尼黑举行的第二届"中德税法高级论坛"的会议 ...

  •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
  • 摘要:随着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以其特有优势,丰富了人们工作和生活方式.然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全球性.灵活性.隐蔽性以及电子化等特质,给传统的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诸多问题和挑战.本文在总结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提出完善该领域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 ...

  • 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 关于电商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探讨 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营运模式,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电子化的特点,它是时尚的宠儿,却给经济管理带来很多新的状况与问题,存在着税收征管"盲区".如何理顺征收与管理迫在眉睫. 一.目前电商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一)征管"盲区& ...

  • [案例]抓牢同期资料审核,查结5000万元反避税大案!
  • 历时两年的调查取证,宁波市国税局通过对同期资料的规范化审核分析,揭开了辖区内跨国公司的避税面纱,补征税款.利息超5000万元,成为宁波市单户补税金额最大的一起反避税案件. 近日,宁波市国税局对宁波市外资企业A公司的反避税调查案件最终顺利结案,补征企业所得税4209万元,加收利息829万元,合计5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