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直租普通设备含保证)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租赁( )直字第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出租人(甲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住所地:

电话: 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原则基础上,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一)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购进或委托乙方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品明细表》,即附表(一)】,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或甲方委托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交易所需的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租赁物在按本合同进行的购买或留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租金中不包括该金额。

(三)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制造厂家等详见附表(一)。

(四)乙方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配置标准、安装、调试、培训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甲方未就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进行任何干预。

(五)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如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它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七)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补交。

第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乙方如关闭、停产、兼并、转制或破产时,除甲方外的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供应商进行的,或乙方在供应商指导下进行的零部件更换除外)或改变使用地点。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债权转给第三人。

第三条 陈述与承诺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一)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该等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二)如签订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承诺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或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四)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和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和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五)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按季或月向甲方报送乙方和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七)担保人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等情形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八)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

(九)乙方承诺,由于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变更,或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乙方不得与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表(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约定将全部剩余租金(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束本租赁合同。

(十)乙方承诺在不影响乙方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对该租赁项目的再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该租赁物的抵押手续办理、与甲方合作银行三方协议的签署等。

第四条 租期及租金

(一)甲方按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之约定,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为 月。

(二)本合同附表(二)为《租金核算表》,原则上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租息率、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支付时间等内容,甲方根据附表(二)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表》。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载明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三)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租息率同比作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为利率调整文件发布后下一月的第一天。甲方有权选择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计划表》递送乙方,乙方完全同意按甲方提供的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表》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四)在乙方按《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五)如租金偿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偿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六)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先扣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一)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应商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租赁期内,如甲方核查租赁物,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租赁物交付前后的灭失、损毁风险均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物验收时间,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验收完毕后将《租赁物品验收证明》交给甲方。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供应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租赁物不符合租赁物购买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或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本金及手续费、保证金

(一)本合同租赁本金,即租赁物购置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本金的 %计算,计人民币 元整(¥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租赁期满时,甲方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保证金不计息。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租赁本金 %计算,计人民币 元整(¥ )。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合

法的发票。

(四)乙方如有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付租金及其它违约行为,甲方则有权随时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冲抵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七条 租赁物的维护及事故处理

(一)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拆除、更换或添加任何零部件,如经甲方同意更换零件的,更换后的零部件的价值和质量应不低于被更换的零部件,更换或添加的零部件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物损毁、灭失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且负有防止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的义务。

(二)租赁物之任何部分,不论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而损坏、灭失的,或者出现被没收、扣押、征收、征用等情形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1、乙方自担费用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当租赁标的物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或灭失时,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后,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有)或向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如果有)。

第九条 租赁物保险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对租赁物投保 财产一切 险,甲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甲方为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保险合同之副本交予乙方,保险合同上所订条款,乙方有履行之义务。

(二)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提

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乙双方另就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1、如乙方已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保险赔偿金冲抵所有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剩余部分保险赔偿金由甲方转付给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2、如乙方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本合同提前终止。有关事宜按如下约定处理:

(1)保险赔偿金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冲抵后多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

(2)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乙方立即向甲方补足。

3、在理赔未成的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如租赁物无法恢复至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租赁物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如租赁物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四)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为租赁物投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可以退保或不再为租赁物投保险。

第十条 租赁物的处理

(一)融资租赁期满后,在甲乙双方按期结清所有债务,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名义货价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

(二)若租赁期间乙方所有的租金支付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一致同意名义货价按人民币壹元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条款

(一)乙方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三日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甲方可以

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

(三)乙方如有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或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可以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方或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就债务偿还和提供新的担保与甲方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3、丧失商业信誉;

4、乙方违反在本合同中作出的陈述和承诺;

5、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7、企业或其负责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8、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甲方可以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也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

1、乙方签发或背书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它原因被退票,或显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时;

2、乙方于议定本合同时,曾为虚假陈述、保证、伪造相关文件或提供虚假文件的;

3、乙方变更住所地前未通知甲方的;

4、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使用地点、损毁或更改租赁物辨识标志(编号、贴

纸等)、破坏租赁物监控设备及有其他妨碍甲方行使租赁物检查权的情形的。

(七)一方如有违约或侵权行为,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八)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收回全部租赁物,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本金3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九)经乙方同意的第三人代乙方偿清所有债务后,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租赁物转让给该第三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一)为确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愿意为乙方依本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其它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丙方保证担保的期间至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

(四)本保证系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乙、丙各方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五)若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包括乙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时,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辩。

(六)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已得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丙方的法律、法规和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若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丙方承担,丙方不得以此为由

对抗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其它

(一)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自其项下租金、相关费用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三)本合同各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用加粗字体的方式提请其他各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四)本合同各方已各自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合同,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保证人1( ):

保证人2( ):

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租赁( )直字第 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出租人(甲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住所地:

电话: 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邮编: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保证人(丙方):

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原则基础上,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

(一)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购进或委托乙方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品明细表》,即附表(一)】,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或甲方委托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交易所需的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租赁物在按本合同进行的购买或留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该费用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租金中不包括该金额。

(三)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制造厂家等详见附表(一)。

(四)乙方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配置标准、安装、调试、培训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甲方未就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进行任何干预。

(五)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如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它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七)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补交。

第二条 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乙方如关闭、停产、兼并、转制或破产时,除甲方外的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供应商进行的,或乙方在供应商指导下进行的零部件更换除外)或改变使用地点。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四)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自行将租赁物用于抵押,也可以将债权转给第三人。

第三条 陈述与承诺

乙方和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一)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该等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二)如签订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承诺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或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四)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和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和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五)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按季或月向甲方报送乙方和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七)担保人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等情形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八)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和丙方的信用信息。

(九)乙方承诺,由于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变更,或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乙方不得与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表(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约定将全部剩余租金(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束本租赁合同。

(十)乙方承诺在不影响乙方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对该租赁项目的再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该租赁物的抵押手续办理、与甲方合作银行三方协议的签署等。

第四条 租期及租金

(一)甲方按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之约定,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为 月。

(二)本合同附表(二)为《租金核算表》,原则上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租息率、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支付时间等内容,甲方根据附表(二)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表》。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载明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三)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租息率同比作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为利率调整文件发布后下一月的第一天。甲方有权选择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计划表》递送乙方,乙方完全同意按甲方提供的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表》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四)在乙方按《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五)如租金偿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偿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六)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先扣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五条 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一)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应商订立租赁物买卖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租赁期内,如甲方核查租赁物,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租赁物交付前后的灭失、损毁风险均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物验收时间,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验收完毕后将《租赁物品验收证明》交给甲方。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供应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租赁物不符合租赁物购买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或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 租赁本金及手续费、保证金

(一)本合同租赁本金,即租赁物购置总价为人民币 元整(¥ )。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本金的 %计算,计人民币 元整(¥ )。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租赁期满时,甲方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保证金不计息。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七 日内,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租赁本金 %计算,计人民币 元整(¥ )。甲方收款后向乙方开具合

法的发票。

(四)乙方如有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付租金及其它违约行为,甲方则有权随时将乙方的保证金用于冲抵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第七条 租赁物的维护及事故处理

(一)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乙方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并应当履行维修、保养义务,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二)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乙方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租赁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拆除、更换或添加任何零部件,如经甲方同意更换零件的,更换后的零部件的价值和质量应不低于被更换的零部件,更换或添加的零部件成为租赁物的组成部分,所有权无条件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租赁物损毁、灭失

(一)在租赁期间,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且负有防止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的对租赁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的义务。

(二)租赁物之任何部分,不论任何原因(包括不可抗力)而损坏、灭失的,或者出现被没收、扣押、征收、征用等情形的,全部由乙方承担后果,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式进行处理,且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

1、乙方自担费用将租赁标的物恢复原状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当租赁标的物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或灭失时,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三)乙方根据前款规定履行修复或赔偿义务后,甲方向乙方转让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如果有)或向保险公司的求偿权(如果有)。

第九条 租赁物保险

(一)在租赁期内,甲方对租赁物投保 财产一切 险,甲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甲方为受益人,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将保险合同之副本交予乙方,保险合同上所订条款,乙方有履行之义务。

(二)在租赁期内,如租赁物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提

供出险原因报告和有关资料,并会同甲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乙双方另就保险赔付等相关事宜作如下约定:

1、如乙方已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保险赔偿金冲抵所有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剩余部分保险赔偿金由甲方转付给乙方,本合同继续履行。

2、如乙方未将租赁物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则本合同提前终止。有关事宜按如下约定处理:

(1)保险赔偿金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冲抵后多余部分,由甲方转付给乙方;

(2)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冲抵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冲抵后不足部分,由乙方立即向甲方补足。

3、在理赔未成的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如租赁物无法恢复至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租赁物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此种情况下,乙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在合理期限内将租赁物修复至完全正常使用之状态,如租赁物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之状态,则乙方应立即支付所有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四)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继续为租赁物投保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本合同提前终止,甲方可以退保或不再为租赁物投保险。

第十条 租赁物的处理

(一)融资租赁期满后,在甲乙双方按期结清所有债务,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名义货价后,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向乙方出具所有权转移证明。

(二)若租赁期间乙方所有的租金支付均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双方一致同意名义货价按人民币壹元支付。

第十一条 违约条款

(一)乙方若延迟偿付租金,应按延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若有一期租金拖欠达三日以上或出现第二次租金延付,甲方可以

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

(三)乙方如有侵犯甲方租赁物所有权的行为或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的,甲方可以立即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四)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乙方或丙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就债务偿还和提供新的担保与甲方达成一致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

3、丧失商业信誉;

4、乙方违反在本合同中作出的陈述和承诺;

5、因违法经营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6、在其他金融机构有到期债务未能偿还;

7、企业或其负责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刑事案件、经济纠纷或其他法律纠纷;

8、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五)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保证金、手续费,甲方可以暂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也可以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人民币壹万元的违约金。

(六)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项;甲方也可以解除本合同,收回全部租赁物,并要求乙方立即支付到期租金、违约金和经济损失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租金)。

1、乙方签发或背书之票据,因存款不足、拒绝往来,或其它原因被退票,或显有到期不履行之虞时;

2、乙方于议定本合同时,曾为虚假陈述、保证、伪造相关文件或提供虚假文件的;

3、乙方变更住所地前未通知甲方的;

4、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使用地点、损毁或更改租赁物辨识标志(编号、贴

纸等)、破坏租赁物监控设备及有其他妨碍甲方行使租赁物检查权的情形的。

(七)一方如有违约或侵权行为,须承担另一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差旅费、公证费、诉讼费、评估拍卖费用、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八)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被解除,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全部到期、未到期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收回全部租赁物,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租赁本金30%的违约金,并要求乙方赔偿经济损失。

(九)经乙方同意的第三人代乙方偿清所有债务后,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租赁物转让给该第三人。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三条 保证担保

(一)为确保乙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愿意为乙方依本合同与甲方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丙方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乙方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手续费、损害赔偿金、其它应付款项以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审计费、评估费、鉴定费、变(拍)卖费、公证费、执行费、差旅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三)丙方保证担保的期间至主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后两年。

(四)本保证系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主合同无效、可撤销而有所改变,也不因甲、乙、丙各方任何变更自身经营或管理体制的行为而有所改变。

(五)若丙方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包括乙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乙方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时,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丙方不得以存在物的担保而提出抗辩。

(六)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已得到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且不违反适用于丙方的法律、法规和和企业章程的规定。若丙方违反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的其他规定而签署本合同,责任概由丙方承担,丙方不得以此为由

对抗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和义务的履行。

第十四条 其它

(一)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自其项下租金、相关费用及可能发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全部债务清偿完毕后终止。

(三)本合同各方均仔细阅读了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已采用加粗字体的方式提请其他各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其他各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进行了说明。

(四)本合同各方已各自授权其代表签署本合同,合同的所有条款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保证人1( ):

保证人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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